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對于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率也是越來越高,各國也是出臺了越來越多可再生能源相關政策,下面就是對中國和美國可再生能源相關政策的一個介紹。
中國可再生能源政策
1996年乘風計劃明確提出了到2000年實現大型風力發電機國產化率60%的目標。
2003年風電特許權招標制度,風電特許權通過市場招標獲得;其次執行強制上網制度,固定和浮動上網電價相互結合。
2007年可再生能源中長期規劃到,2010年和2020年,權益發電裝機總容量超過500萬kW的投資者,所擁有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權益裝機總容量應分別達到其權益發電裝機總容量的3%和8%以上,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在電網總發電量中的比例分別達到1%和3%以上。
2008年財政稅收優惠政策,對新能源發電新建項目的所得稅實施“三免三減半“,對銷售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實現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50%。

2016年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指電網企業(含電力調度機構)根據國家確定的上網標桿電價和保障性收購利用小時數,結合市場競爭機制,通過落實優先發電制度,在確保供電安全的前提下,全額購買規劃范圍內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
2017年綠色證書交易機制,要求燃煤發電企業或售電企業通過購買綠色證書作為完成可再生能源配額義務的證明,通過綠色證書市場化交易補償新能源發電的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
2017年解決棄水棄風棄光問題實施方案,著力完善市場體系和市場機制,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進一步加強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產地區與消費地區協調聯動;推進可再生能源電力開發基地與電力輸送通道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加快電力市場建設步伐,完善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的交易機制、輔助服務機制和價格機制。
2018年清潔能源消納行動計劃(2018-2020年),計劃到2020年,基本解決清潔能源消納問題。
2019年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對各省規定了最低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及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
美國可再生能源政策
1978年能源稅法案,參與可再生能源發電的企業可以投資或生產抵稅。
1980年石油暴利稅計劃,通過向石油公司征收50%的暴利稅資助可再生能源的研發。
1983年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政府或監管部門可以通過法規強制要求供電企業在某個特定時間之前所銷售的電力中有一定最低的配額或固定比例必須來自于可再生能源。
1997年百萬太陽能屋頂計劃,到2010年將在100萬個屋頂或建筑物其他可能的部位安裝太陽能系統。
2009年清潔能源與安全法案新能源研究項目最初的可行性研究階段,美國政府給予100%的資金補助,在基礎研發和工業性試驗階段,資金補助的比例維持在50%~80%的水平。
2013年政府綠色購買制度,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耗在政府機構總電力消耗中的比重從2013年的7%逐步增加到2015年的10%,2020年要達到20%以上。
以上就是對于中國和美國的可再生能源相關政策的一個梳理了,更多相關內容,請繼續關注三個皮匠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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