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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頁,共 36 頁 外貿行業稅務合規報告(2023)前 言 外貿行業稅務合規報告(2023)前 言 近年來,我國的對外貿易保持了強勁的發展趨勢。自 2017 年以來連續 6 年保持世界第一貨物貿易國地位,2022 年進出口總值首次突破 40 萬億元人民幣關口。外貿的迅猛發展離不開出口退稅政策的支持。出口退稅指的是國家將出口貨物的原料進口稅以及在國內生產和流通各環節已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等間接稅稅款退還給出口企業,使出口商品以不含間接稅的價格進入國際市場、參與國際競爭的一項稅收制度。2016 年至 2021 年,我國稅務部門累計辦理出口退(免)稅 8.75 萬億元,2022 年前 11 個
2、月全國累計辦理出口退(免)稅超過 1.7 萬億元。在國際局勢變化的背景下,國家進一步提高了出口退稅的效率,這有效地激發了外貿企業的活力,降低了企業的負擔。為保障外貿行業的有序發展,規范出口退稅的秩序,國家始終以高壓態勢打擊騙取出口退稅等違法犯罪行為,遏制外貿行業騙稅、虛開違法犯罪,爆發多起刑事大案。此外,在“誰出口、誰收匯、誰退稅、誰負責”的理念下,出口企業承擔了絕大部分稅務風險,輕則因單證不合規無法退稅,重則牽涉進虛開、騙稅的案件之中。因此,2023年外貿企業更需加強稅務合規。華稅團隊基于對外貿行業的深入觀察以及近年對外貿企業涉稅案件代理經驗的深刻總結,編寫了本 外貿行業稅務合規報告(202
3、3),以揭示外貿行業涉稅風險的來源、成因以及 2023 年的稅務合規動向,并在此基礎上提出針對性的辯護策略和合規建議,以期為外貿企業規避稅務行政、刑事風險,實現合規經營健康發展提供參考。第 2 頁,共 36 頁 目 錄 目 錄 一、2022 年外貿行業的發展與稅收監管動態 二、外貿行業涉稅案件大數據聚焦 三、2022 年外貿行業典型行政、刑事稅案觀察 四、外貿行業涉稅風險的成因分析 五、外貿行業涉稅行政、刑事風險類型 六、2023 年外貿行業稅務合規建設與風險應對 七、騙取出口退稅罪的辯護策略 第 3 頁,共 36 頁 一、2022 年外貿行業的發展與稅收監管動態(一)2022 年我國外貿行業
4、的發展概況 一、2022 年外貿行業的發展與稅收監管動態(一)2022 年我國外貿行業的發展概況 2022 年,我國外貿行業依然保持了強勁的發展態勢,總體實現進出口規模、質量、效益的同步提升。2023 年 1 月 13 日據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新聞發布會的披露,2022年我國貨物貿易進出口總值42.07萬億元人民幣,比2021年增長7.7%,首次突破 40 萬億元人民幣關口。其中,出口 23.97 萬億元,增長 10.5%;進口18.1 萬億元,增長 4.3%,連續 6 年保持世界第一貨物貿易國地位。當前我國外貿發展面臨的困難挑戰仍然較多,由于海外高通脹、全球主要經濟體衰退風險增大、地緣沖突以及全
5、球貿易摩擦等因素,傳統外貿行業增速放緩,一些新興的業務形式發展較好。商務部對外貿易發展“十三五”規劃將發展跨境電子商務、市場采購貿易,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等作為積極發展外貿新業態的三個重點。在我國外貿行業尤其是新型外貿業態高速發展的背景下,外貿行業的涉稅風險持續存在。一方面,爆發了一批利用免稅貨物“買單配票”以騙取出口退稅的案件;另一方面,“假自營、真代理”等不合規或者違法代理出口的現象屢禁不止。2022 年我國持續加強了對外貿行業在稅務上的支持以及監管。第 4 頁,共 36 頁(二)國務院促進外貿平穩發展政策出臺(二)國務院促進外貿平穩發展政策出臺 2022 年 4 月 13 日,國務院召開國務
6、院常務會議,決定進一步加大出口退稅等政策支持力度,促進外貿平穩發展。此次國常會提出了 3 條具體措施:1、對加工貿易企業在實行出口產品征退稅率一致政策后應退未退的稅額,允許轉入進項稅額抵扣增值稅。將出口信保賠款視為收匯,予以辦理退稅。擴大離境退稅政策覆蓋范圍,推行“即買即退”等便利措施。2、加快退稅進度,實行全程網上辦,將退稅辦理時間由平均 7 個工作日壓縮至 6 個工作日內。支持外貿綜合服務企業集中代辦退稅。3、提高出口貨物退運通關效率,制定便利跨境電商退換貨政策,對守信企業通關、退稅等予以更多便利,嚴懲騙取退稅等行為。2022 年 4 月 20 日,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稅務總
7、局等十部門聯合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大出口退稅支持力度 促進外貿平穩發展的通知(稅總貨勞發202236 號),通過進一步加強對外貿行業的政策支持,助力外貿企業緩解困難、促進進出口平穩發展,更好發揮出口退稅這一普惠公平、符合國際規則政策的效用,并從多方面優化外貿營商環境。其中,主要包括:1、將企業的出口信用保險賠款視為收匯,予以辦理出口退稅。2、出口產品征退稅率一致后,因征退稅率不一致等原因而多轉出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允許企業轉入進項稅額予以抵扣。3、強化海關、稅務等部門間數據共享與銜接管理,精簡退稅的流程。第 5 頁,共 36 頁 4、壓縮退稅時間至 6 個工作日內。5、優化簡化出口退稅事項辦理流程
8、,對于風險可控的出口退稅申報,采用“容缺”方式先行辦理退稅,事后再補辦實地核查手續。6、鼓勵和引導跨境電商、外綜服企業發展。(三)稅務總局強化出口退稅支持政策(三)稅務總局強化出口退稅支持政策 2022 年 4 月 29 日,為落實稅務總局等十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大出口退稅支持力度促進外貿平穩發展的通知(稅總貨勞發202236 號),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便利出口退稅辦理 促進外貿平穩發展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22 年第 9 號),從完善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優化出口退(免)稅備案單證管理、完善加工貿易出口退稅政策、精簡出口退(免)稅報送資料、拓展出口退(免
9、)稅提醒服務、簡化出口退(免)稅辦理流程、簡便出口退(免)稅辦理方式、完善出口退(免)稅收匯管理等八個方面予以細化規定。其中,值得注意的是:1、出口退(免)稅實地核查的“容缺辦理”。根據現行出口退稅政策,首次申報的出口退(免)稅以及變更退(免)稅辦法后首次申報的出口退(免)稅,稅務機關應當實地核查。實地核查一直是出口企業涉稅風險的導火索。此次政策規定,稅務機關經審核未發現涉嫌騙稅等疑點或者已排除涉嫌騙稅等疑點的,應按照“容缺辦理”的原則辦理退(免)稅:在該納稅人累計申報的應退(免)稅額未超過限額前,可先行按規定審核辦理退(免)稅再進行實地核查;在該納稅人累計申報的應退(免)稅額超過限額后,超過
10、限額的部分需待實地核查通過后 第 6 頁,共 36 頁 再行辦理退(免)稅。2、在單證備案方面,明確零稅率跨境應稅行為不實行備案單證管理。備案單證的材料包括:(1)出口企業的購銷合同;(2)出口貨物的運輸單據;(3)出口企業委托其他單位報關的單據;納稅人無法取得上述單證的,可用具有相似內容或作用的其他資料進行單證備案,保存期一般為 5 年。備案單證內容矛盾、保存不合規,也會引起涉稅風險。2022 年 6 月 14 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加快出口退稅辦理進度有關工作的通知(稅總貨勞函202283 號),要求階段性進一步加快出口退稅進度,自 2022 年 6 月 20 日至 2
11、023 年 6 月 30 日期間,稅務部門辦理一類、二類出口企業正常出口退(免)稅的平均時間,壓縮在 3 個工作日內。到期將視外貿發展和實際執行情況,進一步明確辦理時間要求。其中的一類、二類出口企業,是指出口退稅管理類別為一類和二類的出口企業。正常出口退(免)稅,是指經稅務機關審核,符合現行規定且不存在涉嫌騙稅等疑點的出口退(免)稅業務。第 7 頁,共 36 頁(四)六部門持續打擊騙取出口退稅(四)六部門持續打擊騙取出口退稅 自 2021 年 10 月國家稅務總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六部門聯合召開常態化打擊虛開騙稅違法犯罪工作部署會以來,重點聚焦“假
12、企業”“假出口”“假申報”涉稅違法犯罪行為查處了一批騙取出口退稅案件。2022 年大規模留抵退稅政策實施以來,為了保證退稅資金不被不法分子騙取和利用,稅務機關等多部門重點圍繞嚴查狠打騙取留抵退稅等違法行為。2022 年 4 月 20 日,稅務總局等十部門聯合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大出口退稅支持力度 促進外貿平穩發展的通知(稅總貨勞發202236 號)指出,要強化稅務、公安、海關、人民銀行、外匯等部門協作,推動實現對虛開騙稅等違法犯罪行為從事后打擊向事前事中精準防范轉變。對虛假出口、騙取出口退稅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大聯合打擊力度,為出口企業營造更優的營商環境。截至 2022 年 11 月 10 日,稅務
