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版《民促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原第十一條)對比 因此,無論是營利性還是非營利性的民辦學校,進行舉辦者變更的過程中,原舉辦者均可依法獲得變更收益。新政策下,原舉辦者無論學校性質,均可根據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權益與繼任舉辦者協議約定變更收益,且審批機關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辦理手續,原舉辦者主動退出意愿更強,在更換更有能力的舉辦者后,更有利民辦教育長期發展,進一步為境外上市民辦高教公司的收并購擴張打開空間。 行業數據 下載Excel 下載圖片 原圖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