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添加好友搜索關注公眾號 “三個皮匠”,后臺回復【2019年6月全球互聯泥瓦工法律政策趨勢洞察】免費獲取報告
2019 年 6月,全球互聯網法律政策動態涉及數據跨境流動、數字文化產業、網絡安全、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平臺責任、GDPR實施、人工智能、無人機等主題,主要呈現以下趨勢:
一、數據跨境自由流動促進數字經濟發展,但數據跨境規則仍需進一步規范。 G20 大阪峰會發布的“大阪數字經濟宣言”,連同關于貿易與數字經濟的 G20部長聲明,表明數據跨境自由流動和全球數據治理成為全球數字經濟發展的核心議題,但短期內各國就數據自由流動問題仍很難達成相關共識。數字經濟發達國家大都極力推進數據的跨境自由流動,也在積極推動相關國際協議,例如今年歐盟與日本達成的充分保護框架,力圖創建全球最大區域的數據自由和安全流動。而數字經濟發展相對滯后的國家,在數據跨境流動過程中則存在相反情形,更多要求數據本地化。我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個人信息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征求意見稿)》,確立“以合同管理機制為中心”的個人信息跨境流動規則。 (原文來自皮匠網,關注“三個皮匠”微信公眾號,每天分享最新行業報告)
二、文化產業以法律形式促進發展,科技+文化是未來重點融合方向。文旅部公布《文化產業促進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促進文化產業健康持續發展,體現了文化產業“創新融合發展”特征,文化和科技的融合即是主線之一,尤其是國家鼓勵和支持培育基于大數據、云計算、物聯網、人工智能等新技術的新型文化業態,發展數字創意、智慧廣電、網絡視聽、數字出版、動漫游戲、綠色印刷等新興文化產業,推動與相關新興產業相互融合?!段幕a業促進法草案》定位是一部產業促進法,對文化產業的創作生產、文化企業、文化市場、人才保障、科技支撐、金融財稅扶持都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三、網絡安全漏洞風險治理迎來新規,漏洞報告和信息發布將逐步規范。工信部發布《網絡安全漏洞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管理規定》明確了網絡產品、服務提供者和網絡運營者發現或獲知存在網絡安全漏洞時應采取的措施以及期限。要求第三方發布漏洞信息應當遵循必要、真實、客觀原則,禁止私自發布網絡安全漏洞,間接要求第三方組織或個人積極與網絡產品、服務提供者和網絡運營者合作,規范“白帽子”黑客漏洞挖掘及發布行為。
四、法院客觀評價網絡服務提供者平臺責任,根據具體情形限定適用“必要措施”。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二審改判首例云服務器侵權案,阿里云公司不承擔法律責任。云服務器租賃服務提供者沒有技術能力對存儲在其出租的云服務器中的具體內容進行直接控制,并不參與也不可能參與服務對象的經營活動,對經營活動中產生的信息無法進行控制和管理。在微博、快手發布危險性視頻被訴網絡侵權案件中,北京互聯網法院詳細分析了網絡空間與實體空間之間的關系,將實體空間的安全保障義務運用至網絡空間,認定網絡直播平臺所負的安全保障義務是一種“被動的審查義務,而非主動的審查義務”,微博、快手因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而不承擔責任。
五、人民網公布《游戲適齡提示草案》,將對網絡游戲治理提供更為細化的參照標準?!队螒蜻m齡提示草案》要求在合法出版物的基礎上,建議游戲公司根據游戲用戶的“生理特征”、“認知能力”、“道德水平”、“法律依據”將游戲適齡范圍劃分為“18 歲以上(18+)”“16 歲以上(16+)”“12 歲以上(12+)”“6歲以上(6+)”四級。因 6歲以下兒童正處于視力發育等的關鍵時期,不建議他們獨自使用電子產品進行游戲?!队螒蜻m齡提示草案》采取的是“負面清單”模式進行規范,以排除負面內容的方式對網絡游戲進行適齡等級劃分。
六、歐盟GDPR實施已滿一周年,強執法帶來諸多經濟與社會影響,歐盟立法者開始反思 GDPR。自 2018 年 5 月 25 日生效以來,歐盟 GDPR 實施已滿一周年,歐盟各國數據監管機構密集執法效果顯著,谷歌、蘋果、微軟、Twitter、 WhatsApp、Uber、領域等主流美國互聯網企業都均數據隱私問題而遭受投訴、調查或處罰。歐盟官方認為 GDPR 第一年實施效果整體積極,統一了歐盟個人信息保護立法且已對其他國家產生立法示范效應,雖有一些領域尚待完善。但也有研究表明 GDPR 實施對人工智能、數據經濟、數字經濟等新技術、新事物發展的不利影響,如阻礙在線廣告業務發展、給企業帶來過度經營負擔、打擊人工智能投入和技術研發等,對市場主體、數字創新、勞工市場和消費者產生不利后果。
七、歐盟公布泛歐通用無人機規則,促進無人機行業創新和發展。歐盟委員會公布了泛歐通用無人機規則,即《歐盟委員會實施條例(EU) 2019/947》和《歐盟委員會授權條例(EU) 2019/945》,旨在確保無人機在歐洲各地的行動安全無虞,保護歐盟公民的安全和隱私,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促進無人機的自由流通。該規則將取代成員國現有的無人機(UAS)運作規則,由歐洲航空安全局(EASA)監督執行?!秾嵤l例》規定了無人飛行系統的運作規則,按照開放、特別、認證三類 UAS進行監管,并提出無人機注冊、飛行區域限制等要求,將構建無人機更加統一的歐洲立法格局?!妒跈鄺l例》規定了與無人機設計、生產和維護等有關的技術要求和相關主體的義務要求,其中主要涉及開放型無人飛行系統。此外,歐盟此前也發布了《小型垂直起降航空器特殊規定(征求意見稿)》,為城市空中交通系統的發展積極開路,Uber Elevate、Airbus、Lilium、Volocopter等航空制造商積極開發電動垂直起降航空器(eVTOL),嘗試“空中出租車”服務。未來,實現無人機更高水平和更大范圍的民用,兼顧安全、隱私、公眾接受度和行業發展狀況的監管框架還需不斷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