13、部門通過查處一批涉嫌騙取或違規取得留抵退稅企業,挽回各類稅款損失 142.9 億元。與此同時,六部門對于“假企業”虛開發票、“假出口”騙取出口退稅、“假申報”騙取稅費優惠等各類違法行為,依然深入推進常態化打擊虛開騙稅工作,聯合查辦騙取出口退稅案件 1777 起。(五)稅收大數據持續加強外貿涉稅監管(五)稅收大數據持續加強外貿涉稅監管 為推動我國稅務監管實現從“以票管稅”向“以數治稅”分類精準監管的轉變,我國稅務部門正在積極推動“金稅四期”和稅收大數據平臺的建設?!敖鸲?第 8 頁,共 36 頁 四期”和稅收大數據以數據共享、部門合作為前提,將稅務部門和市場監管、外匯、海關、公安、銀行等多部門的
14、數據予以打通,通過大數據分析企業的涉稅風險情況,使得風險監測更為精準、準確。金稅工程自 1994 年啟動,先后經歷了一期、二期和三期工程,第四期據報道在 2022 年底實現基本完工?!敖鸲惾凇睂崿F了國、地稅系統的橫向合并、各省稅務部門數據的縱向合并,實現了對發票的嚴格管,通過進項發票與銷項發票的行業相關性、同一法人相關性、同一地址相關性、數量相關性、比率相關性的全面比對,加強了對發票的監管,從而加強了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稅的監管?!敖鸲愃钠凇睂崿F稅務部門之外的數據共享,從而將監管動向從發票拓展到企業的生產能力、銷售偏好、資金流動等方面,使得稅務監管更加全面。二、外貿行業涉稅案件大數據聚焦(一
15、)2022 年騙取出口退稅重大涉稅違法案件 二、外貿行業涉稅案件大數據聚焦(一)2022 年騙取出口退稅重大涉稅違法案件 1、稅務總局披露案件 1、稅務總局披露案件 2022 年,我國稅務部門依然保持對出口退稅案件的強化管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公示,2022 年稅務總局披露騙取出口退稅案件共八件,涉及全國多個省市、行業。(1)福建省泉州市稅務部門依法查處一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出口退稅案(2)廣東深圳破獲利用電子專票騙取出口退稅案(3)河南、湖南破獲皮革和香菇行業出口騙稅案(4)江西九江市稅務部門依法查處一起虛開騙取出口退稅案件(5)遼寧省阜新市稅務部門依法查處一起騙取出口退稅案件(6)廈門
16、市多部門聯合依法查處一起騙取出口退稅團伙案件(7)深圳市稅務部門依法查處一起虛開騙取出口退稅案(8)重慶市多部門聯合依法查處一起騙取出口退稅團伙案件 2、各地重大涉稅違法案件 2、各地重大涉稅違法案件 2022 年,全國 36 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共公示重大涉稅違法案件 18543 件。其中,騙取出口退稅案件共有 284 件,其地區分布以廣東(含深圳市)為最多,主要集中在海、陸口岸。第 9 頁,共 36 頁 (二)2018-2022 年騙取出口退稅刑案觀察(二)2018-2022 年騙取出口退稅刑案觀察 在中國裁判文書網等公開網站檢索,2018-2022 年共有 531 起
17、騙取出口退稅的案件。2018 年-2020 年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數量依然較多,但因疫情等原因,第 10 頁,共 36 頁 2021 年、2022 年案件數量有所減少。由于騙取出口退稅案件還涉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部分外貿行業相關聯案件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罪,因此外貿行業實際涉稅案件遠高于當前統計數量。在這些案件中,以浙江省的案件數量最多,共 113 起;上海市的數量其次,有 74 起,廣東省 57 起,位居第三。福建省、江蘇省的案件數量也較多??傮w來看,案件主要分布在經濟較為發達,對外貿易較為頻繁的地區。第 11 頁,共 36 頁(三)2021-2022 年騙取出口退稅案件分析(三)2
18、021-2022 年騙取出口退稅案件分析 1、案件數量與程序 1、案件數量與程序 2021 年-2022 年,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的公示的有效裁判文書,共收集騙取出口退稅案件 54 起。其中,一審案件 28 起,二審 21 起,再審案件 5 起。一審中,沒有無罪案件。二審和再審案件的結果是:二審駁回上訴 10 件,部分維持、部分改判 4 件,發回重審 6 件;再審案件中,駁回申訴 5 件,指令再審 1件。2、案件地域分布情況 2、案件地域分布情況 第 12 頁,共 36 頁 總體來看,由于外貿行業主要分布于東部經濟發達地區,騙取出口退稅案件也主要集中在此。2021-2022 年,湖南、河南、
19、廣東、北京成為外貿企業騙稅刑事案件的高發省份。3、案件量刑情況 3、案件量刑情況 根據刑法第 204 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0 號),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數額在 250 萬元以上的,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無期徒刑。近年隨著騙取出口退稅犯罪在犯罪手段、組織設置等方面的“升級”,案件所涉的騙稅數額也屢創新高,導致涉案企業與責任人員面臨嚴重的刑罰??傮w來看,2021-2022 年騙取出口退稅案件中,十年以上的案件高達 10 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案件有 24件;三年以下案件 15 件。4、犯罪模式 4、犯罪模式 在犯罪模式方面,買單
20、配票是最典型、最突出的違法行為。其次是高報稅率、價格出口貨物騙取退稅。第 13 頁,共 36 頁 三、2022 年外貿行業典型行政、刑事稅案觀察(一)稅務總局披露典型騙稅案件 三、2022 年外貿行業典型行政、刑事稅案觀察(一)稅務總局披露典型騙稅案件 2022 年 1 月 26 日稅務總局官網披露,江西九江市稅務部門依法查處一起虛開騙取出口退稅案件,抓獲犯罪嫌疑人 23 名,搗毀犯罪窩點 16 個。經查,該犯罪團伙通過注冊多家企業,購置廢舊二手設備營造虛假生產的假象,以虛開發票、低值高報、偽造合同、買賣外匯等方式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33230份,價稅合計金額 51.41 億元,
21、騙取出口退稅 1.31 億元。該案已由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2022 年 1 月 26 日稅務總局官網披露,深圳市稅務部門依法查處一起虛開騙取出口退稅案件。2021 年 8 月,稅警聯合專案組開展收網行動,成功打掉利用“LED 燈”等商品虛開、“配單”、騙稅等犯罪團伙 5 個,抓獲犯罪嫌疑人 32名。經查,騙稅團伙獲取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勾結“配單”公司違規取得報關單據騙取出口退稅,涉及騙稅企業 7 戶,騙取出口退稅 4478 萬元。目前,案件已移交檢察機關審查起訴。2022 年 2 月 16 日稅務總局官網披露,遼寧省阜新市稅務部門依法查處一起騙取出口退稅案件。遼寧省阜新市稅警經大數據聯
22、合研判分析,發現部分皮草類貨物出口存在異常情況,經過深入調查,成功破獲一起騙取出口退稅案件,打掉犯罪團伙 2 個,搗毀犯罪窩點 8 個,抓獲犯罪嫌疑人 21 名。經查,涉案犯罪團伙采取虛開進項農產品發票、偽造虛假銷售合同、利用非法手段取得報關單、購買虛假外匯等手段,操縱 4 家出口企業,騙取出口退稅 8062.98 萬元。目前,法 第 14 頁,共 36 頁 院已對其中 9 名被告人以騙取出口退稅罪作出一審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2年 6 個月至 13 年不等。2022 年 3 月 15 日稅務總局官網披露,福建省泉州市稅務部門依法查處一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出口退稅案,涉及上游開票企業 7
23、0 余家、外貿出口企業 22 家,抓獲犯罪嫌疑人 36 人。經查,以王家樂等 5 人為首的犯罪團伙利用實際控制的外貿公司、上游空殼生產企業,虛構出口貿易業務,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6800 余份,價稅合計金額 7.24 億元,騙取出口退稅8300 余萬元。近日,案件將移交檢察機關審查起訴。2022 年 3 月 31 日,稅務總局又披露四起騙稅案件:1、四川破獲“715”虛開騙稅洗錢案 2021 年底,在四川省六部門打擊虛開騙稅領導小組統籌指揮下,四川成功破獲瀘州“715”案,打掉虛開騙稅犯罪團伙 2 個,地下錢莊犯罪團伙 1 個,搗毀窩點 25 個,抓獲犯罪嫌疑人 134 名
24、,實現了對虛開、騙稅、洗錢的全鏈條打擊。該案涉嫌虛開發票 8284 份,價稅合計金額 12.07 億元,騙取出口退稅 1.61億元。經查,以林某某為首的出口騙稅團伙,以廣東深圳為總部,在重慶、江西、四川等地設立生產型出口企業,采取“票貨分離”的手段非法取得進項發票,并進行虛假生產和出口,進而騙取出口退稅。目前,相關涉案人員已依法移交檢察機關提起公訴。2、福建破獲團伙虛開騙稅案 2021 年 10 月底,福建公安、稅務部門根據當地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分局移送線索,統一開展收網行動,成功查處一起涉嫌虛開、騙匯、洗錢、非法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的案件,抓獲犯罪嫌疑人 36 名。經查,犯罪團伙通過控制多家外貿
