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5日,銀保監會發布《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管理暫行辦法》,從定位、合作機構、產品端、銷售端、投資端五個方面對保險資管進行了規定。其中,資管定位、合作機構、產品端、投資端的規定,較之前的征求意見稿基本一致,但在銷售端有所放松,主要體現在:
(1)可向合格個人投資者進行銷售,意味著保險資管機構可以開展高凈值客戶業務。但銷售僅限于組合類產品,債權計劃及股權計劃不可向個人投資者開放;
(2)代銷機構在之前的征求意見稿規定的自銷和銀行保險業代銷兩種的基礎上,進一步拓展至金融機構及其他機構,代銷范圍與理財子公司保持一致;
(3)合格投資者增加了養老基金。
保險資管新規要點
(1)定位
財產法律關系:信托,即獨立于相關機構及個人
產品類型:定位為私募產品
產品審核:組合類產品由首單核準改為登記,對債權投資計劃和股權投資計劃繼續使用注冊制
(2)合作機構
可以聘請提供獨立監督、信用評估、投資顧問、法律服務、財務審計或資產評估等專業機構,機構需具備認可的專業資質;對于投資顧問機構,需具備專業資質外,還需受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監管;保險資管機構與投資機構合作時,需提前10個工作日報銀保監會,同時投資顧問不可承擔投資決策、不得直接執行投資命令、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等。
(3)產品端
保險產品大致可分為:固定收益類、權益類、商品類、金融衍生品類、混合類。又可分為: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組合類保險資產支持計劃、保險私募基金、險類產品不屬于保險資管產品
(4)銷售端
可向合格個人投資者銷售(意味可開展高凈值客戶業務),但僅限于組合類產品資管產品代銷機構擴展至金融及其他機構合格投資者新增“基本養老金、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
(5)投資端
投資范圍較大,投資非標比例不得超過凈資產35%、不可直接投資銀行信貸由保險資管投資保險資管,投資范圍與保險資金保持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