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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 版粵港澳大灣區法律與合規實務指南前言在全球化和區域一體化的大背景下,粵港澳大灣區正迅速崛起為國際商業和創新的樞紐?;浉郯拇鬄硡^法律與合規實務指南旨在為企業人士和法律專業人士提供深入的洞察和實用的指導。我們將探討如何在這一多元法律體系交織的區域中,有效應對法律與合規的挑戰,把握機遇,促進企業的可持續發展。通過深入分析大灣區獨特的法律環境和最新的政策動態,本指南將幫助讀者構建堅實的法律基礎,導航企業穩健前行。隨著大灣區的持續發展,法律合規政策也在不斷演變。政策變化可能涉及新的法規出臺、現有法規的修訂或更新,以及跨境法律合作的加強。例如,為了促進大灣區內的人員、資金和信息流動,可能會出臺更
2、多的便利化措施和優惠政策。同時,隨著國際商業環境的變化,大灣區可能會加強與國際法律標準的對接,以吸引更多的外國投資。奮迅貝克麥堅時聯營辦公室因勢而謀,組織聯營雙方的有關執業團隊和律師共同編寫了本粵港澳大灣區法律與合規實務指南。本指南將有關涉及粵港澳大灣區的本土和跨境投資和商務活動所需要注意的法律法規的更新與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有機地結合起來,所涉及的法律領域包括了外商投資與跨境并購,金融開放與創新,爭議解決,資本市場,合規,數據保護,知識產權,勞動法,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房地產與基礎設施投融資,稅務等,旨在為國內外客戶提供我們對上述相關領域有關粵港澳大灣區相關立法和政策的解讀、對有關市場實踐的
3、介紹、對各領域選定典型案例的分析并分享我們的實務見解。奮迅貝克麥堅時聯營辦公室是世界領先的跨境法律服務平臺,為客戶就涉及中國國內和國外法律的問題提供綜合一體化服務。聯營辦公室成立于2015年,由奮迅律師事務所和貝克麥堅時國際律師事務所雙方派出的分別持有中國法和外國法執業證書的律師組成,為頂尖中國企業、跨國公司就中國國內和跨境法律問題提供服務。聯營辦公室的律師與貝克麥堅時分布在全球45個國家和地區、74個辦事處的6500多位律師通力合作,協助企業在全球經濟環境下的競爭中平穩駕馭復雜的法律問題。希望本指南以及我們高質量的法律服務能夠推動粵港澳大灣區法律服務創新,助力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
4、環境,為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添磚加瓦。屈愛青管理合伙人貝克 麥堅時中國辦公室2粵港澳大灣區法律與合規實務指南目錄跨境投資與并購 資本市場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房地產與基礎設施投融資 財富管理 合規 數據保護知識產權勞動法爭議解決 破產重組 金融開放與創新 01 粵港澳大灣區綠色金融機遇與挑戰 0502 國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在跨境并購交易中的實踐與思考 1203 大灣區企業赴港上市 1804 香港和中國內地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概述 2405 粵港澳大灣區內地綠色建筑法律體制的概況 2906 大灣區私人財富管理實踐觀察 3507 聚焦大灣區:企業“出?!?,合規先行 4008 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及香港)個人信息
5、跨境流動創新機制 4609 構筑橋梁:粵港澳大灣區知識產權法律與政策新動態 5510 廣東地區企業重組減員的特殊考量 6011 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法院判決 6412 跨境破產的認可與協助:內地與香港的合作與挑戰 683金融開放與創新 4粵港澳大灣區法律與合規實務指南01粵港澳大灣區綠色金融機遇與挑戰綠色金融,又稱“環境金融”或“可持續金融”,是環境經濟的一部分,旨在通過金融工具保護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1。2016年8月中國人民銀行等部委聯合印發了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為建立系統性綠色金融法律框架奠定了政策基礎。指導意見將綠色金融定義為“為支持環境改善、應對氣候變化
6、和資源節約高效利用的經濟活動,即對環保、節能、清潔能源、綠色交通、綠色建筑等領域的項目投融資、項目運營、風險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務”。綠色金融體系則是指通過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股票指數和相關產品、綠色發展基金、綠色保險、碳金融等金融工具和相關政策支持經濟向綠色化轉型的制度安排。在“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發展理念和“3060雙碳”的戰略目標指導下,綠色金融法律體系建設成為我國高度關注的熱點領域,粵港澳大灣區則是我國綠色金融發展的重點區域。本文將對我國綠色金融法律體系及粵港澳大灣區近年來在綠色金融各領域的最新政策法規進行簡要介紹,并分析當前企業在綠色金融領域面臨的創新機遇與風險挑戰。一、粵港
7、澳大灣區綠色金融最新政策法規梳理當前,粵港澳大灣區各主要城市陸續出臺了綠色金融相關政策框架、法律監管機制、激勵約束機制等。其中,廣州市作為全國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之一,在綠色金融諸多領域均出臺并落地了較為詳細的政策法律規定。深圳市也對綠色金融政策法規框架構建予以高度關注,并著重發展碳市場相關配套設施。香港地區近年來注重綠色金融發展,針對投資者制定綠色金融相關規則標準,將ESG相關因素納入金融業治理結構、戰略決策、風險管理及披露流程。先期側重綠色債券發展,并已取得重要進展,2022年,亞洲地區超過三分之一的綠色債券和貸款在香港安排2。未來,香港地區將著力推進綠色金融相關特色產業發展,例如,隨著
8、綠色金融在家族辦公室(Family Office)受到的關注日益增強,香港政府計劃進一步推動家族辦公室的綠色投資3。相較于廣深及香港地區,澳門地區綠色金融政策制定則相對滯后,綠色金融相關的具體政策法規尚未出臺。對于粵港澳大灣區內以廣州、深圳為代表的主要內地城市及香港地區近三年來出臺的,有關綠色金融各領域的重要政策法規,我們簡要梳理如下:1參見:北京大學匯豐商學院、匯豐中國 粵港澳大灣區綠色金融發展報告(2024年版),https:/ 香港家族辦公室行業報告,https:/www.fsdc.org.hk/media/lrej3ikz/fsdc_paper_no_45_family_wisdom_
9、a_family_office_hub_in_hong_kong_paper_eng.pdf,2024年4月17日最后訪問。作者:梁世杰、崔端51.發展規劃和產業指導方面目標地區政策法規名稱發布時間綠色金融相關核心內容廣州市關于印發推動廣州金融開放創新實施方案的通知2023年5月明確提出深化綠色金融改革創新,提高綠色金融服務綠色產業能級。引導金融機構加大資金投入力度,綜合運用信貸、債券、租賃、產業基金等方式,支持低碳清潔能源產業發展。深入綠色金融開放,提出搭建綠色金融跨境服務平臺。關于印發2023年廣州金融支持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行動方案的通知2023年5月明確指出,廣州將深化綠色金融改革創新,
10、全力爭創綠色金融改革創新示范區,力爭全年銀行機構綠色貸款余額突破1萬億元,鞏固提升綠色金融改革創新成效,更好服務全市碳達峰碳中和目標。關于印發廣州市發展綠色金融支持碳達峰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2024年4月提出八大行動:綠色金融發展能級提升行動綠色金融體系建設行動綠色金融服務產業優化升級行動碳金融市場創新發展行動綠色金融協同賦能行動綠色金融合作交流行動綠色金融風險監測防控行動綠色金融激勵約束行動深圳市關于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意見2023年2月提出推動綠色金融發展的一系列措施:支持前海合作區內金融機構積極開展綠色金融產品創新。支持香港等地國際綠色金融認證機構在前海合作區
11、設立機構。支持前海合作區內企業赴香港發行綠色債券和獲取銀行綠色融資。強化對金融機構的綠色金融業績評價。鼓勵深港綠色金融人才的培訓和交流。2.綠色信貸方面目標地區政策法規名稱發布時間主要內容廣東省關于廣東銀行業加快發展綠色金融的實施意見2021年8月對廣東銀行業提出下列綠色金融發展要求:持續擴大綠色信貸規模,嚴控環境不友好企業信貸投放,努力實現綠色信貸增速不低于同期各項貸款增速、綠色貸款不良率不高于小微企業貸款不良率。結合地區產業發展特點,持續加大在綠色制造、節能環保、污染防治、清潔能源、綠色建筑、綠色交通、綠色農業、資源循環利用、新能源、新材料等重點領域的金融支持。建立科學的綠色金融風險管理機
12、制和預警機制。在績效考評中設置社會責任類指標,并加大綠色金融發展指標所占權重。6粵港澳大灣區法律與合規實務指南3.綠色債券和基金方面目標地區政策法規名稱發布時間主要內容香港地區綠色和可持續金融資助計劃2021年5月該計劃將資助符合條件的債券發行人和借款人的發債及外部評審服務支出,從而促進綠色和可持續債券發行和貸款活動。該計劃于2021年5月開展,為期三年。在2024至2025年度香港政府財政預算案中,政府建議將該計劃延長三年至2027年,并擴大資助范圍至轉型債券及貸款,以進一步鼓勵區內相關行業利用香港的轉型融資平臺逐步減碳4。綠色債券框架2019年3月首次發表,2022年2月更新該框架就綠色債
13、券發行,以及為符合改善環境、應對氣候變化和轉型至低碳經濟體等理念的綠色項目融資或再融資做出了規定。更新后的框架反映了香港最新的氣候承諾和策略,并與綠色債券市場的最新國際標準和慣例接軌。根據更新后框架,發行綠色債券所募集的資金可用于為九類“合資格類別”的項目融資或再融資,包括新增的“適應氣候變化”類別。聯交所在ESG框架下強化氣候信息披露的咨詢文件2023年4月該文件要求所有發行人在其ESG報告中就氣候信息進行披露,并建立了與國際可持續發展準則理事會(ISSB)相關標準一致的氣候信息披露標準。該文件的公開意見征詢期已于2023年7月截止。香港綠色和可持續金融跨機構督導小組表示,預計于2025年之
14、前開始實施強制性氣候信息披露機制5??沙掷m金融分類法2024年5月該規定旨在為香港金融行業提供一致并受到國際認可的綠色和可持續經濟活動的定義。其基本原則包括:與巴黎協定保持一致;解決漂綠問題;與其他分類法具有互操作性;基于科學的標準和閾值;不造成重大損害和最低社會保障為基礎。該規定涉及的行業包括:電力、燃氣、蒸汽和空調供應;運輸和儲存;供水、污水處理、廢物管理和修復活動;建筑業。42024年5月3日,香港金融管理局公布了 綠色和可持續金融資助計劃 延期詳情,確認將該計劃延長至2027年,并發布了更新版 綠色和可持續金融資助計劃指引,將資助范圍擴大至轉型債券及貸款,更新版指引將于2024年5月1
15、0日生效。參見:https:/www.hkma.gov.hk/eng/news-and-media/press-releases/2024/05/20240503-9/,2024年5月7日最后訪問。52024年4月19日,聯交所發布了意見征詢結果,基于國際標準 國際財務報告可持續披露準則第2號氣候相關披露(IFRS S2)制定的氣候信息披露要求取得了廣泛的市場支持。自2025年1月1日開始,聯交所主板發行人(大型股發行人除外)及創業板發行人需強制披露IFRS S2中“范圍1”和“范圍2”內的溫室氣體排放情況。聯交所同步發布了 實施指引 以協助發行人遵守新的氣候信息披露義務。參見:https:/
16、.hk/News/Regulatory-Announcements/2024/240419news?sc_lang=en,2024年4月17日最后訪問。74.碳市場方面目標地區政策法規名稱發布時間主要內容廣州市關于金融支持企業碳賬戶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2022年9月提出了構建完善企業碳賬戶運行機制、發揮金融支持企業碳賬戶作用、加強企業碳賬戶試點推廣應用和加大組織保障實施力度等政策措施?!疤假~戶”的推出,將為企業提供測算自身碳排放情況的重要工具,有利于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關注自身經營行為和碳排放數據,改善碳排放表現。關于印發廣州市碳普惠自愿減排實施辦法的通知2023年1月鼓勵金融機構探索開設個人碳賬戶
17、、發行碳信用卡等。深圳市深圳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2022年5月進一步規范碳排放權交易活動:整合了交易方式;創新設立公益碳賬戶;建立健全碳普惠制度;加強交易活動的監管。關于印發深圳市碳交易支持碳達峰碳中和實施方案的通知2023年11月持續推動碳金融產品創新。激勵企業開展綠色低碳科技研發及投資。推動深圳金融機構和其他綠色金融服務機構深度參與國際綠色金融標準研究工作。二、綠色金融機遇與挑戰1.綠色金融領域的創新機遇(1)政策激勵機制日趨完善目前粵港澳大灣區各地的綠色金融政策正在逐步落地。從宏觀層面上看,綠色金融激勵政策覆蓋綠色信貸、綠色債券和基金、碳市場等諸多領域,從多元化角度為企業和金融機構提供
18、政策保障。從微觀層面上看,部分地區針對綠色債券、綠色信貸等重點領域出臺了具體的政策激勵方案。例如,深圳福田對綠色債券貼息2%,廣州花都區對上市掛牌企業和上市掛牌后備企業發行綠色債券的,按其發行債券金額1%給予每年最高100萬元的補貼。未來為了激勵粵港澳大灣區的綠色金融發展,還有諸多實質性的激勵政策可期。一是優化綠色資產風險權重。目前,隨著對綠色金融的重視,市場參與者和監管當局均對適當降低綠色資產的風險權重,減少綠色信貸等業務對銀行的經濟資本占用已經基本達成共識,未來可望以粵港澳大灣區為試點,先行落地相關政策。二是積極研究綠色債券的優先受償、降低或豁免綠色信貸風險自留要求等規定,提高綠色債券的優
19、先級,降低綠色資產的信用風險6。值得特別關注的是,碳市場作為近年來粵港澳大灣區重點關注的綠色金融領域,陸續出臺了大量切實可行的政策激勵措施。例如,廣州全面推進企業碳賬戶體系試點工作,鼓勵引導金融機構開發創新“碳足跡掛鉤貸款”等金融產品7,通過優惠融資利率等給予低碳企業切實的政策激勵。6參見:北京大學匯豐商學院、匯豐中國 粵港澳大灣區綠色金融發展報告(2024年版)https:/ 政策解讀,http:/ 粵港澳大灣區綠色金融發展報告(2024年版)https:/ ESG投資系列:ESG的興起、現狀與展望。9參見:中金 碳中和之綠色金融:以引導促服務化挑戰為機遇。10 參見:深圳市綠色金融協會、中
20、央結算公司 粵港澳大灣區綠色債券市場發展報告(2023年版),https:/ 2846 崔端合伙人,北京+86 10 6535 3960duan.cui 聯系人:10粵港澳大灣區法律與合規實務指南跨境投資與并購1102一、引言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加速,國企在全球市場中的角色日益凸顯,混合所有制改革(“混改”)成為其提升核心競爭力、實現國際化戰略的重要途徑?;旄木唧w指國有企業通過引入非公有資本、集體資本、外資等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以及企業經營管理。其中,引入海外戰略投資者為國企混改的一種主要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混合所有制改革所能取得成效的深度與廣度。本文旨在探討國企混改中引入海外戰略投資者
21、的路徑、流程以及推進交易過程中的主要問題、注意事項、面臨的挑戰以及從法律實踐角度的應對解決方式。二、國企混改的路徑、主要流程及注意事項1.國企混改的主要路徑(1)路徑一:原股東股權/產權轉讓通過原股東產權轉讓的路徑實施混改,即在不改變混改企業注冊資本或股本的基礎上,通過原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的方式實現混改的目的。盡管原股東轉讓產權可達到引入非國有資本的目的,但卻不能為混改企業帶來增量資金。另外,根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產權轉讓原則上不得對受讓方設定資格條件,因此在產權轉讓中混改企業通常無法對投資方設置有關資質、業務、資源等條件以滿足混改的目的。(2)路徑二:增資擴股相較于產權轉讓而言,增
22、資擴股具有多重優勢,既能解決混改企業的資金需求問題,也能通過設定投資者資格條件、開展公開遴選、競爭性談判等方式選擇最切合自身發展需求的投資者。實踐中,員工持股常常與增資擴股相配套。近年來,“增資擴股+員工持股”已成為混改路徑下的典型模式。2.混改的主要流程及注意事項國有企業混改首先要制定混改方案,該混改方案通常包含混改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研究、改革基本原則和思路,改革后企業股權結構設置,轉變運營機制的主要舉措,引進非公有資本的條件要求、方式、定價辦法,員工激勵計劃,債權債務處置方案,職工安置方案,歷史遺留問題解決方案,改革風險評估與防范措施,違反相關規定的追責措施,改革組織保障和進度安排等等。其次
23、,國企混改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內部決策及審批程序。內部決策程序而言,國有企業應當首先根據其章程和有關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對混改進行審議并形成書面決議。就審批程序而言,根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的要求:(1)國家出資企業的增資或產權轉讓行為均應由國資監管機構審核。若因增資或產權轉讓致使國家不再擁有作者:徐津國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在跨境并購交易中的實踐與思考12粵港澳大灣區法律與合規實務指南所出資企業控股權的,須由國資監管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2)若是在國家出資企業的子企業層面進行混改且采用產權轉讓方式的,國家出資企業應根據其制定的子企業產權轉讓制度來確定審批管理權限;若采用增資方式的,
24、一般由該國家出資企業自行決定或審批。但不管是采用產權轉讓方式還是增資方式,若該子企業的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還需由國家出資企業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第三,混改還需根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履行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的有關程序,且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進行資產評估,且后續的交易底價不得低于評估價值。第四,國企混改在進行股權轉讓或增資擴股時,一般應當通過產權市場公開征集戰略投資者,以公開、公平、公正的方式遴選戰略投資者。在遴選投資者過程中應注重保障各類社會資本平等參與權利,對擬參與方的條件要求不得有明確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原則
25、的內容。最后,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進行交易(“進場交易”)是現行國資監管對于出售國有企業產權及國企增資擴股的一項基本要求。進場交易(以國企增資擴股為例)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步驟:產權交易所預溝通及預披露混改企業可在發布正式增資公告前通過產權交易所進行信息預披露。遞交掛牌申請文件提交增資信息發布申請書、營業執照或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公司章程、內部決策及批準文件、近三年年度審計報告、企業估值相關文件等材料。盡職調查與反向盡職調查意向投資者向混改企業的財務及法律狀況進行盡職調查,混改企業對意向投資者展開反向盡職調查。投資者提交投資申請與投資者資格審查擬正式參與增資的意向投資者應
