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基金發展在不斷上升,其中基金期限也開始慢慢延長。下面是我們對基金期限延長及延長的管理職責、報酬和分配進行詳細的介紹。
1、什么是基金期限的延長
基金期限主要由投資期、退出期及延長期構成?;鹜顿Y期內基金可以對外投資,退出期原則上不能再對外投資?;鹧娱L期主要是指基金退出期結束后,基金尚未進入清算時,基金管理人遵守一定程序進行基金產品運作期限延長的期間。同時,基金延長期限通常會由各方先行在基金合同中明確約定,是基金運作期限的組成部分。
延長期設置的目的主要為避免基金從項目退出期間不足或存在不確定性,包括但不限于存在非現金分配、基金自身存在爭議尚未解決等。因此,基金限期的延長其實是基金退出期的延長,在延長期內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基本沒有變化?;鹌谙薜难娱L后,基金清算也相應被延后。
在實踐中,通?;鸷贤瑫s定基金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或次數不超過2次,而且基金合同通常會賦予基金管理人1-2次單方延長期限的權利,如基金管理人單次延長期限權利使用后需再次延長期限的,往往需提交相應決策機構(例如合伙人大會等),由決策機構進行審議決定。
例如基金到期無法通過基金合同約定的決議程序,基金則直接進入清算流程?;鹎逅闶墙K結基金及其與相關方法律關系的法定程序,需要經歷對基金財產進行清點、核實、處置和分配的整個過程。同時,基金進入清算也意味著基金產品運作期限的終止。清算期是獨立的法定期限,不屬于基金運作期限的組成部分。
2、基金期限延長時的基金管理方
基金期限的延長屬于基金運作期限的延長,通常而言,基金合同除了對于管理費可能有調整之外,其他的一般不做修改。故在基金延長期內,繼續由基金管理人延續對于基金的管理。而基金清算時,基金的管理方則變更為基金清算人。根據基金的組織形式和相關法律規定,不同類型的基金,可以有不同基金清算人的成員安排。根據《公司法》第183條規定,公司型基金的清算成員主要由股東組成。根據《合伙企業法》第86條規定,合伙型基金的清算成員主要由全體合伙人組成或委托第三人或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組成。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81條規定,契約型基金的清算成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以及中介服務機構組成。
在由誰來擔任清算人的問題上,往往由基金合同說了算。如果基金合同特別約定由管理人來擔任基金清算人時,則由基金管理人繼續擔任基金管理方的角色;如基金合同未就基金清算人做出特別安排時,則往往需要根據上述法定要求選任和組成基金清算人。

3、基金期限延長時的管理職責
如上所述,基金延長期內的管理工作仍由基金管理人繼續執行,但自基金退出期起,基金通常不再投資新項目或者對原有項目追加投資。因此,在基金延長期內,基金管理人主要工作是協助或管理投資項目的退出,當然也需要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履行其他相應的管理職責,包括基金的分配、向基金投資人履行信息披露、完成基金的財務審計及召開投資人會議等。如退出涉及投決會決定的事由則繼續由投決會決議,管理人負責執行?;疬M入清算期后,基金的管理工作從基金管理人轉由基金清算人負責,由基金清算人面對投資人處理各項后續事宜?;鹎逅闳思刃韪鶕鸷贤s定履行約定職責,也需要按照法律規定履行相應法定職責。
如,根據《公司法》第184條、《合伙企業法》第87條的規定,基金清算人法定職責主要為:
(1)清理基金財產;
(2)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事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基金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基金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等。
因此,法律規定對清算人進行資產處置、結清基金對外債權債務的要求更為明確清晰。
值得一提的是,基金進入清算期屬于一個法定程序,但是在中基協的Ambers系統卻無法創設出一個與這個法定程序完全對應的流程,也即,由基金清算人而非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進入清算期后的管理工作和系統填報工作。在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清算人完全合一的情形下還好,對基金管理人而言只是延續管理職責;在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清算人不完全合一甚至相分離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需要與基金清算人就某些管理工作需相互配合,繼續完成中基協在基金清算期內對于基金管理人的系統填報職責,直至基金完成清算備案。
這些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管理人根據《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繼續履行基金產品運作期就基金業協會所要求的信息披露和填報義務;
(2)基金管理人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在基金業協會完成清算備案,包括但不限于需要完成上傳清算報告;更新投資者信息;填寫基金清算情況表;蓋章并上傳清算承諾函;以及填寫系統中的其他清算信息(包括基金基本情況、清算原因、清算的開始日、截止日以及清算次數、清算組的構成等)等等。
4、基金期限延長時的管理報酬
盡管基金延長期內的管理工作仍由基金管理人繼續執行,但實踐中,不少基金合同約定,基金管理人在自主延長期內降低收取管理費的比例,在決策機構審議延長的期限內不再收取管理費。在基金清算期內,基金管理人雖然履行部分管理工作,但已缺失基金管理方的法律地位,在清算期限內不再收取管理費。在基金清算期內,如果清算人由基金管理人擔任,通?;鸸芾砣艘膊辉偈杖≠M用。如果托管人也加入清算人的,同理也通常不另外收取清算費用。但是如果清算人包括了除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的,例如律師、會計師,通常會要求支付清算報酬。
5、基金期限延長時的分配
基金延長期限內,作為正在運作的基金,基金財產分配仍需按照基金合同的原有收益分配條款進行項目退出的分配。而在基金清算期限內,根據《公司法》第186條規定,基金財產應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根據《合伙企業法》第89條的規定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合伙協議有約定的,按照約定進行分配,如基金合同沒有約定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則由合伙人平均分配。由此可見,進入基金清算后,基金的分配應遵循法定流程,而非約定程序。
在實踐中,鑒于大部分基金并非等到基金期限到期后一次性分配,而是在基金運作期限內隨著項目退出不時地向投資人實時分配。因此,基金合同里一般會約定清算時的整體核算條款,在基金進入清算流程,基金財產在基金完成債務清償,包括但不限支付清算費用、所欠稅款及基金債務后,再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整體核算條款進行分配。如果基金清算期間項目退出的收益,通常也一并進入整理核算和分配的范圍;但是如果清算期比較長的情形下,清算人也可以組織多次清算,但是每一次清算都必須符合《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關于清算分配順序的法律規定。
由此可見,基金期限延長和基金清算期的基金管理的差異,也有利于投資人在基金期限屆滿時做出合理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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