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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對公司股票交易價格、投資者投資決策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并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5.1.2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公司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5.1.3 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根據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對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5.1.4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以客觀事實或者具有事實基礎的判斷和意見為基礎,如實反映客觀情況,不得有虛假
2、記載和不實陳述。5.1.5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使用明確、貼切的語言和簡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內容應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傳、廣告、恭維或者夸大等性質的詞句,不得有誤導性陳述。公司披露預測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來經營和財務狀況等信息時,應當合理、謹慎、客觀,并充分披露相關信息所涉及的風險因素,以明確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資者可能出現的風險和不確定性。5.1.6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內容完整、文件齊備,格式符合規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遺漏。5.1.7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本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披露重大信息。5.1.8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
3、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重大信息,確保所有投資者可以平等地獲取同一信息,不得實行差別對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對象單獨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開的重大信息。第二節 信息披露一般要求5.2.1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5.2.2 發生可能對公司股票交易價格、投資者投資決策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披露臨時報告。除監事會公告外,臨時報告應當加蓋董事會公章并由公司董事會發布。5.2.3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按照本所業務規則披露的信息,應當在規定信息披露平臺發布。上市公司在其他媒體披露信息的時間不得早于在規定信息披露平臺披
4、露的時間。上市公司同時有證券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其在境外證券交易所披露的信息應當在規定信息披露平臺同時披露。5.2.4 上市公司應當在重大事件最先觸及下列任一時點后,及時履行首次披露義務:(一) 董事會或者監事會作出決議時;(二) 有關各方簽署意向書或協議時;(三) 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或者應當知悉該重大事件發生時。上市公司籌劃的重大事項存在較大不確定性,立即披露可能會損害公司利益或者誤導投資者,且有關內幕信息知情人已書面承諾保密的,公司可以暫不披露,但最遲應當在該重大事項形成最終決議、簽署最終協議、交易確定能夠達成時對外披露。相關信息確實難以保密、已經泄露或者出現市場傳聞,導致
5、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發生大幅波動的,公司應當立即披露相關籌劃和進展情況。5.2.5 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確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時段對外發布重大信息,但應當在下一交易時段開始前披露相關公告,不得以新聞發布或者答記者問等形式替代信息披露。5.2.6 上市公司履行首次披露義務時,應當按照本所業務規則披露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等。編制公告時相關事實尚未發生的,公司應當客觀公告既有事實,待相關事實發生后,再按照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進展情況。上市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現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或投資者決策產生較大影響的進展或者變化的,應當及時披露進展或者變化情況,包括協議執行
6、發生重大變化、被有關部門批準或否決、無法交付過戶等。5.2.7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發生本規則規定的重大事項,視同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項,適用本規則。上市公司參股公司發生本規則規定的重大事項,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或投資者決策產生較大影響的,上市公司應當參照本規則履行信息披露義務。5.2.8 上市公司發生的或者與之有關的事件沒有達到本規則規定的披露標準,或者本規則沒有具體規定,但公司董事會認為該事件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或投資者決策產生較大影響的,公司應當及時披露。5.2.9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所業務規則需要披露的信息外,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可以自愿披露與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有關的信息。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進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應當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則,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續性和一致性,避免選擇性信息披露,不得與依法披露的信息相沖突,不得誤導投資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從事市場操縱、內幕交易或者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已披露的信息發生重大變化,有可能影響投資決策的,應當及時披露進展公告,直至該事項完全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