26、向產權交易所遞交投資申請材料,包括投資申請書、營業執照或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公司章程、內部決策及批準文件等。投資者資格審查由財務顧問和法律顧問根據反向盡職調查所掌握情況開展。投資者繳納保證金產權交易所將混改企業的投資者確認結果通知各意向投資者后,意向投資者應將保證金交納至產權交易所指定賬戶,成為合格意向投資方。投資者遴選及確認混改企業通過競價、競爭性談判、綜合評議等方式選擇最終投資方,確認后由產交所出具增資結果通知書。需要注意的是,上述關于進場交易的規定普遍適用于境內國有企業的混改工作,但在跨境并購交易中,進場交易難以適用于國有企業在境外的下屬企業的混改。根據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
27、,中央企業及各級子企業轉讓境外國有產權的,原則上可過“多方比選”的方式確定意向受讓方,僅在有條件的情況下進入中央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交易試點機構掛牌交易。三、國企混改并購交易文件核心問題分析盡管國企混改中引入的海外戰略投資者通常與公司在業務運營中有較高的協同性,但身處不同的地域、市場以及管理模式下的海外戰略投資者與國企現有管理層通常對于混改方案的制定與實施、混改后公司的運營及管理、股東間權利義務以及利益的分配有不同的看法及訴求。下文列舉了我們在國企混改項目中關于起草談判國企引入戰略投資者中的股份認購或購買協議及混改后的股東協議及公司章程等組織性文件(“公司組織性文件”,與前13述投資股份認購或購買
28、協議以及其他附屬文件合稱“交易文件”)中常見的各方分歧及爭議要點以及建議:1.國企資產評估與交易價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資委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中央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等規定,國企混改引資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標的產權(即目標公司)進行資產評估,并以經核準或備案的評估結果為基礎決定交易價格。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報告的有效期通常為一年。若在評估報告期滿時交易各方仍未簽訂協議,則需重新對標的產權進行價值評估以決定新的交易價格。且交易價格確定后,交易各方不得以期間損益等理由對交易價格進行調整。然而
29、,在以非上市公司為目標的跨境并購交易中,交易各方通常會約定一個價格調整機制,以使得交易價格更準確地反映目標公司的價值對于標的公司的估值。常見的價格調整機制有兩種,即:(a)在美國市場上普遍使用的交割賬目機制(ClosingAccountsorCompletionAccounts),即以各方認可的估值為基準,并根據目標公司在交割時的現金和負債情況進行調整;和(2)在歐洲市場上更受歡迎的鎖箱機制(Locked-boxMechanism),即在交易各方在以簽署協議前商定的一個日期為基準日(經常定義為“鎖箱日”,LockedBoxDate),依據基準日的財務報表數據確定目標公司的價值,并要求賣方(或標
30、的公司)在鎖箱日到交割日之間不得從事任何可能轉移或減損目標公司價值的行為,即不得出現“價值損漏”(Leakage)情形。針對上述國有資產交易的價格的法律強制性規定以及外國投資者針對投資交易價格調整的訴求之間的沖突,實踐中交易各方可考慮在固定價格的基礎上采用類似鎖箱機制的交易模式,即賣方或公司方承諾在交割日前不出現價值損漏的情形,并同意在違約(即出現價值損漏)時以違約賠償的方式對投資方進行補償從而間接實現調整投資方投入的資金/價格的目的。但應注意的是,賣方或公司以違約賠償名義以及以價格調整名義所支付的資金在交易相關的稅務、外匯申報支付工作中可能分屬不同類目而受制于不同程序要求并可能導致不同的稅務
31、后果。另外國企的主管部門也可能基于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而不認可此類的間接價格調整機制。為此,交易各方應與稅務顧問、銀行以及國企主管部門就交易價格的確定以及上述間接調整機制的可行性進行充分溝通以確認其可行性。除了在上述關于并購交易價格的確定及調整場景外,關于國有資產評估要求同樣適用于混改企業的其他產權交易(例如公司增資、股東轉股),為此,在混改企業的公司組織性文件中涉及產權交易的條款(例如轉股、增減資程序)中應考慮此等資產評估的前置要求而設置有關的前置條件及時間。2.交易價款支付跨境并購交易由于涉及多個法域,交割前需要滿足的先決條件以及承諾事項(例如取得監管審批、完成重組工作等)通常較為復雜且耗時
32、較長,因而協議簽署時點與交割時點之間可能間隔數月甚至更長時間。另外,投資方為防范交割后發現的企業違約或在與企業達成交割后業績承諾等類似“對賭”機制的情況下,往往希望在較晚時點或以分期形式(在企業達成業績里程碑目標時)支付交易價款。然而,在涉及轉讓國有產權的情形下,交易價款的支付安排則同時還需要兼顧國資監管要求。根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有產權轉讓(不適用于增資擴股混改)的交易價款支付以一次性付清為原則,且付款時限需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僅在交易金額較大、一次性付清確有困難時才能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總價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
33、內支付。該等規定14粵港澳大灣區法律與合規實務指南一方面使得國有股東可以以滿足國資監管要求為由爭取更有利的支付安排;而另一方面,其與上述跨境并購交易慣常操作存在一定差異,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交易的靈活性。值得一提的是,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規定境外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資產交易也需比照該辦法中的規定執行,但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對于價款支付的要求卻相對寬松,根據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境外國有產權轉讓價款應當按照產權轉讓合同約定支付,原則上應當一次付清。確需采取分期付款的,受讓方須提供合法的擔保。實踐中,我們認為交易雙方應在上述原則規定的基礎上征詢國資審批部門意見,
34、并協商可滿足國資監管要求以及符合跨境并購慣例的方案,例如由投資方(或其具有商業實質的關聯方)提供履約擔保,開立銀行監管賬戶或開具不可撤銷見索即付信用證等方式確保投資方付款的確定性。3.國有資本控股與小股東保護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及中央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等規定,主業處于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商業類國有企業,國有資本可以絕對控股、相對控股,也可以參股,而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商業類國有企業,要保持國有資本控股地位,支持非國有資本參股。實踐中,多數國有企業在初次實施混改的嘗試中希望保持國有資本的絕對控股地位,
35、在此基礎上所延申的一個核心原則即國企的國有資本控股股東在混改后仍可合并國企的財務報表。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合并財務報表應以并表一方“控制”被并表一方為基礎確定。而“控制”是指一個企業能夠決定另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能據以從另一個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的權力。通常而言,若一家企業(“并表方”)擁有另一家企業(“被并表方”)半數以上的表決權即可將被并表方認定為其子公司并納入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但有證據表明并表方不能控制被并表方的除外。與上述國有資本保持其控股地位的要求相對的是,在跨境并購交易中,戰略投資方(相較于財務投資人)通常希望能較為深入地參與目標公司的管理及運營,
36、改進發展目標公司的業務并提升目標公司的盈利能力從而獲得投資回報。為實現這一目的,戰略投資方通常要求在交易文件中約定詳盡的公司運營管理機制以及小股東的保護性條款,常見的此類條款包括對公司核心管理層人員任命權或對于大股東提名的該等管理層人員的否決權、對公司的預算、商業計劃、財務報表等材料的審閱及否決權以及對公司重大事項(如修改公司章程、增減資、合并分立、利潤分配、對外投融資等)的審議及否決權。其中對于高級管理人員(如總裁、財務總監)的任免權以及對公司預算及商業計劃的否決權從財務角度可能被認為構成控股股東控制權的不利影響因素而可能影響控股股東合并子公司的財務報表。針對這種情況,雙方可考慮調整上述投資
37、人權益保護機制,在保證投資人對公司運營管理等重大事項充分的參與權的前提下弱化絕對的否決權而影響并表。例如:公司在投資后制定的年度預算、報表及商業計劃應在實質上與投資前向投資人提供的預測一致無重大偏離,設置在投資人對于有關財務事務數據有合理異議的情況下的分歧解決機制(例如聘請第三方審計師進行審計),制定擔任公司管理層的人士需具備的資質、學歷、技能及行業經驗等客觀指標,投資人有權參與管理層的應聘程序并發表意見。4.混改后公司股權架構穩定性除募集資金滿足公司生產經營需求外,國企混改的另一重要目標在于引入行業關聯度高,業務協同性、互補性強的戰略投資人為國企提供未來發展所需的市場、產品、技術、管理等戰略
38、性資源。國企實施混改通常希望投資人能在較長一段時間內持續向公司投入資源,并保持公司股權架構的穩定以謀求長期發展。為此,國有股東通常希望在交易文件中約定交割后投資人不得未經國有股東同意向任何第三方轉讓出售其股權而退出公司。但另一方面,投資人往往從其自身取得投資回報需求以及內部管理投資目標的制度要求角度出發要求享有處置其股權的靈活性。15為解決這一分歧,交易雙方可考慮設置一定的“鎖定期”,即在混改后一段時間內雙方均不得出售公司股權。在鎖定期屆滿后,任何股東的轉股應受限于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隨售權等權利限制,且不得向公司的競爭對手出售股權。在某些投資方較為強勢的并購交易中,投資方甚至可能要求在鎖定
39、期后未能找到有意向的買方的情況下,國企及國有股東應負責按市場價格回購投資人股權確保其順利退出企業。此外,投資人可能也希望在出現股東間僵局(例如國有股東與投資人無法就某些重大事項達成一致意見)時或國企/國有股東出現重大違約情況(如下文討論的制裁)下享有向國有股東出售公司股權而退出公司的權利。在談判協商此類退出機制時,國企應嚴格執行上文所述的資產評估及備案審核規定,避免國有資產流失風險。5.防范制裁有關風險近年來隨著地緣政治風險的加劇,中國企業及投資機構在跨境交易及跨境業務拓展中面臨的挑戰也日益加劇,越來越多中國企業被列入美國等國家的制裁清單而無法或難以開展其海外業務。在這一時代背景下,國有企業作
40、為中國國有資本控股的企業所面臨的制裁風險相對于其他民營企業更高。因此,在混改引資過程中,國企及戰略投資人均需要對彼此進行詳盡的盡職調查并作出陳述保證,確保各方均非受制裁主體且不存在受制裁風險。另外在交易文件中也需考慮設置機制防范并解決未來一方成為被制裁主體或受制裁影響而嚴重損害國企利益的風險,例如在出現該等風險的情況下,強制受制裁影響一方退出合資企業(在資產評估基礎上按雙方商定的價格出售或贖回被制裁方的股份)。四、結語通過引入境外戰略投資人實施混改對國有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不僅需要嚴格遵守國有資產管理有關法律規定,保護國有產權及國有股東權益、避免國有資產流失,同時還需要考慮跨
41、境交易的特殊背景,兼顧國際并購交易慣例。國有企業及國有股東以及專業顧問應充分考慮各要素并據此與投資人協商推進交易,方能確保涉外國企混改合法合規進行,并按預期達成混改的最終目標。吳昊合伙人,上海+86 21 6105 5991howard.wu 徐津合伙人,上海+86 21 6105 5991jeff.xu 聯系人:16粵港澳大灣區法律與合規實務指南資本市場17大灣區企業赴港上市作為國際金融中心,香港背靠內地市場,又享有國際資本市場的資金和流動性,一直是全球最熱門的證券上市和融資地點之一。中國人民銀行、原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1、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會”)及國家外匯管理局于20
42、20年5月14日聯合發布的關于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意見(“意見”)中明確提出鼓勵符合條件的創新型企業赴港澳融資、上市。自意見出臺至今,香港一直是大灣區企業境外融資上市的首選之地。2024年4月12日,國務院印發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新國九條”)。為配合新國九條的實施,中國證監會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以進一步拓展優化滬深港通機制、助力香港鞏固提升國際金融中心地位。這些措施包括放寬滬深港通下股票ETF合資格產品范圍、支持人民幣股票交易柜臺納入港股通、支持內地行業龍頭企業赴香港上市等。據不完全統計,于2021年1月至2024年3月期間,有近50家大灣區企業登陸香
43、港資本市場,覆蓋人工智能、生物科技、金融科技、新能源汽車等行業。結合大灣區企業的創新和高科技特性,本文旨在探討大灣區企業赴港上市可選擇的路徑以及香港上市平臺的獨特資金來源。一、大灣區企業赴港上市的多元化路徑香港聯交所致力于成為創新企業的上市中心,借助金融的力量引領產業發展和升級轉型。自2018年起,香港聯交所進行了一系列的上市制度改革,在傳統的上市機制外2,針對特定類型的公司引入單獨的上市機制,提供更大的靈活性:2018年:允許大型創新產業公司(適用范圍請見下文)采取“不同投票權”架構為未有收入的“生物科技公司”開設單獨的上市路徑2021年:推出“特殊目的收購公司”(即“SPAC”)上市機制2
44、023年:為尚未符合上市財務資格的“特??萍脊尽遍_辟了主板上市通道1已改組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2根據傳統的上市機制,上市申請人如擬申請在香港聯交所主板上市,需要滿足 香港上市規則 第8.05條下的營業紀錄期、管理層連續性、擁有權和控制權連續性及上市財務資格的要求。就上市財務資格而言,上市申請人應滿足以下三項測試中的其中一項:盈利測試(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股東應占盈利不低于3,500萬港元及前兩個會計年度累計的股東應占盈利不低于4,500萬港元)、市值/收入/現金流量測試(上市時市值至少為20億港元、經審計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收入至少為5億港元及前三個會計年度的現金流入合計至少為1億港元)或
45、市值/收入測試(上市時市值至少為40億港元及經審計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收入至少為5億港元)。作者:鄭曉霞、陳思、羅佳0318粵港澳大灣區法律與合規實務指南這些制度大大拓寬了大灣區企業境外融資的路徑,以便大灣區企業充分利用香港作為國際一流籌融資平臺的優勢,推動大灣區創科產業的進步。1.大型創新產業公司不同投票權的架構“不同投票權”的架構指的是,公司發行不同類別的股份,各類別的股份所對應的投票權不同。一般而言,創始人和管理層持有的通常是一股多投票權的A類股份,而其他股東則是一股一投票權的B類股份。市場上,不少企業希望采用“不同投票權”的架構,以實現在募集資金發展業務的同時,創始人能繼續維持對公司的
46、控制,自主追求創新。自2018年起,香港聯交所實行新上市制度,允許滿足一定條件的創新產業公司采納“不同投票權”架構,以此推動香港聯交所成為全球創新產業公司重要的上市地點。自此,香港成為頗受內地創新產業公司青睞的上市地。截至2024年3月,已有25家公司采納“不同投票權”架構在香港上市,當中不乏科技互聯網巨頭,其中包括來自大灣區的企業??傮w而言,香港聯交所是否允許上市公司采取“不同投票權”會考慮以下主要因素:(1)公司的性質是否屬于“創新產業公司”:香港聯交所會從公司的核心業務是否應用了新科技、創新理念及/或新業務模式以有別于現有行業競爭對手、研發為公司預期價值的重要組成部分亦是公司主要活動及占
47、去大部分開支、公司成功營運有賴于其獨有的業務特點或知識產權、公司的市值/無形資產總值相較于其有形資產總值而言極高等方面來評估;(2)公司業務成功:能證明其有高增長業務的紀錄;(3)不同投票權受益人的貢獻:公司價值主要來自或依賴無形的人力資源,而且每名不同投票權受益人的技能、知識及或戰略方針均對推動公司業務增長有重大貢獻;(4)不同投票權受益人的角色:每名不同投票權受益人必須為個人,并均積極參與業務營運的行政事務,為業務持續增長作出重大貢獻。公司上市時,每名不同投票權受益人必須都是其董事;(5)外界認可:一般而言,必須得到至少一位資深投資者相當數額的投資,且該等投資者上市時的總投資額至少有50%
48、要保留至首次公開招股后滿六個月;及(6)市值及收入門檻:公司在上市時市值須達400億港元;或上市時市值須達100億港元且經審計的最近一個完整財政年度須有最少10億港元的收入。2.未有收入的生物科技公司上市機制大灣區是中國生物醫藥產業聚集的重要區域。目前,大灣區已擁有港深創新及科技園、廣州國際生物島、南沙生物醫藥產業集聚區、松山湖生物醫藥產業基地、深圳光明科學城、香港科學園、粵澳合作中醫藥科技產業園等多個重點生物醫藥產業集聚區。與傳統行業相比,生物醫藥行業呈現出高投入、高產出、高風險、高技術密集型的特點。創立初期,生物醫藥類企業一般通過風險資金解決其融資需求。由于申請藥品專利的過程需時較長,很多
49、生物醫藥企業上市前后長期處于未盈利狀態。2018年,香港聯交所于香港上市規則中引入新的章節第18A章,允許未有收入的生物科技公司在香港聯交所上市,降低了上市門檻,為初創的生物科技公司提供了重要的融資平臺,使得香港成為全球領先的生物科技融資中心。截至2024年3月,已有64家生物科技公司援引第18A章在香港上市,IPO募資額超過1200億港元,其中包括君圣泰醫藥、兆科眼科等大灣區的生物科技公司。未有收入的生物科技公司通過18A章申請上市的條件主要包括:19(1)主要從事生物科技產品、流程或技術的研發、應用或商業化發展;(2)至少有一款核心產品已通過概念階段;(3)主要專注于研發以開發核心產品,并
50、于上市前十二個月內持續進行有關研發;(4)上市集資主要用于研發核心產品,以將其推出市場;(5)擁有與其核心產品有關的已注冊專利、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產權;(6)在建議上市日期的至少六個月前已獲至少一名資深投資者提供相當數額的投資,并且其至進行首次公開招股時仍未撤回投資;及(7)其他上市條件:上市時市值至少達到15億港元、上市前最少兩個會計年度已由大致相同的管理層經營現有的業務以及申請人應確保有充足的營運資金(包括首次公開招股的集資額),以應付上市文件刊發之日起至少12個月開支的125%。3.“特殊目的收購公司”(“SPAC”)上市機制香港聯交所在2021年推出了SPAC上市機制。SPAC實際上是
51、空殼公司,其先行通過首次公開發行募集資金,以便富有經驗的SPAC發起人于上市后物色并收購合適的并購目標。SPAC并購交易經SPAC股東批準以及香港聯交所審核后,因有關交易而組成的公司會成為上市發行人并取代原來的SPAC。相較于傳統的首次公開招股而言,SPAC的上市流程更為簡單快捷,先由富有經驗的投資者在公開市場上募集資金,后續再尋找并購目標,為初創企業提供了更為靈活的上市融資選擇。針對在市場上缺乏可比公司的創新型新經濟公司而言,可能只有少數投資者具備足夠的專業能力來評估這些企業的價值,導致它們難以透過首次公開招股的簿記建檔來厘定發售價,而SPAC并購目標的估值是直接由有關企業、SPAC發起人及
