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所得稅分享改革方案核心內容 特別值得關注的是,所得稅分享改革中的一項規定“以 2001年為基期,基數內部分由中央返還地方,超過基數部分由中央與地方按比例分享”實際上為地方政府提供了激勵,促使其在 2001年大幅提高企業所得稅的征收額,以提高基數,從而在未來獲得更多的稅收返還。 其它 下載Excel 下載圖片 原圖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