25、公司購買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向貨代公司非法購買出口報關單,以“買單配票”的方式騙取出口退稅。據統計,該案涉及上游空殼企業 28 戶,不法貨代公司 6 戶,涉嫌虛開發票 6800 余份,價稅合計金額 7.24 億元,騙取出口退稅 8300余萬元。3、河南、湖南破獲皮革和香菇行業出口騙稅案 2021 年 11 月,稅務總局駐廣州特派辦會同河南、湖南兩地公安、稅務部門和海關緝私部門偵破皮革和香菇行業出口騙稅案。經查,河南、湖南 34 戶企業通過虛假購進皮革、香菇等農產品,虛構生產和貨物流,虛假外匯結算,短時間 第 15 頁,共 36 頁 內“出口”金額達 18.74 億元,騙取出口退稅 1.86
26、億元。此外,稅務部門還開展了皮革行業專項整治,配合湖南公安部門立案偵查 117 戶企業,抓獲犯罪嫌疑人 27 名,進一步規范了皮革行業稅收秩序。4、廣東深圳破獲利用電子專票騙取出口退稅案 2021 年 10 月,深圳公安、稅務部門聯合在深圳、河南兩地開展“踏浪 4 號”專案收網行動,破獲“927”利用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騙取出口退稅案,共抓獲犯罪嫌疑人 27 名。經查,以河南王某為首的虛開團伙勾結下游深圳詹某為首的騙稅團伙,利用深圳成某操縱的不法報關行,共同實施“配單”“配票”騙取出口退稅。該案涉嫌虛開發票 271 份,價稅合計金額 2392 萬元(其中電子專用發票 98 份,價稅合計金額 10
27、40 萬元),騙取出口退稅 274 萬元。(二)惠州查處一起生產企業騙取出口退稅案件(二)惠州查處一起生產企業騙取出口退稅案件 2022 年 6 月 15 日,惠州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下達了惠稅一稽罰202281號稅務行政處罰,惠州市 HSF 實業有限公司因騙取出口退稅被處罰。本案中,稅務機關通過調查,認定 HSF 公司實際無生產場所,無雇傭工人,無生產設備,是空殼公司。HSF 公司通過虛構生產場所,生產設備,在無實際經營業務的情況下,虛假出口貨物以騙取出口退稅款。1、惠州市 HSF 實業有限公司不具有生產能力。HSF 公司沒有租賃生產加工場地,僅有一間約 22 平米的辦公室。HSF 公司沒有聘
28、用生產工人。同時,沒有耗用電、水數據;帳載的固定資產遠遠無法達到 HSF 公司出口貨物所需要的產能;2、HSF 公司在 2016 年 6 月至所屬期 2017 年 3 月共取得 10 家公司(揭西縣柏合木制品有限公司、揭西縣新怡木業有限公司、揭西縣夏勝木制品實業有限公司、揭西縣好達通木業發展有限公司、揭西縣林如木業有限公司、揭西縣永申鑫木業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上海福人進出口有限公司、惠州市興永祥貿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雄通供應鏈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世必達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開 第 16 頁,共 36 頁 具的 327 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金額合計 31,858,753.89 元,稅額合計4,
29、806,820.71 元,價稅合計 36,665,574.60 元),均已申報抵扣進項稅,共計4,806,820.71 元。稅務部門對上游企業進行核查,發現 HSF 公司在沒有購進原材料及支付運輸費用的情況。對上游企業函調情況顯示,揭西縣柏合木制品有限公司、揭西縣新怡木業有限公司、揭西縣夏勝木制品實業有限公司、揭西縣好達通木業發展有限公司、揭西縣林如木業有限公司、揭西縣永申鑫木業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等 6 戶供貨企業的函調結果均為“供貨企業銷售的自產貨物,其生產設備、工具不能生產該種貨物”。此外,支付貨款的資金流水存在“快進快出”的情況,且絕大部分的購貨款均由第三方個人轉賬和出口退稅額進行支付,均
30、不符合一般企業的經營常規;3、HSF 公司開具出口發票給客戶名稱都是香港鎮威有限公司,但在收取外匯方面,共收取 17 家境外公司轉來外匯共 4,638,027.98 美元,兌換人民幣為31,494,478.01 元,全部在同一時間轉賣外匯和支付給另外第三方個人帳戶卡上。HSF 公司收取貨款的資金流水,收到未發生業務交易企業的外匯款項后,又第一時間結匯轉給第三方個人,也存在“快進快出”的情況,不符合一般企業的經營常規;4、對貨運情況的調查,發現 HSF 公司不是報關貨物的真實貨主。據此,稅務機關認定 HSF 公司騙取的出口退稅款 4,042,252.09 元,予以罰款 4,042,252.09
31、元。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生產企業騙取出口退稅的行政處罰案,惠州稅局在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從三個大的方面、十個小的方面入手,依次詳細地予以認定。首先是關注企業的生產能力。生產企業,即有生產能力的出口型企業,與單純的外貿企業不同,生產企業適用免、抵、退稅。如果企業不具有生產貨物的能力,其被認定為虛構業務騙取出口退稅的風險就極高。在本案中,稅局是從以下四個方面來判斷企業是否具有生產能力:1、是否具有能夠開展生產活動的場所;2、是否聘用了生產工人;3、是否有生產耗水、電等成本;4、是否具有固定資產;第 17 頁,共 36 頁 5、是否委托他人加工;其次是關注企業的上游情況,是否存在虛開情形:1、從上游企
32、業取得的發票是否合規;2、與上游企業是否具有不正常的資金流;3、上游企業是否具有生產貨物的能力(是否具有真實的貨物交易);最后是關注企業的出口流程,即:1、報關單與貨物運輸信息是否一致;2、外匯收匯結匯情況是否異常;綜上,稅務機關監管生產型出口企業、生產企業進行自身的合規建設,都應從上述方面開展。對于企業而言,在堅守真實貨物紅線的情況下,要把控好上游企業傳來的發票的合規,控制好出口流程、出口單據的合規,避免面臨涉稅風險無法退稅,乃至于遭受行政處罰、刑事制裁。(三)福建特大走私黃金、騙取出口退稅案件二審(三)福建特大走私黃金、騙取出口退稅案件二審 據福州市中院的新聞報道,福建劉某某等 12 人特
33、大黃金走私、騙取出口退稅案近日經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被告人劉某某等 12 人被判處無期徒刑至 5 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罰。該案的基本案情是:以被告人劉某某為首的犯罪團伙,在山東、浙江、福建及香港地區等地設立多家關聯公司,采購黃金部件,安裝至毫無科技含量的產品中,以高科技產品名義出口至香港地區,在香港拆卸黃金予以銷售后,通過關聯交易回流產品零配件至內地,以虛假方式調整零配件和黃金的發票價格,騙取出口退稅資格。全案共計走私黃金 2.9 余噸出境,貨值金額 8.08 余億元;實際騙取出口退稅 1.12 余億元,另有 1413 余萬元未遂。福州中院于 2021 年 12 月 7日作出一審判決,
34、對該案中的 6 名主犯以走私貴重金屬罪、騙取出口退稅罪數罪并罰,判處無期徒刑至有期徒刑 15 年 10 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沒收個人財產。第 18 頁,共 36 頁 福州中院認為,該案犯罪團伙利用退稅優惠政策持續走私近 3 噸、貨值 8億余元的黃金出境,騙取出口退稅 1 億余元,社會危害性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予嚴懲。該案一罪和數罪的法律適用爭議較大,福州中院一審圍繞證據、事實、法律充分評判說理,對該案 6 名主犯以走私貴重金屬罪和騙取出口退稅罪兩罪數罪并罰,最重的判處無期徒刑,對其他被告人進行有梯度的量刑,實現全案量刑平衡及罪責刑相適應。本案是一起重大黃金出口騙稅案件。在我國,由于國
35、家不鼓勵貴重金屬的出口,因此類似黃金、白銀等貨物出口,不但設置了進出口許可,而且不享受退(免)稅政策,出口企業應當全額繳納出口時的增值稅。因此,有的不法分子就想方設法改變貴金屬的“形態”,把貴金屬包裝成含貴金屬的高科技材料,如線路板、線材等,用享受退稅政策(甚至是具有高退稅率)的高新技術商品的名義出口。但實際上,這筆貨物并不具有什么高新技術,只是簡單加工,出境后將貴重金屬拆卸下來銷售,其他材料再通過走私或者進口的方式流入國內,繼續參與騙稅活動。本案的爭議在于,本案中被告人通過簡單改變黃金的形態,以高科技產品的名義假報出口至境外,然后申請退稅。在該犯罪中,確實有數個犯罪行為,也同時觸犯了走私貴重
36、金屬罪與騙取出口退稅罪。但是,走私黃金的行為被包含在騙稅行為之內,是整個騙稅行為的一部分。因此,按照刑法理論來說,為達到一個犯罪目的,先后實施多個犯罪行為屬于“牽連犯”,即走私黃金的行為是為騙稅結果服務的“手段”,應當擇一罪從重處?!盃窟B犯”的“手段”和“結果”都是犯罪行為,且無明顯的主從關系,因此也被稱為“處斷的一罪”,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案最終以走私貴重金屬罪與騙取出口退稅罪數罪并罰,在法律適用上存在爭議。實踐中存在不少判決選擇以“走私+騙稅”數罪并罰,以達到更重的刑事制裁。如果在騙稅行為之外,不法分子還存在走私行為,或者走私行為依其性質、模式與騙稅行為、騙稅結果相去甚遠的,可以獨立為
