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票質押式回購是什么
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指資金融入方在符合交易所、證券公司規定的條件下,將其持有的在滬深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作為質押物,向券商等滿足交易所規定條件的資金提供方借款融入資金,并且在合同中約定未來到期歸還資金融出方資金及利息,同時解除證券質押登記的交易。
根據《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規定,融入方指的是有融資的意愿,并同時符合證券公司所制定的資質審查標準的客戶。融出方指的是證券公司、證券公司管理的資產管理計劃等。如果股票質押式回購的融出方為非證券公司自有資金,而是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定向資產管理客戶,那么證券公司應當在資產管理合同中約定是否允許其參與股票質押式回購。該《業務辦法》還規定,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中,標的證券應當是已在上交所或深交所掛牌交易的股票、債券或基金。流通股、限售流通股及個人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等也能用于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停牌亦不影響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

2 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的要素
(1)資金融出方
資金融出方即質權人,是接受了股票的抵押從而融出資金的一方,包括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和定向資產管理客戶(集合和定向可由證券公司或其資管子公司管理)。合同簽訂時,要根據資金融出方的不同來以不同方式簽訂:當資金融出方是證券公司時,也就是證券公司以自有資金融出時,質權人為證券公司,證券公司直接與資金融入方簽訂協議;當資金融出方為證券公司或其資管子公司的集合或定向時,質權人均為管理人,不同之處在于還需要資管子公司一起簽訂三方合同。資金融出方應該根據自身的審核制度,在對資金融入方的財務情況、逾期情況和法律訴訟情況等進行詳細的盡職調查后進行分析,看資金融入方是否符合自身的資質審核標準。
(2)資金融入方
資金融入方即出質人,也就是要以自己所持有證券進行質押以期能夠融得資金的一方。資金融入方不能是金融機構或從事借貸、私募的機構,但是符合一定標準的創業投資基金和符合上述要求的定向管理資產客戶除外。若在監管要求的基礎上,資金融入方符合資金融出方的內部審查標準,則雙方可以進行交易,資金融入方需要在資金融出方介紹規則之后,簽署《風險揭示書》及《業務協議》。當處于尚未回購的期限內,資金融出方替代資金融入方的股東身份。
(3)標的證券
股票質押式回購的標的證券(包括補充質押的標的證券)必須是交易所已上市的A股股票、債券和基金或是其他經交易所和中國結算認可的證券。是否是流通股、是否是限售股、是否是停牌的證券均不影響股票質押式回購,例如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停牌的證券等仍舊可以作為標的證券進行股票質押式回購。當處于質押后尚未購回的期限內,例如送轉股、現金紅利等這些由標的證券產生,但不需要支付對價的所有者權益,需要和標的證券一同質押,而如增發、配股等方式獲得的股票及權益都不需要質押,可以由資金融入方自行使用。
3 股票質押回購、融資融券、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差異對比
(1)標的證券方面,股票質押回購可以接受限售股做為標的,而約定購回和融資融券僅可以質押流通股。限售股是指暫時無法在二級市場自由交易的股票,其形成原因主要是由于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的規定,其類型包括:首次上市(IPO)限售股、增發股份之后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有的股份因有減持限制而形成的限售股等。在股票質押回購業務批準之前,這些限售股只不過是“紙面富貴”,無流通價值,亦無法作為質押物獲得貸款。股票質押回購業務推出之后,大量的限售股涌入質押市場,推動了股票質押回購業務的大發展和大繁榮。從2015年至2018年滬深交易所發布的市場數據也可以看出,限售股質押占據了股票質押回購業務的半壁江
(2)合約期限(借款期限)方面,約定購回最長只能1年,融資融券最長只能半年,股票質押回購業務最長可以達到3年。過去通過銀行進行股權質押,受制于銀行對借款人每年一審批的授信審批機制,借款期限通常為1年,最長也不過2年。但證券公司的股票質押回購業務借款期限最長可以達到3年,這是一個巨大的突破,對融資人的吸引力非常大,但也為股票質押回購業務埋下了較大的風險。
(3)資金用途方面,股票質押回購業務與約定購回業務相同,不需要像融資融券業務一樣所借資金只能用于證券投資,而可以運用于任何合法的、符合政策導向的用途。在股票質押手續完成后,證券公司將資金放款到客戶的資金賬戶,客戶可以隨時轉出至銀行賬戶,使用異常方便。當然,這也成為股票質押回購業務的另一潛在風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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