52、投資者一同磋商所得,為尋求募集資金的公司提供更理想、更明確的估值。截至2024年3月,已有5家SPAC完成在香港聯交所上市,其中兩家宣布了并購標的,并購標的包括一家來自大灣區的游戲社交平臺運營商。對于SPAC并購標的完成上市,我們拭目以待。4.未盈利的“特??萍脊尽鄙鲜袡C制自2023年起,AI人工智能產業已成為最值得關注的產業之一。根據最新發布的深圳市人工智能產業發展白皮書(2023年度),深圳人工智能企業達1920家,產業規模達人民幣2488億元,同比增長32.10%。此外,其他大灣區城市如廣州、珠海、東莞等亦在持續加大對人工智能領域的投入力度。順應這一背景,香港聯交所于2023年初推出了
53、“特??萍脊尽钡纳鲜袡C制,為初創的高科技公司拓展了單獨的融資渠道,允許未盈利的“特??萍脊尽备鶕愀凵鲜幸巹t第18C章上市。特??萍夹袠I的公司包括新一代信息技術(如人工智能、云端服務)、先進硬件及軟件、先進材料、新能源及節能環保、新食品及農業技術。香港聯交所將特??萍脊痉譃閮蓚€類別已商業化公司和未商業化公司,以經審計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收入是否達到2.5億港元進行區分。特??萍脊就ㄟ^第18C章在香港聯交所上市的條件主要包括:(1)公司必須主要從事特??萍夹袠I;(2)針對已商業化公司,其上市時的市值門檻為至少60億港元;針對未商業化公司,其上市時的市值門檻需要達到至少100億港元;(3)已
54、商業化公司應證明其所得收入在整個業績紀錄期間有按年增長;(4)上市前至少有3個會計年度從事特??萍籍a品研發工作,且研發開支在上市前三個會計年度中有至少兩個年度的每一年以及上市前三個會計年度合計必須達到香港上市規則要求的百分比門檻(針對已商業化公司,占總營運開支至少15%;針對未商業20粵港澳大灣區法律與合規實務指南化公司,如經審計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收入達1.5億港元但低于2.5億港元,占總營運開支至少30%,如收入低于1.5億港元,占總營運開支至少50%);(5)獲得資深獨立投資者相當數額的投資;及(6)針對未商業化的公司,需要向香港聯交所證明并披露其特??萍籍a品可達至商業化收入門檻的可信路徑
55、,營運資金(包括上市所得款項)足可覆蓋未來至少12個月所需開支的125%,以及主要上市理由須包括將上市募得的資金用于其特??萍籍a品的研發,以及其制造及或營銷,以協助其實現商業化。截至2024年3月,已有兩家特??萍脊鞠蛳愀勐摻凰f交上市申請,當中包括一家來自大灣區的人工智能企業深圳晶泰科技有限公司。該公司已于2024年6月13日正式登陸港股,成為首家通過第18C章上市的特??萍脊?。伴隨著AI領域的快速發展,我們期待見到更多特??萍脊驹愀凵鲜幸巹t第18C章上市。二、大灣區企業赴港上市后的獨特資金來源赴港上市是大灣區企業邁出境外融資的重要里程碑,但并非終點。路漫漫其修遠兮,如何進行市值管
56、理、提升公司的資本價值是每家企業在上市后的一項重點且持續的課題。香港作為目前全球唯一一個能將中國內地和境外兩個資金池鏈接起來的市場,在投資者的資金來源方面有著較其他海外市場無法比擬的獨特優勢滬深港的互聯互通機制以及港幣-人民幣雙柜臺模式,進而更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市值管理。1.滬深港的互聯互通機制回顧香港聯交所和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互聯互通機制滬港通于2014年11月開通,深港通于2016年12月開通。自此,符合條件的個人投資者可以直接交易港股通的合資格證券。目前,港股通已成為內地投資者資金配置上尋求海外投資的首選途徑,內地投資者在香港股票市場的活動顯著增加,成為越來越重要的流動性來源。根據
57、香港聯交所官方數據,港股通日均成交額由2014年的9億港元增至2023年上半年的338億港元,占香港聯交所主板日均成交總額的14.7%。自開通以來至2023年底,南向港股通的總成交金額接近40萬億港元。2023年8月,中國證監會及香港證監會聯合宣布就推動大宗交易(非自動對盤交易)納入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達成共識,境內投資者將可以通過互聯互通在香港股票市場進行非自動對盤交易,進一步提高交易便利度及市場的流動性。被納入港股通標的,對于上市公司的股份流動性有明顯的提升作用。目前,港股通的標的包括恒生綜合大型股指數成份股、恒生綜合中型股指數成份股、恒生綜合小型股指數成份股且股票調整考察日前12個月
58、港股平均月末市值不低于50億港元(如上市時間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上市時間計算市值),以及A+H股上市公司的H股。據此,對于一家剛在香港聯交所上市的非A+H股公司而言,其要先符合恒生綜合指數的市值和流動性要求被納入恒生綜合指數,方可后續被納入港股通。恒生綜合指數每年定期檢討2次,分別為每年的6月30日及12月31日;而對于上市市值位于前10%的公司和每年一季度及三季度上市且符合恒生大中型指數市值條件的公司,還可以通過快速納入機制進入恒生指數和港股通。2.港幣-人民幣雙柜臺模式香港自2004年發展離岸人民幣業務,迄今已成為全球離岸人民幣業務樞紐。除擁有全球最大的離岸人民幣資金池外,香港提供的離岸
59、人民幣投資產品種類也是全球最多的。香港聯交所在2023年6月推出了港幣-人民幣雙柜臺模式,允許投資者以港幣和人民幣交易同一發行人的證券,并在港幣柜臺及人民幣柜臺間進行跨柜臺交易,進一步推動人民幣計價21證券的發行及交易。截至2024年3月,有24只雙柜臺證券,其中包括一些香港現貨證券市場上規模最大、交投最活躍的公司,其港幣柜臺合計約占現貨證券市場平均每日成交額的40%。對于發行人而言,雙柜臺模式令他們能夠接觸到人民幣的資金池,尤其是持有離岸人民幣的投資者,進一步提升股份的流動性。三、結語綜上所述,香港聯交所作為大灣區企業發展的重要融資平臺,為大灣區企業帶來了資金支持和發展動力。香港聯交所近年的
60、制度改革,與大灣區的發展規劃相符,為大型創新產業公司、生物科技公司、特殊目的收購公司和特??萍脊咎峁┝烁鼮楸憬莺挽`活的境外融資渠道。此外,滬深港的互聯互通機制和香港聯交所的港幣-人民幣雙柜臺模式,為大灣區企業在香港聯交所上市后提供了獨特的資金來源和流動性支持。王英哲合伙人,北京+86 10 5649 6088wangyingzhe 王航合伙人,北京+86 10 6535 3866hang.wang 鄭曉霞合伙人,北京+86 10 6535 黃敬德合伙人,香港+852 2846 聯系人:22粵港澳大灣區法律與合規實務指南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23香港和中國內地REITs概述04一、什么是REIT?
61、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是一種集體投資計劃,旨在通過主要投資于創收物業組合,為投資者提供經常性收入。類似于股票和交易所交易基金,REIT通常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二、對投資者有何益處?從投資者的角度來看,REIT是在股票和債券之外實現多樣化投資的另一種選擇,它使投資者有機會接觸到各種各樣的底層物業(如商業物業、工業物業、酒店物業、多樣化物業)。與直接對實際物業進行投資相比,投資于REIT所需的資本較少,流動性較強,可實現更大程度的多樣化,交易成本較低,而且已經有專業化的管理。由于其相對穩定的性質(原因是存在投資/開發限制和最高資產負債率上限)和潛在的股息收益(原因是存在最低分派要求),REI
62、T對被動收入投資者尤其具有吸引力。三、對發起人有何益處?從發起人的角度來看,REIT可以提供銀行貸款和債券之外的另一種補充資金來源,如果中國房地產開發商的融資環境持續收緊,這一點可能尤為重要。發起人可將成熟物業出售給REIT,為新的/現有的開發項目提供資金或償還債務,而REIT則利用IPO的凈收益來收購此類物業。這種資本循環并不局限于IPO時注入的資產,因為REIT通常在上市后還會從發起人處收購資產繼續發展壯大。也許最重要的是,REIT允許發起人在處置資產后保留對資產的控制權,因為發起人通常仍是REIT的最大單位持有人。REIT可以并入發起人的財務報表,也可以選擇不與合并發起人的財務報表合并。
63、在香港(但在中國內地并非如此),發起人還可以擁有REIT外部管理人100%的股權,從而使發起人對REIT除了擁有股權控制權外,還擁有管理控制權,但須采取緩解沖突的措施,如設立獨立的董事會和另外委任主要高級職員。這也為發起人創造了一個外部資產管理平臺(并帶來持續的經常性收入現金流),從而擴展發起人的業務。四、對政府和監管機構有何益處?在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非常支持新的REIT上市,并為成功設立一個REIT提供最高不超過800萬港元的資助。最近提出的2024-25年度財政預算案中也宣布,REIT單位轉讓將豁免繳付印花稅。作者:王進雄24粵港澳大灣區法律與合規實務指南在中國內地,有許多政策
64、聲明支持設立REIT,監管制度也在不斷發展,以鼓勵和促進新的REIT上市。2024年4月19日,中國證監會宣布了五項新的重點舉措,以促進中國內地與香港資本市場的融合和發展。其中一項舉措是擴大滬深港通范圍,將香港和中國內地上市的REITs納入滬港深通標的五、香港和中國內地的REIT法規有哪些主要不同之處?下文概述了香港和中國內地REIT法規之間的一些主要不同之處。一般來說,香港REIT法規在以下方面的限制較少:資產類別及資產所在地域不限所得資金用途不限(即無需用于開發新項目/現有項目)沒有對發起人的強制鎖定期沒有規定最低收益要求允許更高的資產負債率上限(資產總值的50%)允許發起人管理REIT(
65、須采取緩解沖突的措施)1.簡化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對比表中國內地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香港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法律結構公募基金+ABS單位信托底層資產至少80%投資于運營至少3年、有穩定現金流的基礎設施項目(最低收益率為3.8%,但實際中更高)僅限基礎設施資產,但以監管機構對此做出的解釋為準(如商業基礎設施)。根據政策目標確定優先部門。至少75%投資于創收房地產??梢允侨魏钨Y產類別。地域限制中國內地無借款限額首次公開發售時: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總資產不超過凈資產的140%首次公開發售后:用于未來收購的貸款不得超過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凈資產的20%資產總值的50%分配每年應分配經審計的年度可分配金額(調整
66、后)的至少90%每年應分配經審計的年度稅后凈收入(調整后)的至少90%發起人保留所有權強制鎖定期:發起人在REIT上市后至少5年內,必須保持其中20%的權益。此外,持有超過20%的權益部分,前3年為鎖定期。無規定要求,受商業考慮因素驅動兩地互聯互通-可進行雙幣交易會擴大兩地互聯互通機制,將REITs納入其中上市時間因發起人而異(可長達數年)6-9個月上市審批發改委:篩選和推薦擬議的REIT項目中國證監會:批準函上交所/深交所:無異議函香港證監會:授權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為集體投資計劃;向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管理人頒發第9類牌照港交所:上市批準25最低收益要求對于擁有特許經營資產的REIT,不低于5
67、%;對于擁有其他資產的REIT,不低于3.8%無規定要求,受商業考慮因素驅動發起人對凈收益的使用發起人收到的凈收益主要用于正在進行的項目和新項目(在招股說明書中列出并披露)不超過:(i)10%用于小股東退出;及(ii)30%用于盤活存量資產凈收益需在3年內使用(75%在2年內使用)。每季度向發改委報告凈收益的使用情況如果將凈收益匯出中國內地,可能需要與相關部門進行協商對發起人如何使用IPO凈收益沒有規定限制注:特許經營資產-內部收益率不低于 5%非特許經營資產-年度可分派凈收入率原則上不低于 3.8%。六、香港公司上市與香港REIT上市有哪些主要不同之處?下文概述了香港公司上市與香港REIT上
68、市之間的一些主要不同之處。一般來說,香港REIT法規在以下方面的限制較少:無業績記錄期或規模測試要求無管理或所有權連續性要求業務劃分要求較不嚴格(在發起人同樣上市的情況下)香港房托基金管理人必須獲得香港證監會頒發的第9類(資產管理)牌照,而這一過程與REIT上市同時進行。不過,根據我們的經驗,許多發起人都樂于申請這一牌照,因為這標志著他們的業務將擴展到專業資產管理領域(即有經常性費用收入的輕資產模式)。1.香港公司對比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香港上市公司香港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業績記錄三年業績記錄期無類似要求規模測試需滿足以下任何一項測試:盈利測試:市值至少為5億港元。過去三個財政年度的股東應占盈利至
69、少為8,000萬港元,最近一年的盈利至少為3,500萬港元,之前兩年的累計盈利至少為4,500萬港元市值/收入測試:市值至少為40億港元經審計的最近一個財政年度的收入至少為5億港元市值/收入/現金流量測試:市值至少為20億港元經審計的最近一個財政年度的收入至少為5億港元前三個財政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正現金流累計至少為1億港元無類似要求管理層連續性至少前三個財政年度無類似要求26粵港澳大灣區法律與合規實務指南所有權連續性至少最近一個經審計的財政年度無類似要求新物業可接受,但缺少財務業績記錄在市場營銷方面可能會有影響(在此情況下,需要考慮收入支持結構)業務劃分上市申請人必須明確劃分其與母公司/控股股
70、東的業務界限香港證監會認可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通常依賴于發起人(例如用于渠道收購),因此劃分要求較為寬松。重點在于公司治理措施。第 9 類持牌管理人不適用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管理人需要持牌從事證券及期貨條例項下的第9類受規管活動第 13 類持牌受托人不適用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受托人需要持牌從事證券及期貨條例項下的第13類受規管活動重組僅在需要時需要,并需考慮稅收等摩擦成本持續合規遵守適用于港交所上市公司規定遵守適用于港交所上市公司規定和香港證監會持牌法團的規定其他注意事項-在港交所成功上市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可獲得補貼,涵蓋支付給香港本地服務提供商并符合條件的費用的70%(800萬港元封頂)七、我如
71、何了解更多信息?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聯系具有市場領先地位的本所REITs業務部,了解更多信息。我們幾乎為所有的香港主要REIT交易(包括過去五年中所有香港REITs上市)提供過咨詢服務,在中國內地REIT上市方面也有豐富的經驗。王進雄合伙人,香港+852 2846 1642jeremy.ong 聯系人:27房地產與基礎設施 投融資28粵港澳大灣區法律與合規實務指南粵港澳大灣區內地綠色建筑法律體制的概況05作者:龔維樑、陳偉國一、國際與國內綠色建筑發展概況 中國于2006年出臺了首個國家綠色建筑評價標準。在推廣綠色建筑的過程中,中國和所有其他國家都有著相同的可持續發展目標,即保護環境、減少廢棄物、
72、造福建筑使用人、節約能源、適應和減緩氣候變化的影響。目前,氣候變化已成為世界各國政府和企業面臨的首要問題,除節能外,去碳化和適應可再生能源也成為中國綠色建筑發展的主要衡量標準、驅動力和方向。多年來,中國一直是世界上最大的二氧化碳和其他溫室氣體排放國。因此,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在2020年9月第75屆聯合國大會上宣布,中國將力爭于2030年前實現碳排放達到峰值,并于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這對全球氣候變化進程來說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時刻。事實上,從歷史上看,中國對國際上氣候變化和去碳化的發展一直持積極支持的態度。1992年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1997年京都議定書和2015年巴黎協定這三個最
73、重要的氣候變化國際公約在聯合國達成并頒布時,中國都在一年內正式加入。自中國公開宣布其2030/2060年去碳化目標以來,中國已發布了一系列國家政策文件,以落實和實現其目標,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2021年3月)關于全面準確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2021年9月)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2021年10月)國家適應氣候變化戰略2035(2022年5月)碳達峰碳中和標準體系建設指南(2023年4月)與這些宏觀的去碳化政策文件相關,一些國家政策文件也已發布,以在建筑和施工領域積極實施去碳化,例如:2020年綠色建筑創建行動
74、方案(2020年7月)關于推動城鄉建設綠色發展的意見(2021年10月)二、綠色建筑 國家法律框架節能和能效是中國綠色建筑制度的初始重點。中國已通過1997年節約能源法和2008年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建立了這方面的國家法律框架。所有民用建筑在建筑材料、設備、工藝等方面都必須符合相關強制性節能標準和規范,否則,地方建設主管部門不得在建筑設計、規劃、開工或竣工階段進行相關審批。29住宅和商業建筑是碳排放的主要來源,這是因為建筑內的生活和經濟活動消耗了大量的電力(在中國寒冷地區還消耗了用于供熱的化石燃料)。為解決建筑運行過程中的碳排放問題,中國于2013年頒布了首個綠色建筑行動方案,并于2014年頒布了
75、新版綠色建筑評價標準(取代2006年頒布的舊版標準)。最新的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50378-2019)于2019年更新。該標準規定了不同類別民用建筑的技術標準。建筑可獲得基本級、一星級、二星級到三星級(最高級別)的綠色建筑評價等級。與其他國際評價指標體系類似,中國的綠色建筑評價分為兩個階段:起初是設計階段的預評價,然后是竣工驗收后的正式評價。結合2019年綠色建筑評價標準,綠色建筑標識管理辦法也于2021年更新。根據2019年綠色建筑評價標準,相關節能標準仍主要以能源消費強度來表述。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已經頒布了計算和規定建筑碳排放強度的技術標準,即:2019年建筑碳排放計算標準2021年
76、建筑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范如上所述,隨著中國推動將可持續發展在能源方面的主要衡量標準從節能指標轉為去碳化指標,2019年綠色建筑評價標準將在不久的將來進一步修訂,使其與2019年建筑碳排放計算標準和2021年建筑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范中的去碳化指標更加一致。目前,只有某些類別的建筑被強制要求達到一定的綠色建筑等級。根據2020年綠色建筑創建行動方案等政策文件的規定,中國的目標是到2022年底和2025年底,分別有70%和100%的新建建筑達到綠色建筑等級。同時,經濟較發達的省份和城市,如廣東省、深圳市和廣州市,對綠色建筑制定了更高的監管標準和發展目標。三、大灣區綠色建筑地方性法律框
77、架1.主要地方性法規與政策文件隨著2021年廣東省綠色建筑條例的出臺,廣東省綠色建筑制度有了大幅更新。該條例要求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制定并出臺地方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規劃。此外,深圳、珠海和廣州這三個被授予地方立法權的城市也出臺了專門的綠色建筑地方性法規:2022年深圳經濟特區綠色建筑條例2023年廣州市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管理規定2023年珠海經濟特區綠色建筑管理辦法2.地方性法律框架-監管要求與中國其他地區和其他國家的綠色建筑法規類似,廣東省綠色建筑條例制定了一個由“大棒”(即監管要求以及不遵守的負面后果)和“胡蘿卜”(即激勵措施)組成的法律框架,以指令并促進綠色建筑的發展。廣東省綠色建筑條例對新建