37、一罪,否則,不應定性數罪。第 19 頁,共 36 頁(四)因不具有騙稅故意法院改判虛開發票案(四)因不具有騙稅故意法院改判虛開發票案 據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21)湘 0981 刑初 481 號 刑事案判決書 顯示,本案的基本情況是: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強以諸城市某某特種動物養殖專業合作社名義向沅江市某某某皮草有限公司、沅江市某某皮草有限公司、沅江市涌某皮草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90 張,涉案金額 72764258 元,騙取出口退稅 7276425.8 元。被告人劉某強以每張貂皮賺取 1 元差價的方式非法獲利 21萬余元。被告人劉某強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
38、結,在庭審中提出,被告人不明知劉某波等人是否騙取出口退稅,其不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法院認為,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人劉某強主觀上具有與他人共同騙取出口退稅的故意,其客觀上也沒有參與、實施騙取出口退稅的行為,故公訴機關及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劉某強構成他人騙取出口退稅罪從犯的意見不成立。以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本案是一起涉及騙取出口退稅的涉稅犯罪,案情曲折復雜,爭議主要出在對本案被告人的罪名定性上,究竟是“騙取出口退稅罪”的從犯,還是構成“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最終,法院根據共同犯罪的理論認定本案被告人不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的從犯,另以虛開其他發票
39、犯罪定罪量刑。在本案中,被告人為其他罪犯騙取出口退稅的不法行為提供虛開的發票,在客觀上起到了幫助作用,但是其不明知其他罪犯實施的是騙取出口退稅行為,其僅為虛開發票,按照開票的數量取得費用。公訴機關未就主觀問題予以證明、被告人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與其他犯罪人之間具有概括的共同故意。法院認為,構成共同犯罪主觀上需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客觀上需要有參與、第 20 頁,共 36 頁 幫助的行為。但在本案中,被告人只是為他人虛開發票,在主觀上沒有騙取出口退稅的故意,在客觀上沒有參與到騙取出口退稅的行為之中,不能認定為共同犯罪,而應當根據其虛開行為另行定罪量刑。(五)僅有虛假出口單證未查實退稅金額(五)僅有虛
40、假出口單證未查實退稅金額 據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21)湘 0981 刑初 481 號 刑事案判決書 顯示,本案的基本情況是:被告人劉某波、胡某林、劉某明伙同胡某、胡某新、胡某明、吳某平、胡某華利用實際控制的沅江市 10 家皮草生產企業取得虛開的農副產品增值稅發票后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本案的爭議點主要在于:1、公訴人按照全部虛開的發票、虛假的出口報關單證認定騙取出口退稅的金額。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指出,現有的證據僅能真實被告人存在虛假出口行為,但不能證明存在利用虛假出口報關申請辦理了退稅,退稅的具體金額未查明。法院認為,不能排除 10 家皮草公司確有真實貨物生產、出口,存在有貨虛開的情況。除通
41、過湖南華某報關公司虛假出口的 10 單業務外,對其余虛開的發票,現有證據不能證實各被告人主觀上具有騙取稅款的目的,客觀上造成了國家稅收損失,且稅務機關亦未對被告人劉某波、劉某明、胡某林等人是否構成虛開進行認定,法院采納辯護人的意見,不認為是犯罪。2、公訴機關根據稅務、會計的證人證言及被告人的口供或依據直接發票金額乘以退稅率確定退稅金額的計算方法,使得退稅金額數額過大。法院認為,應當綜合全部證據查實具體的退稅金額,扣除為此繳納的其他稅費,以實際退稅入庫的金額為準。(六)蔬果出口貿易騙取出口退稅案(六)蔬果出口貿易騙取出口退稅案 2022 年,根據華稅接到的案件咨詢,蔬菜出口業務因為涉嫌農產品收購
42、發 第 21 頁,共 36 頁 票虛開,從而導致被定性騙取出口退稅被稽查的案例時有發生。其基本情況是:農產品出口企業從村鎮收購蔬果,通常某地區由一個或幾個大散戶集中采購并提供給出口企業。在這種“代購”模式中,出口企業要求大戶在交付農產品時配套提供相應農戶信息。由于外貿企業也并未實際接觸到農產品生產者,因此只是被動接受收購大戶提供的農產品收購發票。部分企業由于稅法意識淡薄,不加以審核就全盤接收。貨物出口享受免/退稅時,需要提交農產品收購發票等進行審核,結果發現收購發票存在諸多疑點,如收購發票附農民信息較少、收購數量金額遠超一般農民生產能力等;或者在對加工出口企業的上游收購行為進行函調時發現存在虛
43、開風險。目前來看,實踐中采購企業通過收購大戶集中采購農產品,是常見的情況和模式。但是,這種采購行為因為鏈條比較長,容易產生風險:1、收購大戶的作用究竟是委托收購還是買賣關系,如果是買賣關系,收購大戶即使是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其并非農業生產者,不能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而應當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2、即使認定收購大戶的作用系委托收購,實踐中有的收購行為也非常不合規,收購大戶可能集中收購一批農產品,然后找到幾名農戶集中讓其為全部的產品填寫收購發票,有的農戶一人甚至可以銷售上百、上千噸產品,顯然存在虛假的情形,極易被稅務機關、海關稽查。3、即使收購大戶在收購過程中保持了合規,農產品收購發票的填開也完
44、全符合收購的真實情況,但也會出現問題,即:農業生產者壓根不認識采購企業,只認識收購大戶。當稅務稽查人員調查之時,詢問其是否向某某企業供貨,其可能一口認定沒有供貨,導致明明有真實貨物,卻被認定為虛假交易。第 22 頁,共 36 頁 四、外貿行業涉稅風險的成因分析(一)經濟利益驅使與稅法意識淡薄 四、外貿行業涉稅風險的成因分析(一)經濟利益驅使與稅法意識淡薄 騙取出口退稅行為的產生原因較為復雜,其中,經濟利益驅使是騙取出口退稅案件多發的深層次原因。在騙取出口退稅案件中,涉案金額一般以數十萬以致數千萬計,而犯罪分子在作案過程中用于偽造或購買單證、發票、打通關節的費用則遠遠低于騙取出口退稅所獲的經濟利
45、益。尤其是在無貨虛報的情況下,只需借用境外資金過賬,就可牟取巨額暴利。在高額經濟利益驅使之下,不法分子不惜以身試法,結成騙稅組織或團伙,產業化、鏈條式地騙取出口退稅。與此同時,部分外貿企業和人員則因為稅法意識淡薄之下受到利益誘惑而被蒙蔽或利用,成為騙稅分子的作案工具,或為騙稅分子提供虛假報關單證,或為騙稅分子提供虛開發票,或者被犯罪分子利用,作為退稅申報主體,掩飾騙稅行為騙取出口退稅款。(二)騙稅手段更為隱蔽、“專業”(二)騙稅手段更為隱蔽、“專業”近年來,騙取出口退稅案件呈現出騙稅手段升級、作案方式隱蔽的特點。首先,隨著我國社會信息化程度的提高,騙稅手段也呈現出信息化、智能化的特點,騙稅主體
46、往往隱藏在幕后,通過網絡、短信、QQ、微信等方式相互聯系和交易,在多個地區同時操控多個公司,將生產、運輸、出口、結匯、退稅等事項,分別分配給不同的人員和企業,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其次,騙稅分子更加專業化,犯罪分子通過接受“專業”培訓,聘請“專業”人員,構筑多重虛假環節,設置防護屏障,與外貿企業、生產企業相互勾結、循環作案。騙稅手段升級帶來的隱蔽性和人員培訓后的專業性加大了稅務機關、公安機關的查處難度,使得騙稅分子顧慮降低,作案更為猖獗。(三)增值稅制度不健全、退稅管理機制不完善(三)增值稅制度不健全、退稅管理機制不完善 除經濟利益驅使原因外,增值稅制度不健全、出口退稅管理機制不完善等客觀原因也是
47、造成騙取出口退稅案件多發的根源性原因。一方面,增值稅存在大量稅收減免政策,容易導致增值稅抵扣鏈條在某些環節發生中斷,同時多種抵扣憑證并存,給虛開發票騙稅留下了隱患;另一方面,小規模納稅人、個人購買貨物不需要增值稅發票,形成了大量“沉淀票”,也為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虛開提供了便利,進而為利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出口退稅留下了操作空間。而在出 第 23 頁,共 36 頁 口退稅管理中,出口退稅管理的機制不完善,出口退稅審核管理模式與當前外貿出口的現狀不適應,對出口企業的征退稅管理脫節、信息傳遞薄弱,行政機關受執法手段和執法權限所限查處力度不夠、出口騙稅風險監控機制不健全等問題都為騙稅違法犯罪留下了
