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我國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及相應地實施正式確立了股權質押制度,該擔保法將質押作為擔保方式的一種形式,股權質押制度在中國得以正式確立。第75條明確指出,允許依法轉讓股份、股票質押。
1、股權質押類型
我國上市公司控股股東股權質押大致可以劃分為以下三類:
(1)因控股股東為自身融資提供擔保而發生的股權質押。
(2)控股股東為第三方融資提供擔保而發生的股權質押。
(3)控股股東為股權被質押公司(上市公司)融資提供擔保而設定的股權質押。
從以上三類上市公司控股股東股權質押類型可以看出,無論哪種股權質押目的,都可以從一定程度上彰顯出控股股東自身或第三方面臨著嚴重的資金短缺。

2、控股股東質押股權的原因
滬深兩市A股主板上市公司2007共發生415宗股權質押行為,到2012年上升為771次,在此期間共發生3660次,2014年股權質押共發生了3015起,614家公司發生了股權質押;2015年股權質押共發生了6542起,1373家公司發生了股權質押。股權質押數量的快速上升,說明股權質押受到上市公司股東的青睞,成為重要的融資方式。
毋庸置疑,當股東為自身融資提供擔保時,質押資金所帶來的利益由自身獨享;如果是為第三方融資提供擔保,雖然第三方的具體關系與股東難以確定,但如果第三方是控股股東的關聯方,例如供應商、合營企業或聯營企業、股東的子公司等等,股東有利用其質押所得的資金為這類企業產生經濟利益的動機。
而當為股權質押得到的現金是為上市公司融資提供擔保時,至少可以表明股東不惜失去股權去支持上市公司的發展。結合之前的解釋,進行股權質押后,股東其實是將難于迅速變現的股權在可接受的風險范圍內轉化為可流動的資金,發揮難于快速變現的股權的經濟杠桿作用,且股東并不改變在上市公司中的地位,對公司經營活動的參與權和表決權(除非因違約而被債權人所替代)不受影響。
權質押這種既能獲得經濟利益的特性,能保留對上市公司的控制權的特性,使得越來越多的股東更加愿意通過質押股權的方式獲得所需的資金,股權質押正成為股東最常用的融資方式。并在一定程度上通過變現得來的資金獲得更多的投資收益。
3、控股股東股權質押的用途
(1)投資目的。股東有良好的投資化會,但缺少具有高流動性特征的資金,從而通過股權質押獲得資金;
(2)市值管理的目的。通過股權質押得來的資金,通過一系列的市值管理手段,保護上市公司的股價;
(3)現金增資上市公司的目的。將股權質押資金得來的資金通過二級市場或者大宗交易等平臺買進上市公司的股票,從而保護或者擴大對上市公司的控股權。對原有上市公司股東來說,如果上市公司一旦增發股票,一定會對原有股東的股權造成稀釋或分散作用,如果原有股東希望維持對公司的實際控制權,則其必須要通過質押股權獲得的資金購買新股或者通過二級市場,大宗交易等平臺購買公司的股票,從而避免自身的股權獲控制權被稀釋。
雖然受到股權質押資金去向信息不透明的限制,很難獲得所有的上市公司股東股權質押資金的真是去向,但在目前的現行法律框架下,不管股權質押資金是用于正常投資目的,還是用于市值管理目的、或者是為了滿足股東資金進行和上市公司無關的活動的目的,都可W說明股東存在著強烈的資金需求。且股東在進行股權質押之前,股東已有把握質押來的資金獲得的經濟巧益將會大于因股權質押帶來的風險,例如,因股權質押無法補充擔保物而造成的失去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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