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德國是典型的社會保險型國家,大約 90%參保者的醫療保險費用由社會醫療保險(social health insurance,SHI)支付。德國于 20 世紀 70~90 年代實施總額預算制度,1998 年后又開始實施按病種付費,2000 年《社會安全法》的修法后規定 2003年起新的住院醫療給付系統必須依據 DRG 支付,2000 年 6 月 27 日選定以澳洲分類系統 AR-DRG 為德國 DRG 的版本,理由是該分類系統非?,F代化、透明度夠、分類符合實際,有利給付。根據德國 DRGs 的實施特點,可將其分為四個階段:準備階段、預算中立階段、基準費率整合階段和全面實施階段。德國結合本國醫保實際借鑒美國與澳大利亞已經成熟的 DRGs 支付制度,探索出本國的 G-DRG 支付制度,取得了不錯的醫療費用管理效果,成為隨后探索實施 DRGs 的成功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