48、可乘之機。(四)打擊騙稅力度更大、殺傷力更強(四)打擊騙稅力度更大、殺傷力更強 面對虛開、騙稅犯罪高發態勢,自 2021 年 10 月國家稅務總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六部門聯合召開常態化打擊虛開騙稅違法犯罪工作部署會以來,嚴厲打擊騙稅行為。2022 年以來,隨著大規模留抵退稅政策的實施,國家嚴厲打擊騙取留抵退稅違法行為,由于騙取留抵退稅案件。2022 年 5 月 11 日,六部門召開聯合打擊騙取增值稅留抵退稅工作推進會,并于 5 月 17 日聯合印發關于嚴厲打擊騙取留抵退稅違法犯罪行為的通知(稅總稽查發202242 號),強化部門協作,明確把打擊騙取
49、留抵退稅違法犯罪行為作為 2022 年常態化打擊虛開騙稅工作的重點。騙取留抵退稅的企業不但將被處以罰款、降低信用等級,同時還要被倒查 3 年賬目、延伸檢查上下游企業處罰力度可謂空前。騙取留抵退稅本身并非一項具體的涉稅違法行為,實踐中,納稅人依然是通過“虛增進項、隱瞞收入、虛假申報”等偷稅、虛開行為騙取留抵退稅,稅務機關也是按照虛開或者偷稅予以定性和處理。這就導致出口企業容易受到生產企業、供貨企業發票風險的牽連。在此背景下,騙稅違法犯罪被起底深挖,潛藏多年的騙稅行為屢屢被揪出。五、外貿行業涉稅行政、刑事風險類型(一)掛靠經營出口易被作為“買單配票”處理 五、外貿行業涉稅行政、刑事風險類型(一)掛
50、靠經營出口易被作為“買單配票”處理 買單配票是近幾年出現的騙稅手段,并已經逐漸成為騙稅犯罪的主要手段。與“無貨虛報”“少出多報”等虛假出口行為不同,“買單配票”方式下出口貨物是真實的,主要由外商(包括在外經商的中國人)直接從國內市場采購后,委托貨運代理申報出口。出于降低成本的考慮,這些直接用于出口的貨物,在國內采購未繳納過增值稅。出口業務鏈條相關人員通過各種渠道掌握上述出口貨物信息,利用出口企業申報出口(即所謂“買單”),再虛開相應內容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即所謂“配票”),使得本來無法退稅的出口貨物,搖身一變成了高退稅商品,從而 第 24 頁,共 36 頁 騙取退稅。而所謂掛靠經營,是指個體經營
51、者有真實貨物,通過掛靠進出口企業,以進出口企業名義簽訂合同、開具發票、報關出口、收付貨款、申報退稅的情形。此時,稅務機關和公安機關多以進出口公司不實際掌握貨源、不實際從事出口業務,實際的國內采購環節與外商貨物交付環節均由個人經營者直接對接完成,而否定進出口公司出口業務的真實性。由于掛靠經營業務中,貨物屬于掛靠方,而合同、發票、報關、收匯、退稅等均是以被掛靠方的名義進行,因此從交易表面看,掛靠經營與所謂“買單配票”存在相似性,因而稅務機關、司法機關多據此認定進出口公司申報出口退稅違反稅法規定,甚至定性為“買單配票”追究相關企業和人員的刑事責任。(二)“假自營、真代理”易導向合謀騙稅(二)“假自營
52、、真代理”易導向合謀騙稅 所謂“假自營、真代理”,是指出口企業接受委托,以自營名義出口、申報退稅,但實質上并未實質參與出口交易活動,僅收取部分代理服務費的經營行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外貿出口經營秩序切實加強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624 號)第二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 號)第七條第(一)項第 7 目的規定,“假自營、真代理”的表現形式有以下幾類:1、出口企業以自營名義出口,其出口業務實質上是由本企業及其投資的企業以外的其他經營者(或企業、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假借該出口企業名義操作完成的;2、出口
53、企業以自營名義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貨物既簽訂購貨合同,又簽訂代理出口合同(或協議)的;3、出口企業以自營名義出口,但不承擔出口貨物的質量、結匯或退稅風險的,即出口貨物發生質量問題不承擔外方的索賠責任(合同中有約定質量責任承擔者除外);不承擔未按期結匯導致不能核銷的責任(合同中有約定結匯責任承擔者除外);不承擔因申報出口退稅的資料、單證等出現問題造成不退稅責任的;4、出口企業未實質參與出口經營活動、接受并從事由中間人介紹的其他出口業務,但仍以自營名義出口的。根據當前規定,上述四種“假自營、真代理”情形為稅法所禁止,出口企業以上述任一方式開展出口業務的,不得將該業務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 第
54、 25 頁,共 36 頁 稅,一經發現,該業務已退稅款予以追回,未退稅款不再辦理?!凹僮誀I、真代理”出口模式之所以被稅法禁止,重要的原因之一是該出口模式多伴隨著騙稅,騙稅人員利用出口企業出口退稅經營資質作為掩飾實施騙稅行為,此時出口企業沒有參與實質交易但以“自營”名義出口,所承受的法律風險極大。出口企業一旦涉嫌構成“假自營、真代理”,不僅面臨被追繳已退退款的風險,還可能導向合謀或參與騙稅而被追究刑事責任。(三)“四自三不見”違規操作易引發騙稅風險(三)“四自三不見”違規操作易引發騙稅風險“四自三不見”是騙取出口退稅的常見手段,亦是被國家明令禁止的行為,國家稅務總局先后發布了關于出口企業以“四自
55、、三不見”方式成交出口的產品不予退稅的通知(國稅發1992156 號)、關于規范出口貿易和退稅程序防范打擊騙取出口退稅行為的通知(國稅發199884 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從事“四自三不見”業務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的出口企業進行處罰的通知(國稅發1999150 號)等多個規范性文件,對于外貿企業“四自三不見”業務進行規制。國稅發1992156 號文指出,所謂“四自、三不見”是指在“客商”或中間人自帶客戶、自帶貨源、自帶匯票、自行報關和出口企業不見出口產品、不見供貨貨主、不見外商的情況下進行的出口交易。這種交易并無商品,發票和報關單等憑證均是偽造的,從而為不法分子騙取退稅提供了便利條件,給國家和企
56、業造成嚴重損失。為此,國稅發199884 號文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對從事“四自、三不見”買單業務的出口企業,一經發現,無論退稅額大小或是否申報退稅,一律停止其半年以上的退稅權。相較于行政責任風險而言,“四自、三不見”業務的刑事責任風險是外貿企業不可承受之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0 號)對刑法二百零四條規定的“假報出口”作出了具體解釋,解釋第六條規定: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公司、企業,明知他人意欲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仍違反國家有關進出口經營的規定,允許他人自帶客戶、自帶貨源、自帶匯票并自行報關,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
57、騙取出口退稅罪)、第二百一十一條(單位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因此,進出口公司從事“四自、三不見”業務,如果不能及時應對,不僅構成行 第 26 頁,共 36 頁 政違法,還可能被司法機關認定為假報出口,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四)白銀等貴金屬制品出口領域騙稅集中(四)白銀等貴金屬制品出口領域騙稅集中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紡織品服裝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財稅2008111 號)的規定,自 2008 年 8 月 1 日起,我國取消了對白銀的出口退稅。但基于鼓勵國內高端制造業的發展的考量,對于以白銀為原料,經過加工做成煙嘴、電路零件、盤子、銀制導線、高性能導線等白銀制品出口的,則可申請
58、出口退稅。在此政策背景下,此后幾年里以白銀為主要原料,經過簡單加工的出口商品的出口額增長異常,且商品出口到境外后多回爐成純銀上市銷售,實質上就是利用了政策差異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為堵塞這一政策漏洞,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 號),根據財稅201239 號文,如果出口商品原材料成本的 80%以上為本通知附件所列原材料,則應按照成本占比最高的原材料的增值稅、消費稅政策執行(銀為附件所列原材料,退稅率為 0)。然而,犯罪分子轉而使用單位價值比較高的“鈀”等原材料與銀一同作為商品原材料,從而將銀的成本控制在 80%以內,進而逃避財稅201239 號文的
59、監管。對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關于以貴金屬和寶石為主要原材料的貨物出口退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98 號),將“鈀”等原材料也納入到前述原材料范圍。然而,在貴重金屬領域退稅與騙稅的博弈仍然沒有停止,為符合 80%這一比例的要求,涉案人員,通過配置白銀與其他材料,從而將白銀成本降低至銀制品成本 80%以下,進而騙取出口退稅的案件仍然層出不窮。為此,稅務機關對于白銀等貴金屬制品出口的審核尤為慎重,白銀制品的功能及市場需求情況、交易流程中結算方式、白銀制品的最終流向等都是稅務機關、司法機關對于案件審查的重點,一旦進出口企業在這些要點上存在不合理情況,將面臨構成騙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風險。(五)
