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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錄第 1 章總則.1第 2 章建筑技術經濟指標計算.22.1建筑面積.22.2建筑覆蓋率.102.3綠化覆蓋率.112.4建筑高度.122.5建筑棟(單元)數.142.6建筑層數.14第 3 章總平面設計.163.1總體要求.163.2建筑退線.163.3建筑日照.183.4場地規定.20第 4 章地下空間和外部空間設計.224.1地下空間設計.224.2建筑立面設計.234.3建筑屋面設計.244.4玻璃幕墻.254.5市政道路上方跨街建(構)筑物.25第 5 章建筑分類設計.275.1建筑分類設計通用規定.275.2公共配套設施.295.3住宅建筑.315.4宿舍建筑.345.5商業建
2、筑.355.6辦公建筑.385.7新型產業建筑.395.8廠房.415.9倉庫.435.10物流建筑.445.11軌道交通車輛基地上蓋綜合開發.445.12停車庫.45第 6 章附則.47附錄 A名詞解釋.48A.1建筑通用空間名詞.48A.2建筑部件名詞.50A.3建筑容量名詞.50附錄 B主要技術經濟指標表.53附錄 C核減建筑面積指標速查表.541第 1 章 總 則第 1 章 總則1.1.11.1.21.1.31.1.4為實現建設現代化國際大都市的目標,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提高城市規劃建設水平,提升建筑品質,推進建筑設計和規劃管理的標準化和規范化,根據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
3、則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本規則以國家和廣東省、深圳市的有關標準及規范為基礎依據,參照超大城市同類技術標準與規定,結合深圳的城市發展目標和實際情況制定。建筑設計應符合經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和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以下簡稱規劃主管部門)核準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規劃設計要點)。深圳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的建筑設計規劃管理,適用本規則(深汕特別合作區參照執行)。2深圳市建筑設計規則第 2 章 建筑技術經濟指標計算2.1建筑面積2.1.1 地上核增建筑面積核定符合以下要求的地上建筑空間,可計入地上核增建筑面積。2.1.1.1
4、城市公共通道建筑樓層(包括首層)內,根據規劃要求設置的,或者為了與地鐵站、高鐵站、公交首末站等城市公共交通設施聯系而設置的,24 小時(或公共交通運營時間段內)免費向所有市民開放的城市公共通道,并符合以下條件:(1)車行公共通道凈寬不小于 4m,凈高不小于 5m;(2)人行公共通道凈寬不小于 3.5m,梁底凈高不小于 3.6m。城市公共通道專用的樓梯、電梯、自動扶梯、前室、走道、門廳等可計入地上核增建筑面積。2.1.1.2 架空公共空間建筑首層架空或其他樓層與城市公共通道連通的部分架空,24 小時免費向所有市民開放,梁底凈高不小于 3.6m。2.1.1.3 騎樓下方空間沿街或沿城市公共通道一側
5、,符合以下條件的騎樓下方空間:(1)騎樓凈寬不小于 2.4m,梁底凈高不小于 3.6m,且凈空范圍內無突出的柱、門、窗、招牌、臺階等;(2)騎樓凈空范圍內無任何形式的結構連梁或連板;(3)騎樓沿街側可按需設置結構柱。2.1.1.4 架空停車場3第 2 章 建筑技術經濟指標計算(1)建筑首層或塔樓底層架空(整層或局部)的公共或共用停車場。其他樓層架空的公共或共用停車場,其層高不大于 3.9m。(2)架空停車場專用圍合的樓梯、電梯、自動扶梯、前室、門廳、通道(含坡道)、設備用房(含風井)等建筑空間,其中設備用房(含風井)計入核增的建筑面積不大于該層架空停車場核增建筑面積的 2%。(3)架空停車場單
6、個機動車停車位建筑面積應符合表 2.1.1.4 的要求:表 2.1.1.4 架空停車場機動車停車位建筑面積(按層計算)停車位數量 n(輛)n 100100n300 300n500n 500停車位建筑面積(/輛)52 47 42 372.1.1.5 消防避難層、消防避難空間民用建筑及新型產業建筑的樓層內,按消防規范要求的最大間隔高度設置的層高不大于 6.0m 的避難層中,滿足以下條件的空間:(1)利用塔樓底層或裙房屋面做避難層時,專用于消防避難的建筑空間;(2)除 2.1.1.5(1)外的消防避難層,包括避難空間及樓梯、電梯、前室、走道、設備用房(含風井)等。2.1.1.6 架空綠化、架空休閑(
7、1)民用建筑及新型產業建筑首層或塔樓底層架空(整層或局部)、其他樓層整層架空的公共綠化或公眾休閑活動空間,梁底凈高不小于 3.6m。(2)住宅、宿舍建筑,除建筑首層或塔樓底層以外的其他樓層局部架空的公共綠化或公眾休閑活動空間,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每層每個交通單元內的戶數不少于 3 戶。架空空間在樓層內集中設置,每棟(單元)不大于一處,且與公共交通空間直接相鄰。4深圳市建筑設計規則架空空間高度不少于 3 個標準層,且架空范圍內無水平方向的結構連梁或連板。架空空間進深不小于 3m、面寬不小于 6m。(3)除上款以外的民用建筑及新型產業建筑,除建筑首層或塔樓底層以外的其他樓層局部架空的公共綠化或公眾休
8、閑活動空間,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架空空間進深不小于 6m、面寬不小于 9m,梁底凈高不小于 3.6m。(4)民用建筑及新型產業建筑的樓層內,與 2.1.1.5 所述消防避難空間結合設置的架空公共綠化或公眾休閑活動空間。(5)架空綠化、架空休閑專用的樓梯、電梯、自動扶梯、前室、門廳、通道(含坡道)等建筑空間。(6)民用建筑及新型產業建筑除建筑首層或塔樓底層以外的樓層中,計地上核增建筑面積的消防避難層、消防避難空間及架空綠化、架空休閑空間的總建筑面積,應符合以下要求:建筑高度不大于 100m 時,不大于所在棟(單元)總規定建筑面積的 5%;建筑高度大于 100m 且不大于 200m 時,不大于所在棟
9、(單元)總規定建筑面積的 10%;建筑高度大于 200m 時,不大于所在棟(單元)總規定建筑面積的12%。2.1.1.7 風雨連廊建筑首層或塔樓底層連通樓棟(單元)間無圍護結構的連廊,凈寬不小于1.5m,梁底凈高不小于 3.0m。2.1.1.8 社區體育活動場地及其專用交通空間社區體育活動場地若設置游泳池,其設備、衛生間、更衣室等輔助用房總面積不大于 150 時,可計入核增建筑面積。社區體育活動場地設置在裙房屋頂、場地有高差時,其專用的樓梯、電梯、5第 2 章 建筑技術經濟指標計算自動扶梯、前室、走道、門廳等建筑空間。2.1.1.9 架空盤道、車道、坡道廠房、倉庫、物流建筑、倉儲式商業建筑、車
10、輛基地上蓋建筑設置的對外開敞面的長度不小于架空空間水平周長的 1/4 的架空盤道、車道、坡道。2.1.1.10 防墜物雨篷下方空間防止物體墜落傷人的雨篷下方空間。2.1.1.11 屋面樓電梯間及機房局部突出屋面,水平投影面積之和占屋面平面水平投影面積不大于 1/4 且高度不大于 12m 的樓梯間、電梯機房、水箱間、人防報警間、設備設施用房等。2.1.1.12 變配電房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規劃設計要點)未單列出變配電房指標時,配建的變配電房可計入核增建筑面積。2.1.1.13 穿越非住宅樓層的核心筒住宅建筑穿越非住宅樓層,該區間內為住宅服務的樓梯、電梯、前室、設備管井、風井等建筑空間(住宅大
11、堂層或裙房屋面的塔樓底層除外)。2.1.1.14 垃圾收集房(間)設置于地上的垃圾收集房(間)。2.1.2 地下核增建筑面積核定符合以下要求的地下建筑空間,可計入地下核增建筑面積。2.1.2.1 城市公共通道地下空間內根據規劃要求設置的,或者為了與地鐵站、高鐵站、公交首末站等城市公共交通設施聯系而設置的,24 小時(或公共交通運營時間段內)免費向所有市民開放的城市公共通道,并符合以下條件:6深圳市建筑設計規則(1)人行連通通道凈寬不宜小于 6m,凈高不宜小于 3m;帶商業的人行連通通道凈寬不宜小于8m,凈高不宜小于3.5m,局部節點最小凈高不應小于2.5m。(2)不同地塊之間地下機動車連通通道
12、應保證雙向通行,凈寬不宜小于7m;人車混行連通通道凈寬不應小于 9m,并采用護欄分隔。城市公共通道專用的樓梯、電梯、自動扶梯、前室、走道、門廳等建筑空間。2.1.2.2 架空公共空間地下室樓層內與城市公共通道及室外空間連通,24 小時免費向所有市民開放,梁底凈高不小于 3.6m。2.1.2.3 架空綠化、架空休閑民用建筑及新型產業建筑地下室樓層內與室外空間連通的公共綠化或公眾休閑活動空間,梁底凈高不小于 3.6m。2.1.2.4 附屬公用設施用房(1)人防、公用設備用房(水泵房、發電機房、變配電房、通信機房、鍋爐房、空調機房、制冷機房等)、公用或共用停車庫等。(2)防災、防護工程,以及為其獨立
13、使用的材料存儲室等。(3)到達上述空間所必需的地下交通空間,包括樓梯、電梯、自動扶梯、前室、走道、門廳等。2.1.2.5 軌道交通附屬設施軌道交通附屬設施進入其他地塊時,軌道交通專用的樓梯、電梯、自動扶梯、前室、走道、出入口、風亭、進出風口等。2.1.2.6 供地下核增空間出地面的公共交通、風井等必要輔助空間。2.1.2.7 垃圾收集房(間)設置于地下或半地下的垃圾收集房(間)。7第 2 章 建筑技術經濟指標計算2.1.3 地上規定建筑面積核定不符合 2.1.1 規定情形的其他地上建筑空間,應計入地上規定建筑面積。2.1.4 地下規定建筑面積核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地下建筑空間,應計入地下規定建筑面
