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養老金制度作為社會保障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也迎來了快速發展。二戰前,英國具有三類養老金:第一是非繳費型養老金,由 1908 年《養老金法案》建立,70 歲及以上老人在經過經濟狀況調查后,可以領取每周 1-10 先令的養老金。第二是繳費型養老金,由 1925年《寡婦、孤兒與老年人繳費養老金法案》引入,男性 65歲、女性 60歲的老人,在繳費的情況下可以領取每周 10 先令的養老金。但是,此類養老金僅承擔 5 年的支付義務,5 年后相關老人將轉入非繳費型養老金,但無需經濟審查。第三類是補充養老金,由 1940 年《寡婦、孤兒與老年人繳費養老金法案》修正案引入,對沒有其他收入來源的老人,可以將所有養老金(包括繳費和非繳費養老金)領取金額提升到每周 22 先令,對于家庭而言可以提升到每周 37先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