78、建筑建設和開發的監管要求主要包括以下方面:根據廣東省綠色建筑條例第11條的規定,所有新建民用建筑必須至少達到綠色建筑標準基本級的要求。此外:所有國有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新建建筑必須達到不低于綠色建筑標準一星級的要求。廣東省地級以上市可對新建建筑制定更高要求的綠色建筑標準。30粵港澳大灣區法律與合規實務指南九個大灣區范圍內的城市應當劃定若干區域,在這些區域內,新建建筑必須達到不低于綠色建筑標準二星級的要求。根據廣東省綠色建筑條例第9條和第12條的規定,新建建筑項目必須符合適用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中明確的綠色建筑等級要求。此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及所有
79、設計、施工、監理合同和工程招標文件中都應當注明綠色建筑等級要求。商品房住宅項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住宅使用說明書和住宅質量保證書中如實載明所售房屋的綠色建筑等級。參與建筑施工的各方(如房地產開發企業、設計單位、負責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審查機構、施工監理單位、承包商、負責竣工驗收的審查機構)必須按照項目的綠色建筑標準開展工作,否則將受到相應行政處罰,項目也不能投入使用和運營。廣東省綠色建筑條例其中一個新增重點是強調(i)新建建筑建成后的運作,以及(ii)既有建筑的綠色化改造。廣東省綠色建筑條例在這些方面的監管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根據廣東省綠色建筑條例第21條的規定,綠色建筑的所有
80、權人、使用人或物業服務企業必須對建筑進行必要的維護和保養,使該建筑達到其綠色建筑等級相應的運行要求。根據廣東省綠色建筑條例第21條和第24條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建立能耗統計、能源審計、能耗監測、能效測評等制度,以促進對綠色建筑進行高效的運行監測。綠色建筑所有權人、使用人、企業和專業服務單位不得損毀和破壞圍護結構和節能、節水、計量等設施設備。此外,他們還必須協助做好綠色建筑能耗統計、能源審計、能耗監測、能效測評和綠色建筑認定、后評估等工作。根據廣東省綠色建筑條例第25條的規定,大型公共建筑和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國有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其他公共建筑必須執行省級主管部門制定的公共建筑能耗限額(或地
81、級以上市制定的更嚴格的限額)。根據廣東省綠色建筑條例第26條的規定,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竣工后的運行使用情況進行評估,并對不再符合相應綠色建筑等級要求的建筑予以公告。根據廣東省綠色建筑條例第27條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既有民用建筑綠色化改造和與綠色化改造相關的合同能源管理。此外,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和國有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既有建筑,經評估不符合相應綠色建筑標準的,應強制對該建筑實施綠色化改造。值得注意的是,深圳作為內地九個大灣區城市中最先進的城市,在各方面的監管要求更為嚴格。例如: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綠色建筑條例第2條的規定,深圳的綠色建筑制度除適用于民用建筑外,還適用于工業建筑。根據
82、深圳經濟特區綠色建筑條例第6條的規定:所有新建建筑必須至少達到綠色建筑標準一星級的要求(而廣東省綠色建筑條例僅要求新建民用建筑達到基本級的要求)。所有新建的大型公共建筑和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必須達到不低于綠色建筑標準二星級的要求(而廣東省綠色建筑條例僅要求此類新建建筑達到一星級的要求)。既有建筑在實施綠色化改造時,必須達到既有建筑綠色改造評價標準一星級的要求。31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綠色建筑條例第25條、第26條、第27條、第32條、第36條的規定,綠色建筑與節能的合規及數據報告義務更為繁重。例如:建筑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物業服務企業必須在公用事業企業的協助下,向地方主管部門提供實時的能耗數據。獲得綠色
83、建筑等級的建筑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必須每年向地方主管部門指定的門戶網站提交其建筑的運行數據(與其獲得的綠色建筑等級相應的基準進行比較)。地方主管部門應制定不同類別和規模的民用建筑適用的用電定額標準。如超限額用電,該建筑將被征收更高的電價。新建公共建筑能耗指標應當不高于該類建筑適用建筑能耗標準“約束值”和“引導值”的平均值。此外,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國家財政性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建筑能耗指標應當不高于國家和地方現行建筑能耗標準的約束值。如用能指標超過建筑能耗標準約束值,建筑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應當開展能源審計并采取措施降低能耗。如連續兩年建筑用能指標超過建筑能耗標準約束值百分之五十以上,
84、建筑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必須對該建筑實施綠色化改造。3.地方性法律框架-激勵措施廣東省綠色建筑條例對新建綠色建筑或既有建筑綠色化改造的建設、購買和運行的激勵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根據廣東省綠色建筑條例第33條的規定):綠色建筑技術措施(如圍護結構、遮陽、隔音等)所需的建筑面積可不計入容積率核算和不動產登記建筑面積。采用裝配式方式建造綠色建筑所需的建筑面積可不計入容積率核算和不動產登記建筑面積(但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比例)。綠色建筑新技術和新產品的研發費用可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鼓勵金融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綠色建筑和建設提供綠色信貸、綠色保險和綠色債券。具體來說,市民向當地住房
85、公積金申請住房按揭貸款時,如相關住宅的綠色建筑等級達到一星級或以上,則可提高按揭成數(但不得超過地方規定的比例)。4.綠色建筑、能耗與碳排放中國于1998年加入京都議定書后,已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廣東、湖北和深圳設立了七個地方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部分建筑和酒店項目被選中參與北京、上海和深圳的地方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試點工作。根據這些地方交易市場的經驗,中國于2020年發布了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在上海建立了中國碳排放權交易體系(ETS)。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于2021年7月開市,而地方交易市場的交易仍在繼續?,F階段,只有大型發電企業被強制要求參與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碳排放權配額交易。
86、其他碳排放量大的領域(如鋼鐵、水泥和化工)在近期內也將被強制要求參與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如上所述,建筑碳排放計算標準(GB/T51366-2019)已出臺。2021年9月又發布了建筑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范(GB55015-2021)。該通用規范在幾個方面具有重要意義:從2022年4月1日起,所有類別建筑的能效和碳排放標準已強制性大幅提高。國家和地方主管部門一直在建立在線平臺,以收集、分析和報告建筑的能耗和碳排放數據。這些技術標準對于將碳排放(包括排放總量和排放強度)作為中國可持續發展在能源方面新的主要衡量標準是非常重要和必需的,從而改變了之前只注重衡量能耗的機制。32粵港澳大灣區法律與
87、合規實務指南事實上,在上述建筑碳排放技術標準出臺前,深圳(以及上海和北京)已要求深圳一些大型建筑的所有人參與深圳排放權交易所。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綠色建筑條例第24條的規定,地方主管部門應建立并公布重點碳排放建筑名錄,并以此確定建筑領域的能耗及碳排放基準線。(該名錄尚未公開。)盡管如此,深圳市有關部門近年來每年都會公布深圳市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情況。根據2022年深圳市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監測情況報告,截至2022年底,已有1020棟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總建筑面積658.5萬平方米)接入深圳市建筑能耗監測平臺。這些門戶網站和年度能耗監測情況報告為深圳(和其他大灣區城市)根據中國的國家政策將碳
88、排放作為建筑領域可持續發展在能源方面的主要衡量標準提供了堅實的基礎。龔維樑合伙人,上海+86 21 6105 陳偉國高級顧問,香港+852 2846 1971rico.chan 聯系人:33財富管理 34粵港澳大灣區法律與合規實務指南062023年5月10日,香港立法會通過2022年稅務(修訂)(家族投資控權工具的稅務寬減)條例草案,為具備資格的單一家族辦公室在香港管理的具備資格的家族投資控權工具提供利得稅寬減(“香港家族辦公室稅務寬減”)。作為大灣區的核心城市之一,香港出臺的家族辦公室稅務寬減政策預計將為大灣區帶來更多發展機遇。近十年來,中國的高凈值人士數量顯著增加。根據2023胡潤財富報告
89、,截至2022年底,中國資產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的“高凈值家庭”數量已達208萬戶,廣東已成為中國“高凈值家庭”數量最多的地區。在此背景下,穩健的家族財富管理和傳承規劃成為近年來備受關注的話題。本文將探討中國高凈值人群在進行財富管理和傳承規劃時需要考慮的一些關鍵因素,以及我們對大灣區發展機遇和潛力的觀察。一、中國大陸高凈值人群財富管理的核心考量因素1.稅務考量(1)中國稅收居民規則跨境財富管理中的一個常見問題是稅收居民身份和收入來源(即一項收入來源于中國境內或中國境外)的確定,這在很多情形下可能并非一個簡單直接的判斷問題,而需要根據事實背景做細致的具體分析。中國稅收居民個人規則在中國大陸的個
90、人所得稅相關規定下,非中國稅收居民個人只對從中國大陸境內取得的收入在境內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中國稅收居民一般需就其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國境內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為中國稅收居民,需就其來源于境內外的收入在中國大陸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此外,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個人在當年為居民個人(“無住所居民個人”)。作為中國稅收居民需就其全球收入繳稅規則的一個例外,無住所居民個人來源于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可以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除非其自2019年1月(即新個人所
91、得稅法生效時)起已連續六年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并且其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83天的六年期間內任一年度均沒有出現一次離境超過30天的情況。大灣區私人財富管理實踐觀察作者:溫哲、張帆35中國稅收居民企業規則在中國內地的企業所得稅規則下,中國稅收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1。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非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收入無需在中國繳納企業所得稅,而一般需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被動收入按10%的稅率繳
92、納企業所得稅(除非有可適用的稅收協定待遇)。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被動收入包括由中國稅收居民支付或承擔的利息、股息或特許權使用費,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產生的財產轉讓所得等。但若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構成常設機構(或若無可適用的稅收協定,在中國境內構成“機構、場所”),則該非居民企業需就歸屬于該常設機構或“機構、場所”的利潤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2)加強對高凈值人群稅收征管的趨勢在過去幾年,我們注意到中國地方稅務機關持續加強對納稅人稅收合規情況的監管,以此增加稅收收入,在經濟增長放緩的大背景下減輕地方政府的財政壓力。以下我們總結了一些可能與高凈值人群相關的中國稅收征管方面的近期重要動態。中國一直在強
93、化其稅收征收管理工具,以實現更高效的風險篩查和稅務稽查。隨著金稅四期系統的建設,政府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稅務機關內部各稅種間的信息比對范圍都更加廣泛,稅務機關因此可以更加了解納稅人的涉稅信息狀況。中國稅務機關也更加習慣于運用大數據分析技術監控和鎖定稅收風險點,這降低了稅務稽查的頻率,也使得選定的稅務稽查更有成效(即從稅務稽查中可以挽回更多的稅收收入)。信息交換方面國際合作的加強也使得中國稅務機關能夠獲得中國高凈值人士境內外金融資產的相關信息。具體而言,截至2023年4月,中國在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CRS)下共計有106個交換伙伴國家,其中包括了英屬維爾京群島、百慕大、開曼群島等許多常
94、用的“避稅港”。在CRS機制下,中國稅收居民個人在交換伙伴國家的金融賬戶信息會由所在國的主管稅務當局交換給中國的稅務機關。中國稅務機關在近期對個人的稅收監管中特別關注了一些重點領域。例如,為了解決股權轉讓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申報不及時、少繳稅款的監管漏洞,很多地方政府(包括北京、上海、深圳等地)都發布規定明確要求市場監管部門在辦理個人轉讓股權的股東變更登記時,應當查驗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申報和納稅情況。此外,中國稅務機關也認識到并著力采取措施打擊違規的稅收籌劃或避稅安排。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1號,自2022年1月1日起,持有股權、股票、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等權益性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
95、合伙企業一律適用查賬征收的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而不再能按照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的機制可能會被個人股東用來降低其持股架構的整體稅負)。有鑒于此,中國稅務機關可能會在未來對高凈值人士的稅收征收管理方面采取更加積極主動的態度。高凈值人士因此也應特別注意其在中國的納稅和合規義務,檢查其現存稅收安排的可持續性,識別潛在的稅收風險并采取必要措施應對可能的稅務稽查風險。2.其他法律考量因素妥善的遺產與繼承規劃是家族和財富興旺長久的關鍵因素。除了需要謹慎處理中國稅務規則中的復雜問題以及稅務合規監管加強的大環境下可能的更高稅務風險之外,高凈值人士還需要考慮其他一些可能會影響家族財富的可
96、持續性和順利傳承的法律因素。1“實際管理機構”是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36粵港澳大灣區法律與合規實務指南在家族成員和家族財產分布于多個司法轄區的情況下,遺囑的執行以及將資產順利轉移給繼承人可能會需要相當復雜的法律程序。例如,若遺囑為在中國內地以外的司法轄區訂立,根據遺囑將位于中國內地的不動產所有權變更給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可能需要多重程序:在域外司法轄區以及在中國的遺囑認證、公證,指定機構對公證遺囑的審核和遞交,到中國內地不動產登記中心的線下辦理等。具體的程序安排和證明材料可能在各地方實踐中還有所不同,因此有必要在具體辦理前事先咨詢主管機關。此外,離
97、婚也可能對家族財富的可持續性和公司控制結構的穩定性帶來挑戰。離婚財產分割可能會涉及公司股權的轉讓,甚至導致對公司控制權的爭議,這一情況在一些A股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的離婚案例中也有所體現。因此提前做好規劃,盡量將離婚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降至最低是十分必要的。為了家族財富的長期發展和家族基業常青,高凈值人士可以考慮建立合適的家族財產治理機制和傳承規劃。根據高凈值人士及家庭成員的稅收居民身份、財產所在地及管理機構所在地等多方面因素的不同,具體的架構可能需要考慮各種法律和稅務相關因素。因此,我們建議相關高凈值人群根據家族需要和具體情況未雨綢繆,適時尋求專業人士的建議。二、大灣區的發展機遇與潛力香港致力
98、于為全球家族辦公室的業務在香港的蓬勃發展創造具有競爭力的有利環境。其中,近期頒布的香港家族辦公室稅務寬減政策在家族投資控權工具(Family-ownedInvestmentHoldingVehicle,簡稱“FIHV”)層面為納稅人提供了稅收優惠以及更多稅收確定性。具體而言,滿足以下核心條件的具備資格的FIHV有權就其從指明資產(其中包括了家族一般投資的大多數類型的金融資產)的交易(“合資格交易”)以及附帶于進行合資格交易的交易(但此類附帶交易不得超過收入總額5%的上限)中獲得的利潤在香港享受0%稅率的稅收寬減:FIHV中至少95%的實益權益由該家族的成員(直接或間接)持有。若FIHV所有權人
99、中涉及慈善實體(即根據香港稅務條例第88節規定由香港稅務局認可其免稅資格的實體),上述持股比例可以降低至75%。該FIHV通常在香港境內受管理或控制。該FIHV須由具資格的單一家族辦公室管理;對具資格的單一家族辦公室的主要要求如下:該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是通常在香港境內受管理或控制的私人公司(不論是在香港或在香港境外成立),且除非涉及慈善實體,有至少95%的實益權益由該家族的成員(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應評稅利潤的至少75%來源于其向FIHV,家族特殊目的實體或家族成員提供的服務;該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管理家族資產總值至少為2.4億港元。該FIHV需在香港進行主要盈利活動(C
