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事代理的定義
人事代理是指政府下屬的各級人才服務機構按照國家有關人事政策法規要求,接受各類用人單位或個人委托,在一定的服務項目范圍內,提供人事管理和人才交流服務的管理模式,是實現人才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相分離的一項全新的人事管理制度。
2 人事代理的服務對象
人事代理的對象可以分為單位代理和個人代理兩大類。
單位代理的對象包括:
(1)非國有企事業單位,包括:三資企業、股份制企業、私營企業、鄉鎮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等。
(2)與政府部門脫鉤的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合伙制中介服務機構等。
(3)實行人員聘用制的事業單位及新批準成立的事業單位及事企業單位新進工作人員。
(4)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國有企業集團(公司)、國有控股公司、政府機構改革后無上級主管部門的國有企業。

個人代理的范圍包括:
(1)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
(2)自謀職業或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
(3)各類非國有企業聘用的人員,未辦理單位委托的。
(4)辭職、辭退和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員。
(5)各類事務所、社會中介組織及民辦非企業單位聘用的人員。
(6)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和留學回國人員。
(7)其他人員如五大生等,由國家教育部(原國家教委)備案或審定的廣播電視大學、職工大學、職工業余大學、高等學校舉辦的函授大學和夜大學(分別簡稱電大、職大、業大、函大和夜大)的畢業生。
3 人事代理的服務內容
受不同地區經濟發展、財政能力等因素的影響,各地開展人事代理的內容不盡相同。人事代理服務內容普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檔案管理服務。主要為社會人才提供人事檔案管理、檔案查閱和檔案材料增補完善業務;為大中專畢業生辦理轉正定級手續;依據人事檔案出具檔案托管證明,提供各類政審類服務。
(2)職稱評價服務。主要負責承辦非國有單位、實行新人事管理體制的國有單位、無主管上級單位、社會中介組織單位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價工作,對工程、教師等行業開展職稱認定、職稱評審等工作,接受衛生系列職稱考試報名初審。
(3)社會保險代理服務。主要從事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代繳服務,為社會人才代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辦理養老退休、住院報銷、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等。
(4)戶籍婚育服務。成立人才中心集體戶,提供戶籍掛靠和人才引進服務,滿足區域用人單位對高層次人才的需求,為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智力保障。開具戶口托管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等相關材料。同時,發揮虛擬社區功能,在準生證、獨生子女證等婚育證件辦理及保障房申請公示方面發揮初審作用。
(5)畢業生就業服務。發揮“人才市場”促進就業的作用,在運行上實行“兩個牌子、一套人馬”,主要從事開展畢業生未就業登記與統計工作,畢業生就業見習計劃的實施,組織開展人才交流活動,以組織召開人才招聘會,發布招聘廣告、提供就業推薦等形式提供人才交流方面的服務。
(6)流動黨員管理服務。成立有黨支部(或黨總支),主要負責流動黨員管理、教育和服務工作,包括日常提供流動黨員黨費的收繳、黨員組織關系的接轉、預備黨員的轉正、黨員的教育、培養、發展,黨務政策的咨詢解釋等服務。
(7)大學生創業服務。主要從事服務項目有:對地區創業環境和創業扶持政策進行研究,為政府科學決策提供依據;聘請創業輔導專家,開展創業政策咨詢和創業培訓,提高創業成功率;辦理小額貸款、創業貸款等手續、為創業者提供金融支持;對創業典型進行宣傳,提高全社會創業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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