60、農產品出口領域虛開、騙稅相互牽連(五)農產品出口領域虛開、騙稅相互牽連 在眾多的騙取出口退稅案件中,利用道具貨物循環進出口騙取國家退稅款是騙稅的常見方式,由于該種騙稅方式是以真實貨物為道具,因此海關查驗時只做單貨是否相符的審核很難發現,因而循環出口騙稅被不法分子認為是高效、隱蔽、第 27 頁,共 36 頁 易逃避打擊的有效方式。在該種騙稅方式中,被循環使用的貨物通常被稱為騙稅“道具”,實踐中,將農產品作為道具騙稅的案件已占有相當大的比例,原因有三:一是農產品收購發票申領方便,只需按照企業申領發票的一般流程、提交 稅務登記證副本、營業執照、企業申請購買收購發票審批表等一般材料即可;二是開具與抵扣
61、方便,農產品收購發票自開自抵,證明交易真實性的材料留存備查即可,虛構農戶身份信息、自產自銷證明相對簡單;三是交易鏈條短,避免由于交易鏈某一環節被認定虛開而受到牽連。利用虛構農產品收購交易從而實現騙取出口退稅的主要交易模式有兩大類,第一大類為出口企業自行虛構農產品收購交易,自行虛開農產品收購發票,進行假出口、騙稅;第二類則是具有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本身不直接虛構農產品收購交易,而是通過他人為自己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虛構出口交易,騙取出口退稅。此種交易模式下,為出口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企業需要大量的進項發票抵扣自己應當繳納的稅款,便利用農產品收購免稅政策,制造虛假的農產品收購交易,虛開農產品
62、收購發票。無論哪種交易模式,農產品行業已經成為虛開、騙稅相牽連,涉稅刑事案件多發的領域。六、2023 年外貿行業稅務合規建設與風險應對(一)做好防控:加強稅法理解,做好風險排查 六、2023 年外貿行業稅務合規建設與風險應對(一)做好防控:加強稅法理解,做好風險排查 1、加強出口退稅法規與政策的學習 1、加強出口退稅法規與政策的學習 部分外貿企業及業務人員對于出口退稅的稅法相關規定缺乏了解,甚至對于“自營”、“代理”等基本出口方式,“假自營、真代理”“四自三不見”等違規模式缺乏正確的認知。因此,外貿企業合規經營的一個重要的工作,也是預防刑事風險發生的重要前提是要加強對出口退稅各項法規政策的學習
63、,明確出口退稅業務的合規經營方式與違規風險點,避免因缺乏認知卷入虛開騙稅風險,給企業及相關人員造成損失。2、審慎開展業務并注重風險排查防控 2、審慎開展業務并注重風險排查防控 在稅務風險應對方面,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合規經營。外貿企業應當按照目前有效的稅收政策對出口業務進行梳理、審查、整改,以符合稅收政策的規定。此外,也應當對供應商進行篩選,防患于未然??傊?,外貿企業要牢固樹立稅務風 第 28 頁,共 36 頁 險防控意識,外貿企業應當知道,合規經營才是正道,才能走得更遠更健康。出口業務涉及環節多、流程復雜,因此,在開展業務的過程中,要格外注意對各個環節和流程的把關,我們認為,外貿企業要有專人對出
64、口業務的合規操作進行負責,在業務開展前,要對業務的可行性及業務風險進行評估,而在業務開展過程中,要對業務各環節、各流程進行風險排查與防控,尤其是加強對貨物的把控、對增值稅專用發票、出口報關單等退稅單證的管理,確保出口退稅業務的真實、合法。其次,要特別注意把握上下游企業經營情況,要加強對供應商和外商的考察與評定,防范因供應商走逃、失蹤、非正常注銷或接受虛假增值稅發票,以及供應商與外商相互勾結,造成不能退稅以至被利用實施騙稅。3、借助外部稅務律師、稅務師力量,定期開展稅務健康檢查 3、借助外部稅務律師、稅務師力量,定期開展稅務健康檢查 外部涉稅服務機構是各類企業開展業務尋求合規經營的得力助手,由于
65、外貿企業出口業務具有復雜性,因此更需要借助外部力量對業務風險進行排查。專業的稅務律師、稅務師可以從會計、稅務與法律的多重角度發現企業經營管理中的稅務問題,幫助外貿企業定期開展稅務健康檢查,排除業務中刑事責任風險點。如果外貿企業與稅務機關發生爭議,也應及時聘請專業的法律人士。由于目前在出口退稅領域,我國的稅收政策存在立法層次低、無上位法依據等問題,同時稅收政策往往違反了行政法的相關原則,專業人士更能維護外貿企業的合法權益。4、積極參與各類合規培訓,多方位獲取信息 4、積極參與各類合規培訓,多方位獲取信息 行業協會、法律界組織的合規培訓對外貿企業而言大有裨益,可以讓企業了解最新的行業動態與稅務機關
66、、司法機關最新的行動方向、關注點及對法律問題的態度、處理措施等。多方位獲取信息可以幫助外貿企業及時排查涉稅法律風險、調整、改進業務模式,修復業務不合規問題,做好事先刑事風險防范。(二)妥善應對:及早應對處理,尋求專業力量(二)妥善應對:及早應對處理,尋求專業力量 1、重視稅務稽查程序,避免行政責任向刑事責任轉化 1、重視稅務稽查程序,避免行政責任向刑事責任轉化 外貿行業涉稅刑事案件的來源中稅務機關移送占據了較大比例。因此,如果企業因發票問題被稅務機關稽查,稅務稽查的結論往往決定了案件的走向,如果稅務稽查認定案件中存在行政違法行為,那么接下來就很有可能因案件涉嫌犯罪而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此時,相
67、關企業與人員將面臨巨大的刑事風險。因此,外貿企業應高度重視稅務稽查程序應對,尤其是在稅務機關已經對案件作出虛開、騙稅的定性時,企業應提高警惕,應將溝通、風險化解端口前移,與稅務機關積 第 29 頁,共 36 頁 極有效溝通,以最大程度在行政程序中化解風險,避免承擔刑事責任。2、妥善應對涉稅刑事調查,避免刑事責任風險擴散 2、妥善應對涉稅刑事調查,避免刑事責任風險擴散 一旦稽查程序應對不當,或者公安機關直接介入,外貿企業及其負責人員將面臨刑事案件程序的啟動。一旦公安機關立案著手偵查,企業應把握偵查的“黃金時期”,全面梳理涉案業務的各項財務、業務資料提供給公安機關,將能夠證明交易真實性的各項材料單
68、獨歸集并附充分說明。但在偵查階段外貿企業也要謹防偽證、妨礙作證的刑事責任風險,準確劃分刑事調查輔導與違法串供的邊界,及時聘請專業稅務律師介入應對調查,梳理案件材料,以期準確、真實的反映整個案件的事實,避免公安以及司法機關對案件整體定性產生偏差,避免刑事責任風險擴散。3、尋求專業人士幫助,以專業力量化解刑事風險 3、尋求專業人士幫助,以專業力量化解刑事風險 騙取出口退稅罪等涉稅刑事案件不僅涉及刑法的有關規定,還涉及大量稅法、會計等方面的知識,較一般經濟犯罪案件更為復雜。在具體個案的處理中,無論公安經偵機關、檢察院公訴部門還是法院刑庭法官,對于具體的涉稅問題包括稅額認定,犯罪行為的定性等缺乏專業知
69、識,只能在案件具體法律適用上的審查,而對于事實認定方面往往力不從心,甚至對稅務機關收集的證據材料照搬照用。同時,由于涉稅金額特別巨大,“案情重大、罪行嚴重”等心態會潛移默化地影響到辦案人員對犯罪構成的判斷,這些都影響了企業進行溝通的效果并增加了辯護的難度。此時,如果有稅務律師以專業人士的身份出現,對整個案件定性和量刑提出翔實有據的觀點,并輔以國內稅法、刑法專家出具的書面意見,無疑會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三)特別關注:重視業務類型,避免違規模式(三)特別關注:重視業務類型,避免違規模式 1、外綜服企業要防范成為騙稅工具的風險 1、外綜服企業要防范成為騙稅工具的風險 外綜服企業作為退稅平臺,所提供
70、的產品是“服務”,而非出口貨物,因此其關注的重點是如何為供貨企業提供更優質高效的服務,而不是出口貨物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外綜服模式快速退稅、便利出口的行業優勢易被利用,轉化為騙稅案件周期短、易得手、更隱蔽的違規“優勢”,成為間接騙稅牟利的工具。對此,外綜服企業要構建和健全好防范出口騙稅風險的“防火墻”。一是基于大數據平臺的應用,通過數據庫建立風險分析模型,達到自動預警的目的;二是逐步建立完善客戶信用監控系統,利用平臺自身的技術、數據、方法優勢,對國內供貨商 第 30 頁,共 36 頁 及國外客戶形成雙向的信用監控體系;三是建立稅企信息交流機制,外綜服企業積極向稅務機關報送業務開展中發現的涉嫌騙稅
71、信息;稅務部門提供涉嫌騙稅商品、“黑名單”企業信息,幫助其有針對性的提高風險企業和風險商品的防控能力。2、貴金屬制品、農產品外貿企業要加強風險控制 2、貴金屬制品、農產品外貿企業要加強風險控制 當前,白銀等貴金屬制品、農產品出口已經成為騙稅出口退稅行為的高發領域,因此,外貿企業如果從事白銀制品、農產品出口業務,要需格外重視出口退稅的風險管理。對于貴金屬制品出口業務,外貿企業應著重從貨物角度進行風險把控,要對貨物的成分及含量、用途、功能、市場需求、最終流向等進行把關,同時要清楚上游供貨企業及外商的經營情況,避免出口業務不合規不能退稅,或是出口業務被他人利用進行騙稅,造成自身利益損失。對于農產品出
72、口企業而言,要著重從發票角度進行風險把控,對于農產品生產、購銷、加工全鏈條上的企業,都應當及時排查潛在的虛開風險,做好有效的涉稅風險防范與隔離措施,保障企業的持續健康發展。3、嚴加防范“假自營真代理”、“四自三不見”刑事風險 3、嚴加防范“假自營真代理”、“四自三不見”刑事風險 我國嚴禁外貿企業從事“假自營、真代理”、“四自三不見”業務,因此,雖然“假自營、真代理”、“四自三不見”下外貿企業不必然構成騙稅,但外貿企業仍應提高風險防范意識,不可盲目追求利益從而鋌而走險。外貿企業可以通過加強對于業務情況的審查,在交易過程中,對貨源、質量等情況進行認真了解,做到出口商品、貨主、外商切實到位,以此避免