100、oreIncomeGeneratingActivities),并滿足實質活動要求;根據實質活動要求,該FIHV需雇傭至少兩名具備所需資格的在港全職員工進行主要盈利活動,并為進行主要盈利活動而每年在香港承付至少200萬港元的營運成本(若該等主要盈利活動外包給單一家族辦公室,則應由該單一家族辦公室滿足相應要求)。在香港家族辦公室稅務寬減政策下,高凈值人群可以探索使用香港家族辦公室管理其家族資產的新架構,通過適當的籌劃安排,該新架構能夠在香港稅收制度下確保更多稅收確定性的同時促進財富投資的多元化。有意適用香港家族辦公室稅務寬減政策的主體應就具體的稅務處理尋求專業建議,謹慎構建其家族辦公室和投資控權工
101、具的架構。37香港之外,大灣區內的其他地區也有很多相關的政策促進財富管理行業的發展。其中,為增進內地與香港在各個方面的互聯互通,各地主管當局已頒布和執行了一系列相關的支持政策。2021年9月,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實施細則正式頒布。根據該規則,合資格的中國內地、香港和澳門居民可以通過各地銀行系統間建立的閉環式資金管道投資對方銀行銷售的合資格投資理財產品(“跨境理財通”)??缇忱碡斖ú粌H為個人投資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資渠道,也為大灣區的金融機構帶來了新的商機。2024年1月24日,主管當局頒布了對跨境理財通的優化措施,進一步優化了中國內地投資者的準入條件,參與跨境理財通的金融機構范圍和投
102、資理財產品范圍,以及個人投資者的額度。大灣區范圍內的其他核心城市也在努力建設區域財富管理中心。廣州和深圳政府都已出臺了相關的綜合性行動計劃,提出促進財富管理行業和相關支持行業發展的藍圖以及具體措施。廣州市建設粵港澳大灣區理財和資管中心實施方案提出要引進各類金融機構(包括銀行、證券、保險、基金、信托等),鼓勵資管機構充分利用跨境理財通、內地與香港間股票通等投資渠道開發能夠滿足大灣區居民多元化需求的創新產品。關于加快建設深圳國際財富管理中心的意見中也包含了與之類似的措施,其中深圳還特別提出鼓勵發展股權相關家族信托業務,支持符合條件的香港家族辦公室在深圳注冊成立專業機構,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以及
103、其他金融業務牌照),拓展內地市場。相應的地方政府也已采取了具體措施實施上述文件中的提議,例如對在當地新設以及首次運營的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給予一定的財務獎勵等。三、總結由于私人財富管理相關的稅務和法律規則通常較為復雜,高凈值人群在規劃其家族財富管理和傳承計劃時應適時尋求專業人士的建議,綜合衡量各方面的考慮因素。此外,我們建議有計劃利用大灣區相對優惠的政策環境的個人與家庭,在進行具體布局之前應預先進行全面的成本效益分析。林懷之合伙人,香港+852 2846 2190amy.ling 張自力合伙人,上海+86 21 6105 溫哲資深稅務咨詢總監,北京+86 10 5649 6088jason.we
104、n 聯系人:38粵港澳大灣區法律與合規實務指南合規 39一、企業“出?!保翰坏貌恢暮弦庯L險1.美國的長臂管轄法律近年來,美國頻繁使用其國內法對中國企業和個人施加交易禁令或制裁,或限制甚至禁止中國企業在美國開展正常的投資經營活動。該等法律雖然是美國的國內法,但卻具有極強的域外管轄屬性,通常被稱為美國的“長臂法”,例如反海外腐敗法(以下簡稱“FCPA”)、保護商業秘密法案、反洗錢法以及貿易制裁與出口管制相關法律法規等。此外,美國還會以“國家安全”為由,對外國主體與“美國企業”之間的“受管轄交易”開展國家安全審查。對外國企業而言,如果被指控違反前述美國“長臂法”,其可能面臨來自美國機構的刑事、行政
105、、民事等指控,甚至還可能在美國及其他國家遭遇集體訴訟。針對這些指控,企業最終往往需要支付巨額款項與監管機構及原告方和解(例如2023年幣安因存在違反洗錢規定、違反制裁規定等行為,同意支付43億美元罰款)1。不少被罰企業甚至無力支付巨額罰金,企業生存面臨嚴重危機(例如2016年被美國監管機構施加35億美元FCPA罰款的巴西公司Odebrecht/Braskem)2。以FCPA為例,下表為美國對部分實體施加巨額罰款的典型案例。編號公司罰款年份1OdebrechtS.A./奧德布雷希特35.6億美元20162GoldmanSachs/高盛26.2億美元20203AirbusSE/空中客車20.9億美
106、元20204Petrobras/巴西國家石油公司17.9億美元20185TelefonaktiebolagetLMEricsson/愛立信12.7億美元2018除了巨額罰金外,企業還會面臨其他連帶后果,例如喪失特定許可、損失商業機會、喪失市場、被商業伙伴“拋棄”,影響投資人對企業的估值和信心,影響企業未來的發展戰略,導致企業落后于競爭對手等。1參見Binance and CEO Plead Guilty to Federal Charges in$4B Resolution|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Justice,https:/www.justice.gov/o
107、pa/pr/binance-and-ceo-plead-guilty-federal-charges-4b-resolution,2024年6月12日最后訪問。2Odebrecht/Braskem在2016年末出現在FCPA十大案例名單中,但由于其缺乏支付能力被美國司法部降低總罰款之后,該案件于2017年4月被移出十大案件名單。參見:Odebrecht and Braskem Plead Guilty and Agree to Pay at Least$3.5 Billion in Global Penalties to Resolve Largest Foreign Bribery Case
108、 in History|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Justice,https:/www.justice.gov/opa/pr/odebrecht-and-braskem-plead-guilty-and-agree-pay-least-35-billion-global-penalties-resolve,2024年6月12日最后訪問。聚焦大灣區:企業“出?!?,合規先行07作者:吳薇、孫藝瑋40粵港澳大灣區法律與合規實務指南美國“長臂法”的顯著特征是其管轄范圍非常寬泛。近年來,美國頻繁使用其國內法對外國企業及其高管實施域外管轄權并進行執法,甚至對從未涉足美國的外國
109、公司高管提起刑事指控。美國政府如此激進地長臂執法,使得國內對于美國的一些“長臂法”存在很大誤解。例如,很多人錯誤地認為,只要使用美元、只要與美國產生一絲一毫的聯系就會受到FCPA的管轄。近年來,美國司法部指控的一些案件針對管轄問題在司法層面受到的阻礙,證明FCPA的長臂管轄還是存在一定邊界的。盡管美國的“長臂法”有一定的邊界,但在美元主導的國際貨幣體系下,使用美元會增加外國企業被美國“長臂法”管轄的風險,尤其是觸發洗錢罪的風險。因為,美國反洗錢相關法律的域外管轄范圍往往更為寬泛。在美國反洗錢法律體系下,美國檢察官不僅可以對身在美國的外國人提出刑事指控(屬地管轄),還可以對在美國境外但其金融交易
110、全部或部分發生在美國的外國人提出刑事指控。在一些案件中,美國司法部針對外國主體的FCPA指控,在司法層面受到極大挑戰,但是在反洗錢方面,似乎出現了無往不勝的趨勢(例如U.S.v.Lawrence Hoskins)。這使得該罪名被美國執法機關頻繁使用。很多FCPA、制裁的案件中,往往伴隨著反洗錢相關指控。例如,近年來涉及中國的一些FCPA案件往往都伴有洗錢罪的指控,該等案件包括:U.S.v.Chi Ping Patrick Ho(何志平,前香港民政事務局局長、前港區全國政協委員)、United States v.Ng Lap Seng(吳立勝,澳門企業家、前中國政協委員)。2.高管個人境外風險在
111、美國的“長臂法”體系下,如果企業因違反相關法律被美國監管機關執法,企業高管也可能被提起指控,其可能面臨包括監禁和罰款在內的刑事和民事風險。在美國個別法律體系下,企業高管違反單個法律(例如FCPA和制裁相關法律)可能面臨的最高刑期長達20年。值得注意的是,企業高管還可能面臨其他指控,并且不同指控的刑期會疊加。其中,在被附加的罪名中,較為常見的就是洗錢罪。例如,阿爾斯通前高管弗雷德里克皮耶魯齊(Frdric Pierucci)在其著作的美國陷阱一書中提到,美國檢察官以10項罪名對其發起指控,合計的刑期高達125年,這給皮耶魯齊造成巨大的心理壓力,其最后不得不選擇簽署認罪協議,被判刑30個月。中國是
112、FCPA歷史執法案件中涉及賄賂行為最多的司法轄區3。美國政府執法實踐中曾多次對跨國公司中國子公司的高管提出刑事或民事指控。例如,2016年2月,美國參數技術公司中國子公司的銷售主管Yu Kai Yuan因涉嫌行賄中國政府官員,與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延期起訴協議。2018年11月,美國政府推出了一項由美國司法部(DOJ)實施的“中國行動計劃”(China Initiative),以違反FCPA、違反美國的制裁令、侵犯美國商業機密、危及美國國家安全等理由,在美國本土以及第三國對中國公民(包括企業高管)加強監控并展開抓捕行動。2019年11月,美國政府對中國大陸公民全球知名醫
113、療保健公司康寶萊在中國子公司的高管李延亮和員工楊宏偉提起FCPA刑事指控,理由是他們涉嫌為獲得牌照和業務而行賄中國政府官員。2022年6月,美國法院因此對李延亮處以550,092美元的民事罰款。雖然“中國行動計劃”于2022年2月23日被宣告終止,然而美國政府對中國的關注在實質上仍在持續。因此,在美上市的大灣區企業高管以及跨國公司在大灣區的高管都應當對相關的執法風險予以關注和防范。3根據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FCPA Matters Dataset(stanford.edu)的數據,截至2023年5月,涉及中國的FCPA案件包括106個條目。413.美國與
114、他國政府聯合執法從過去的執法實踐來看,與盟國執法機關共享信息和證據、開展聯合執法,是美國政府實施長臂管轄的重要舉措。近年來,這些國際合作使得美國監管機構在對一些跨國公司的全球違法行為進行執法時,取得了巨大成功,也因此美國監管機構在近年來不斷加強國際合作,美國與其同盟國的監管機構開展合作、聯合執法已成為常態。例如,2022年12月,霍尼韋爾及其美國子公司因其在巴西和阿爾及利亞涉及的賄賂行為,支付了1.6億美元罰款。該調查獲得了巴西當局的協助。在2020年歐洲某飛機制造商涉及的出口管制、FCPA案件中,美國與法國、英國開展聯合執法,最終對該企業施加39億美元罰金。而在2020年的某投資銀行涉及的F
115、CPA案件中,該案的調查機關涉及7個國家(美國、英國、法國、新加坡、瑞士、盧森堡、馬來西亞),以及至少18個全球執法機關的合作與協助。該案涉及的聯合調查機關范圍之廣,在美國的執法史上都是罕見的。根據美國監管機構公開的有關FCPA、反洗錢和制裁等領域相關執法案件,美國已經與英國、法國、瑞典、巴西、荷蘭、德國、新加坡、挪威、奧地利、土耳其、泰國等國在跨境執法層面合作非常緊密。美國政府會與這些國家監管機構共享信息,并且可能共同對同一企業在各個司法轄區的實體開展聯合執法。更新至2024年,美國監管機構的國際合作趨勢不僅持續加強,還逐漸擴大到了更多的領域和國家,尤其是在數字貨幣、網絡安全和環境保護等新興
116、領域。在當前形勢下,在海外擁有業務的大灣區企業應對其海外實體加強合規管控,避免海外子公司及其人員的違規行為被當地監管機關執法后,該等違法信息被共享給美國及其同盟國,導致企業在全球范圍內被開展調查。二、讓合規為灣區企業保駕護航1.全面梳理“涉美因素”并作出應對和調整在當前國際形勢下,梳理其當前及未來業務發展戰略中的“涉美因素”至關重要。雖然美國存在諸多“長臂法”,但是不同的企業因其主營業務、業務模式、地域分布、企業規模等有所不同,因此需要重點關注的美國“長臂法”風險也會有所不同。例如,對于在美國上市的大灣區企業,FCPA是其需要關注的重點合規風險之一。盡管美國監管機構在其發布的執法政策中將FCP
117、A管轄的范圍擴大至“任何外國主體,即使不在美國領土范圍內,如果其協助、教唆、共謀或者作為代理代表受管轄的主體行賄,則其也可能受到FCPA指控”,但從實際執法風險來看,被執法最多的還是在美上市公司和注冊在美國的公司、及其子公司高管。因為在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高管,對美國監管機構而言,比較容易找到“抓手”(例如要求其退市)。即使美國監管機構因為種種原因很難搜集到中國企業賄賂政府官員的證據而導致其無法適用FCPA反賄賂條款作出處罰,其依然可以適用FCPA項下的會計條款對中國企業及其高管實施處罰。所以,在美國上市的大灣區中國企業及其高管,須重視和管控FCPA風險。而對于從事跨境貿易、設備制造、技術研發
118、的大灣區企業來說,尤其需要關注貿易合規方面尤其是出口管制的風險。例如,如果企業的業務運營中依賴美國供應商提供的受美國出口管制的貨物或技術,或其生產的產品中含有受美國出口管制的美國成分,則其需要重點關注和評估美國出口管制風險,防止其被美國監管機構列入實體清單或被施以其它制裁,導致企業遭到美國供應商“斷供”,迫使企業不得不尋找替代方案或進行業務重組。此外,對于從事海外工程承包、工程建設的大灣區企業,還應重點關注世界銀行體系下的制裁風險。因為一旦被世界銀行制裁之后,意味著會被其他多邊銀行聯合制裁。制裁結果會導致企業無法參與世界銀行和多邊銀行資助的相關項目,且從這些制裁名單中除名是非42粵港澳大灣區法
119、律與合規實務指南常困難且耗時的,這會嚴重影響受制裁企業的融資及其在全球范圍內拓展新的業務,甚至可能危及企業生存??偠灾?,大灣區企業應根據其當前主營業務、業務運營模式、業務地域分布、客戶和供應商等商業伙伴分布、企業規模和國際競爭力、未來的發展戰略等方面綜合評估“涉美因素”、識別潛在合規風險、被美國“長臂法”管轄的可能性、潛在違法的可能性和被執法的可能性,進而根據評估結果對當前業務模式和未來發展戰略作出調整。例如,是否要替換來自美國的供應商,是否要進行多元化的客戶布局來減輕西方國家制裁的影響,實施替代性貨幣選擇等。2.制定和實施完備有效的合規機制和措施完備有效的合規機制和措施對于企業在海內外降低
120、合規風險至關重要。從當前歐美及中國的立法和執法趨勢來看,充分有效的合規機制和措施不僅可以幫助企業降低違法行為發生的可能性,并且能夠在企業和/或員工在發生違法行為后,幫助企業在應對執法機關的調查過程中減輕、甚至免除處罰。這意味著,企業建立并實施一套完備有效的合規機制,可以幫助其在全球范圍內降低合規風險。(1)完備有效的合規機制可以預防海外風險在美國法下,美國司法部在處理FCPA、制裁與出口管制、反洗錢等各類案件時,都會根據其發布的企業合規機制評估來評估企業合規機制的完備性和有效性,以此來判斷企業相關違法犯罪行為將以何種方式處理了結,例如是否需要起訴、是否需要和解、以何種方式和解、罰金減免多少等。
121、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執法機制也是類似。歷史上,已有不少企業憑借其完備有效的合規機制,成功避免被美國SEC起訴,SEC僅對涉事高管進行了指控。例如:SEC v.Asante K.Berko(2020),高盛公司免責;SEC V.Junping Zhang(2016),哈里斯通訊公司免責;SEC V.Garth Ronald Peterson(2012),摩根士丹利公司免責。從企業預防風險的角度而言,事前預防遠比事后救濟容易。以美國商務部的出口管制“實體清單”(entity list)為例,“實體清單”上的企業申請從清單中移除的程序非常耗時且極其富有挑戰,幾乎很難成功。主要原因在于:(1
122、)“實體清單”上的企業往往無法獲悉其被列入實體清單的真正原因;(2)無法參考先例,因為美國商務部不會在其作出移除決定的案例中公開其作出移除決定所考慮的因素;(3)移除決定需要多個美國監管機構一致同意;(4)配合美國執法機關調查可能會同時引發中國保守國家秘密法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等中國法下的合規問題;(5)無法負擔的合規成本,因為申請除名意味著企業需要同意大量的合規承諾和義務;(6)移除申請被拒絕之后,救濟措施有限,唯一上訴的途徑是法院的司法審查,但法院一般不會推翻商務部拒絕移除的決定。(2)完備有效的合規機制同時可以預防中國境內風險值得注意的是,中國近年來的立法和執法趨勢也在不斷
123、引導和鼓勵中國企業建立健全各方面的合規機制,幫助企業預防和管控合規風險。立法層面,很多領域的立法都在鼓勵和引導企業建立健全相關領域的合規制度。例如,出口管制法鼓勵出口經營者建立出口管制內部合規制度;商務部于2021年4月28日公布了關于兩用物項出口經營者建立出口管制內部合規機制的指導意見,為有關企業提供指引;數據安全法要求企業建立全流程的數據安全管理制度;上海市反不正當競爭條例鼓勵經營者建立健全反商業賄賂等反不正當競爭管理制度,并要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查處商業賄賂案件中,對企業落實反商業賄賂管理制度情況開展檢查。43執法層面,目前最高人民檢察院已在包括廣東在內的多個省市實施合規改革試點工作,檢
124、察院對民營企業負責人涉經營類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能不判實刑的提出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同時,探索督促涉案企業合規管理,促進“嚴管”制度化”。4 3.密切關注趨勢發展并適時調整策略需要注意的是,大灣區企業應密切關注與本企業相關的重大合規風險領域的動態,包括境內外監管機構的立法和執法動態、以及中國政府的相關反制措施。2020年9月及2021年1月,商務部發布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及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2021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明確將把危害中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或違反市場規范對中國個人或實體采取歧視性措施并
125、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外國實體列入實體清單。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授權商務部發布不承認或不遵守對中國個人或實體實施正當的域外適用的外國法律的禁令,并相應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指出,對以各種借口(包括其本國法律)對中國、中國公民、中國組織進行打壓、采取歧視性限制措施的,中國有權采取相應反制措施;此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執行”或“協助執行”外國國家對中國公民、組織采取的歧視性限制措施。依據以上規定,中國商務部已經將個別境外實體列入了“不可靠實體清單”;中國外交部等機關亦宣布了對損害中國企業正當權益,危害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部分境外企業組織或個人的制裁。這意味著
126、大灣區企業在根據境外法律法規進行合規機制的梳理和調整時,也應當注意違反我國相關反制措施的風險。同時,應當及時跟進相關動態和措施,對本企業業務和合規機制做出相應調整和完善。4最高檢下發工作方案 依法有序推進企業合規改革試點縱深發展:第二期改革試點范圍擴大至北京、浙江等十個地區,最高人民檢察院,2021年4月8日,https:/ 10 6535 3860vivian.wu 聯系人:44粵港澳大灣區法律與合規實務指南數據保護4508作者:阮振宇、江雨遙自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國家網信辦”)于2023年6月29日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創新科技及工業局簽署關于促進粵港澳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的合作備
