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監管風險
監管風險主要指由于法律或者監管規定的變化,可能影響證券公司正常參與股票質押式回購運營或削弱其競爭力的風險。證券公司開展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起點與銀行、信托等金融機構比較晚,2013年5月滬深交易所發布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試行辦法并指定了試點券商,隨著市場環境的變化及市場交易規模的擴大,監管部門對券商參與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的監管發生了變化,新規中對前期未做要求的項目進行了規定,導致股票質押式回購融入方未購回交易需要補充說明。例如,在最初的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試行辦法中,對融入方的資金使用未作出硬性監管規定,但在修訂后的運行辦法中,券商需要對融入方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管,而前期已經交易的項目證券公司己沒能力對融入方的資金進行監管,這跟當前的監管相悖。
(2)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主要指融入方未能在合約到期后在照規定時間內作出購回交易所造成的風險。形成信用風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分為融入方跟證券公司方,融入方的信用風險主要是因融入方經營出現惡化導致其財務危機,到期無足額資金做購回交易。另外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存在因質押標的跌幅過大,形成標的證券市值低于購回金額,一些融入方惡意違約。券商方的信用風險主要是因證券公司自身審核出現失誤,給予客戶所持股票過高的質押率,高估了客戶的償還能力,最終使得客戶在合約到期時無法履行購回交易形成了信用風險。
(3)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主要指在融入方履約擔保比例跌破平倉線且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高履約擔保比例時,證券公司在處置質押標的時,無法全部變現進而所形成的風險。對一些限售股的處置上,二級市場無法出售,流動性風險更為突出。對流通股而言,證券公司處置規模相對較大時,一次性委托賣出對市場沖擊很大,加劇了市場的波動,進而對所持證券的市值進一步下跌。因此在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實際操作中,對波動率較大,日成交量較低的標的一般給予的質押率相對較低,而對于波動率較小、日成交量較高的標的一般給予的質押率也相對較高。證券公司在做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交易前,會讓內部的研究部門對該標的進行研究并出具研究報告,來降低流動性風險。
(4)操作風險
操作風險是由于證券公司內部系統或人員的原因,導致操作出現問題,致使金融資產出現損失的風險。在實際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交易中,業務的操作大部分由證券公司來完成,首先在做客戶初始交易時,證券公司的系統需要穩定,相關業務人員需要按照合同的指令下單。其次在貸后管理上,證券公司需積極按照修訂后的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對客戶的資金使用流水進行審核,對客戶每日的履約保證比例進行盯市,跌破預警線后要及時做好告知工作并留痕。最后,在客戶合約到期前,證券公司需提前提醒客戶做好購回交易。以上主要的三個步驟中,無論哪個步驟的操作出現錯誤,都會給項目帶來風險,造成不必要的損失[4]。
參考資料:
[1]隋葉子.H證券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風險管理研究
[2]楊丹.G證券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風險評價與控制研究
[3]許蓉.證券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風險管理研究——以天風證券的榮盛發展項目為例
[4]荀永興.S證券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風險管理問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