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資銀行早期展業區域、增設分支機構和業務發展受限、存貸款市場份額低,隨著利率中樞下行、銀行利差收窄,外資銀行率先設立保險代理人公司、嘗試發展銀保業務來支撐業績增長,中國臺灣地區銀保業務進入萌芽期。根據《臺灣銀行史:從公營到金融自由化,監管加強回歸常態》,20世紀 80年代以前,中國臺灣地區實行金融管制,金融體制以公營銀行為主、實行利率管制。60年代起,逐步放開外資銀行來臺設立分行,但每年僅可設立 2家;同時也從民間借貸興起了準民營銀行的嘗試,但實質上仍為政府主導型金融體制、公營銀行占據主導地位。1980 年起,隨著逐步放開利率和匯率管理,金融自由化進程加快、銀行業開放提速,1989 年第二次修訂《銀行法》、1990年頒布《商業銀行設立標準》后,民營銀行數量迅速增長、市場競爭激烈。但外資銀行早期在臺增設分支機構受限、存貸款業務發展有限,多重困境下,為增加營收,外資銀行先后設立保險代理人公司(1992年美國運通銀行、1993 年花旗銀行),以產銷分離的模式發展銀行保險業務,中國臺灣地區銀保業務自 90年代起進入萌芽期。但外資銀行渠道與規模有限,銀保渠道直至 2001 年《金融控股公司法》通過之后才開始正式蓬勃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