127、忘錄后,國家網信辦與香港創新科技及工業局于2023年12月10日進一步發布了關于實施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實施指引(“大灣區新規”)的聯合公告。大灣區新規于聯合公告發布當日生效,旨在促進粵港澳大灣區(“大灣區”)范圍內的個人信息跨境流動1。盡管“大灣區”這一概念在區域范圍上也涵蓋了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但大灣區新規并不適用于澳門,因為中國內地(“內地”)與澳門在跨境數據流動方面尚無類似的合作協議或諒解備忘錄,而且內地與澳門之間的跨境數據流動相較于內地與香港之間,也并非那么常見、頻繁。大灣區新規僅適用于設立/注冊于或位于廣東省的九個特定城市(“大灣區內地區域”,
128、包括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肇慶市)或者香港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我們認為,就從內地向中國境外跨境提供個人信息而言,大灣區新規在監管層面為該等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提供了不少具有積極意義的變化,減少了監管層面對個人信息跨境流動的限制。即便與促進和規范數據跨境流動規定(“數據跨境新規”,國家網信辦于2024年3月發布,適用于全國范圍,本文末將對此予以簡單介紹)相比,大灣區新規依然有其獨特優勢。本文將主要從內地視角出發,探討大灣區新規為個人信息跨境流動帶來的積極變化,并就大灣區新規實施以來的相關實踐情況分享一些我們的觀察與洞見。一、內地和香港對個人信息跨境流動的
129、監管背景概述1.內地對個人信息跨境流動的監管在內地,個人信息受到于2021年8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個保法”)等適用法律法規的保護。根據個保法相關規定,在涉及個人信息出境時,個人信息處理者(類似于歐盟一般數據保護條例(GDPR)規定下“數據控制者”(datacontroller)的概念)應當履行各項義務,如告知、取得個人單獨同意、進行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并完成個人信息出境的所需手續(除非滿足數據跨境新規中規定的豁免情形(關于該等豁免的具體內容可見本文末附錄),應當選擇個人信息出境三條路徑之一并完成相關手續)。具體而言,根據個保法第38條規定,內地個人信息處理者在向境外接收者提
130、供個人信息時,目前有三條個人信息出境的合規路徑,個人信息處理者在出境個人信息前,應當選擇其中一條個人信息出境路徑,并完成相關手續:1考慮到內地和香港的相關法律法規中所使用的術語不同,本文將交替使用“個人信息”(personalinformation)(在內地法下)和“個人資料”(personaldata)(在香港法下)?;浉郯拇鬄硡^個人信息跨境流動 新規46粵港澳大灣區法律與合規實務指南(1)接受國家網信辦及省級網信部門組織的數據出境安全評估(“安全評估”)。安全評估應當根據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由國家網信辦發布,于2022年9月1日起生效實施)的規定進行。符合下述任一情形的,個人信息出境必須
131、通過安全評估,不得選擇其他兩條路徑2:個人信息出境涉及任何重要數據(無論其中是否包含個人信息)的出境3;個人信息處理者構成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4;個人信息處理者雖不構成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但自當年1月1日起至提交安全評估申報日止,累計向境外提供100萬人以上個人信息或者1萬人以上敏感個人信息。5(2)如不涉及必須進行安全評估的情形,根據國家網信辦、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關于實施個人信息保護認證的公告及相關規定,通過有資質開展個人信息保護認證工作的認證機構進行個人信息保護認證;以及(3)如不涉及必須進行安全評估的情形,根據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辦法(“標準合同辦法”,由國家網信辦發布,于
132、2023年6月1日生效實施),與境外接收方訂立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國家標準合同”)。國家標準合同中的具體內容由國家網信辦制定,其全面規定了合同各方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權利與義務。除增設與國家標準合同不相沖突的其他條款外,個人信息處理者與境外接收方訂立的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必須與國家標準合同中的內容保持一致。根據標準合同辦法第7條規定,內地個人信息處理者應在國家標準合同生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網信部門提交已簽署的國家標準合同,以及有關個人信息出境的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報告,從而完成備案。在實踐中,如不觸發安全評估的情形,在上述三條個人信息出境合規路徑的后兩者(即個人信息保護認證與
133、國家標準合同備案)之間,大多數內地個人信息處理者傾向于選擇通過訂立國家標準合同并進行備案的方式進行個人信息出境。原因在于,訂立國家標準合同并進行備案的方式屬于相對簡單的個人信息出境路徑,個人信息處理者可自行或在專業顧問的協助下完成。相較之下,截至2024年4月初,據相關報道,僅有5例通過個人信息保護認證路徑進行個人信息出境的成功案例。隨著大灣區新規的出臺,在符合相關條件的情況下,位于大灣區內地區域的個人信息處理者可以選擇另一條更加寬松的合規路徑進行個人信息出境。2 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 最先對這些情形作出了規定。在 大灣區新規 出臺前,必須適用安全評估進行個人信息出境的門檻較低,內地會有更多個
134、人信息處理者在個人信息出境前需要申請并完成安全評估。在 大灣區新規 出臺后,數據跨境新規 也對必須適用安全評估進行個人信息出境的情形予以放寬。3根據 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重要數據是指一旦遭到篡改、破壞、泄露或者非法獲取、非法利用等,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經濟運行、社會穩定、公共健康和安全等的數據。一般認為,除非某些數據(1)被相關部門、地區告知為重要數據或(2)被公開發布為重要數據,個人信息處理者可認為擬出境數據不構成重要數據,國家網信辦在 數據跨境新規 中亦對此予以確認。4許多單獨規定均有涉及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的認定。為認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的目的,國家和地方主管機關也可能發布詳細的指
135、引和目錄。為消除不確定性,國家網信辦已澄清明確,如果相關運營者構成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主主管機關將向其發出通知。因此,個人信息處理者在沒有收到關于其構成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的正式明確通知前,可認為其不構成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5“敏感個人信息”是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導致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危害的個人信息,包括生物識別、宗教信仰、特定身份、醫療健康、金融賬戶、行蹤軌跡等信息,以及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472.香港對個人信息跨境流動的監管在香港,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33條規定,除非符合特定條件,禁止
136、將個人資料向香港以外地區轉移。盡管該規定尚未生效,但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已于2014年和2022年分別發布了兩份指引(盡管不具有強制約束力),其中包括兩套跨境個人資料轉移建議合約條文模板,為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33條規定的實施做好了準備。其中,一套跨境個人資料轉移建議合約條文模板適用于個人資料從某一資料使用者(datauser)(類似于個保法項下的個人信息處理者以及歐盟一般數據保護條例(GDPR)項下的數據控制者的概念)向另一資料使用者轉移的情形,另一套模版則適用于個人資料從某一資料使用者向某一資料處理者(dataprocessor)轉移的情形。二、大灣區新規要點及其與內地現行個人信息出
137、境監管制度的主要差別根據大灣區新規規定,在個人信息出境不涉及重要數據的情況下,允許大灣區內地區域/香港的個人信息處理者/資料使用者,以通過與位于香港或大灣區內地區域的境外個人信息接收者訂立大灣區標準合同的方式,進行從內地到香港,或從香港到內地的個人信息出境。與現行國家標準合同一樣,大灣區標準合同規定了合同各方各自的義務和責任,以及相關個人(作為出境個人信息的主體)6的特定權利。除增設與大灣區標準合同不相沖突的其他條款外,其他內容必須與大灣區標準合同中的內容保持一致。訂立大灣區標準合同的各方必須在合同中列明個人信息出境的細節,如個人信息的處理目的和方法,以及出境個人信息的類別。若上述內容發生變化
138、,或發生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任何一方履行大灣區標準合同的情況,個人信息處理者/資料使用者應當重新開展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補充修訂或者重新訂立大灣區標準合同,并且重新辦理大灣區標準合同備案手續。這些要求與已在內地實施了一段時間的標準合同辦法中的要求十分相似。然而,在諸多關鍵方面,相比于國家標準合同,大灣區標準合同仍存在一些不同要求(且在大多數方面相較于國家標準合同更為寬松),具體情況如下:(1)通過訂立大灣區標準合同進行個人信息出境并無出境個人信息數量限制:根據標準合同辦法,如作為非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擬通過訂立國家標準合同的方式進行個人信息出境,則出境個人信息數量存在一定的數額
139、上限(盡管數據跨境新規已大幅度提高了該等數額上限)。若擬出境個人信息到達該等上限(即在任一日歷年度,出境100萬人以上個人信息或者1萬人以上敏感個人信息,以上數量均包含本數),則該等個人信息處理者必須通過安全評估的方式進行個人信息出境。然而,通過安全評估方式進行個人信息出境,不僅對申請文件的詳細程度要求非常高,國家網信辦也將展開更為深入的實質審查(而并非只是形式審查),這一過程往往需要消耗大量的時間與成本。此外,鑒于國家網信辦可能會阻止特定個人信息數據字段的出境,或者阻止在特定業務場景下、以特定方式和/或出于特定目的進行的個人信息出境,個人信息處理者可能因此無法通過或部分無法通過安全評估。相比
140、之下,根據大灣區新規,通過訂立大灣區標準合同進行個人信息出境并無出境個人信息數量限制。無論出境個人信息涉及多少主體,均可通過訂立大灣區標準合同的方式進行個人信息出境。因此,即使從內地出境到香港的個人信息數量巨大,在出境個人信息不構成重要數據的情況下,位于大灣區內地區域的個人信息處理者無須在進行個人信息出境前申報安全評估。這無疑將節省個人信息處理者的時間與成本,進而可以盡早成功完成個人信息出境。6 在香港法下亦稱為“資料當事人”(具體定義可見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48粵港澳大灣區法律與合規實務指南(2)對擬出境敏感個人信息不作區別要求:在標準合同辦法的規定下,其對擬出境敏感個人信息與一般個人
141、信息區別要求。具體而言,通過訂立國家標準合同進行個人信息出境時,其中敏感個人信息數量的數額上限(1萬人)遠低于一般個人信息數量的數額上限(100萬人),且敏感個人信息數量的數額上限在數據跨境新規項下仍未被上調。由此可以看出,國家網信辦在一般情況下并不鼓勵敏感個人信息的出境。鑒于在個保法下,敏感個人信息的定義相對寬泛、含糊,而在實踐中,在個人信息處理者擬從內地出境的個人信息中,至少某些數據字段可能構成敏感個人信息。在這種情況下,只要敏感個人信息的主體數量超過1萬人(值得注意的是,若個人信息處理者并非僅僅處理、出境員工的敏感個人信息,則很容易就能達到該數額上限),就會被強制要求適用安全評估方式進行
142、個人信息出境。因此,即使在數據跨境新規實施后,內地仍有不少個人信息處理者因涉及敏感個人信息而必須選擇通過安全評估方式進行個人信息出境。相比之下,根據大灣區新規,通過訂立大灣區標準合同進行個人信息出境并無敏感個人信息數量限制,其也并不對敏感個人信息和一般個人信息作區分要求。因此,若擬從大灣區內地區域出境的個人信息僅在大灣區內流動、存儲和處理,大灣區新規的松綁將會使那些本因擬出境敏感個人信息達到數額上限而必須強制適用安全評估的個人信息處理者受益,使其可以選擇通過訂立大灣區標準合同的方式進行個人信息出境。(3)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也可適用:根據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和相關規定,作為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
143、營者的個人信息處理者如需出境任何個人信息,均應當申請并完成安全評估,而無法通過訂立國家標準合同的方式進行個人信息出境。相比之下,根據大灣區新規,位于大灣區內地區域的個人信息處理者即使構成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也可以通過訂立大灣區標準合同(而并非必須適用安全評估)的方式進行個人信息出境,這無疑為作為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消除了個人信息出境前因必須選擇安全評估所帶來的沉重負擔。(4)簡化對個人信息處理者/資料使用者的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要求:無論通過國家標準合同或大灣區標準合同進行個人信息出境,都要求個人信息處理者在個人信息出境前進行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并制定相關報告。然而,在標
144、準合同辦法的規定下,該等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義務對個人信息處理者而言實際上是較為繁重的;實踐中,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報告的顆粒度要求仍然較高,并且省級網信部門會對該等報告提出不少補充和修訂意見,一度引發熱議。相比之下,根據大灣區新規規定,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報告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得到簡化,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重點評估以下內容:(1)個人信息處理者/資料使用者及其境外接收方處理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合法性、正當性、必要性;(2)對個人信息主體/資料當事人權益的影響及安全風險;(3)境外接收方承諾承擔的義務,以及履行義務的管理和技術措施、能力等能否保障跨境提供的個人信息安全。不過,在大灣區新規的規定下,
145、香港資料使用者亦須(針對其擬開展的個人信息出境到內地的活動)進行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并制定相關報告,而標準合同辦法僅要求內地個人信息處理者履行這項義務。(5)監管方面:根據標準合同辦法的規定,在國家標準合同下,境外接收者有義務接受國家網信辦的直接監督與管理,答復國家網信辦詢問并不時向國家網信辦提供已遵守國家標準合同的書面證明。雖然個保法中對此沒有明確規定,但這一規定可以被視作為國家網信辦對境外企業進行域外管轄的一個典型例子,這也可能引起諸多跨國企業的擔憂。相比之下,在大灣區標準合同中經調整、完善的措辭之下,個人信息接收者僅受其屬地主管機構的監管,香港信息接收者在構成個人信息接收者時僅受香港當地
146、政府機構(如創新科技及工業局和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的直接監管(換言之,大灣區標準合同并沒有直接規定國家網信辦對香港信息接收者的跨境直接監管)。盡管如49此,鑒于內地與香港主管部門之間存在監管合作關系,我們認為,在實踐中,國家網信辦依然可以間接地對香港信息接收者進行監管。(6)準據法:在國家標準合同項下,各方必須選擇內地法律作為準據法,這也是諸多跨國企業普遍關心的問題。相比之下,在大灣區標準合同中,準據法應當為個人信息處理者/資料使用者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換言之,上述國家標準合同必須選擇內地法律作為準據法的要求仍適用于從內地到香港的個人信息出境活動,但在香港資料使用者向內地出境個人資料的
147、情況下,大灣區標準合同的準據法應當為香港法律,而非內地法律。(7)仲裁機構:鑒于通過訂立大灣區標準合同進行個人信息出境,存在一定的地域限制,如果標準合同當事人傾向于通過仲裁機構進行仲裁而非向法院提起訴訟(作為爭議解決方式),則只能從大灣區標準合同中列出的五家仲裁機構中選擇一家作為爭議解決的仲裁機構7。然而,在國家標準合同項下,除常見的若干仲裁機構可供選擇之外,各方還可以約定屬于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成員的其他仲裁機構。(8)適用于合同雙方的標準合同備案要求:根據標準合同辦法,在通過訂立國家標準合同進行個人信息出境的情況下,只有內地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才有義務對國家標準合同進行備案。相比之下,根
148、據大灣區新規,在通過訂立大灣區標準合同進行個人信息出境的情況下,個人信息處理者/資料使用者及(位于大灣區的內地部分和香港的)接收方均須在大灣區標準合同生效后10個工作日內,向廣東省和香港各自的監管機構就已訂立的大灣區標準合同進行備案。換言之,位于大灣區內地區域的個人信息接收方,僅就接收由香港資料使用者提供的個人信息而言,亦須向主管部門備案。這實際上對內地的個人信息接收方造成了額外的負擔。(9)簡化備案要求:對于合同備案手續,根據標準合同辦法,在通過訂立國家標準合同進行個人信息出境的情況下,要求在備案時向省級網信部門提交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報告,而如上文所述,這一義務可能會帶來沉重的負擔,因為在
149、實踐中,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報告的顆粒度要求仍然較高,并且省級網信部門會對該等報告提出不少補充和修訂意見,一度引發熱議。根據大灣區新規,在通過訂立大灣區標準合同進行個人信息出境的情況下,不再要求將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報告進行備案(盡管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報告仍應制定并予以落實)。換言之,根據大灣區新規,廣東省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廣東網信辦”)并不會審閱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報告,因此也不會有機會對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報告提出任何可能的意見。這將使大灣區標準合同備案的完成更具有可預見性和高效性。(10)不得向大灣區以外地區進一步轉移個人信息:在大灣區新規和大灣區標準合同中,均包含了對出境個人信息不