73、在無意識的情況下從事“假自營、真代理”“四自三不見”業務引發刑事風險。七、騙取出口退稅罪的辯護策略(一)掛靠關系下貨物真實出口并實際承擔稅負,不構成騙稅罪 七、騙取出口退稅罪的辯護策略(一)掛靠關系下貨物真實出口并實際承擔稅負,不構成騙稅罪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4 年第 39 號)及官方解讀,明確了掛靠方以被掛靠方名義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貨物,以被掛靠方為納稅人,被掛靠方作為貨物的銷售方或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的提供方,按照相關規定向受票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構成虛開發票。邊境貿易中,個人掛靠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外貿企業作為被掛
74、第 31 頁,共 36 頁 靠方為納稅人,對外開具發票符合前述規定。同時,對于掛靠的個人購買的貨物或勞務,外貿企業也應作為受票方,取得生產企業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屬于虛開發票。需要指出的是,國家稅務總局 2014 年第 39 號公告并未要求掛靠關系必須通過書面形式建立,符合掛靠方以被掛靠方名義對外從事經營活動,被掛靠方提供資質、技術、管理等方面的服務并收取一定管理費特征的,即構成掛靠關系。由于 2014 年第 39 號公告明確規定了成立掛靠關系的,不構成虛開,因此,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刑事案件中,司法機關對掛靠關系成立的不構成虛開并不存在較大爭議,更多的爭議是體現在掛靠關系是否成立的認定上,
75、而在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中,也應秉承相同的辦案思路。另外,掛靠出口業務模式與“配單配票”存在本質區別。在掛靠出口模式下,外貿企業與供貨企業簽訂合同,向供貨企業支付貨款,并取得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實際承擔了增值稅稅負,并不存在“配單配票”中利用不可退稅貨物信息騙稅的行為;并且,在掛靠出口業務模式下,出口企業建立完善的考察機制,對掛靠方進行實際經營能力的考察,并直接聯系、參與貨物采購、報關出口過程,能夠在流程中實時管控報關出口單證對應業務鏈條的實質交易真實性,與“配單配票”對于貨物未進行把關甚至無貨虛報出口有本質區別。(二)“假自營、真代理”“四自三不見”不必然構成騙稅罪(二)“假自營、真代理”“
76、四自三不見”不必然構成騙稅罪 國稅發200624 號文的出臺旨在防范和打擊騙取出口退稅的違法犯罪活動,之所以將“假自營、真代理”作為不合規行為處理,是由于“假自營、真代理”業務多與騙稅相關。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在“假自營、真代理”行為中,出口企業必然存在騙稅行為。國稅發200624 號文第三條規定:“出口企業凡從事本通知第二條所述業務之一并申報退(免)稅的,一經發現,該業務已退(免)稅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稅款不再辦理?!膀_取出口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退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上述規定可知,對于出口企業的“假自營、真
77、代理”行為,直接的處理方式為追回已退稅款,對于未退稅款不再辦理,而至于“假自營、真代理”為是否屬于行政法上的騙稅行為,以至于是否構成犯罪,則需另行判斷。關于“四自、三不見”,國稅發1992156 號文指出,在已發現的騙稅案 第 32 頁,共 36 頁 件中,除個別出口企業與不法分子勾結騙取退稅外,不少出口企業是因急功近利,違反外貿經營的正常程序,在“客商”或中間人自帶客戶、自帶貨源、自帶匯票、自行報關和出口企業不見出口產品、不見供貨貨主、不見外商(以下簡稱“四自三不見”)的情況下進行交易的。法釋200230 號文第六條則規定,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公司、企業,明知他人意欲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仍違反國家
78、有關進出口經營的規定,允許他人自帶客戶、自帶貨源、自帶匯票并自行報關,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騙取出口退稅罪)、第二百一十一條(單位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由此可見,“四自三不見”違規操作雖然容易引發騙稅行為,但是,出口企業從事“四自三不見”并不必然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其是否構成犯罪需要嚴格根據騙稅出口退稅罪的構成要件進行判斷??傊?,司法機關在無確切證據證明外貿企業從事“假自營、真代理”、“四自三不見”業務旨在騙取出口退稅或放任他人騙取出口退稅的情況下,不應認定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如果外貿企業本身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并沒有騙取國家稅款的故意,則不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三
79、)無證據證明具有騙稅故意或明知他人騙稅,不構成騙稅罪(三)無證據證明具有騙稅故意或明知他人騙稅,不構成騙稅罪 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行為人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必須主觀上具有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假報出口等騙稅行為,造成國家稅款損失。因此,律師在代理騙取出口退稅案進行辯護時,可以從主觀方面入手,論證行為人不具有犯罪的故意,或者公訴機關無證據證明行為人存在主觀故意,進而進行無罪辯護。1、不能以掛靠方具有騙稅故意就認定被掛靠方具有騙稅故意 1、不能以掛靠方具有騙稅故意就認定被掛靠方具有騙稅故意 前已述及,以掛靠方式開展經營活動在多數行業為法律所允許,掛靠方與被掛靠方對于經營業務各自發揮作用,但是并
80、不能據此認定一方存在騙稅故意,另一方就一定存在騙稅故意。尤其是對于掛靠方利用被掛靠方資質假報出口騙稅的,要想認定被掛靠方構成騙稅,需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在廣州德覽貿易有限公司、徐占偉騙取出口退稅罪案(2016)粵 01 刑初 472號)中,法院在判決中明確指出:“本案并無證據證實被告單位德覽公司主觀上明知掛靠人具有騙取出口退稅的故意,不能排除被告單位德覽公司確系被掛靠人蒙蔽的合理懷疑。公訴機關指控被告單位德覽公司、被告人徐占偉騙取出口退稅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痹摲ㄔ号袥Q清晰指出,在沒有證據證明進出口公司具有騙取出口退稅罪的主觀故意時,進出口公司不構成騙取 第 33 頁,共
81、 36 頁 出口退稅罪。2、不能以行為人之間存在退稅款分配約定而認定存在騙稅故意 2、不能以行為人之間存在退稅款分配約定而認定存在騙稅故意 在掛靠方式出口,由外貿公司申報退稅的案件中,外貿公司取得退稅款以后,無論是與掛靠方進行分配還是給予外商價格優惠或抵扣貨款,都屬于對退稅收益的再分配,符合意思自治原則,并不一定與騙稅行為相關聯,因此,辦案機關不能以行為人之間存在退稅款分配的約定就推定其存在騙稅故意。如在北京博創英諾威科技有限公司與保利民爆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2013)民提字第 73 號)中,博創公司與民爆公司簽訂合作協議,約定由民爆公司與外商簽訂設備出口合同并申報出口退稅,退稅款
82、由民爆公司全部支付給博創公司。對此,民爆公司主張該出口模式屬于假借出口企業名義出口,違反國家相關規定,合同約定無效。而最高人民法院對此表明:“關于出口退稅的問題,該案所涉出口業務項下外貿合同實際履行且已履行完畢,有真實的貨物出口,退稅主體是與外商簽訂出口貿易合同的民爆公司,民爆公司獲得出口退稅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作協議約定民爆公司在收到外貿合同項下的出口退稅款后,在五個銀行工作日內將全部退稅款支付給博創公司,是當事人之間就民爆公司依法獲得的出口退稅款再行分配的約定,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且民爆公司有權處分該筆款項。出口退稅是我國為鼓勵出口而采取的措施,本案并不存在沒有真實貨物出口而假
