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業保理的定義
商業保理最簡單的形式就是以債權換取現金,世界上最早使用應收賬款換取現金的是古巴比倫人,因此可以說商業保理最早開始于五千年前。這種以應收賬款換取現金買斷債券的方法是為保理。其中與債權人進行債權交易的第三人稱為“factor”,即為代理人的意思,這便是商業保理的雛形。此后,隨著商業貿易的發展,原始保理業務開始逐漸發展成為現代商業保理,并且沿用了“factor”這一概念?,F代意義上的商業保理確立得益于18世紀賒銷貿易的發展,主要形成發展國家是英國和美國。
英國《簡明牛津詞典》對保理作了廣泛意義上的解釋,認為保理是:“從他人手中以比較低的價格買下屬于該人的債權并負責收回債款從而獲得盈利的行為”。
英國著名保理學家Freddy Salinger
在自己的著作《保理法律與實務》中將保理界定為:“以提供融資便利或者使買方免去管理上的麻煩、或者使其免去壞賬風險,或以上兩種或全部為目的而承購應收賬款的行為,不包括債務人因私人或者家庭成員消費所產生的及長期付款或分期付款的應收賬款?!?/p>
《上海市商業保理試點暫行管理辦法》中對商業保理業務也做出了相關解釋,認為商業保理業務是基于貿易交易或提供服務的債權人意在獲得保理商的信用服務,與非銀行機構的保理公司簽訂保理協議,轉讓債權對等要求保理商提供保理融資、賬戶管理、賬款擔保等信用服務。
二、商業保理的類型
1、明保理與暗保理
商業保理首先具有明保理和暗保理之分,其類型依據是是否公開保理商的名稱。公開保理商名稱其實就是公開債權轉讓之事實。
其中,保理商和債權人在簽訂保理協議后將債權轉讓事實即時告知債務人的保理業務屬于明保理,又稱公開型保理。在明保理中,債務人在收到債權轉讓通知后須對保理商負責,轉讓行為對債務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暗保理又叫隱蔽型保理,是指債權人不公開保理商名稱,保理商在商業保理法律關系中處于隱蔽位置,債務人并不知道保理商已經受讓債權成為新的債權人之事實。兩者相比較,暗保理具有更大的風險,因為暗保理中債權讓與事實并未對債務人生效產生約束力,債務人會在不知情狀態下繼續向原債權人履行,從而導致保理商承擔受讓債權全部權益無法收回的風險。

2、有追索權保理與無追索權保理
商業保理又可以根據保理商是否享有追索權分為有追索權保理與無追索權保理,實踐中又叫回購型保理和買斷型保理。其中,我們將保理商在特定情形下要求債權人將此前受讓的債權重新購買回去的保理稱為有追索權的保理。
在有追索權的保理中,特定情形是指存在債務人經營管理不善導致其無力清償、或出現破產等情形,致使保理商的受讓債權無法收回。此時保理商可以行使追索權要求債權人回購受讓債權,并返還此前已經支付的融資預付款。
買斷型保理是指保理商一次性受讓債權,債權人完全退出原來的債權債務關系。若將來發生債務人無法正常履行債務的情況,保理商自己承擔債權無法收回的風險即壞賬擔保義務。但是如果存在保理關系債權人欺詐或者債權人合同履行有瑕疵以及或者基礎合同無效等情況導致債務人無法履行時,買斷型保理商依然享有追索權,可以依法要求債權人回購債權。
3、公司保理與銀行保理
依據從事商業保理的主體不同,我國商業保理可以分為公司保理和銀行保理。
以商業銀行作為保理商與債權人協議進行保理業務的保理類型屬于銀行保理。我國商業銀行一直以來都以為進出口賒銷貿易提供服務為主要保理內容,且以融資業務為主收取手續費。
公司保理是指經過國家機關批準具有保理資格的法人主體以盈利為目的,從事保理業務的保理類型。與公司保理相比,我國的銀行保理發展更為成熟,具有一套相對完善的風險防范體系,對保理業務客戶的資信要求更為嚴格。其客戶一般都是具有良好信用、實力雄厚的大型企業公司。同時在保理中更傾向于選擇有追索權的保理業務。而我國的公司保理則剛剛起步,公司保理受眾基本都是中小企業,保理業務傾向于提供調查、催收、管理、結算等一系列信用服務。
