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TOT融資模式
PPP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模式是公私合營或公私合作模式,泛指政府部門與社會資本之間的一種項目特許經營模式,廣義PPP模式的具體實施模式包括BOT (建造-運營-移交)、BT (建造-移交)、TOT(轉讓-經營-轉讓)、BOO (建造擁有-經營)、BOOT (建造擁有-經營-移交)等多種模式。

TOT是“移交一經營一移交”(Transfer-Operate-Transfer)的簡稱,TOT模式是指政府將己建好的公共基礎設施的運營管理權通過轉讓(T)或租賃等方式特許給私人部門運營(O),運營期間收入歸投資方所有。期滿后,投資方再將項目完整交回(T)給政府的模式,它是在BOT的基礎上演化而來。TOT項目的重要要素就是取得公共基礎設施的合法轉讓權或特許經營權。由于不牽涉到國有資產的產權轉讓,該模式比較適用于各大基礎設施項目的融資運營,與B0T等成為目前國際上政府改革公益項目的主要模式。
從本質上看,TOT融資模式是政府將已經投入正常運營的基礎設施項目租賃給感興趣的投資者,而投資者則一次性的向政府支付租金。通過TOT融資模式,政府可以馬上回收項目設施建設資金,同時也將項目運營移交給了投資者,避免了壟斷經營常出現的效率低下等問題。從投資者角度考慮,其接收的是已經投入正常運營的項目,從而可以不用考慮項目建設期面臨的各種風險。T-O過程具有貿易性質,其標的為項目設施在特許經營期限內的現金流量,但TOT整個交易過程具有租賃性質,其租金是一次性支付給政府的。
例如,北京市政府將北京市第九水廠一期工程20年的特需經營權以15億元人民幣的價格一.次性轉讓給了北京市控股有限公司,并用轉讓得到的15億元資金建設北京市第九水廠三期工程。

2 TOT融資模式的運作流程
通過分析TOT融資模式的基本原理,結合圖 1 中所示的TOT融資模式結構圖,該模式完整的運作流程包括一下步驟:
(1)制定TOT融資方案并報批。政府必須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編制TOT 融資項目建議書,征求主管部門意見后,按照現行的有關規定上報審批部門批準,國有資產項目只有獲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或授權后才能實施TOT方式;
(2)確定項目轉讓招投標方式。分為邀請招標、完全競爭性的公開招標及其他招投標方式;
(3)進行招投標程序。該程序需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招投標程序來進行,其中包括招標準備、發布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投標、開標、評標、中標簽訂合同等環節
3 TOT融資模式的優勢
(1)盤活了城市基礎設施存量資產,拓寬了融資渠道,改善了國民經濟結構
(2)項目風險小,項目成功率高。
(3)資產產權明晰,資產爭議少,較易推廣。在大部分的 TOT 融資模式項目上,TOT
融資模式只涉及項目經營權的轉讓,不轉讓項目所有權,避免了產權、股權之爭,消除了因股權、產權變更而出現問題的隱患,因此較易推廣進行。
4 TOT融資模式的劣勢
(1)項目經營權轉讓方要預先進行充分的論證評估,尤其在不熟悉 TOT
模式風險的情況下,不能只關注收益而忽略負面影響,否則會導致項目失敗等一系列問題。投資者也要進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這一階段是項目成敗的最關鍵階段,也是風險管理較難的階段。
(2)產品及服務的定價問題。價格問題是一個敏感問題
(3)參與各方溝通協調問題。參與方眾多,而每一方都以自己的利益為目標,信息的不同步可能會帶來內部矛盾.
(4)政府角色的合理定位。政府在項目運作過程中應當進行合理的角色定位,盡量發揮監管協調作用,對項目的干涉要有一個合理的界限,如果過度干涉,會對項目運作產生不利影響,政府方應慎重挑選人員派遣到項目中協助工作。
(5)項目經營權移交前的管理風險。項目經營權移交給投資者之前或特許經營期滿移交回政府之前當期管理者很可能為了自己的利益過度使用廠房設備等項目資產,維修保養工作沒跟上,導致項目資產壽命減小,造成浪費。
5 TOT與PPP、BOT等模式比較
(1)擔保方式不同。TOT不需要融資項目擔保,而是由特許項目的現金流擔保。
(2)風險環節不同。由于TOT項目不涉及項目建設,因此不存在項目建設風險和完工風險。
(3)定價因素不同。由于TOT項目運作相對簡單,談判容易達成協議,吸引資金成本低,從而降低后續項目產品的價格。
(4)不涉及股權產值之爭。TOT項目只是經營權的轉讓。政府仍然擁有該項目的所有權和控制權,涉及較少的法律敏感問題,更容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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