14、積。2.1.4.1 不符合 2.1.2 規定情形的其他地下建筑空間。2.1.4.2 住宅中為兩戶及以下使用的地下室建筑空間。2.1.4.3 如地下軌道交通空間在軌道交通運營時段內免費向所有市民開放,該地下空間的商業(不得轉讓)及公共服務配套設施的規定建筑面積,可按套內建筑面積計算。2.1.5 核減建筑面積核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建筑空間,應計入核減建筑面積。2.1.5.1 超過規定限值或未按規定設置的內天井計入核減建筑面積未按規定設置的內天井,其按層計算的投影面積全部計入核減建筑面積。2.1.5.2 超過規定限值或未按規定設置的室內透空空間計入核減建筑面積(1)錯層式住宅、復式住宅(套內建筑面積 9
15、0)套內,以及辦公、商業、新型產業、廠房內設置的室內透空空間,其按層計算的總投影面積超過相應規定限值時,需按下式計算地上核減建筑面積:核減建筑面積室內透空空間按層計算的總投影面積室內透空面積限值公式 1(2)上述室內透空空間內如有任何形式的結構連梁或連板,該室內透空空間透空部分的投影面積(不含透空空間內已計建筑面積的部分)全部計入核減建筑面積。(3)復式住宅(套內建筑面積 90)、宿舍建筑套內,以及倉庫、物流8深圳市建筑設計規則建筑內設置的所有室內透空空間,其按層計算的總投影面積全部計入核減建筑面積。室內透空空間按層計算的總投影面積為地上各層(包括一層)樓板挖空部分投影面積之和。(4)整層作為
16、門廳、中庭、大堂(含空中大堂)、多功能廳、會議廳(會議室)、商業影廳、宴會廳、兒童游樂廳、設備用房及其專用的交通及附屬空間時,當其層高超過規定限值,也可視為室內透空空間,按照以下公式折算透空面積:室內透空面積=整層水平投影面積(實際層高-層高限值)/該層層高限值(備注:層高限值依據透空區域各建筑功能確定)(5)同時服務于不同功能區的共用大堂等區域設置室內透空時,按使用大堂主要建筑功能(面積最大的建筑功能),計入該建筑功能的室內透空面積。超過規定限值或未按規定設置的室內透空空間計入核減建筑面積。2.1.5.3 建筑層高超過規定限值計入核減建筑面積商業、辦公、新型產業、廠房、倉庫、物流建筑層高(包
17、括屋面構架、幕墻、女兒墻等屋頂構件圍合空間的層高)超過相應規定限值時,需按下式計算核減建筑面積:核減建筑面積(超高空間層高-層高限值)/層高標準值 超高空間投影面積公式 2住宅、宿舍等居住建筑層高(包括屋面構架、幕墻、女兒墻等屋頂構件圍合空間的層高)超過相應規定限值時,需按下式計算核減建筑面積:核減建筑面積=(超高空間層高-層高限值)/層高標準值(不足一層按照一層計算)超高空間投影面積公式 39第 2 章 建筑技術經濟指標計算(1)超高空間投影面積以建筑物墻中線計算。(2)建筑面積應分別對應地上或地下規定建筑面積指標中核減。(3)當超高空間內層高不一致時,超高空間層高取其中最大層高值。(4)除
18、避難層、結構轉換層以及確需設置的上下不同功能區(包括酒店客房層與非客房層)之間設置的公共管線轉換層外,層高小于 2.2m 的空間與相鄰下層合計為一層。(5)當同一樓層內有層高限值不同的建筑功能時,各建筑功能空間的層高限值按其不同的功能區間分別計算。同一棟建筑的六層及以下樓層,當同一樓層內某一建筑功能建筑面積占該層總建筑面積比例超過 80%時,其他建筑功能空間(不含居住建筑)的層高限值可統一按其層高限值計算。(6)建筑首層或裙樓屋頂層用于公共綠化種植(含管線敷設)的覆土層厚度不超過 1.5m,且建筑首層或塔樓底層室內地面完成面高出相鄰室外覆土層表面不超過0.3m時,建筑首層或塔樓底層層高可由室內
19、地面完成面起算。(7)用于公共綠化種植(含管線敷設)的覆土層厚度不超過 1.5m 時,位于主體結構外的風井、水井、電井、燃氣井、排煙井、煙道等的層高可由地面完成面起算。2.1.5.4 超過規定限值或未按規定設置的陽臺計入核減建筑面積(1)住宅、宿舍、辦公、商業、新型產業建筑、廠房內設置的計一半面積的陽臺,其總投影面積超過相應規定限值時,還需按下式另行計算核減建筑面積:核減建筑面積(陽臺總投影面積-陽臺面積限值)2公式 4(2)倉庫及物流建筑內設置的計一半面積的陽臺(含公共陽臺),按其規定建筑面積的 1 倍另行計算核減建筑面積。10深圳市建筑設計規則2.1.6 半地下室建筑面積核定半地下室樓層頂
20、板露出室外地面高度大于 1.5m 的區域,用于 2.1.2 所述功能時,該層的建筑面積計入地下建筑面積,并按地下室相關要求控制。用于非 2.1.2 所述功能時,該層內用于非 2.1.2 所述功能的建筑面積計入地上建筑面積,并參照地上建筑相應功能及其相對于室外地面所在樓層的相關要求控制;該層內用于 2.1.2 所述功能的建筑面積計入地下建筑面積,并按地下室相關要求控制。2.2建筑覆蓋率2.2.1 建筑基底面積2.2.1.1 平地建筑基底面積為建筑首層柱及圍護結構等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坡地建筑基底面積為半地下室露出地面部分與建筑首層柱及圍護結構等直接接觸地面部分的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之和。2.2
21、.1.2 地下車庫的坡道,其無上蓋部分不計入建筑基底面積。2.2.1.3 建筑圍護結構水平投影外的架空城市公共通道,底面與其水平投影范圍內室外地面之間的最小凈高差大于 5m 時,其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可不計入建筑基底面積。2.2.1.4 建筑圍護結構水平投影外的風雨連廊,其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可不計入建筑基底面積。2.2.1.5 半地下層停車庫頂板上方或首層停車庫(層高不超過 4m)頂板上方,提供作露天公共綠化或公眾休閑活動場地的部分,其水平投影面積可不計入建筑基底面積。2.2.1.6 位于建筑圍護結構水平投影外部獨立設置的地鐵出入口、其他地下公共交通出入口的專用雨篷(棚)、室外樓梯、外走廊等
22、,其水平投影面積不計入建筑基底面積。2.2.2 塔樓建筑基底面積11第 2 章 建筑技術經濟指標計算計算二級建筑覆蓋率時,塔樓建筑基底面積為高層或超高層的自然層建筑外墻或結構外圍的最大水平投影面積。2.3綠化覆蓋率綠化覆蓋率是指地塊內各類綠化種植(地面綠地、屋頂綠地、屋頂綠化和架空綠化)的水平投影面積按相應系數折算后之總和與地塊建設用地面積的比率。2.3.1 綠化覆蓋率計算綠化覆蓋率(綠地面積折算綠地面積)/建設用地面積 100%2.3.2 綠地面積綠地面積包括綠地種植覆土的水平投影面積,以及綠地范圍內符合規定要求的部分硬質景觀和水體景觀的水平投影面積。綠地包括地面綠地和屋頂綠地。2.3.2.
23、1 地面綠地地面綠地是指上、下方均無建、構筑物(不含陽臺、雨篷等懸空建筑)遮擋,地面覆蓋種植土,適于栽植包括深根性喬木在內的各類植物的用地。2.3.2.2 屋頂綠地屋頂綠地是指方便行人出入,且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屋頂綠化:(1)上方無建、構筑物(不含陽臺、雨篷等懸空建筑)遮擋。(2)上方種植覆土厚度均不少于 1.5m。(3)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開放邊長(即覆土斷面與實土相接的邊長)不小于1.5m 厚度的覆土綠化周長的 1/3,且開放邊外側實土范圍不小于 3m。2.3.3 折算綠地面積折算綠地面積包括屋頂綠化、架空綠化按規定折算后的面積。12深圳市建筑設計規則折算綠地面積綠化面積 折
24、算系數綠化面積是指屋頂綠化或架空綠化種植覆土的水平投影面積。2.3.3.1 屋頂綠化和架空綠化屋頂綠化包括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屋頂綠化(2.3.2.2 所述屋頂綠地除外),以及地上建筑的屋頂綠化。架空綠化包括建筑首層、塔樓底層及其他樓層的架空綠化。2.3.3.2 折算系數依據種植覆土厚度,綠化面積的折算系數見下表:覆土厚度 d(m)d 0.10.1d0.3 0.3 d 0.5 0.5 d 1 1 d 1.5d 1.5折算系數0.00.10.30.50.70.92.3.3.3 屋頂綠化覆土厚度 1 米及以上的集中連片(綠化面積超過 400 平方米且平均寬度超過 8 米)的花園式屋頂綠化,額外按其面
25、積 10%獎勵計入折算配套綠化用地面積。2.3.4 硬質景觀和水體景觀(1)綠地或綠化范圍內寬度小于 2.5m 的人行步道可視為綠地或綠化,其水平投影面積可計入綠地或綠化面積。(2)綠地或綠化范圍內的硬質景觀(如鋪裝及亭、臺、榭等園林小品)、水體景觀(不包含生產水池),其水平投影面積不超過該層綠地或綠化水平投影面積 30%的部分,可計入綠地或綠化面積。2.4建筑高度2.4.1 特殊控制區建筑高度2.4.1.1 特殊控制區建筑高度包括:(1)位于機場、導航臺、電臺、廣播電視、電信、微波通信、氣象臺、衛13第 2 章 建筑技術經濟指標計算星地面站、軍事要塞工程等周圍,且處在各種技術作業控制區范圍內
26、。(2)位于國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保護區、歷史文化街區、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歷史建筑等保護規劃區內。2.4.1.2 機場、導航臺、電臺、廣播電視、電信、微波通信、氣象臺、衛星地面站、軍事要塞等設施的技術作業控制區內及機場航線控制范圍內的建筑物,其控制高度應符合有關凈空高度限制的規定。2.4.1.3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保護區、歷史文化街區、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歷史建筑等保護規劃區內的建筑,建筑高度應按建筑物室外設計地坪至建(構)筑物最高點計算。2.4.2 位于非特殊控制區范圍內的平屋頂建筑高度位于非特殊控制區范圍內的平屋
27、頂建筑高度按建筑物室外設計地坪至建筑物女兒墻頂點的高度計算,無女兒墻的建筑應按至其屋面檐口頂點的高度計算,無檐口的建筑計算至屋面的建筑完成面,但滿足以下條件的屋頂突出物可不計入建筑高度:(1)局部突出屋面,水平投影面積之和占屋頂平面水平投影面積不超過1/4 且高度不超過 12m 的樓梯間、電梯機房、水箱間等輔助用房。(2)突出屋面的通風道、煙囪、通信設施等及空調冷卻塔等設備。(3)高度不超過限值的屋面構架及用以遮擋屋頂設備等屋頂突出物的幕墻。(4)高度不超過 1.5m 的實體女兒墻。2.4.3 位于非特殊控制區范圍內的坡屋頂建筑高度當屋面坡度小于等于 45 度時,坡屋頂建筑高度按建筑物室外設計