4、國際保理與國內保理
根據保理法律關系中基礎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否處于同一國家將商業保理可以分為國際保理和國內保理。其中,我們將基礎合同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分別屬于不同的國家訂立跨國貿易服務合同,保理商買進債權人應收賬款的保理類型稱為國際保理。
國內保理則是指保理關系中基礎合同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均處于同一國家,保理商與債權人就國內基礎合同債權約定保理服務內容的保理類型。國際保理和國內保理遵循的保理規則幾乎是相同的,但是由于國際保理會受外匯變動、一國政策、法律適用影響,與國內保理相比風險更大。
5、完全保理與部分保理
完全保理和部分保理是根據保理商提供的保理服務是否全面區分的。完全保理顧名思義就是保理商為債權人提供的包括轉讓融資、資信調查、賬戶管理、賬款催收、壞賬擔保等保理服務業務全部在內的保理類型。如果保理商提供的商業保理服務是保理基本業務中的任意兩、三項內容,則該保理屬于部分保理。在當前的保理實踐中,部分保理類型應用更為廣泛。
三、商業保理特征
1、保理商主體資格要件
商業保理的業務內容不同于一般市場主體的服務內容,它是以提供融資服務為核心的綜合金融業務,具有金融機構的特殊融資性質。因此從事商業保理業務的主體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要求,須取得相關資格條件。
首先,商業銀行或一般工商企業從事商事保理業務須獲得相關機構的批準;其次保理商應該具有相應的獨立財產從事商業保理業務,注冊資本是主體資質的基本要求;最后,保理商內部還應當具有保理專業資格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2、保理對象應是合法商業債權
商業保理交易對象必須是合法債權,債權合法性體現在兩個方面:首先債權是依法成立的,債權基礎內容合法。其次債權轉讓合法,轉讓行為是依照債權轉讓的相關規定進行的。
同時,進行保理轉讓的債權應該是商業債權,即債權合同內容應該具有商業盈利性質或至少有一方合同主體是法人。因此,因個人或者家庭消費產生的消費債權是不能算作商業保理的交易客體。
3、商業保理以基礎合同存在為前提
商業保理行為是在三方主體之間展開的,首先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訂立貨物銷售或服務提供合同,然后債權人將基于基礎協議產生的債權讓渡給保理商。因此商業保理的存在要以商物貿易或提供服務為內容的基礎契約合同的真實存在為前提,沒有真實合法有效的基礎合同,商業保理也就缺乏操作的對象。同時必須明確真實存在的基礎合同應當是以信用賒銷為結算方式的合同。
4、商業保理是要式法律行為
商業保理是商業融資行為,通常涉及的交易數額都比較大,且是以信用交易為基礎。如果不采用要式形式,就會面臨更多的風險。交易客體是現在或未來的債權,屬于無形財產。因此為防范商業保理風險,在實踐操作中,商業保理一般都需要通過訂立書面合同等要式形式確定保理主體的權利義務。
5、商業保理是綜合性的金融服務行為
商業保理行為是權利義務對等的商業信用行為,保理商在受讓債權人債權的同時,需要對等的向債權人提供特定的金融服務。一般情況下,保理商在向債權人支付受讓債權預付款的同時,還應當為債權人提供特定債權賬戶管理和催收、客戶資信調查、壞賬擔保等在內的金融服務中的一項或幾項。
推薦閱讀:
《泥鴿靶:2018商業保理行業分析報告(16頁).pdf》
《商務部:中國商業保理行業現狀與展望(12頁).pdf》
《畢馬威:2021-2022商業信心調查(27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