83、冒出口的情形,并非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情形”。而在葉某某騙取出口退稅罪案中,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杭蕭檢2016124 號)載明:經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一次,本院認為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分局認定被不起訴人葉某某主觀明知“他人意欲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證據不足,且也不能認定被不起訴人葉某某構成其他犯罪,沒有再次退回補充偵查必要,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四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葉某某不起訴。3、不能僅以行為人具有幫助行為而推定其具備騙稅故意 3、不能僅以行為人具有幫助行為而推定其具備騙稅故意 刑法“主客觀相統一
84、”之原則,要求偵查、檢察機關在查證案情時,既需要對行為人客觀的違法行為予以證實,也要求對行為人的主觀狀態(即故意或者過失)予以證明,不能僅以行為人具有客觀行為而推定其主觀狀態。例如,在宜春 第 34 頁,共 36 頁 市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宜檢三部刑不訴2021Z1 號)中,檢察機關認為“蔡某某實施了為洪某某提供了外匯并從中收取手續費的行為,客觀上對洪某某騙取出口退稅的犯罪行為提供了幫助,但從現有證據來看,難以證實蔡某某主觀上明知洪某某購買外匯系用于騙取出口退稅,無法認定蔡某某具有騙取出口退稅的故意。宜春市公安局認定的蔡某某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本C上可知,騙稅出口退稅罪
85、的構成必須具備主觀故意,而對于騙稅故意的存在,辦案機關必須提供充分的證據加以證明,不能以行為人之間存在掛靠關系或者存在退稅款分配約定就推定行為人具有騙稅故意。因此,在騙稅案件中,主觀故意是律師做無罪辯護的一大突破口。(四)高報貨物出口價格但未產生騙稅數額,不構成騙稅罪(四)高報貨物出口價格但未產生騙稅數額,不構成騙稅罪 在實踐中,高報出口價格經常作為騙取出口退稅的手段出現,由此,一旦出現高報出口價格的情況,便使人將其與騙取出口退稅相聯系。然而,高報出口價格與騙取出口退稅之間并不存在等同關系,出口退稅的依據為企業實際承擔的進項稅額,如果出現高報出口價格的情況但案件并無虛開發票情形,則不能說明行為
86、人在客觀上實施了騙稅行為,也不能表明行為人具有騙稅的主觀故意,更不會必然造成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后果。因此,高報出口價格必然構成騙取出口退稅這一刻板看法缺乏依據。在海南中漁水產有限公司、周某、袁某犯騙取進出口退稅案(2017)瓊刑終60 號)中,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出,“根據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 號)等相關國家規定中有關出口退稅的計算公式、計算方法,高報出口價格,只能增加免抵退稅額,而免抵退稅額是否可以轉化為實際退稅款,還受已繳納的增值稅額的限制,即以已繳納的增值稅額(進項稅額)為上限,不能超過已繳納的增
87、值稅額。因此,多報的退稅數額并不必然等于騙取退稅數額?!弊罱K法院認定,海南中漁水產公司、周某、袁某騙取出口退稅款 348 萬余元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懷疑,Z 公司、周某、袁某對此不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五)貨物出口各環節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構成騙稅罪(五)貨物出口各環節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構成騙稅罪 出口退稅的申報完成因涉及貨物采購(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取得)、報關出 第 35 頁,共 36 頁 口(報關單、貨運單等的取得)、收匯結匯(銀行備案單證的取得)、申報出口退稅等環節,因此,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中,辦案機關需要圍繞上述環節一一查證,并最終就指控的犯罪事實形成完整證據鏈
88、。騙取出口退稅罪的構成,必須證明行為人實施了騙稅行為,對于所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必須提供充分的證據加以證明,未能查實行為人向稅務部門申請出口退稅時,提供了虛假的增值稅發票、出口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發票等材料,不能直接認定行為人存在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行為,現有證據不能完全證實涉案公司系套取他人出口信息,不能排除涉案公司有真實出口業務的合理懷疑,不能對行為人以騙取出口退稅罪定罪。在安徽 A 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安徽 B 紡織科技有限公司、何某甲騙取出口退稅案中,潛山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潛檢刑不訴201526 號)載明:經本院審查并二次退回補充偵查后,本院仍然認
89、為安慶市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理由如下:偵查機關未能查實何某甲向國稅部門申請出口退稅時,提供了虛假的增值稅發票、出口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發票等材料,即不能直接認定安徽 A 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安徽 B 紡織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行為。偵查機關對于集裝箱號是否屬相關船務公司獨有、集裝箱號與海運提單號是否一一對應、拼柜如何出提單等問題未調取充分證據予以查實,未全面調取貨物生產商、出口商的證言,也未直接找到涉案 15 起出口業務的報關行和收貨方調取證據。即以現有證據不能完全證實安徽 A 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安徽 B 紡織科技有限公司涉案 15
90、起出口業務均系套取他人出口信息,不能排除安徽 A 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安徽 B 紡織科技有限公司有真實出口業務的合理懷疑。因此,企業應對各環節涉及資料,包括單、證、票、合同等進行梳理,就業務開展方式、出庫貨物真實性予以抗辯,律師也應對相關證據資料充分查閱,以報關單、進項發票等作為依據,逐單逐票梳理,證明出口業務真實性。(六)出口業務各環節證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當認定無罪(六)出口業務各環節證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當認定無罪 出口退稅的申報完成因涉及貨物采購(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取得)、報關出口(報關單、貨運單等的取得)、收匯結匯(銀行備案單證的取得)、申報出口退稅等環節,因此,騙取出口退稅刑事
91、案件中,辦案機關需要圍繞上述環節一一查證,并最終就指控的犯罪事實形成完整證據鏈。騙取出口退稅罪的構成,必須 第 36 頁,共 36 頁 證明行為人實施了騙稅行為,對于所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必須提供充分的證據加以證明,否則就不能對行為人以騙取出口退稅罪定罪。例如,在潛山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潛檢刑不訴201526 號)中,檢察機關認為:“偵查機關未能查實何某甲向國稅部門申請出口退稅時,提供了虛假的增值稅發票、出口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發票等材料,即不能直接認定安徽 A 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安徽 B 紡織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行為。偵查機關對于集裝箱號
92、是否屬相關船務公司獨有、集裝箱號與海運提單號是否一一對應、拼柜如何出提單等問題未調取充分證據予以查實,未全面調取貨物生產商、出口商的證言,也未直接找到涉案15 起出口業務的報關行和收貨方調取證據。即以現有證據不能完全證實安徽 A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安徽 B 紡織科技有限公司涉案 15 起出口業務均系套取他人出口信息,不能排除安徽 A 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安徽 B 紡織科技有限公司有真實出口業務的合理懷疑?!币虼?,企業應對各環節涉及資料,包括單、證、票、合同等進行梳理,就業務開展方式、出庫貨物真實性予以抗辯,律師也應對相關證據資料充分查閱,以報關單、進項發票等作為依據,逐單逐票梳理,證明出口業務真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