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破產宣告
破產宣告是確認并宣布債務人已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一種司法行為,一國法院所作的破產宣告在本國領域內具有當然的法律效力,理論上并不存在爭議。

2.破產宣告要滿足的法律條件
根據《企業破產法(試行)》的規定,人民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第一,債務人具備法院的破產原因;第二,債務人具有破產能力;第三,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申請宣告破產,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權宣告債務人破產。
具體說來,債務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即可宣告其破產“
(1)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務人自己申請破產的;
(2)債權人申請宣告破產,而債務人不申請和解;或者不能與債權人達成和解的;
(3)整頓期屆滿,債務人不能按照和解協議清償債務的;
(4)企業在整頓期間,不執行和解協議;或者財務狀況繼續惡化;或者實施了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從而引起整頓程序非正常終結的。
人民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應當作出書面裁定,并進行公告。破產宣告裁定書的內容包括:破產債務人的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宣告破產的具體時間;確定債權申報的期限;通知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的日期;宣布查封、扣押破產企業財產的命令,采取保全措施。裁定書應由審判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受訴人民法院印章。
延伸閱讀
3.破產宣告的法律效力
(1)對破產人的效力
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債務人可以獨立進行生產活動和對外經營活動,有權獨立處理財產,法院在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同時,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此時,債務人將失去獨立支配財產與企業經營管理權。在破產宣告后,債務人淪為破產人,原破產企業的權力機構、代表機構等終止行使職權,喪失對外代表破產企業的權利,破產企業由管理人接管,并由管理人代表進行對外活動。
(2)對破產人的有關人員的效力
破產程序終結后,法律對破產人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作了相應的限制。根據我國《破產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規定:“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員,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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