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英文為Market Maker,即“在沒有市場的地方造出一個市場”。全球很多投資銀行都是做市商,如高盛、美林、摩根斯坦利等。
證券市場中,做市商屬于交易中介,通常由實力雄厚、信譽良好的獨立證券經營法人擔任。做市商會以自有資金先買入某公司的股票,之后選擇合適的時機賣出給投資者,在交易過程中,做市商需要報出成交價格和成交數量。
在這種模式下,買賣雙方不需等待交易對手出現,只需要做市商出面承擔交易對手方即可達成交易。做市商從雙方賺取買賣價差而從中獲利,這種交易模式能夠幫助維持市場的流動性,滿足公眾投資者的投資需求。
在法規實踐中,由美國證券交易商協會制定的券商自律性規范將做市商界定為如下:"做市商對其做市的證券標的進行雙邊買賣報價,并在該買賣價格上接受市場投資者的交易需求,以其自有資金和證券標的與投資主體進行交易。他們是作為證券市場的特許交易商存在的,是具備雄厚的資金實力和良好的公司信譽的證券經營法人。"。
1990年11月,我國監管部口頒布實施的《STAQ上市交易規則》第4條第9款規定:"做市商是指在證券市場的報價系統上持續地買進或賣出做市股票的證券經營法人,以滿足市場參與者的投資需求。"
做市商制度起源
20 世紀 60
年代,美國的柜臺交易市場主要由批發商、零售商和綜合類證券公司三者構成。投資者一般和零售商交易,零售商再與批發商交易,批發商持續報價,滿足零售商的交易需求。由于通訊技術有限,批發商每天通過全國報價局向證券公司報價一次,而一般投資者只能通過全美證券交易商協會(NASD)獲得零售商的指導報價。1971
年,自動化報價系統 NASDAQ 系統正式運行,500 多家證券經紀商注冊登記為做市商,納斯達克市場的成立標志著做市商制度的初步形成。
做市商制度的產生看似偶然,實則必然。在現實的證券交易中,投資者買賣訂單的暫時性不匹配,可能會經常出現。如果投資者想立即成交,買方就不得不支付更高的價格,或賣方可能被迫接受更低的價格。這些不平衡的存在導致做市商制度應運而生。
做商制度交易模式
1.傳統交易模式
在做市商制度實施早期,傳統交易過程如下圖所示。
投資者和做市商有兩種交易方式:一是在系統內向證券經紀商提交委托指令間接與做市商進行交易,經紀商收取傭金;二是在系統外直接與做市商進行議價交易。證券經紀商也可以分別在系統內、系統外和做市商進行交易(沒有傭金)。
做市商通過壟斷各證券經紀商的委托指令、自營指令信息進行報價,獲取買賣差額利潤。然后將成交信息反饋給各證券經紀商,經紀商再反饋給投資者。做市商可能會與證券經紀商直接競爭投資者的訂單流,但往往會和各經紀商保持一種合作關系,或做市商之間進行合謀,損害投資者利益,而且各做市商通過不同的柜臺系統分散報價,分散成交,交易成本較高。

2.現代做商制度
現代做商制度有效解決了上述兩大問題。
首先,在原有做市商的基礎上,利用現代化信息技術,將做市商的報價集中顯示,再將證券經紀商各種訂單流集中收集,再分散發送給各做市商分散成交,然后交易系統在統一向市場發布交易信息。再后來衍生出了另類交易系統(ATS),特別是
ECNs,使得投資者并不需要經紀商和做市商分散成交,而直接通過 ECNs 系統集中交易,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和提高了市場流動性。
其次,形成以競價為主、報價為輔的混合交易制度?;旌辖灰字贫燃婢邇煞N交易制度的優點,是交易制度發展的一種趨勢。但該制度下存在一個難題即“做市商困境”,做市商的做市利潤大幅度下降,生存空間大大壓縮,從而影響其做市動機,不愿意報價。做市商的傳統盈利模式發生巨大改變,做市商行業競爭加劇,從單一的做市業務轉向為綜合性業務,如做市業務與承銷業務、經紀業務的融合等等。因此混合交易制度能否有效運作,要取決于市場機構投資者與大宗交易的比重、報價單位的變動程度以及做市商權利義務的平衡等等。

3.混合做市商交易模式
沒有一種交易制度有絕對優勢。不同交易模式的運用要根據各國證券市場發展環境和發展程度而定。從流動性的角度考慮,當市場流動性比較低時,可采取單一的傳統型做市商制度,當市場流動性逐漸提高后,可采取混合型做市商制度以降低交易成本。

推薦閱讀:
《【研報】券商重資產業務轉型專題:做市交易破冰在即龍頭搶灘自營轉型[52頁].pdf》
《【研報】證券行業券商重資產業務轉型專題:做市交易破冰在即龍頭搶灘自營轉型-20200622[52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