28、地坪至檐口頂部高度計算;當屋面坡度大于 45 度時,坡屋頂建筑高度按建筑物室外設計地坪至屋脊頂部高度計算。14深圳市建筑設計規則2.4.4 當同一棟建筑物有多種屋面形式時當同一棟建筑有多種屋面形式,建筑高度應分別計算后取其中最大值。2.4.5當場地地坪高度不同時2.4.5.1 當建筑周邊室外地面標高不一致時,建筑高度從計入地面以上層數的半地下室及地面層建筑外墻(或結構外圍)接觸室外地面(或地下室頂板面)的最低點處起算。2.4.5.2 當同一棟建筑存在多個室外設計地坪時,建筑高度應分別計算后取其中最大值。2.5建筑棟(單元)數2.5.1建筑的棟數按照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積測繪技術規范相關要求劃分。同
29、一棟建筑中的不同建筑塔樓各自視為一個單元。2.5.2樓棟序號一般用阿拉伯數字表示(如 1 棟、2 棟),單元序號一般用中文數字表示(如一單元、二單元)。樓棟或單元序號應為連續的數字。2.5.3建筑總平面圖中應標注建筑物樓牌號預編號。樓牌號必須使用阿拉伯數字,數字后中文字符統一使用“棟”。根據建設工程整體規劃布局有序編號,不應跳號、重號。如并列多排的樓棟群,可從主要出入口開始以“之”字形依次編設。2.6建筑層數2.6.1 一般規定按層高不小于 2.2m 的樓板結構分層計算層數,不包括 2.4.2(1)規定不計入建筑高度的層數。樓層序號必須連續。2.6.2 建筑物內各層的層數排列2.6.2.1 最
30、上層地下室所在樓層稱為地下一層,其樓板以下相鄰地下室樓層稱為地下二層,以此類推至地下室最低層數。15第 2 章 建筑技術經濟指標計算2.6.2.2 最上層半地下室所在樓層稱為半地下一層,其樓板以下相鄰半地下室樓層稱為半地下二層,以此類推至半地下室最低層數。2.6.2.3 坡地建筑半地下一層或平地建筑地下一層頂板以上相鄰樓層的最低室內地面設計標高為正負零,該層稱為一層或首層。一層或首層頂板以上稱為二層,以此類推至建筑物最高層數。2.6.2.4 建筑各層之間如設有夾層,則該層不計入層數排列;但建筑物內設有中庭或透空的,其四周樓層仍按 2.6.2.3 規定排列。2.6.2.5 錯層建筑,以標高為正負
31、零的樓層(一層或首層)為標準,第二層樓面標高以下的層數為一層或首層(不同標高的樓層應分別注明標高),層數的標注方法按此規則類推。16深圳市建筑設計規則第 3 章 總平面設計3.1總體要求3.1.1總平面設計應綜合考慮地形地貌、水文地質、氣象條件、日照采光、防災避難、環境噪聲等因素,依據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條件和使用功能要求,結合有關規范、標準,合理組織安排場地中各構成要素之間的關系。3.1.2總平面圖應準確、真實地反映用地周邊至少 50m 范圍的現狀和規劃情況(包括:地形地貌、現有建筑、規劃用地性質、開發強度)以及片區交通、市政公用設施情況。3.1.3建設用地的基地出入口、內部道路、公共空間、活
32、動場地、建筑主要出入口等應按國家和深圳市有關規定做好無障礙設計。3.1.4確需分期建設的項目,或者有分期計劃的公共服務設施項目(如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等),應根據其規模、進度以及公共配套設施等情況合理分期,并在總平面圖上明確標注各期范圍、指標等。前期的交通、消防、設施等應滿足使用要求。3.1.5除軍事設施、中小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保密工程及有特殊管理要求的工程,一般不宜設置圍墻。除重要安防考慮外,圍墻應采用通透式或綠籬等形式,宜結合景觀一體化設計,并應滿足以下要求:(1)圍墻的設置應不影響城市規劃,不影響用地內現狀或規劃公用道路的建設實施和通行使用,不影響相鄰地塊(或小區)合理、必要的交通
33、組織。(2)圍墻的基礎及地上部分均不應逾越用地紅線。(3)圍墻應通透、美觀,底部實體部分高度不應超過 0.4m。3.2建筑退線建筑退線距離應符合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規劃17第 3 章 總平面設計設計要點)。有特別管制或安全防護要求的(如高壓線、輸油管、輸氣管、軌道交通等),應符合相關規定。3.2.1 地上建筑退線3.2.1.1 地上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包括門廊、地塊內部連廊、陽臺、室外樓梯,及不滿足 3.2.1.2(1)規定的懸挑雨篷、遮陽板、屋頂挑檐等)的水平投影外緣不應逾越建筑控制線。3.2.1.2 以下情況允許突出建筑控制線,但不應逾越建設用地紅線:(1)距離室外地面凈
34、高 4.5m 以上,突出建筑控制線不超過 3m 的懸挑雨篷、遮陽板、屋頂挑檐等。(2)投影面積不大于 4 且出地面高度不大于 2m 的地下室風井,以及投影面積不大于 30 且圍護實體墻高度不大于 0.5m 的地下室無頂蓋樓梯、坡道可突出建筑控制線設置,但退建設用地紅線距離不宜小于 3m。(3)建筑面積不大于 10 且建筑高度不大于 6m 的門衛房、環衛設施建筑,其正投影外緣退建設用地紅線距離不應小于 1m。(4)根據規劃要求設置的跨越市政道路的或與相鄰地塊連接的空中連廊。(5)自行車棚退建設用地紅線可為 0m(以下簡稱“零退線”)。3.2.2 地下室退線3.2.2.1 地下室外墻面(柱外緣)退
35、建設用地紅線距離不應小于 3m。3.2.2.2 有特殊規劃要求(如整體開發)的地塊,在滿足消防、地下管線布置、人防疏散、基坑支護和基礎施工等技術要求的前提下,經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地下室可適當減少退線。3.2.2.3 基礎等永久性構件不應逾越建設用地紅線。3.2.2.4 規劃允許相鄰地塊的地下室連通時,連通處可零退線。3.2.2.5 半地下室頂板面高出室外地面大于 1.5m 時,按地上建筑退線要求控制。18深圳市建筑設計規則3.2.3 其他3.2.3.1 建設用地進入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或規劃控制區、預警區時,應符合軌道安全保護及規劃控制管理相關規定。3.2.3.2 建設用地附近有歷史建筑或不可移
36、動文物的,應符合有關退讓、保護要求。3.2.3.3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規劃設計要點)或經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允許在市政道路設置地上、地下建筑連接體時,連接部分可零退線。3.2.3.4 建設用地內道路、地面露天停車場、綠化等允許突出建筑控制線,但不應逾越建設用地紅線。3.3建筑日照本章節中“有法定日照要求的建筑”簡稱為“日照需求建筑”,“可能對有法定日照要求的建筑造成遮擋的建筑”簡稱為“日照遮擋建筑”。3.3.1 建設項目有以下情形的均應進行日照分析(1)擬建建筑對用地內其他擬建日照需求建筑產生日照遮擋影響。(2)擬建建筑對周圍已建、在建或已通過方案設計核查待建日照需求建筑產生日照遮擋影響。(3
37、)周圍已建、在建或已通過方案設計核查待建的建筑對擬建日照需求建筑產生日照遮擋影響。(4)因建筑設計方案調整,致使日照需求建筑的位置、外輪廓、戶型、窗戶等改變,或日照遮擋建筑的位置、外輪廓改變的,應對調整后的方案重新進行日照分析。3.3.2 日照分析技術要求(1)需進行日照分析的建設項目應提交日照分析圖作為規劃主管部門審批的依據。(2)進 行 日 照 分 析 時 深 圳 市 區 地 理 位 置 取 東 經 114 06、北 緯19第 3 章 總平面設計22 33,深汕特別合作區地理位置取東經 114 59、北緯 22 50。(3)日照分析的有效日照時間帶:冬至日、大寒日均為 8 時至 16 時(
38、真太陽時)。(4)日照分析的時間間隔不應大于 5 分鐘。3.3.3 日照分析方法及影響因素(1)對于日照需求建筑,在有效日照時間帶采用“多點沿線分析”的方法沿建筑外墻線分析日照狀況;對于有日照需求的綠地及活動場地等采用“多點分析”或“等時線分析”的方法分析日照狀況。(2)自然山體的遮擋影響可不納入計算,但是開挖山體形成的擋土墻等永久性地勢高差應納入日照分析;除高度 4m 及以上的實體高圍墻外,其他圍墻一般不作為日照分析的主體。(3)日照分析的計算高度取最底層有日照要求的房間距室內地坪標 0.9m 高處,與實際外窗窗臺高度無關。各計算建筑間的地坪高差須納入計算。(4)無論是一般窗戶或凸窗,日照基
39、準面均是外窗與外墻相交的洞口,即室內主要空間獲得日照的界面。(5)兩側均無隔板遮擋的凸陽臺,計算基準面為陽臺門所在外墻面;形式復雜的陽臺難以確定計算基準面時,取陽臺日照較好的基準面為計算基準面。(6)外窗寬度大于1.8m時,可選取日照有利的1.8m寬度計算;寬度小于0.6m時,不應作為符合日照要求的窗洞口納入日照分析。(7)日照分析及建筑高度計算時,應綜合考慮檐口、女兒墻、屋面構架、太陽能板等造成遮擋的部分并納入計算。3.3.4 日照分析標準(1)住宅建筑:住宅建筑日照標準為大寒日 3 小時或冬至日 1 小時,舊區改建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于大寒日日照 1 小時的20深圳市
40、建筑設計規則標準。住宅間距應滿足上述日照標準;住宅單體設計應保證每套住宅至少有一個居住空間能獲得冬季日照。(2)老年人居住建筑及照料設施的居室:不應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準。(3)托兒所、幼兒園:活動室、寢室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區域,冬至日底層滿窗日照不應少于 3 小時的標準。(4)中小學校:普通教室冬至日滿窗日照不應少于 2 小時的標準;至少應有 1 間科學教室或生物實驗室的室內能在冬季獲得直射陽光。(5)舊區改建項目和既有建筑改擴建項目(既有住宅建筑加裝電梯除外):改擴建前,其周邊現狀日照需求建筑原有日照標準已不能滿足 3.3.4(1)(4)規定的,改擴建項目的建設應不再降低或惡化周邊現狀日
