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村集體經濟是什么
農村集體經濟亦稱“農村集體所有制經濟”。我國憲法第八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村中的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化,農村集體經濟在內涵和外延上都有了較大突破。目前,農村集體經濟已轉變為農民按照一定區域或自愿互利原則組織起來,基本生產資料共有或按股份所有,在生產與交換過程中實行某種程度的合作經營,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的所有制經濟。

2.農村集體經濟的特點
(1)農村集體經濟是具有鮮明中國特色的農村經濟形態
它既不同于前蘇聯的集體農莊經濟,也不同于源于西方的合作經濟,是我們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創造出來的,是我國獨有的一種經濟形態。農村集體經濟實行土地等生產資料成員集體所有,以成員為創造主體和價值主體,其發展與成員的切身利益緊密相關,擔負著組織農民和發展農民的重任。農村集體經濟豐富了我國農村經濟發展的組織形式和運營機制,實踐證明,它的存在是有合理性的。
(2)農村集體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在農村的具體體現
農村集體經濟的主要生產資料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否認私人產權,宅基地使用權對于集體成員無償使用,實行家庭經營與集體統一經營相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本質是農民的合作與聯合,核心是財產的合并,目的是為了增強農民個體能力而組織起來,是實現農村集體所有制的一種經濟形式。農村集體經濟,不僅涵蓋集體勞動、集體耕種、集體作業等諸多集體生產范疇,而且還涵蓋集體經營、集體占有、集體原則等管理范疇,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在農村的體現。
(3)農村集體經濟的實現形式豐富多樣與時俱進
高級社是我國集體經濟的最初形態,《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草案)》確立“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集體所有制度,農戶不再是一個獨立的財產主體和經營主體,農村集體土地等資產所有權和使用權統一在一起,分別屬于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三級集體所有。
70年代末在極端貧困地區開展的以包干到戶為主要形式的農村改革,是在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前提下,由原來高度集中的統一經營方式,逐步改革為以農戶家庭分散經營為主的經營方式,農民擁有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并逐漸在集體土地上不斷地積累起自己的財產。80年代中期在東部沿海發達地區探索開展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亦是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堅持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明確每個成員享有集體資產的股份或份額。
實踐的腳步一刻也沒有停止,經歷30多年改革探索后,2015年以來中央下大氣力推動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核心仍然是堅持農民集體所有不動搖,將農村集體資產的所有權確權到不同層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發展農民股份合作。不同時期農村集體經濟的實現形式各不相同,但總體上看,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提高,農村集體經濟的實現形式豐富多彩,外延和內含與時俱進,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包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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