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硝酸銨新建產能審批嚴格。硝酸銨具有遇火、高溫、猛烈撞擊發生爆炸的危險特性。關于硝酸銨的管理,歷年來有多項法規出臺,2002 年,國務院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規定硝酸銨只能銷售給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和制藥、制冷劑等生產企業及有關的教學、科研單位使用;2015 年 8 月天津港爆炸事故后,政府加強對硝酸銨生產、儲存和運輸的監管;2020 年 8 月黎巴嫩貝魯特港爆炸事故再次引發全球對硝酸銨安全管理的關注,同年,工信部發布《關于扎實做好民爆行業儲存安全專項整治等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要嚴格把關,強化硝酸銨等民用爆炸物品原材料管理;2021 年 9 月,應急管理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和海關總署聯合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硝酸銨安全管理的通知》,嚴格硝酸銨建設項目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