41、照需求建筑的原有日照標準。3.4場地規定3.4.1 公共空間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公共空間應與建設用地周圍的城市空間密切聯系形成有機整體。3.4.1.1 公共空間的設計應遵循開放可達的原則,為社區居民(含小區外的居民)的使用提供便利,其寬深比、深寬比均不應大于 4(自然景觀地帶沿線設置的帶型公共空間,其寬深比可不受該限制)。3.4.1.2 規劃要求占地面積不超過 1000 的公共空間應集中設置;占地面積超過1000 的公共空間,為方便居民活動可分設,但每個公共空間占地面積不應小于 500。3.4.1.3 建筑架空層作為公共空間時屬于室內型公共空間,其凈高應不小于 3.6m,保證與周邊有良好的交通聯系
42、。21第 3 章 總平面設計3.4.1.4 利用建筑退線部分設置的公共空間,其計入面積不宜超過公共空間總面積的30%(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規劃設計要點中零退線的項目除外);室內型公共空間,其計入面積不宜超過公共空間總面積的 50%。3.4.2 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3.4.2.1 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原則上應在建設用地紅線內解決。3.4.2.2 因場地限制需利用建設用地紅線外市政道路及其他用地設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時,應與相關主管部門或單位溝通并符合其管理要求。3.4.3 場地豎向3.4.3.1 豎向設計應充分利用原始的地形、地貌,形成項目特色。應根據周邊市政道路標高、場地的地形地貌合理確定場地標高
43、,減少土石方開挖量,盡量實現就地土石方平衡。3.4.3.2 當沿街建筑底層為商業、辦公、公共服務等功能時,場地與市政人行道宜平順銜接。3.4.3.3 沿江、河、湖、海岸或受洪水、潮水、內澇威脅的地區,場地豎向設計應滿足防洪(潮)及排澇要求,否則應采取相應的措施。3.4.4 場地防護3.4.4.1 擋土墻、護坡宜設置在用地紅線內,與建筑物的距離應滿足安全要求。3.4.4.2 中小學、托幼活動場地及人流密集場所毗鄰建筑物外墻時,應采取防高空拋(墜)物措施。22深圳市建筑設計規則第 4 章 地下空間和外部空間設計4.1地下空間設計4.1.1 總體要求4.1.1.1 地下空間設計應符合地下軌道交通安全
44、保護及建設運營的相關要求,加強以軌道交通樞紐和城市功能中心為核心的地上地下空間一體化綜合利用。4.1.1.2 地下空間設計應落實生態、文物、歷史建筑、古樹名木等資源的保護要求。4.1.1.3 在集中開發的區域,鼓勵地下空間整體開發利用。4.1.1.4 地下空間公共區域應符合無障礙設計要求。4.1.2 地下空間覆土市政道路下方的覆土厚度應滿足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市政道路地表下市政管線和管廊的敷設要求。4.1.3 地下空間的連通建設項目應按規劃要求預留地下空間連通工程的接口。地下城市公共通道的設計應符合 2.1.2.1 要求,有特殊車輛通行要求的地下城市公共通道,應滿足特殊車輛通行的凈寬和凈高
45、要求。4.1.4 地下空間功能4.1.4.1 地下教育、科研建筑(1)托兒所、幼兒園的生活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不應設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內。(2)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地下空間(停車庫、設備用房等),其出入口、行車區域以及排風排煙設施不應設置在幼兒可到達的區域;非托兒所、幼兒園專用的地下空間,其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管井等出地面附屬設施不應進入托兒所、幼兒園地上建設用地紅線范圍。23第 4 章 地下空間和外部空間設計(3)教育、科研建筑的體育場館、多功能廳、圖書館(室)等用房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樓層。4.1.4.2 地下文化娛樂、地下體育建筑地下文化娛樂、地下體育建筑不應設置在
46、地下三層及以下樓層。4.1.5 地下空間附屬設施4.1.5.1 地下空間出地面的附屬設施(出入口、疏散樓梯、通風口、采光井、泄爆口、風亭等)應與周邊環境相協調,宜與周邊建構筑物、景觀一體化設計。4.1.5.2 軌道交通附屬設施(出入口、疏散樓梯、通風口、采光井、風亭等)宜與相鄰公共建筑合建。4.1.5.3 位于公共綠地內的附屬設施宜減小體量,做好消隱措施。4.1.5.4 相鄰地塊地下空間整體開發時,地下建筑出入口可統籌設置。4.2建筑立面設計4.2.1 總體要求建筑立面設計應當結合深圳市地域、氣候特點,綜合考慮城市景觀、建筑周邊環境、建筑性質和使用功能等因素,打造具有深圳特色的城市和建筑風貌。
47、4.2.2 城市設計要求城市設計對建筑立面有要求的,建筑立面設計應當符合城市設計相關要求。4.2.3 建筑色彩建筑色彩應結合城市景觀、場地環境、使用功能等因素,體現地方特色,與周邊建筑和環境相協調,達到和諧統一的整體視覺效果。4.2.4 建筑立面附屬設施4.2.4.1 供幕墻使用的擦窗及維護設備,宜進行遮蔽隱藏,避免影響建筑物整體外觀。4.2.4.2 建筑沿街立面不宜裝設空調室外機,如需設置應滿足以下要求:24深圳市建筑設計規則(1)應統籌空調室外機位置,進行遮蔽隱藏,做到美觀、整齊、易于維修檢查。(2)在人行道及主要人員出入口處均應設置防墜物設施。4.2.4.3 建筑物沿街立面的進出風口應按
48、其技術要求,分類整理、統一定位布設,并與建筑物立面統一設計。4.3建筑屋面設計4.3.1 特殊屋頂造型對于創新建筑屋頂造型設計,形成良好城市天際線的建設項目,其突出屋面的構架、幕墻等的高度可結合屋頂造型需要設置,該空間不計核減建筑面積(居住建筑除外)。主要包括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建設項目:(1)建筑高度大于 200m 的建筑。(2)城市設計確定的標志性建筑或文化、體育、教育等公共服務類建筑。(3)在高度 50m 以下的建筑屋頂設置屋頂綠化,產生良好的景觀效果,保障公共性、開放性、可達性,且出屋面的構架、幕墻高度不超過 5m 的建設項目。4.3.2除 4.3.1 條規定外的建筑,當建筑高度符合以下
49、情況時,參照 2.1.5.3公式 2、公式 3 計算地上核減建筑面積(層高標準值為 2.2m)。(1)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的建筑(含高層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的裙房),其突出屋面的構架、幕墻等的高度超過 2.2m 時,或實體女兒墻突出屋面的高度超過 1.5m。(2)建筑高度大于 24m 且不大于 100m 的建筑,其突出屋面的構架、幕墻等的高度超過 9m 或超過屋面高度的 10%,或實體女兒墻突出屋面的高度超過1.5m。(3)建筑高度大于 100m 且不大于 200m 的建筑,其突出屋面的構架、幕墻等的高度超過 12m,或實體女兒墻突出屋面的高度超過 1.5m。25第 4 章 地下空間和
50、外部空間設計4.3.3 屋頂構架用于支撐幕墻的屋面構架高度不應超過其鄰近的幕墻頂點;可設置一層屋面構架用于支撐幕墻、太陽能板或擦窗機。4.3.4 突出屋面的構架、幕墻高度計算4.3.4.1 屋面設置的圍合幕墻高度不一致時,幕墻突出屋面的高度按下式計算:幕墻高度=幕墻高度最低值+(幕墻高度最高值-幕墻高度最低值)2/34.3.4.2 退層式建筑退層形成的露臺視為屋面,突出屋面的實體女兒墻、構架、幕墻等的高度從露臺層起計。4.3.4.3 突出屋面的實體女兒墻的高度從屋面的建筑完成面最高點起算;突出屋面的構架、幕墻等的高度從屋面的結構完成面最高點起算;屋頂用于公共綠化種植(含管線敷設)的覆土層厚度不
51、超過 1.5m 時,屋面構架、幕墻等的高度從屋面的建筑完成面起算。4.4玻璃幕墻4.4.1新建、改建、擴建的住宅、黨政機關辦公樓、醫院門診急診樓和病房樓、中小學校、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建筑,不應在二層及以上采用玻璃幕墻。4.4.2 以下位置不宜采用玻璃幕墻(1)毗鄰住宅、醫院(門診、急診樓和病房樓)、保密單位等建筑物;(2)城市中劃定的歷史文化街區、文物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內;(3)位于鳥類保護區周邊第一排建筑的 4 樓或 16m 高度以下部位;(4)T 形路口正對直線路段處的建筑。4.5市政道路上方跨街建(構)筑物跨街建(構)筑物是指依據城市規劃要求設置,跨越市政道路上方、底部架空的建(構)
52、筑物。26深圳市建筑設計規則4.5.1跨街建(構)筑物底層距市政道路路面凈空高度不宜小于所跨車行道凈寬的1/3,同時還應滿足不同等級市政道路的通行要求,并不應小于 5m。4.5.2跨街建(構)筑物底層距市政道路路面凈空高度小于 24m 時,所占市政道路上空連續總長度(沿道路通行方向)不宜大于 30m;大于 30m 時,應每隔30m 設置長度不小于 15m 且至少與車行道等寬的露天開口??缃纸ǎ嫞┲锏讓泳嗍姓缆仿访鎯艨崭叨却笥?24m 時,所占市政道路上空連續總長度(沿道路通行方向)不宜大于凈空高度值的 1.5 倍;大于凈空高度值的 1.5倍時,每隔凈空高度值的 1.5 倍設置長度不小于
