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上交所、深交所關于上市公司風險警示分為警示存在強制終止上市風險的退市風險警示(*ST)和警示存在其他重大風險的其他風險警示(ST)。退市風險警示可進一步分為財務類退市風險警示、規范類退市風險警示以及重大違法類退市風險警示,在對上市公司進行退市風險警示的基礎上進一步違反相關規定則存在被強制終止上市的可能,而其他風險警示則不會被強制退市。下面是具體介紹:
ST、*ST及退市規則說明(以上交所為例)
一、財務類退市風險警示(*ST)
風險警示規則: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觸及相關指標(或追溯重述后):
1、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于人民幣1億元;
2、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3、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孰低為準,“營業收入”應當扣除與主營業務無關的業務收入和不具備商業實質的收入。
相應退市規則:連續兩個會計年度觸及相關指標;
二、規范類退市風險警示(*ST)
1、風險警示規則: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責令改正期未改正并因此停牌,且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相應退市規則:風險警示后2個月內仍未改正。
2、風險警示規則: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披露;
相應退市規則:風險警示后2個月內仍未披露。
3、風險警示規則: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證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 真實、準確、完整,且在公司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無法保證;
相應退市規則:風險警示后2個月內仍未改正。
4、風險警示規則:因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責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且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改正;
相應退市規則:風險警示后2個月內仍未改正。
5、風險警示規則:因公司股本總額或股權分布發生變化,導致連續20個交易日不再具備上市條件,進入停牌階段,且停牌1個月內仍未解決;
相應退市規則:風險警示后6個月內仍未解決。
6、風險警示規則:公司可能被依法強制解散;
相應退市規則:風險警示后,公司依法被吊銷。
7、風險警示規則: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申請;
相應退市規則:營業執照、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等強制解散條件成就,或者法院裁定公司破產。
三、重大違法類退市風險警示(*ST)
風險警示規則:上市公司可能觸及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情形的,應當于知悉相關行政機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裁判當日,及時披露有關內容,并就其股票可能被實施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進行特別風險提示。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于公告披露日停牌1天,自復牌之日起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相應退市規則:上市公司可能觸及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情形的,公司披露或者本所向市場公告相關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后15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終止公司股票上市的決定。
四、其他風險警示(ST)
風險警示規則:
1、公司被控股股東(無控股股東的,則為第一大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資金,或公司違反規定決策程序對外提供擔保(擔保對象為上市公司合并報表范圍內子公司的除外),余額達到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
5% 以上,或金額超過1000萬元,未能在1個月內完成清償或整改;
2、董事會、股東大會無法正常召開會議并形成有效決議;
3、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嚴重影響且預計在3個月內不能恢復正常;
4、主要銀行賬號被凍結;
5、最近連續三個會計年度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凈利潤孰低者均為負值,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審計報告顯示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存在不確定性;
相應退市規則:不會對上市公司進行強制退市。
資料來源:上交所
我國現行退市風險警示及其他風險警示規則在上交所、上交所科創板、深交所、深交所創業板的股票上市規則中有所規定,在大部分規則通用的情況下,上交所與深交所、主板與科創板創業板存在一定差異。
不同板塊ST規則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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