雙重股權結構案例——小米集團的股權結構
(1)上市前股權結構
2010年4月,小米在北京正式成立,那時的小米公司規模很小,團隊僅有14人。小米成立以來,依靠手機業務占領了一定市場份額,發展十分迅速,隨著其經營規模不斷擴張,對資金的需求也不斷增強。在小米成立后的4年時間里,共進行了6個輪次、下分9個系列的融資。截至2014年年底,小米的估值迅速增長,已達到450億美元,從2010年時2.5億美元翻了180倍。值得注意的是,小米發行的優先股并不能劃分為權益,而是劃分為負債,這一會計處理導致小米在上市前的一年出現了大額“虧損”,但實際上小米是盈利的,小米上市即觸發了該優先股的自動轉股,馬上實現“扭虧為盈”。

優先股融資的特殊方式使得創始人雷軍的控制地位暫時得以維持,但小米若未在協議規定時間之前完成上市,將觸發優先股的贖回條件,小米則須支付巨額的贖回資金。如果小米按照傳統的同股同權結構完成上市,上市前所發行的可轉換可贖回優先股將實現自動轉股,如圖3-1所示,雷軍的持股比例將變為31.41%,林斌為13.33%,二人合計持股已不超過50%。創始人的股權直接被稀釋,控制權也隨之減少,無法再維持原本的控制地位

(2)上市后股權結構
2018年4月30日起,香港證券交易所正式允許公司使用雙重股權結構,3天后小米集團便迅速提交了雙重股權結構的上市申請,于7月9日成功完成港交所IPO。小米發行了兩種具有不同表決權的股票,分為A、B兩類,其中,B類股僅含有1票投票權,由投資者和股東持有,可轉換可贖回優先股也在上市后自動轉為B類股,而A類股包含的投票權是B類股的10倍,由創始人雷軍和林斌持有,并且,公司僅允許A類股向B類股的單向轉換,A類股的高倍投票權則在轉換中失效。

在小米集團的AB股設置下,持有A類股的創始人雷軍和林斌能夠享有高于股權本身的決策權。雷軍總體持股比例為31.41%,雖然較初創小米時77.8%的股權有了大幅收縮,但在B類股的10倍表決權作用下,雷軍便能夠以31.41%的股權享有57.9%的表決權,林斌則能以13.33%的股權享有30.04%的表決權。小米經過股權融資后,創始人的股權雖然被稀釋,但是在雙重股權結構的作用下,控制權可與現金流權分離,雷軍和林斌二人仍能享有共計87.94%的投票權,既使得小米獲得足夠的融資,又能實現創始人雷軍對小米的實際控制。此外,小米集團的注冊地在境外的開曼群島,有著不同于我國境內的法律法規。根據當地公司法規定,小米集團的重大事項需要獲得3/4以上的投票才能通過,普通事項僅需半數以上的投票即可。因此,單以雷軍57.9%的投票權便可決定小米集團的普通事項,如果雷軍聯合林斌,二人共有的87.94%投票權已超過規定的3/4,可共同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4]。
參考資料:
[1]鄒葦茹.雙重股權結構下公司治理問題探討一一以小米集團為例
[2]牛佩鑫.我國雙重股權結構法律問題研究
[3]宋文杰.互聯網公司雙重股權結構研究
[4]王春鈺.雙重股權結構對企業風險承擔水平影響研究——以小米集團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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