53、15m 且至少與車行道等寬的露天開口。27第 5 章 建筑分類設計第 5 章 建筑分類設計5.1建筑分類設計通用規定5.1.1 一般規定5.1.1.1 土地混合使用的多功能復合建筑的設計應符合各類建筑相應的設計原則和要求。5.1.1.2 建筑平面應根據建筑的使用性質、功能、工藝要求等合理布局,建筑物的內天井、透空空間、層高、陽臺等設計,應以合理、必要、適用、經濟為前提。5.1.1.3 鼓勵民用建筑底層架空作為公共空間、公共綠化、公眾休閑或活動場地。5.1.1.4 民用建筑及歷史文保建筑應滿足無障礙設計要求。5.1.1.5 整棟或整單元的保障性住房可按相關標準、規范及住房保障部門實際需求進行設計
54、。5.1.2 規定建筑面積控制要求5.1.2.1 建設用地內按規劃要求配建的公共配套設施及公共空間等,其各分項功能規定建筑面積、占地面積(有規劃要求時)均不應少于各相應分項功能規定建筑面積指標和占地面積指標。5.1.2.2 除 5.1.2.1 以外的建筑功能,建筑設計各分項功能規定建筑面積與相應分項功能核減建筑面積之和,不應超過各相應分項功能規定建筑面積指標。5.1.2.3 總地上規定建筑面積與總地上核減建筑面積之和,不應超過總地上規定建筑面積指標。5.1.2.4 計入地上規定建筑面積的地上建筑和半地下室不應使用地下規定建筑面積指標;因設計需要,地下商業使用地上商業建筑面積指標不應超過地上商業
55、規定建筑面積指標的 10%。5.1.3 建筑層高控制要求28深圳市建筑設計規則5.1.3.1 住宅、宿舍、商業、辦公、新型產業建筑、廠房、倉庫、物流建筑的層高應按本規則的相關規定控制。5.1.3.2 設備間、設備層宜與避難層結合設置,避難層、設備層層高超過 6.0m 時,按 2.1.5.3 公式 2、公式 3 計算地上核減建筑面積(層高標準值為 2.2m)。5.1.3.3 高速電梯井道沖頂高度設置區域范圍內的建筑層高可按實際需要合理設置。5.1.3.4 符合以下情形的,其層高可在滿足相關設計規范的基礎上按實際需要合理設置:(1)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規劃設計要點)明確要求配建的公共配套設施。(
56、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規劃設計要點)明確要求配建的對社會公眾開放的特殊公共建筑功能,如在辦公類或商業類建筑中單列指標或使用辦公或商業功能指標的體育場館、圖書館、博物館、展覽館、影劇院、金融交易大廳、會議中心等。5.1.4 陽臺控制要求同時滿足以下要求的陽臺,以其圍護結構或圍護物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入規定建筑面積(該類陽臺簡稱為計一半面積的陽臺):(1)陽臺面寬不大于 1.5m 時,其對外連續開敞面的邊長不小于陽臺計建筑面積線周長的 1/6;陽臺面寬大于 1.5m 時,其對外連續開敞面的邊長不小于陽臺計建筑面積線周長的 1/4。(2)計一半面積的陽臺進深不超過 2.4m,超過部分的水平投
57、影面積應全部計入規定建筑面積。本規則中的陽臺進深,均包含與其相連的花池、設備平臺,以及陽臺內凸出于外墻且不計面積的凸窗。5.1.5 凸窗控制要求29第 5 章 建筑分類設計5.1.5.1 同時滿足以下要求的凸窗可不計建筑面積(該類凸窗簡稱為不計面積的凸窗):(1)凸窗窗體上、下方凹入部分的外側無圍護物(百葉、穿孔板、可透光玻璃除外)封閉、遮擋。(2)凸窗的窗臺高度(房間室內地面至窗臺板上緣的垂直距離)不小于0.45m。(3)凸窗的高度(窗臺板上緣至凸窗頂板上緣的垂直距離)小于 2.2m。(4)凸窗的進深(建筑外墻面至窗臺板外邊沿的水平距離)不大于 0.8m。5.1.5.2 不符合 5.1.5.
58、1 條要求的凸窗,應以其圍護結構或圍護物外圍水平投影面積全部計入規定建筑面積(該類凸窗簡稱為計全面積的凸窗)。5.1.6 花池和設備平臺控制要求位于建筑物圍護結構外側,與室內不相通的懸挑式花池和設備平臺及進深不大于 0.8m 的平臺式花池和設備平臺,不計算建筑面積。5.2公共配套設施5.2.1 一般規定5.2.1.1 公共配套設施設計除應滿足相應類別公共建筑的設計規范及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外,還應符合本節規定。5.2.1.2 公共配套設施應與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和同時投入使用。因布局合理性、建設時序等原因確需分期建設的,經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分期建設。5.2.1.3 公共配套設施
59、應考慮合理的服務半徑,布置在交通便利、靠近服務片區中心且方便辦事的位置,采光、通風良好,有直接對外的人行獨立出入通道。5.2.1.4 公共配套設施應采用相對集中與適當分散相結合的方式合理布局。非獨立占地的公共配套設施宜組合設置,在滿足功能需求和互不干擾的前提下,鼓勵30深圳市建筑設計規則在水平或垂直層面集中、混合布置,形成所在區域的公共服務中心。5.2.1.5 變電站、燃氣調壓站、垃圾轉運站、公共廁所等設施應考慮對周邊環境的影響,合理布局。垃圾轉運站、公共廁所等易散發臭氣的設施,宜布置在全年最小風頻的上風側。5.2.1.6 設置在住宅首層的公共配套設施,應采取措施避免干擾居民的生活和休息。5.
60、2.1.7 公共配套設施的建筑功能、建筑面積和設置位置等應在設計文件中予以明確,建筑設計應符合相關接收單位的相關管理規定。5.2.2 物業服務用房5.2.2.1 應按照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規劃設計要點)規定的規模,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配置物業服務用房。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規劃設計要點)未作規定時,其規模應符合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相關規定。5.2.2.2 物業服務辦公用房和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應設置在所服務建筑樓棟的半地下室、首層、二層、三層或塔樓底層。5.2.3 社區健康服務中心5.2.3.1 社區健康服務中心應位于社區的公共服務區域,宜與其他非獨立占地的公共配套設
61、施組合設置。5.2.3.2 社區健康服務中心所處位置應交通便利,出入通道方便居民就診,救護車能夠順暢通行并直達門口。5.2.3.3 社區健康服務中心宜設置在建筑首層或帶有首層的連續樓層,連續樓層不宜超過三層,且設在首層的建筑面積不宜少于 500。若因場地限制,無法滿足該條要求的,應取得接收單位同意意見。5.2.3.4 社區健康服務中心如設置于連續樓層時,應設置無障礙電梯或無障礙坡道。5.2.3.5 社區健康服務中心應具有良好的通風采光條件。31第 5 章 建筑分類設計5.2.4 垃圾收集點垃圾分類集中投放點、暫存點等設施應符合相關規定并納入建筑總平面圖,垃圾分類設施應與主體工程項目同時設計。5
62、.2.5 公共廁所5.2.5.1 市政公共廁所設置以附屬式為主,獨立式為輔。附屬式公共廁所宜在地面層臨道路設置,并單獨設置出入口。5.2.5.2 新建辦公、商業、交通、文化、教育、體育、醫療、旅游等公共建筑中包含的社會公共廁所,男女廁位比例、第三衛生間、無障礙廁所設置參照城市公共廁所設計標準執行。5.2.6 其他公共配套設施5.2.6.1 文化設施應設置在通風、采光條件良好的低樓層位置,樓層空間、高度等應符合相關規定。5.2.6.2 社區體育活動場地宜結合綠地或文化活動室設置在戶外,受條件所限需設置在建筑內的,應設在建筑的底層架空層或裙樓屋頂平臺層。裙樓屋頂平臺設置社區體育活動場地的,應設置直
63、達室外地面的專用樓梯、電梯,并符合無障礙設計要求。5.2.6.3 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宜與醫療衛生等公共配套設施臨近,且宜位于建筑首層。5.2.6.4 郵政所宜設置于臨街建筑物的首層。5.2.6.5 因條件所限,上述公共配套設施經相關接收單位同意設置于建筑二層及以上時,應加設專用樓梯和專用無障礙電梯。5.3住宅建筑5.3.1 外部空間5.3.1.1 一般規定32深圳市建筑設計規則(1)每個住宅單元至少應有一個出入口可供機動車通達。(2)住宅與附設的公共配套設施或商業用房的出入口及水平、垂直交通應分開布置。(3)兩戶及以下使用的地下室,外墻不應超出首層建筑外墻范圍,層高不應超過 3.6m。(4
64、)公共出入口應有明顯的識別標志,高層或超高層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宜設置門廳、管理室。(5)單元式住宅屋頂應設置公共通道,方便本棟居民共同使用;屋面不應通過開門、預留洞口等方式與套內連通。5.3.1.2 建筑高度住宅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 150m。5.3.1.3 內天井住宅一般不宜采用內天井式平面布局。(1)當板式住宅設計為單外廊形式,而某段外廊有其他住戶必須穿行,且是套內房間(起居室或客廳、餐廳、臥室、書房、廚房、衛生間)采光通風唯一來源時,因視覺衛生需要,允許在該段外廊內側與套內房間外墻之間,設置不超過該套內房間開間寬度,且進深不超過1.5m的單邊開敞式內天井。單邊開敞式內天井的進深是指內天井內的
65、建筑外墻(窗)或陽臺計建筑面積線外緣至內天井外頂點(含外墻上附著的陽臺、凸窗實體外墻頂點)的最大凹入進深。(2)除上述情形外,因采光通風需要而采用內天井式平面布局時,應符合以下要求:應為 3 戶及以上共同使用且集中設置,每棟(單元)住宅不應超過 1 個。四周均被封閉建筑空間圍合的內天井宜從第九層起每隔 3 4 層內外打通33第 5 章 建筑分類設計一個寬度不小于 3m 的開間。底層應有外接通道和排水設施。內天井短邊寬度應符合表 5.3.1.3(2)的要求:表 5.3.1.3(2)內天井短邊寬度天井用途短邊最小凈寬僅用于非居住空間的采光通風6m用于居住空間的采光通風8m5.3.1.4 凹槽(1)
