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環境規劃署于2021年4月發布了《債務風險與適應金融》。
本簡報提供了一個框架,通過該機構可以考慮借款人、書籍、投資組合或系統的氣候相關的責任風險范圍,之前和之后相關物理風險。第1部分討論了與物理氣候影響相關的責任風險的性質及其與適應和適應融資的關系。第2部分討論了在本框架的每一個類別下可能出現的索賠和執行行動的種類,以及對每種途徑更有可能采取的背景或情況的初步觀察。
氣候相關責任風險的基本概念
可以提起法律訴訟,以推動氣候適應行動或資金,或者由于適應,適應不良或適應失敗而導致。報告提供了一個總體框架,通過該框架可以考慮可能引發與物理氣候風險相關的責任風險的事實模式。法律行動以及責任風險的預期或具體化,可以推動實體經濟中的氣候適應。
法律行動可以推動資金流向適應活動,因為實體經濟參與者和金融機構可以減輕他們面臨的直接和間接責任風險。訴訟,賠償責任風險也可能是由于適應,不適應或由于適應者因訴諸法院尋求氣候變化或我們為保護自身免受氣候變化的影響而蒙受的損失或損害尋求賠償而未能適應的結果。
與適應有關的法律行動可能對金融部門產生影響。首先,金融機構作為訴訟中的被告,或監管調查或執行程序的目標,面臨著法律行動的直接影響,就像實體經濟中的其他公司一樣。金融機構可能通過其自身的合同面臨責任風險,例如,可預見的氣候影響可能妨礙其履行其合同義務的能力。

潛在的責任敞口
潛在的法律行動包括:
金融監管機構對證券和公司治理法的監管執行;社區或環境和污染法的法規執行;股東因誤導性披露或證券欺詐;股東訴訟董事或養老金受托人違反受托責任;過失、妨害或侵權索賠以及人權或憲法索賠。
對金融機構產生的潛在影響包括:
作為一階金融風險,索賠人因未披露物理風險而直接對金融機構采取行動;作為保險公司或再保險公司的二階金融風險,在極端天氣事件不排除或在一般保單下有效定價的情況下;作為金融機構的二階金融風險,與采礦、工業、化學品或基礎設施部門的商業客戶,直接索賠相關的成本影響可能會增加個別債務人的違約風險。相反,這些成本影響可能很小,或者預防性成本可能將未來的物理氣候風險降至最低,為金融機構的信貸和保險風險產生凈收益;而作為金融機構的三階金融風險,由于成功索賠的風險上升,或等待可信的索賠、監管調查或結算的可信前景上升,更可能會引發偵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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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來源:《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債務風險與適應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