150、得進一步轉移的明確限制,個人信息接收者不得將其接收的個人信息進一步提供給大灣區以外的任何組織或個人。在一定程度上,這一限制將會降低大灣區新規對部分跨國企業的吸引力。盡管大灣區新規并未明確規定,在通過訂立大灣區標準合同進行個人信息出境的情況下,香港個人信息接收者可否使用其位于大灣區以外的服務器存儲或處理從位于大灣區內地區域個人信息處理者收到的個人信息,但我們傾向于認為,這種做法可能被視為對大灣區新規相關7五家仲裁機構分別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中國廣州國際仲裁委員會、粵港澳大灣區國際仲裁中心以及香港國際仲裁中心。50粵港澳大灣區法律與合規實務指南規定的規避,造成內地和
151、香港主管部門無法控制個人信息/個人資料的安全風險,因而很可能不會得到認可。三、大灣區新規與大灣區標準合同的具體實施1.廣東省廣東網信辦于2024年1月4日發布了關于落實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實施指引的通知,8其中進一步明確了適用于大灣區內地區域個人信息處理者或接收者進行大灣區標準合同備案的具體途徑(在進行大灣區標準合同備案時,應先提交電子版材料進行預審,再提交紙質版材料進行紙質版查驗)以及相關流程、材料方面的要求。根據我們與廣東網信辦的電話咨詢,其拒絕透露已根據大灣區新規提交大灣區標準合同備案的數量情況,但表示已收到大量與之相關的電話咨詢。鑒于大灣區新規出臺不久,內
152、地對個人信息出境的全國層面的監管制度仍處于不斷變化過程中,我們估計有不少大灣區企業仍在評估其個人信息出境的合規路徑,或正在準備提交相關備案材料。2.香港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于2023年12月13日發布了跨境數據流動指引: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實施指引,指導香港資料使用者如何通過大灣區標準合同進行個人信息出境,具體而言:香港資料使用者仍須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中對個人信息出境的規定,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附表一中所載的六項數據保護原則。大灣區新規的出臺與實施并不影響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規定賦予的職能范圍內所承擔的監管行政職能,包括處理與個人資
153、料保護有關的投訴及報告、進行調查,以及對涉及非法處理個人資料的行為進行處理。如果香港資料使用者擬將個人信息出境至內地,并且接收者位于大灣區內地區域,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鼓勵資料使用者訂立大灣區標準合同進行個人信息出境;至于其他情況下的個人信息出境,個人資料私隱專員表示個人資料使用者及其接收者可繼續采用跨境個人資料轉移建議合約條文模板進行個人信息出境。目前,作為香港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落實大灣區標準合同制度的第一階段,香港正推行大灣區標準合同的“便利措施及先行先試安排”,邀請銀行業、信貸服務業及醫療行業內的相關主體參與。根據我們對香港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的咨詢,截至2023年12月31日(即提交
154、參與先行先試安排意向書的截止日期),香港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共收到約70份意向書,其中約一半來自醫療行業,其余則來自銀行及信貸服務業。根據所收到的意向書,約三分之一的響應者預期可在三個月內與內地合作方訂立大灣區標準合同、進行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報告并完成備案程序,另有三分之一的響應者則預期可在六個月內完成前述工作。在意向書提交截止日后,香港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又持續收到數十份意向書(包括一些來自其他行業主體的意向書)。香港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對此表示,大灣區標準合同所帶來的便利措施受到企業的歡迎,創新科技及工業局和香港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計劃在2024年年中審閱有關安排,將便利措施向不
155、同行業推廣。8詳見:https:/ 合伙人,上海+86 21 6105 8577zhenyu.ruan 聯系人:53知識產權54粵港澳大灣區法律與合規實務指南09作者:劉炯宇、何嘉華、黃浩維近年來,粵港澳大灣區(“大灣區”)在創新領域方面取得了顯著進展,不僅體現在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日益增強,還體現在區域融合度的持續提升及政府為打造大灣區成為創新高地所作出的不懈努力。本文深入剖析大灣區在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最新政策動向、法律法規完善情況,并重點關注區域內協同合作的新舉措。這些舉措正共同構筑起一個穩健的區域知識產權保護框架,并營造一個充滿活力的環境,以促進創新和創意的發展。一、政策導向概覽粵港澳
156、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強調加強大灣區在知識產權保護、執法以及爭議解決等領域跨境合作的重要性,并積極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發展成為區域知識產權交易中心,同時強化其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以進一步激發大灣區內的創新活力和創造力。2021年3月1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正式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十四五”規劃)?!笆奈濉币巹澾M一步堅定了對香港在創新科技領域發展的支持,并致力于鞏固香港在中國整體發展布局中作為亞太區國際金融服務、知識產權交易以及法律服務中心的地位。在這些總體目標和原則的引領下,廣東省政府、香港政府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政府紛紛出臺更為詳
157、盡的政策與舉措,旨在深化相互協作、推動共同發展,攜手應對共同面臨的挑戰。2021年12月,廣東省政府正式頒布了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十四五”規劃,明確提出了全面提升知識產權保護、運用和效能優化,并深化知識產權領域區域和國際合作的總體發展目標。具體而言,該規劃列舉了確保大灣區國際知識產權合作中心建設穩步前行的具體舉措,包括打擊跨境侵權行為以及建設“合作區”等。根據這一總體方向,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與香港商務及經濟發展局于2023年2月共同制定并聯合發布了關于協同打造前海深港知識產權創新高地的十六條措施,旨在發揮香港在知識產權領域的優勢,支持前海深港知識產權創新高地的整體發展。
158、在澳門方面,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與澳門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于2023年9月簽署了粵澳知識產權合作協議(2023-2025年),以促進粵澳兩地在知識產權保護、知識交流和宣傳教育等方面的進一步合作,為大灣區知識產權保護的跨境協作添磚加瓦。二、加強區域知識產權框架知識產權一般具有地域性。在大灣區范圍內,廣東省的九個城市遵循中國內地的相關知識產權法律,而香港和澳門則分別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盡管如此,為了共同加強構筑橋梁:粵港澳大灣區知識產權法律與政策新動態55知識產權保護并確保知識產權法律框架能夠適應未來的發展,香港和大灣區的其他地區在這一領域已經取得了一系列積極的進展。1.商標在中
159、國內地方面,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23年1月13日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此次擬議的修改旨在應對中國內地長期存在的惡意商標申請問題,同時將多項新元素加入商標制度,例如提交使用情況說明的要求、禁止重復商標注冊以及惡意商標注冊的移轉機制。征求意見期間,國家知識產權局共收到3400多條意見。目前,國家知識產權局正在對修訂草案進行進一步完善。雖然修訂草案的細節和實施時間表尚未確定,但這一領域的動態無疑是值得關注的。香港的商標制度也即將升級。多年來,中國一直是馬德里體系(國際商標注冊制度)的成員國,因此,希望在海外注冊商標的中國內地企業,以及希望在中國內地注冊商標的海外企業,都能
160、夠充分利用馬德里體系所提供的簡化且便捷的商標注冊流程。馬德里體系允許申請人通過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提交一份國際申請,從而在多達130個司法管轄區申請商標保護。香港作為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目前還不是馬德里體系的成員。不過,香港政府充分肯定加入馬德里體系的重要性,并已采取相關措施致力于在香港實施馬德里體系。中央人民政府也已表示原則上支持在香港實施馬德里體系。在不久的將來,當所有準備工作完成,外國商標所有人(不包括中國內地所有人)將能夠將國際商標注冊的保護延伸至香港,而香港的商標所有人也將能夠將國際商標指定申請在一個或多個外國成員國。馬德里體系的實施將使香港與國際標準接軌,進一步方便跨境貿易,并推進知
161、識產權實踐的協調。2.版權(著作權)2022年9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了廣東省版權條例,該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被認為是中國內地首部旨在促進版權產業高質量發展的地方性法規,為中國地方版權立法提供了示范,促進廣東省版權保護、技術創新和經濟發展。在香港,最新修訂的版權條例(第528章)于2023年5月生效,旨在加強數字環境中的版權保護。主要的更新內容包括賦予版權擁有人科技中立的傳播權利、新增更多版權豁免(如戲仿、諷刺、營造滑稽、模仿和時事評論)、為聯線服務提供者提供安全港條款,以及在民事案件中判定額外損害賠償金時考慮的其他因素。因應人工智能的迅猛發展
162、,香港政府計劃于今年稍后時間發布咨詢文件,以進一步探討版權制度,確保其繼續保持相關性和穩健性。3.專利香港政府一直致力于促進香港專利制度的發展。香港于2019年12月引入原授專利制度,使香港的專利制度可與其他發達經濟體的專利制度看齊。原授專利制度為申請人提供了在香港尋求標準專利保護的另一直接途徑,且與已有的“再注冊”途徑并行不悖。行政長官2023年施政報告中進一步承諾,將積極籌備并落實本地專利代理服務的規管安排,包括制定專業資格要求、注冊程序和規管框架,旨在提高專利代理服務的質素和該領域的人才培養。此外,還將引入“專利盒”稅務優惠,降低專利所產生的合資格利潤的稅率,以促進和激勵香港的研發和專利
163、商品化工作。與此同時,一項與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合作的試點項目于2023年1月1日正式啟動,使香港申請人可就合資格的發明專利申請在中國內地享有快速審查的便利。2023年7月1日,這一舉措進一步擴展至澳門申請人。通過這一措施,香港和澳門的專利權人得以更加高效地在中國內地進行專利注冊和權利保護,使科研成果和技術成果得以在大灣區和整個中國地區順利轉化及商品化。56粵港澳大灣區法律與合規實務指南三、加強大灣區內的協作與融合除了大灣區各轄區所取得的顯著進展外,整個大灣區還共同致力于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協作。根據上述的總體規劃,大灣區內已經推行了多項具體政策舉措,旨在進一步深化合作,推動大灣區營商環境不斷優化
164、,為企業發展創造更加有利的條件。1.針對知識產權侵權活動的聯合執法行動早在2003年8月成立的粵港保護知識產權合作專責小組(“專責小組”)一直在推進大灣區發展的國家計劃,推動知識產權領域上的深入合作。從2020年到2022年中,專責小組完成了19項合作事項,包括定期交流知識產權侵權案件情報和信息,以及在對主要邊境口岸的重點領域開展打擊跨境知識產權侵權的聯合執法行動。2022年11月,專責小組訂立了2022-2023年行動計劃,同意進一步加強和擴大合作范圍。尤其,專責小組一直致力于加強大灣區海關部門之間的協作機制,以打擊跨境知識產權侵權活動。2023年9月,粵港澳三地海關在香港舉行第三次“粵港澳
165、海關知識產權執法合作會議”。會上,各方總結了近期在知識產權保護執法方面的顯著成果,并就合作方向達成一致,包括強化實時情報交流、完善風險管理機制以及利用大數據主動監測和分析相關犯罪趨勢等方面的合作。2020年1月至2022年6月,粵港澳三地海關攜手開展了7次針對跨境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聯合執法行動,廣東海關成功查獲侵權貨物超過698萬件,香港海關則查獲案件153宗,涉及侵權物品約17萬件。在2023年,三地海關開展了三次聯合行動,共查獲涉嫌假冒商品約51,000件,估計市值約2,550萬港元。2.促進數據流動根據香港創新科技及工業局與中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簽署的關于促進粵港澳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的
166、合作備忘錄,香港政府與廣東省政府承諾共同促進大灣區內跨境數據流動。2023年底,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出臺,以簡化大灣區內的跨境個人信息流動。通過這一新的自愿性標準合同促進大灣區內數據的安全有序流動,為在大灣區設有分支機構的跨國公司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數據管理和處理方案。四、跨境爭議解決在建立大灣區協同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和打造整體創新區域的道路上,擁有完善而可靠的跨境爭議解決機制對提升投資者信心及營造和諧商業環境至關重要。1.訴訟2021年,香港高等法院發布了一項重要裁決,確認香港法院有權根據雙重可訴原則,授予具有域外效力的知識產權禁令。在BiozealLLC&OrsvN
167、aturesStoryCompanyLimited&Ors一案中,法院頒布了一項臨時禁令,實際效果是禁止被告在中國內地進行假冒和侵權行為,這意味著香港法院可以作為處理中國內地侵權行為的潛在追訴渠道。對于在香港及大灣區其他地區開展或考慮開展商業活動的各方而言,這一裁決無疑是令人鼓舞的。此外,繼2019年簽署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后,香港于2024年1月29日正式實施內地民商事案件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第645章),為香港與內地之間民商事案件判決的相互認可和執行提供了機制。該機制涵蓋與版權和商標等特定知識產權有關的知識產權判決,但不包括專利侵權判決以及某
168、些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的非金錢救濟。該機制使跨境爭議的解決和判決的執行更具確定性并更為高效,同時判決勝訴的債權人也將獲得更多保護,他們可以在香港申請認可和執行內地判決,向在香港擁有大量資產的債務人追討賠償,而不必在香港重新提起同一糾紛的訴訟。572.仲裁爭議解決機制中的另一個重要方式是仲裁。香港長期以來一直是公認的國際仲裁中心。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政府都表示支持香港繼續在國際替代性爭議解決方面發揮主導作用。2023年,共有500件提交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的案件,其中209件是域名爭議案件。2019年簽署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后,香港成為第一個也是唯一一個非內地司法管轄區
169、,允許仲裁程序當事人在仲裁裁決作出前向內地法院申請臨時救濟(如財產、證據和行為保全令)。自該安排實施至2023年底,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已處理了105宗向中國內地不同法院提出的申請,所發出的法院命令保全的資產總值達158億元人民幣(約22億美元)。3.調解最后,調解也是廣為使用的知識產權爭議解決方式之一。為了加強粵港澳三地間的深度合作,三地的法律部門共同創建了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平臺。該平臺自2021年成立以來,已先后發布了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資格資歷評審標準及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專業操守最佳準則等文件?;浉郯拇鬄硡^調解平臺有望推動大灣區內的企業更廣泛地使用調解服務。2023年12月,粵港澳三地法律部門召
170、開了一次年度會議,深入探討了如何推動大灣區的法治發展。在會議中,三方就共同構建線上爭議解決協作平臺達成共識,該平臺的建設將從大灣區內各仲裁調解機構之間的信息與資源共享開始。這一舉措與行政長官2022年施政報告中提出的在大灣區建立線上調解平臺的政策倡議相契合。2023年12月9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仲裁與調解中心簽署合作協議。經雙方協商一致,廣東省內的部分法院(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廣州互聯網法院和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人民法院等)可將涉外、涉港、涉澳的知識產權案件交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仲裁與調解上海中心調解。由于廣東省是知識產權案件數量最多的省
171、份,也是涉外和涉港澳案件最多的省份,這項協議體現了大灣區促進替代性爭議解決的決心,并為通過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調解友好解決跨境知識產權爭議提供了途徑。五、結論 從政策舉措的出臺,到區域知識產權保護的加強,再到大灣區內部合作的不斷深化,大灣區在構建穩固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以及營造充滿活力和創新的環境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展望未來,大灣區的知識產權領域充滿無限機遇與潛力。企業和利益相關者應該繼續了解并跟上知識產權政策、法律法規變化的步伐。通過積極運用這些發展成果,并深入參與充滿活力的知識產權生態系統,利益相關者將能夠抓住新機遇,并為大灣區作為領先創新高地的持續發展和繁榮作出貢獻。劉芳君合伙人,香港+852
172、 2846 1689isabella.liu 沈淵明合伙人,香港+852 2846 2314andrew.sim 聯系人:58粵港澳大灣區法律與合規實務指南勞動法5910作者:Jonathan Isaacs、鐘煒玲在一個企業的生命周期中,結構重組、人員裁減是一個常見的現象,也是經濟下行時期最容易引發法律糾紛的領域之一。一個切實可行的重組減員決策,不僅要求企業準確理解中國的勞動法律,而且仰賴于企業對本土司法實踐和政治生態的洞察。一、勞動關系解除的策略選擇在廣東,如果一個企業僅僅依靠研究勞動合同法(目前中國的勞動法律體系中最核心的國家層級立法)來謀劃人員裁減的合規方案,那么這個企業很有可能會陷入誤