66、戶間共用凹槽進深與開口寬度之比不宜大于4。戶內凹槽進深不宜大于1.5m。(2)當出現異形凹槽時,可分解為多個凹槽分別計算深寬比。5.3.1.5 設備平臺每戶允許設置一個進深大于 0.8m,水平投影面積不大于 2 的設備平臺,不計算建筑面積。5.3.2 內部空間5.3.2.1 室內透空空間(1)套內建筑面積不超過 90 的復式住宅套內的室內透空空間,其按層計算的總投影面積全部計入地上核減建筑面積。(2)套內建筑面積超過 90 的復式住宅,套內僅限起居室(廳)、餐廳可設置室內透空空間,其高度不應超過兩個標準層,總投影面積超過該戶套內建筑面積(陽臺除外)的 30%或 60 時,按 2.1.5.2(1
67、)公式 1 另行計算地上核減建筑面積。(3)錯層式住宅套內僅限起居室(廳)、餐廳可設置室內透空空間,其高度不應超過 4.5m,總投影面積超過該戶套內建筑面積(陽臺除外)的 30%或 60 時,按 2.1.5.2(1)公式 1 另行計算地上核減建筑面積。34深圳市建筑設計規則5.3.2.2 建筑層高公共大堂層高超過 6m,或住宅樓層層高超過 3.6m 時,按 2.1.5.3 公式 3 計算地上核減建筑面積(層高標準值為 2.2m)。5.3.2.3 陽臺套內計一半面積的陽臺(含與其相連的花池、設備平臺)總投影面積之和超過 6 時,且陽臺總投影面積之和超過該戶套內建筑面積(陽臺除外)的20%或 60
68、 時,按 2.1.5.4(1)公式 4 另行計算地上核減建筑面積。5.4宿舍建筑5.4.1 外部空間5.4.1.1 一般規定(1)配套的公共服務設施出入口應與宿舍出入口分開設置。(2)每棟宿舍應設置一個(處)使用面積不小于 40 的公共活動室(空間)和一個使用面積不小于 10 的管理室,管理室宜設置在主要出入口處。5.4.1.2 建筑高度宿舍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 150m。5.4.1.3 內天井一般不宜采用內天井式平面布局,因采光通風需要而采用內天井式平面布局時,應符合 5.3.1.3(2)規定。5.4.2 內部空間5.4.2.1 一般規定(1)單間式宿舍每個居室宜附設衛生間。如因條件限制難以附
69、設時,應每層集中設置公共廁所和公共盥洗室。(2)單間式宿舍除陽臺以外的套內建筑面積不應超過 35,套間式宿舍除35第 5 章 建筑分類設計陽臺以外的套內建筑面積不應超過 70;且套間式宿舍規定建筑面積不應超過該棟(單元)宿舍規定建筑面積的 30%。(3)僅限單間式宿舍可設置雙層床,套間式宿舍僅可設置單層床。5.4.2.2 室內透空空間宿舍建筑內部的室內透空空間,其按層計算的總投影面積全部計入地上核減建筑面積。5.4.2.3 建筑層高首層大堂或公共活動室(空間)層高超過 6m,或宿舍居室采用單層床層高超過 3.6m、采用雙層床層高超過 3.9m 時,按 2.1.5.3 公式 3 計算地上核減建筑
70、面積(層高標準值為 2.2m)。5.4.2.4 陽臺套內計一半面積的陽臺總投影面積(含與其相連的花池、設備平臺)超過 6,且超過該戶套內建筑面積(陽臺除外)的 15%時,按 2.1.5.4(1)公式 4 另行計算地上核減建筑面積。5.5商業建筑5.5.1 商業規模單棟商業規定建筑面積不大于 15000 的商業建筑為普通商業建筑。單棟商業規定建筑面積大于 15000 的商業建筑為集中大型商業建筑。5.5.2 外部空間5.5.2.1 內天井內天井的短邊不應小于 24m;用于圍合內天井四周建筑的最小進深均不應小于 15m,否則應按 5.5.3.2 室內透空空間的相關要求控制。5.5.3 內部空間36
71、深圳市建筑設計規則5.5.3.1 一般規定(1)相同建筑功能的大堂(門廳)宜集中合并設置。(2)商業用房各層之間原則上應設置扶手電梯或梯段寬度不小于 2.4m 的開放式樓梯;對于包含有商業功能的綜合樓,商業用房原則上應在裙樓內集中布置。5.5.3.2 室內透空空間(1)旅館(酒店)建筑:旅館客房不應設置室內透空空間,否則應按 2.1.5.2(1)公式 1 另行計算地上核減建筑面積。(2)除旅館(酒店)以外的商業建筑:普通商業建筑僅限門廳、中庭、大堂(含空中大堂)可設置室內透空空間,其按層計算的總投影面積超過本棟商業功能規定建筑面積的 10時,按 2.1.5.2(1)公式 1 另行計算地上核減建
72、筑面積。集中大型商業建筑僅限門廳、中庭、大堂(含空中大堂)、公共陽臺及水平投影面積超過 150 的多功能廳、商業影廳、宴會廳、兒童游樂廳及其專用的交通及附屬空間等可設置室內透空空間,其按層計算的總投影面積超過本棟商業功能規定建筑面積的 15時,按 2.1.5.2(1)公式 1 另行計算地上核減建筑面積。5.5.3.3 建筑層高經專題論證后,確有特殊層高需求并取得相關主管部門確認的倉儲式商業建筑,層高超過 11m 時按 2.1.5.3 公式 2 計算核減建筑面積(層高標準值為6.6m)。除上述情形外的商業建筑層高有以下情形的,均按 2.1.5.3 公式 2 計算核減建筑面積(層高標準值為 2.2
73、m):37第 5 章 建筑分類設計(1)旅館(酒店)建筑:客房層高超過 4.2m。(2)除旅館(酒店)以外的商業建筑:普通商業建筑:六層及以下層高超過 5.4m,或七層及以上層高超過 4.5m。套內建筑面積不超過 90 的商業占該層商業建筑面積 50%以上的商業建筑樓層:六層及以下層高超過 5.4m,或七層及以上層高超過 4.5m。除 5.5.3.3(2)情形以外的集中大型商業建筑:單層商業用房建筑面積不大于 8000 的,首層層高超過 6.6m,或二至六層層高超過 5.4m,或七層及以上層高超過 4.5m;單層商業用房建筑面積大于 8000 的,六層及以下層高超過 6.6m,或七層及以上層高
74、超過 5.4m。(3)與地鐵、交通樞紐或地下城市公共通道相連接的地下商業建筑層高根據需要設置。除此以外的半地下及地下商業建筑層高超過 6.6m。5.5.3.4 陽臺(1)旅館(酒店)建筑中,計一半面積的陽臺(含公共陽臺)總投影面積之和(含與其相連的花池、設備平臺)超過本棟旅館(酒店)功能規定建筑面積的 10%時,按 2.1.5.4(1)公式 4 另行計算地上核減建筑面積。(2)除旅館(酒店)以外的商業建筑中,計一半面積的陽臺(含公共陽臺)總投影面積之和(含與其相連的花池、設備平臺)超過本棟商業功能規定建筑面積的 5%時,按 2.1.5.4(1)公式 4 另行計算地上核減建筑面積。5.5.3.5
75、 房間分隔需獨立辦理產權登記的商業用房必須為實體分隔。施工圖設計已經核準的商業建筑需增加實體分隔的(城市更新、土地整備、利益統籌類項目用于還遷的部分除外),應滿足以下規定:38深圳市建筑設計規則(1)增加實體分隔后仍應滿足相關標準和規范。(2)原層高超過 5.4m 或設計為室內透空空間的商業用房,不應增加實體分隔。(3)原層高超過 4.5m 的商業用房,增加實體分隔后的套內建筑面積不應小于 30。(4)原層高不超過 4.5m 的商業用房,增加實體分隔后的套內建筑面積不應小于 10。5.6辦公建筑5.6.1 外部空間5.6.1.1 一般規定辦公建筑主要立面應具備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和建筑特點,不
76、應設置不計面積的凸窗,臨城市主、次干道或重要景觀一側的外立面不應設置任何形式的凸陽臺。5.6.1.2 內天井內天井的短邊不應小于 24m;用于圍合內天井四周建筑的最小進深均不應小于 15m,否則應按 5.6.2.2 室內透空空間的相關要求控制。5.6.2 內部空間5.6.2.1 一般規定(1)營業廳、營銷展廳、咖啡廳、廚房、餐廳、職工食堂等建筑功能的建筑面積不應占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規劃設計要點)中的辦公功能規定建筑面積指標。(2)衛生間、茶水間、陽臺(含露臺)及各類型管井、煙道、風井等宜集中設置。5.6.2.2 室內透空空間39第 5 章 建筑分類設計僅限門廳、中庭、大堂(含空中大堂)、
77、公共陽臺及水平投影面積超過 150的多功能廳、會議廳(會議室)等可設置室內透空空間,其按層計算的總投影面積超過以下相應規模建筑室內透空空間面積限值時,按 2.1.5.2(1)公式 1 另行計算地上核減建筑面積。(1)當 S1 50000 時,S2 S110%。(2)當 50000 S1 100000 時,S2 5000010%(S1 50000)5%。(3)當 S1 100000 時,S2 5000010%500005%(S1 100000)3%。其中 S1為本棟辦公功能規定建筑面積,S2為室內透空面積限值,單位為。5.6.2.3 建筑層高辦公首層層高超過 6m,或二層及以上層高超過 4.5m
78、 時,按 2.1.5.3 公式 2計算地上核減建筑面積(層高標準值為 2.2m)。5.6.2.4 陽臺計一半面積的陽臺(含公共陽臺)總投影面積之和(含與其相連的花池、設備平臺),超過本棟辦公功能規定建筑面積的 5%時,按 2.1.5.4(1)公式4 另行計算地上核減建筑面積。5.7新型產業建筑區別于傳統產業建筑,供人們從事各類新型產業的研發、中試設計及推廣、應用等工作或相關活動的建筑,也稱為研發用房或新型產業用房。除本節要求外,新型產業建筑的其余空間設計要求參照辦公建筑執行。5.7.1 外部空間5.7.1.1 建筑高度新型產業用地(M0)中主導用途的建筑高度不應超過 250m;其他配套建筑40
79、深圳市建筑設計規則高度按照各自規模及相關規范合理確定。5.7.1.2 場地設計新型產業用房應鄰近貨梯設置卸貨場地,卸貨場地面積按照每臺貨梯至少配備兩臺貨車位計算,卸貨場地宜布置在地面、首層架空、半地下或地下一層;卸貨場地應滿足中型貨車通行需求。5.7.2 內部空間5.7.2.1 一般規定(1)新型產業用房可獨立設置客梯,應配備至少 1 臺載重 2 噸以上的貨梯,當與廠房同棟布置時,應滿足廠房貨梯的配置標準。(2)新型產業用房單套套內建筑面積不應小于300(城市更新、土地整備、利益統籌類項目用于還遷的部分除外)。5.7.2.2 室內透空空間僅限門廳、中庭、大堂(含空中大堂)、公共陽臺及水平投影面
80、積超過 150的多功能廳、會議廳(會議室)、大型設備房可設置室內透空空間,其按層計算的總投影面積超過以下相應規模建筑室內透空空間面積限值時,按2.1.5.2(1)公式 1 另行計算地上核減建筑面積。(1)當 S1 50000 時,S2 S15%。(2)當 S1 50000 時,S2 500005%(S1 50000)3%。其中 S1為本棟新型產業功能規定建筑面積,S2為室內透空面積限值,單位為。5.7.2.3 建筑層高新型產業用房首層層高超過 6m,或二層及以上層高超過 4.5m 時,按 2.1.5.3公式 2 計算地上核減建筑面積(層高標準值為 3m)。新型產業建筑屋面結構找坡 3%時,層高
