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資產清查
資產清查是指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等單位,根據專項工作的要求或一定的經濟行為需要,按照規定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對行政事業單位進行財產清查和清理。資產清查涉及到專業的財務知識,如折舊評估、資產價值評估等等,是財務方向的一個細分領域。

2.資產清查的內容
(1)清查前的準備工作
1)會計部門和會計人員在資產清查前,須將有關帳薄登記齊全,結出余額,核對清楚,做到帳薄記錄正確、完整、及時。對于銀行收付和結算款項,須及時取得核對憑證。
2)財產管理部門和保管人員,須將截至清查日止的所有經濟業務,辦理好憑證手續,全部登記入帳,并結出余額,對所保管的各種財產物資,應整理、排列清楚,掛上標簽,標明編號、品種、規格和結存數量,以便盤點核對。
3)清查人員根據需要,準備好各種必要的計量器具和有關清查需用的登記表冊。
(2)對固定資產、藥品、材料等實物的清查
可采用實地盤點法。須做到:
1)盤點時實物保管人員須在場;
2)要注意逐一盤點,不要遺漏或重復盤點;
3)要注意實物質量是否完好,有無短缺、霉爛、變質等情況;
4)對盤點的結果,如實記錄,并由盤點人員和實物保管人員簽章;
5)查明盤點結果與帳面余額是否一致,確定盤盈或盤虧情況,填制“實存帳存對比表”。
(3)現金的清查
通過實地盤點進行。盤點現金時要注意有無違反現金管理規定,以白條抵庫和庫存現金超過規定限額等現象。
(4)對銀行存款的清查
采用與開戶銀行對帳單相核對的方法來進行,如有未達帳項,則通過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來進行調節,要注意檢查未達帳項是否正常。
(5)各種往來款項的清查
主要采取與對方核對帳目的方法。
3.資產清查結果的處理
對資產清查中發現的盤盈、盤虧、毀壞或其他各種損失,應核實情況,調查分析產生的原因,明確經濟責任,依據會計制度規定,按照審批權限和程序予以處理。個人造成的損失應由個人賠償,因管理不善、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的損失作其他支出入帳。
4.資產清查的目的
(1)全面摸清家底。對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情況、財務情況以及資產情況等進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實、完整地反映單位的資產和財務狀況,為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奠定基礎。
(2)建立監管系統。通過資產清查,為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數據庫提供初始信息,在此基礎上,建立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動態監管系統,實施動態管理,為加強資產管理提供信息支撐。
(3)實現兩個結合。建立起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的運行機制,為財政部門編制2008年及以后年度預算、加強資產收益管理、規范收入分配秩序創造條件。
(4)完善管理制度。對于資產清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要在全面總結、認真分析的基礎上,提出相應整改措施和實施計劃,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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