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督查是指由環境監督管理機構或具有合法資格的人結合當地政府要求,通過對環境相關企業、社團、公園等相關對象的跟蹤和檢查,對環境質量、污染源管理等活動進行督查。

一、督查活動的基本內容和特點
(一)定期督查。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環境管理部門應該定期對環境相關企業、社團、公園等相關對象進行督查,檢查其實施環保措施和環境違法行為。
(二)跨界督查。采取的措施必須在省際、市鎮、鄉村等多個領域實施,特別是在污染物來源不明污染修復和污染源疏散等方面應加強監督。
(三)現場督查。讓人員進入現場,要求當地企業實行自我管控、治理污染源,以及定期對環境治理等環境管理各項措施進行檢查,把看準高污染源,查處污染源違規行為。
(四)詳細考察。以有力措施持續開展環保工作,加大執法力度,要求詳細考察企業環境保護措施,全面審查現場環境污染違法行為情況,把看穿可能存在的問題,及時抓住和糾正。
(五)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督查的目的也是要及時發現和整改存在的問題,根據實際情況及時糾正,加大執法力度,以有力措施持續開展環保工作,確保環境污染監控。
二、督查的作用
(一)引導和督促社會力量參與環境保護。環境督查機構要正確引導和督促社會上的力量參與到環境保護的過程中,積極向政府報告環境現狀,幫助政府做出合理的環境治理決策,并參與到環保行動中來。
(二)促進各方的配合積極性。環保督查的活動能有效的促進各方配合,保證環保工作的有效實施,動員各方以積極態度參與環保工作,為治理環境污染并推動環境保護形成有力的合力。
(三)進一步引導企業增強環保意識。環保督查有助于促進企業自身發揮社會責任感,增強企業的社會責任感,有助于加強企業自律,從而使環境污染問題早日得到疏污。
(四)把握環境污染變化趨勢,不斷改進環保政策。通過不斷的環保督查,可以把握環境變化的趨勢,對不合理的環保政策及時進行改進,做到及時更新環保知識及環保技術,有助于改善地方環境保護水平。
總之,環保督查除了可以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到環境保護之中,加強環保管理外,還可以有效的促進各方的配合積極性,增加企業的環保意識,以及把握環境污染變化的趨勢,保護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