81、可按最低點計。41第 5 章 建筑分類設計5.8廠房5.8.1 外部空間5.8.1.1 一般規定(1)廠房具有跨度較大、空間開敞、荷載較大、功能單一等特點,其設計應考慮生產工藝及貨運等基本要求。(2)普通生產廠房不應按照新型產業建筑的標準進行設計。5.8.1.2 內天井一般不應采用內天井式平面布局。因特殊工藝需要而采用時,內天井的短邊應大于 24m。5.8.1.3 建筑高度廠房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 70m。5.8.1.4 場地設計普通工業用地內應合理布置生產活動場地,合理疏導人流、普通車流和貨流,充分考慮人車分流,提高道路系統安全性;貨運流線與其他車行流線宜分開設置,避免相互干擾。廠房應鄰近貨梯
82、設置卸貨場地,卸貨場地應滿足大型貨車通行需求。5.8.2 內部空間5.8.2.1 一般規定(1)廠房平面應規整方正,一般為大開間。如需分隔,除配電房、工具間等輔助房間外,單套套內建筑面積不應小于 1000(城市更新、土地整備、利益統籌類項目用于還遷的部分除外)。(2)廠房的電梯設置應符合廣東省高標準廠房設計規范要求。5.8.2.2 室內透空空間42深圳市建筑設計規則僅限門廳、大堂(含空中大堂)、公共陽臺、設備吊裝、運輸口可設置室內透空空間,其按層計算的總投影面積超過以下室內透空空間面積限值時,按2.1.5.2(1)公式 1 另行計算地上核減建筑面積。(1)當 S1 50000 時,S2 S13
83、%。(2)當 S1 50000 時,S2 500003%(S1 50000)2%。其中 S1為本棟廠房功能規定建筑面積,S2為室內透空面積限值,單位為。5.8.2.3 通用型標準廠房建筑層高(1)單層廠房層高超過 8m 但不超過 16m 時,按 2.1.5.3 公式 2 計算地上核減建筑面積(層高標準值為 8m);層高超過 16m 時,按其規定建筑面積的 1倍計算地上核減建筑面積。(2)非單層廠房首層層高超過 8m,或二至六層層高超過 6m,或七層及以上層高超過 5.4m 時,按 2.1.5.3 公式 2 計算地上核減建筑面積(層高標準值為 3m)。(3)經專題論證后,確因生產工藝需要,有特殊
84、層高需求并取得相關產業主管部門確認的,按實際生產需要設置層高。(4)廠房屋面結構找坡 3%時,層高可按最低點計算。(5)廠房首層架空停車建筑面積不應超過本棟首層建筑面積的 30%。5.8.2.4 定制型專業廠房建筑層高定制型專業廠房的建筑層高可按照產業主管部門所確認的實際工藝需求進行設計,并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規劃設計要點)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中進行約定。5.8.2.5 陽臺計一半面積的陽臺(含公共陽臺)總投影面積之和(含與其相連的花池、設備平臺),超過本層廠房規定建筑面積的 2%時,按 2.1.5.4(1)公式 4 另43第 5 章 建筑分類設計行計算地上核減建筑面積。5.9倉庫5.9
85、.1 外部空間5.9.1.1 一般規定應合理布置場地,倉庫區、卸貨區、加工區及辦公區分區合理,互不干擾,方便使用。5.9.1.2 內天井一般不應采用內天井式平面布局。因特殊工藝需要而采用時,內天井的短邊應大于 24m。5.9.2 內部空間5.9.2.1 一般規定建筑平面一般為大開間,如需分隔,除配電房、工具間等輔助房間外,單元內建筑面積不宜小于 500。5.9.2.2 室內透空空間建筑內部設置的室內透空空間按層計算的總投影面積全部計入地上核減建筑面積。5.9.2.3 建筑層高(1)單層倉庫層高超過 11m 但不超過 22m 時,按 2.1.5.3 公式 2 計算地上核減建筑面積(層高標準值為
86、11m);層高超過 22m 時,按其規定建筑面積的 1 倍計算地上核減建筑面積。(2)非單層倉庫首層至五層層高超過 11m,或六層及以上層高超過 6m 時,按 2.1.5.3 公式 2 計算地上核減建筑面積(層高標準值為 3m)。(3)經專題論證后,確因倉儲需要,有特殊層高需求并取得相關產業主管部門確認的,按實際倉儲需要設置層高。44深圳市建筑設計規則(4)倉庫屋面結構找坡 3%時,層高可按最低點計算。(5)倉庫首層架空停車建筑面積不應超過本棟首層建筑面積的 30%。5.9.2.4 陽臺計一半面積的陽臺(含公共陽臺),按其規定建筑面積的 1 倍另行計算地上核減建筑面積。5.10物流建筑除本節要
87、求外,物流建筑其余要求參照倉庫執行。5.10.1 外部空間各建筑功能應能明確區分,并分別符合各自的設計規范和本規則相應建筑分類設計要求。5.10.2 內部空間5.10.2.1 建筑層高(1)單層物流建筑層高超過 11m 時,按 2.1.5.3 公式 2 計算地上核減建筑面積(層高標準值為 11m)。(2)非單層物流建筑首層至五層層高超過11m,或六層及以上層高超過6m時,按 2.1.5.3 公式 2 計算地上核減建筑面積(層高標準值為 3m)。(3)經專題論證后,確因物流需要,有特殊層高需求并取得相關產業主管部門確認的,按實際物流需要設置層高。(4)物流建筑屋面結構找坡 3%時,層高可按最低點
88、計算。(5)物流建筑首層架空停車建筑面積不應超過本棟首層建筑面積的 30%。5.11軌道交通車輛基地上蓋綜合開發5.11.1 建筑首層車輛基地上蓋的地面設置消防車道并符合地面疏散要求時,上蓋綜合開發建45第 5 章 建筑分類設計筑以車輛基地上蓋的地面層,作為上蓋綜合開發建筑的首層。5.11.2 建筑基底面積上蓋綜合開發建筑的基底面積按上蓋建筑首層柱及圍護結構等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5.11.3 建筑高度車輛基地上蓋的地面設置消防車道并符合地面疏散要求時,上蓋綜合開發建筑的高度以車輛基地上蓋的地面起算。5.11.4車輛基地上蓋地面以下的停車庫參照地下停車庫管控。5.12停車庫5.12.1 建
89、筑層高地上普通停車庫層高不應大于 3.9m;設有兩層機械停車位的車庫層高不宜大于 5.6m。多層立體機械停車庫層高根據實際需要設置。5.12.2 子母車位子母車位作為單一車位計入規劃指標。5.12.3 停車位計算(1)配建停車位指標以小型車為標準當量,其他車型的停車位應按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相關規定進行換算。(2)微型停車位數量不應超過配建停車位指標的 5%(數值為按照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相關規定換算后的當量)。5.12.4 無障礙要求停車庫應合理設置殘疾人專用車位。無障礙停車位應設置在方便出入的位置,并應作顯著標識,配置數量應符合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相關規定。5.12.5 機械式
90、停車位46深圳市建筑設計規則具有大量人流、車流集中疏散的影劇院、會展中心、體育場館等大型公共建筑以及新建居住建筑,按照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及準則要求配建的停車位不應采用機械式停車形式。改建、擴建的醫院、學校、交通樞紐等公共服務類建筑,確實受建設條件限制的,可以配建機械式停車位,設置比例不宜大于配建停車位總數的 50%。47第 6 章 附則第 6 章 附則6.1.1建筑設計應當符合本規則相關要求,同時應符合國家、廣東省和深圳市有關強制性技術標準規范規定。建筑設計單位對相關強制性規范規定的設計內容負責。6.1.2國家、廣東省和深圳市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技術標準規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6
91、.1.3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規劃設計要點)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中有與本規則不一致的特殊約定的,從其約定。6.1.4本規則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建立本規則動態修訂機制,我局可根據需要對本規則進行適時修訂。48深圳市建筑設計規則附錄 A 名詞解釋A.1建筑通用空間名詞A.1.1 裙房在高層或超高層建筑主體投影范圍外,與建筑主體相連的附屬建筑。當裙房的建筑高度超過 24m 時,其建筑退線、間距、覆蓋率等均應按高層建筑控制。A.1.2 裙樓、塔樓帶裙房的高層或超高層建筑中,建筑主體位于裙房屋面以下的低樓層部分與裙房一起合稱為裙樓;建筑主體位于裙房屋面以上的高樓層部
92、分稱為塔樓。A.1.3 連廊連接樓棟(單元)建筑的交通走廊。A.1.4 風雨連廊建筑首層或塔樓底層連通樓棟(單元)間無圍護結構的連廊。A.1.5 內天井四周均被計建筑面積的建筑空間(樓棟或單元建筑之間的連廊、風雨連廊除外)圍合的室外露天空間,主要用以解決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風。A.1.6 凹槽三面被計建筑面積的建筑空間圍合,僅一面開口,開口寬度小于 4m 的上下透空的空間(含連梁連板)。A.1.7 室內透空空間建筑樓層內局部設置的跨越一個以上標準層高的有蓋建筑空間。整層作為門廳、中庭、大堂(含空中大堂)、多功能廳、會議廳(會議室)、49附錄商業影廳、宴會廳、兒童游樂廳、設備用房,當其層高超過規定限
93、值,也可視為室內透空空間。A.1.8 架空空間在建筑或建筑群中,建筑實體內存在的僅有結構支撐而無外圍護結構(除因安全要求必須設置的凈高不超過 1.5m 的欄桿外)的開敞空間。主要包括架空公共空間、架空停車場、架空綠化、架空休閑、架空盤道(車道、坡道)等。架空空間對外開敞面的邊長應不小于架空空間水平周長的 1/4。A.1.9 地下室與半地下室某一建筑樓層的頂板面高于周邊室外地面的高度均不大于 1.5m 時,該層為地下室;當某一建筑樓層有超過 1/4 周長的頂板面高于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其他部分頂板面高于室外地面的高度大于1.5m時,該層為半地下室。當地下室、半地下室周邊室外地面標高不一
