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服務業的定義
我國知識產權局規劃發展司對知識產權服務業的定義是:為知識產權提供相關于獲權、用權、維權服務,其中包括對于專利、商標、版權等等一系列權利的代理、轉讓、登記、鑒定、評估等相關活動。
對知識產權服務業的內涵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理解:
第一,知識產權服務業屬于知識密集型服務業,和普通服務業相比有著本質的區別。
第二,知識產權服務是一種顧問、資訊類的服務活動,重在信息的收集和傳播,使知識產權的價值能夠得到應有的體現,歸根結底是一種增值服務。
第三,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起到的是中介、經紀人的作用,是推動知識產權轉移的橋梁和紐帶。
按照我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一2002)的統計標準和國家統計局關于三次產業劃分的規定,知識產權服務業是屬于第三次產業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中的子類,知識產權服務(代碼745)是指對專利、商標、著作權等的代理、轉讓、登記、鑒定、評估、檢索等活動,包括專利、商標等各種知識產權事務所(中心)的活動。

知識產權服務業的分類
國家知識產權局規劃發展司認為,知識產權服務業主要涉及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例如知識產權信息檢索分析、市場預警)、知識產權代理服務(如知識產權申請、注冊、登記、復審、復議和無效)、知識產權法律服務(如盡職調查、維權訴訟)、知識產權成果運用轉化服務(如知識產權的評估、交易、托管、經營、投融資)、知識產權咨詢服務(如管理咨詢、戰略制定)、知識產權培訓服務等六個方面。
一、基礎環境類服務
社會服務主要包括醫療和保健業、福利和宗教機構、政府、以及其他非盈利機構等,主要目的是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多、更廣泛的保障性服務。就知識產權服務業而言,社會服務即指影響知識產權運用轉化的各類環境與市場的保障。包括行業行政管理部門、相關法律體系以及行業協會組織提供的服務等,能夠為知識產權服務業起到導向和約束的作用,也為該行業的發展奠定了環境基礎。
二、行業中介類服務
屬于流通服務的類別,處于服務體系中間位置。流通服務包括交通、通信、廣告業等,確保了產品的流通,流通服務在服務業中所占的比重最大,對就業人口的吸納能力也最強。在知識產權服務業中的流通服務為行業中介類服務,是指各類中介機構、公共信息平臺等。目的是為了確保知識產權從發明到應用環節的有效流通,是服務體系的最主要的組成部分,也是知識產權服務市場的中堅力量。
三、行業實務類服務
這一類與傳統服務業的分類有所區別,傳統的生產者服務類是與工業行業相聯系,為生產企業提供的服務。但在知識產權服務行業中,一類生產者是指知識產權的發明者或擁有者,生產者服務則是指知識產權申請代理機構提供的服務;另一類是將知識產權從知識、技術轉化為經濟效益的“生產者”。因此,行業實務服務類是指知識產權申請過程中的代理等服務以及產品化過程中所需要的代理、評估、維權服務等等,這一部分的服務企業與各類機構數量最多,部門分類也最為復雜。

我國知識產權服務業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知識產權文化缺失
知識產權文化本質上是一種創新發展、城市化水平的體現,其核心內容是積極探索、尊重創新的價值觀念。我國知識產權服務業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不了解相關法規、模范和抄襲他人的知識產權、自身維權意識的缺乏等等。
文化的缺失需要法律法規的支持和引導,也需要城市化發展過程中文化發展的推動和促進。如果我國知識產權服務業的發展缺乏相應的文化支撐和文化約束,則很難在激烈的競爭中保持穩健有序。
2、知識產權服務人才缺乏
知識產權服務業作為一個新興的高新技術服務業,管理人才、服務人才以及復合型人才都極為缺乏。本身行業內部對人才就有較高的依賴性,人才機制和結構的限制,難以支撐行業的發展。
目前,沒有相關的責任部門負責行業人才的培養,沒有統一的規劃和培養方案。另外,知識產權服務業的高端人才難以滿足行業的需求,尤其是高端專利法律人才、戰略型人才以及行業內部的管理人才。而師資力量的不足,優秀教師的缺乏,提高了人才培養的難度。
3、知識產權信息資源開發利用不充分
當下我國的知識產權信息沒有統一的平臺來進行收集和整理,處在一種非常分散的狀態之中,難以實現信息的傳播和共享。關于知識產權相關信息的管理權也根據不同行業和不同的類別,分布在不同的管理部門之中,公眾想要查詢相關的信息較為困難,信息使用率較低。目前市場上存在的公共信息平臺資源數量多,但質量上難以滿足企業的需要,所提供的信息涉及面也較為狹窄。我國知識產權總數較多,但缺乏信息資源共享這個基礎,難以確保其轉化運用。政府應當建立全面統一的公共服務信息平臺,公益型與非公益型平臺相結合,以公共信息服務推動行業的發展。
推薦閱讀:
《國家知識產權局:2021年全國知識產權服務業統計調查報告(42頁).pdf》
《2020年全國知識產權服務業統計調查報告(52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