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以來,國家對于礦井水方面的相關政策也是出臺了很多,下面是2017年到2020年的礦井水相關政策或標準。
1、時間:2017年1月
政策/標準:《節水型社會建設"十三五"規劃》
主要內容:大力發展非常規水資源開發利用,將礦井水納入國家水資源統一配置。
2、時間:2019年6月
政策/標準:《高礦化度礦井水處理與回用技術導則》、《酸性礦井水處理與回用技術導則》
主要內容:規定了高礦化度礦井水和酸性礦井水的定義等,提供了兩者處理、回用、排放的技術依據。
3、時間:2020年7月
政策/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修訂草案)》
主要內容:
征求意見稿第六十六條明確指出煤礦企業應當依法回收、處理和綜合利用礦井水、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
國家引導和鼓勵礦井水利用產業化發展,完善配套政策措施,提高技術裝備水平,降低處理成本。
4、2020年10月
政策/標準:《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炭資源開發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指導意見》
主要內容:
明確提出礦井水應優先用于項目建設及生產,并鼓勵多途徑利用多余礦井水;
可以利用的礦井水未得到合理、充分利用的,不得開采及使用其他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作為生產水源,并不得擅自外排;
礦井水在充分利用后仍有剩余且確需外排的,經處理后擬外排的,除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外,其相關水質因子值還應滿足或優于受納水體環境功能區劃規定的地表水環境質量對應值,含鹽量不得超過1000毫克/升,且不得影響上下游相關河段水功能需求。

小知識
礦井水
在對煤炭進行開采的過程當中,地下水和煤層、巖層接觸,加上人類的活動的影響,發生了一系列的物理、化學和生化反應,所以,水質具有顯著的煤炭行業特征:含有懸浮物的礦井水的懸浮物含量遠遠高于地表水,感官性狀差;并且所含懸浮物的粒度小、比重輕、沉降速度慢、混凝效果差;礦井水中還含有廢機油、乳化油等有機物污染物。
數據來源:《研報】煤炭行業深度報告:礦井水資源化空間廣闊煤層氣碳減排效益顯著-210209(23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