94、致時,按以下標準確定室外地面標高:(1)以城市道路或路邊綠化帶(覆土面層)標高作為建筑室外地面標高。(2)與地下室、半地下室結合設置的下沉式采光井或下沉式廣場地面不作為室外地面。A.1.10 公共停車場(庫)可供社會公眾共同使用的停車場(庫)。A.1.11 共用停車場(庫)可供宗地內業主共同使用的停車場(庫)。A.1.12 架空層建筑物中僅有結構支撐而無外圍護結構的開敞空間層。A.1.13 避難層50深圳市建筑設計規則按消防規范要求,為消防安全專門設置的供人們疏散避難的樓層。A.1.14 結構轉換層因建筑物上部與下部采用不同結構類型,而用于設置轉換結構構件(包括轉換梁、轉換桁架、轉換板等)的樓
95、層。A.1.15 設備層建筑物中專用于布置暖通、空調、給排水和電氣等專業的設備和管道且供人員進入操作的空間層。A.1.16 夾層在一個樓層內,以結構板形式局部增設且投影面積不大于該樓層建筑面積1/2 的樓層。A.1.17 倉儲式商業集商品銷售與商品儲存于一個空間的零售形式。A.2建筑部件名詞A.2.1 露臺利用下層屋頂,作為本層戶外活動空間的無頂蓋室外平臺。A.2.2 凸窗凸出建筑外墻面的窗戶。A.2.3 盤道供廠房、倉庫、物流建筑、倉儲式商業建筑連接各層使用的專用貨運通道,一般采用曲線形或者曲線、直線結合形式。A.3建筑容量名詞A.3.1 用地面積經土地主管部門劃定的用地范圍內的土地面積。5
96、1附錄A.3.2 建設用地面積經土地主管部門劃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土地面積。A.3.3 建筑面積建筑物外墻(柱)勒角以上各層(層高不小于2.2m)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之和。A.3.4 規定建筑面積指標規劃土地主管部門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規劃設計要點)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中規定允許建設的建筑面積,包括地上規定建筑面積指標和地下規定建筑面積指標。A.3.5 計規定容積率建筑面積在項目設計實施階段,經規劃主管部門核定的實際使用的規定建筑面積指標的建筑面積,包括地上、地下規定建筑面積,地上、地下核減建筑面積。A.3.6 規定建筑面積在項目設計、實施階段,經規劃主管部門核定的建筑物地面以上、下部分實
97、際使用地上、地下規定建筑面積指標的建筑面積。A.3.7 核增建筑面積規劃主管部門基于保證公眾安全、方便公共活動、改善公共環境、鼓勵配建機動車、自行車停車位等目的,經核定允許在地上、地下規定建筑面積指標以外增建的特定用途的地上、地下建筑面積。A.3.8 核減建筑面積超過規定限值,占用規定建筑面積指標的建筑面積。A.3.9 套內建筑面積也稱為戶內建筑面積,是指建筑戶門范圍內由產權人獨立占有和使用的建筑面積,包括戶內使用面積、戶內墻體面積和戶內陽臺面積。52深圳市建筑設計規則A.3.10 梁底凈高從地面或樓面面層(完成面)至上方最大結構梁底面之間的垂直距離。A.3.11 容積率計算(1)容積率計容積
98、率建筑面積/建設用地面積(2)規定容積率計規定容積率建筑面積/建設用地面積規定容積率是指規劃主管部門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規劃設計要點)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中規定的容積率。A.3.12 建筑面積計算(1)總建筑面積計容積率建筑面積不計容積率建筑面積(2)計容積率建筑面積地上、地下規定建筑面積地上、地下核減建筑面積地上核增建筑面積(3)計規定容積率建筑面積地上、地下規定建筑面積地上、地下核減建筑面積(4)不計容積率建筑面積地下核增建筑面積A.3.13 建筑覆蓋率計算A.3.13.1 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規劃設計要點)中對建筑覆蓋率無分級控制要求時:建筑覆蓋率建筑基底面積/建設用地面積 1
99、00%A.3.13.2 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規劃設計要點)中對建筑覆蓋率有分級控制要求時:(1)一級建筑覆蓋率建筑基底面積/建設用地面積 100%(2)二級建筑覆蓋率塔樓建筑基底面積/建設用地面積 100%53附錄附錄 B 主要技術經濟指標表一、項目概況項目名稱用地單位宗地號/宗地代碼用地位置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建設用地面積 總建筑面積容積率/規定容積率計容積率建筑面積地上規定建筑面積 不計容積率建筑面積地下規定建筑面積 地上核減建筑面積地上核增建筑面積 地下核減建筑面積地下核增建筑面積 建筑覆蓋率(一/二級)%最大層數(地上/下)層 建筑基底面積建筑最高高度m 機動車停車位(地上/下)輛
100、綠化覆蓋率%自行車停車位(地上/下)輛綠地面積/折算綠地面積其它三、本期建筑面積及分配建筑功能建筑面積()規定核減合計總建筑面積 計容積率建筑面積計規定容積率建筑面積地上地下地上核增建筑面積不計容積率建筑面積地下核增建筑面積注:1.總建筑面積計容積率建筑面積不計容積率建筑面積2.計容積率建筑面積地上、地下規定建筑面積地上、地下核減建筑面積地上核增建筑面積3.計規定容積率建筑面積地上、地下規定建筑面積地上、地下核減建筑面積4.不計容積率建筑面積地下核增建筑面積5.容積率計容積率建筑面積/建設用地面積6.規定容積率計規定容積率建筑面積/建設用地面積54深圳市建筑設計規則附錄 C 核減建筑面積指標速
101、查表C.0.1室內透空空間的投影面積限值建筑類別位置限值住宅建筑套 內 建 筑 面 積 90 復式住宅的套內起居室(廳)、餐廳取 60 與除陽臺外套內建筑面積 30%中的較小值,室內透空空間高度不得超過兩個標準層錯層式住宅的套內起居室(廳)、餐廳取 60 與除陽臺外套內建筑面積 30%中的較小值,室內透空空間高度不得超過 4.5m商業建筑旅館(酒店)除客房外不限除旅館(酒店)外普通門廳、中庭、大堂(含空中大堂)本棟商業功能規定建筑面積 10%集中大型門廳、中庭、大堂(含空中大堂)、公共陽臺、水平投影面積 150 的多功能廳、商業影廳、宴會廳、兒童游樂廳及其專用的交通及附屬空間等本棟商業功能規定
102、建筑面積 15%辦公建筑門廳、中庭、大堂(含空中大堂)、公共陽臺及水平投影面積 150 的多功能廳、會議廳(會議室)S1 50000 時,S2 S110%;50000 S1 100000 時,S2 5000010%(S1 50000)5%;S1 100000 時,S2 5000010%500005%(S1 100000)3%。新型產業建筑門廳、中庭、大堂(含空中大堂)、公共陽臺及水平投影面積 150 的多功能廳、會議廳(會議室)、大型設備房S1 50000 時,S2 S15%;S1 50000 時,S2 500005%(S1 50000)3%。廠房門廳、大堂(含空中大堂)、公共陽臺、設備吊裝、
103、運輸口當 S1 50000 時,S2 S13%。當 S1 50000 時,S2 500003%(S1 50000)2%。非上述情形0表中 S1為本棟相應功能規定建筑面積,S2為室內透空空間的投影面積限值,單位為。55附錄C.0.2建筑層高的限值和標準值建筑類別位置限值標準值住宅建筑公共大堂6.0m2.2m住宅樓層3.6m宿舍建筑首層大堂或公共活動室(空間)6.0m2.2m采用單層床的3.6m采用雙層床的3.9m商業建筑經專題論證后,確有特殊層高需求并取得相關主管部門確認的倉儲式商業建筑11.0m6.6m與地鐵、交通樞紐或地下城市公共通道相連接的地下商業根據需要設置除上述情形外旅館(酒店)客房層
104、4.2m2.2m除 旅 館(酒 店)外的地上商業普通商業建筑、套內建筑面積不超過 90 的商業占該層商業建筑面積 50%以上的商業建筑樓層首層至六層5.4m七層及以上4.5m集中大型商業建筑單層商業建筑面積 8000 首層6.6m二至六層5.4m七層及以上4.5m單層商業建筑面積 8000 首層至六層6.6m七層及以上5.4m半地下及地下商業建筑6.6m辦公建筑首層6.0m2.2m二層及以上4.5m新型產業建筑首層6.0m3.0m二層及以上4.5m通用型標準廠房定制型專業廠房,或經專題論證后,確因生產工藝需要,有特殊層高需求并取得相關產業主管部門確認的,按實際生產需要設置層高單層廠房單層不超過
105、 16.0m8.0m8.0m單層超過 16.0m16.0m按 其 規 定 建筑 面 積 的 1倍計算非單層廠房首層8.0m3.0m二層至六層6.0m七層及以上5.4m56深圳市建筑設計規則倉庫經專題論證后,確因倉儲需要,有特殊層高需求并取得相關產業主管部門確認的,按實際倉儲需要設置層高單層倉庫不超過 22.0m11.0m11.0m超過 22.0m22.0m按 其 規 定 建筑面積的的 1倍計算非單層倉庫首層至五層11.0m3.0m六層及以上6.0m物流建筑經專題論證后,確因物流需要,有特殊層高需求并取得相關產業主管部門確認的,按實際物流需要設置層高單層物流建筑11.0m11.0m非單層物流建筑
106、首層至五層11.0m3.0m六層及以上6.0m各類建筑避難層、設備層6.0m2.2m屋面構件實體女兒墻1.5m2.2m屋面構架、幕墻建筑高度 24m2.2m 24m 建筑高度 100m取 9m 和 屋面 高 度 10%中的較小值100m 建 筑 高 度 200m12.0m特殊屋頂造型符合 4.3.1 條要求的不限C.0.3計一半面積陽臺的投影面積限值建筑類別限值住宅建筑陽臺總投影面積 6 時,取 60 與除陽臺外套內建筑面積20%中的較小值宿舍建筑陽臺總投影面積 6 時,除陽臺外套內建筑面積 15%商業建筑旅館(酒店)本棟旅館或酒店功能規定建筑面積 10%除旅館(酒店)外本棟商業功能規定建筑面積 5%辦公、新型產業建筑本棟相應功能規定建筑面積 5%廠房超過本層廠房規定建筑面積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