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稅收返還
稅收返還一般由制度性稅收返還與制度外稅收返還組成:
制度性稅收返還是指,由企業的業務性質所決定,例如動漫企業、大型水力發電企業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出口企業的出口退稅,這類稅收返還有著明確的法律依據,并且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執行,因此我們將其稱為制度性稅收返還。
另一類制度外稅收返還,是指除制度性稅收返還之外,各個地方政府出于招商引資等目的,與地方企業簽訂的協議性質的稅收優惠政策中的稅收返還項目,這類返還在企業角度與制度性稅收返還并無差異,都計入現金流量表中收到的稅費返還科目,而相較于制度性稅收返還,此類在概念上并不容易清晰的界定,各地的政策也往往存在較大差異,無法統一去衡量,因此籠統的將其稱為制度外稅收返還。

2.稅收返還包括哪些
(1)稅收返還
現行中央對地方稅收返還包括增值稅、消費稅返還、所得稅基數返還以及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稅收返還。
(2)所得稅基數返還
以2001年為基期,為保證地方既得利益,對按改革方案確定的分享范圍和比例計算出的地方分享的所得稅收入,小于地方實際所得稅收入的差額部分,由中央作為基數返還地方。
(3)增值稅、消費稅返還
1994年分稅制改革,實行按稅種劃分收入的辦法后,原屬地方支柱財源的“兩稅”收入(增值稅的75%和消費稅的100%)上劃為中央收入,由中央給予稅收返還,返還額以各地上劃中央“兩稅”收入增長率為基礎逐年遞增。
(4)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稅收返還
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后,中央按地方原有的公路養路費等“六費”收入基數給予的返還。具體額度以2007年的“六費”收入為基礎,考慮地方實際情況按一定的增長率確定。
3.稅收返還需要繳納什么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減免及返還的流轉稅并入企業利潤征收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4〕074號)規定,對企業減免或返還的流轉稅(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有指定用途的項目以外,都應并入企業利潤,照章征收企業所得稅。對直接減免和即征即退的,應并入企業當年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先征稅后返還和先征后退的,應并入企業實際收到退稅或返還稅款年度的企業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 企業會計準則
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80號)第二條規定,企業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文件規定,實際收到具有專門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稅稅款,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應計入取得當期的利潤總額,暫不計入取得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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