173、區,從而在現實中碰壁。舉例而言,許多企業在計劃裁減大批員工時,第一時間想到的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條款,認為必須提前三十天與工會協商、獲得勞動行政部門的“批準”才能實施人員裁減。有的企業可能因此將大量精力花費在研究如何符合這些復雜的程序性要求上,或者在有員工質疑裁減方案合法性時無法有效回應。實際上,對于在廣東地區有減員需求的企業來說,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經濟性裁員程序并不是最優選擇;特別是,在深圳,第四十一條很可能是一個并不存在的“選擇”。作為中國改革開放的前沿,深圳總體上在勞動政策方面更注重勞資雙方的意思自治,當地政府較少主動干預或承擔為任何一方“背書”的角色(這一點從特
174、色的地方法規名稱“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中也可見微知著)。正因如此,在深圳,很少有企業能成功走完向行政部門報備、進而實施“經濟性裁員”的程序。在廣州,經濟性裁員的程序性要求也比較嚴格,行政部門可能會要求企業提供第三方審計報告來證明經濟性裁員的必要性。如果企業在廣東(特別是深圳)地區有重組裁員的需求,更明智的選擇是以協商一致(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為優先方案,并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其他單方解除的路徑作為后備方案。通常而言,在企業重組的情況下比較常見的備選單方解除理由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即“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不過需要注意的是,何為
175、“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法官/仲裁員對法律的理解。國家層面,勞動部關于若干條文的說明羅列出幾種普遍認可的“客觀情況”,包括不可抗力、企業遷移、被兼并、企業資產轉移等。實踐中,企業中一個完整部門或生產線的裁撤也常常被法官認可為“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相反,企業只零星減少員工數量但維持整體組織結構完好的情況很難被認可為真正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當然,具體減員方案的選擇還需要考慮受影響員工的年齡、身體狀況、勞動合同簽訂情況等因素,勞動法是一門關于“人”的學問,沒有任何方案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二、經濟補償金計算一旦確定了減員的基本原則和方案,企業需要面臨的下一個技術性難題則是經
176、濟補償金的計算。尤其是,法定經濟補償金(在日常語境中通常被稱為“N”)的計算是否準確,不廣東地區企業重組減員的特殊考量60粵港澳大灣區法律與合規實務指南僅直接關系到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合法性,同時也影響其他解除款項的設計以及企業在與員工溝通中的技巧。在法定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面,廣東法院遵循著與其他許多城市不同的規則,這個區別主要影響入職時間在勞動合同法生效(即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員工。簡而言之,在許多城市(例如北京和上海),在計算在2008年以前入職的員工的法定經濟補償金時,許多法院會分段計算2008年以前和以后的服務年限所對應的補償金;然而在廣東,主流的司法實踐是不以2008年為界,一律
177、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確立的規則計算,即如果員工在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高于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即通常所說的“社平工資封頂數”)確定,而計算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廣東的“一刀切、不分段”計算規則對工資高、工齡長的員工影響尤其顯著。在極端情況下,這類員工的法定經濟補償金很可能反而低于工資較低、但是工齡相仿的員工。相比之下,在實施分段計算規則的地區,高薪且高齡員工的經濟補償利益能得到更好的平衡。了解這些地方司法實踐的細微差別可以幫助企業設計出更好的減員補償方案,且更好地與員工溝通解釋。例如,在協商解除的情形下,許多企業會愿意支付
178、高于法定標準的、額外的經濟補償,以鼓勵員工簽署一份“協商解除合同”,一次性結清雙方之間的所有未決款項和爭議?;趶V東地區的經濟補償金計算規則,企業在確定該等額外經濟補償的金額時,可能需要更加關注補償方案的公平性,例如在不同年限的員工之間制造區分度,給予他們不同層級的額外補償,以免出現資深員工補償畸低的情形。三、股權激勵對勞動關系解除的影響在考慮解除款項的計算時,近年來日益受到關注的員工股權激勵也是個繞不開的話題。在過去,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及法院通常將股權激勵排除在員工勞動報酬以外,進而拒絕將股權激勵爭議納入到勞動爭議的審理范圍當中。這一立場在股權激勵發放主體是境外公司的情況下尤為如此。由此,如果
179、員工主張將收到的股權激勵納入到離職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中,或者要求雇主賠償尚未發放的股權激勵,法院通常不會支持。然而,2023年12月公開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征求意見稿)破天荒地將股權激勵爭議明確納入勞動爭議審理范圍,盡管該稿尚未正式定稿生效,但是許多地方法院已經(甚至在最高院的征求意見稿公布之前就)在實踐中積極探索股權激勵糾紛的審理新思路,其中尤以北京和廣東為代表。例如,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近年的一個標志性案例(歐派家居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楊某勞動爭議案)中,便創造性地明確,勞動者根據勞動關系而獲得的股權激勵收益屬于勞動報酬,應計入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具
180、體而言,在這個案件中,法院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時,將勞動者持有限制性股票的月份與勞動者離職前十二個月重疊部分的股票差價收益計入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在深圳,我們也看到一些(盡管不是全部)法院在個案中將股權激勵納入經濟補償金計算或令公司賠償股權激勵損失,這一裁審新趨勢的最終走向尚有待觀察。四、勞動關系解除后的競業限制在中國的經濟版圖中,大灣區的經濟類型具有鮮明的特點廣州作為老牌一線城市,是許多生產制造型企業的大本營;而深圳作為毗鄰香港、充滿實驗精神的年輕都市,孵化、吸引了諸多互聯網、金融及高科技企業。對后者而言,鑒于商業秘密在其企業競爭力中的核心地位,正確設計及執行員工競業限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為此,
181、深圳也逐漸發展出一套自成體系的競業限制法律制度。例如,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規定,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補償費按月計算不得少于該員工離開企業前最后十二個月月平均工資的二分之一。相比之下,國家及其他許多地方的立法并未對競業限制補償的最低金額做出硬性要求。又如,國家立法僅僅將競業限制設計為公司與員工兩方之間的契約,并未對招用該員工的競爭對手公司科以義務,然而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如果一個企業明知他人負有競業限制義務不得到本企業任職,仍然招用該人的,可能構成61侵權,需要承擔行政責任和民事上的連帶賠償責任。整體上看,深圳對于競業限制的規管比起其他城市更加嚴格,需要企業予以重點關
182、注。五、結語中國的勞動法律浩瀚繁雜,盡管擁有諸如勞動合同法、勞動法等提綱挈領的核心法律,許多法律條文的解釋與實施仍然需要回到地方政策和經驗中尋找答案。就企業重組減員的情形而言,廣東地區在勞動關系解除的策略、經濟補償金的計算、股權激勵的處理、競業限制的執行等方面都擁有不同于其他地方的特色,企業不僅需要對勞動法律體系有整體的了解,還需要深諳地方法律實踐,才能在這方年輕有活力的沃土上進退自如、游刃有余。Jonathan Isaacs合伙人,香港+852 2846 1968jonathan.isaacs 聯系人:62粵港澳大灣區法律與合規實務指南爭議解決 6311作者:吳韶鈞、葉耀駿一、導言最高人民法
183、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安排”)自2024年1月29日起開始實施。該安排生效意味著一個重大的發展歷程,這無疑對在內地和香港擁有資產和商業利益的各方帶來重大利好。它為內地與香港之間民商事判決兩地互認和執行提供了一個更為廣泛和全面的制度。與此同時,也降低了就同一爭議重新提起訴訟的潛在風險,減少了中國內地與香港之間跨境訴訟所涉及的時間和費用。二、更多詳情安排通過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第645章)(“新條例”)在香港實施。此外,還有關于執行和程序的補充規定,例如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規則(第645A章)。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第
184、597 章)(“舊有條例”)下的現行制度將繼續適用于在2024年1月29日前作出的判決。舊有條例的限制較多,其包括:(1)舊有條例只適用于與內地或香港法院訂有專屬管轄權協議的案件。新條例則沒有這項規定,因此適用范圍較廣。只要在內地受理訴訟時與內地有足夠的關聯即可。(2)該條例只適用于涉及金錢數額的判決(monetary judgments),而新條例則適用于涉及金錢數額及不涉及金錢數額的判決。登記的效果是使內地判決可在香港執行,如同該判決是由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作出的判決一樣。1.在香港登記內地判決并非所有內地判決都可在安排下登記。概括而言,主要要求如下:(1)作出判決的訴訟性質安排適用于民商
185、事案件,以及特定刑事案件(即判決程序中包含訴訟一方支付補償或損害賠償金額的命令)。(2)內地判決的時間安排適用于 2024 年 1 月 29 日或之后作出的判決。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法院判決64粵港澳大灣區法律與合規實務指南(3)登記時限登記申請必須在未履行內地判決首次發生之日起或內地判決生效之日起兩年內提出。(4)判決在內地生效概括而言,新條例在內地生效判決符合:(a)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b)高級人民法院或者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審判決;以及(c)基于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或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根據內地法律不能上訴的判決,或者上訴限期已屆滿而無人提出上訴的判決。
186、2.在內地登記香港判決同樣,并非所有香港判決都可在內地執行。概括而言,主要要求如下:(1)判決所涉及的訴訟性質安排適用于民商事案件(司法覆核或任何其他直接因行使行政權力而引起的訴訟除外),以及特定刑事案件(即判決程序中包含訴訟一方支付補償或損害賠償金額的命令)。(2)內地判決的時間安排適用于 2024 年 1 月 29 日或之后作出的判決。(3)判決在香港生效判決必須可在香港強制執行,并由以下香港法院之一作出:(a)終審法院(b)上訴法庭(c)原訟法庭(d)競爭事務審裁處(e)區域法院(f)土地審裁處(g)勞資審裁處(h)小額錢債審裁處3.普通法下的境外法院判決執行盡管上述法定機制一般是在香港
187、尋求執行內地判決的最快捷、成本最低的途徑,但它并不是唯一的途徑。在普通法下,對于有管轄權的境外法院作出的有關金錢債務的,且具有終局性、結論性的境外法院判決,可通過對判決所規定的應付金額提出索賠來強制執行。這通常被稱為普通法下的境外法院判決執行。就上述目的而言,內地法院的判決被視為“境外”判決,即判決來自另一個司法管轄區,而該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制度與香港的法律制度不同。65簡單而言,普通法執行境外判決的方式如下,判決債權人必須在香港啟動新的法院程序,將境外判決作為債務進行起訴。它必須使香港法院確信該境外判決:(1)系有關金錢債務;(2)由對當事人和標的物有管轄權的法院作出;(3)相同當事方或其代理
188、人之間就相同問題進行的訴訟;(4)對案情具有終局性和結論性;以及(5)根據香港沖突法規則,不可被挑戰。三、實際考慮因素和影響客戶進行每項涉及大陸和/或香港的商業交易時,應從初始階段就考慮以下影響。這一發展可能會產生如下深遠的影響:1.可執行判決的范圍更廣如上文所述,新條例一般適用于民商事以及特定刑事案件的判決。它不再受專屬管轄權協議的限制,并將擴展至包括不涉及金錢數額的判決。這消除了訴訟當事人在尋求執行某些類型判決時過往會遇到的障礙,例如個案所涉及的的協議僅包含非專屬管轄權條款。2.進一步加強香港在解決與中國有關的爭端中的作用和地位 香港是唯一與內地有該安排的司法管轄區。同樣,在仲裁方面,香港
189、是內地以外首個仲裁地,根據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當事人可從內地法院獲得臨時措施,以支持仲裁程序。這些安排使香港在與內地有關的訴訟和仲裁方面具有顯著優勢。香港作為國家唯一實行普通法的司法管轄區,具有獨特的法律優勢。香港實行雙語法律制度(中文和英文均為地區的法定語言),吸引了來自世界各地的律師和商業專業人士。作為通往大陸的主要門戶,香港在促進東西方之間的商業往來方面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吳韶鈞合伙人,香港+852 2846 2923bryan.ng 聯系人:66粵港澳大灣區法律與合規實務指南破產重組 6712作者:許峰、崔海琳、曾燕斐一、引言在全球化的經濟背景下
190、,企業跨境經營變得日益頻繁,由此產生的跨境破產問題也日漸凸顯,成為當前中國法律實踐面臨的重要議題。近年來,如恒大、瑞幸咖啡和匯源果汁等大型企業的跨境破產案件頻發,這些案件均呈現出相似的特點:雖然企業的主營業務和利潤主要來源于內地,但由于多種因素選擇在境外如香港上市或設立總部、子公司等機構,并在維京島、開曼島等地設立控股公司。這種跨境組織結構設計使得這些企業面臨在多個法域被申請重整或清算的跨境破產風險。在此背景下,內地與香港之間的跨境破產問題引起了兩地的廣泛關注。為應對這一挑戰,內地與香港有關部門展開緊密合作,加強區際司法協助。其中,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
191、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的會談紀要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開展認可和協助香港特別行政區破產程序試點工作的意見(“試點工作意見”)的出臺,為兩地在跨境破產案件中的司法協助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充分發揮破產審判職能服務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意見也進一步強調了加強大灣區內跨境破產司法審判工作交流合作的重要性。本文將主要圍繞近年來內地與香港在承認和執行破產程序方面的突破與進展,通過案例分析司法實踐有待解決的問題,并最終就債權人如何最大限度保護其合法利益提供有針對性的建議。二、內地與香港在破產司法協助領域的突破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企業破產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對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
192、法律效力的破產案件的判決、裁定,涉及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財產,申請或者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認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不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不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的,裁定承認和執行?!彪m然上述條款表明,中國法院可以經審查后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關于破產案件的生效判決和裁定,但這一條款遵循的仍然是“承認判決、裁定”文書的思路,并不切合破產程序的需要。事實上,破產程序需要管理人履職、破產法院不時出具裁定推進,而該條規定似乎要求境外破產法院所作出的每一個裁定都需重新進
193、行承認程序,這顯然是極其不符合實踐的做法。另一方面,該條并未提及法院對于相關判決和裁定予以承認和執行之后的法律效果,難以對司法實踐產生指導作用。而試點工作意見顯然更契合破產程序本身的需要。首先,該意見明確認可的對象是破產程序而非破產中的判決、裁定,并明確了認可之后產生的法律效果。其次,該意見提出了協助的概念,對破產程序中需要具體落實的程序內容,尤其是管理人履職和破產財產保護等方面內容進行規定。具體而言,就認可破產程序的法律效果,試點工作意見進行明確規定如下:跨境破產的認可與協助:內地與香港的合作與挑戰68粵港澳大灣區法律與合規實務指南自動救濟的實施。試點工作意見明確規定,在人民法院對于香港破產
194、程序予以認可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再行清償的行為便歸于無效。此外,其他一系列的法律效果將被同時觸發:債務人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程序應當相應中止,并在香港管理人接管債務人財產之后繼續進行;對于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執行程序應當相應解除或者中止。由此可見,一旦香港破產程序被內地法院予以認可,境內債權人將無法再獲得債務人的單獨清償,而只能在破產程序中按照法定清償順序和相應清償比例得到統一的清償。這將極大增強保障債權人利益的有序性和公平性。清盤人的職權認可。試點工作意見明確賦予被內地法院認可的香港清盤人在內地履行多項職權,如接管債務人財產與文件、管理并處置財產、代表債務人參與法律程序
195、等。這在一定程度上能解決以往境外破產管理人在處理內地財產時面臨的困境。例如,境外破產管理人在更換境內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董事等管理層時,往往會遭遇境內管理層拒絕交還境內子公司的公章、證照等阻撓。此時,境外破產管理人往往只能通過在內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相關人員返還公司公章證照等方式獲得對債務人境內公司的實際控制。然而,在試點工作意見出臺之后,境外破產管理人可以直接在內地法院申請對于香港破產程序以及清盤人身份予以認可,以獲得對境內財產的管理權限。例如,在香港浩澤公司破產案件中((2022)滬03認港破1號),香港浩澤公司在內地子公司的管理層拒絕配合開展清算調查工作,導致香港浩澤公司的清盤人無法
196、準確了解內地子公司的財務狀況,清盤工作也受此影響而無法順利推進。因此,香港清盤人向內地法院提出申請,請求內地法院允許其在內地履行接管財產、管理財產、代表公司參加訴訟等職責,從而可以順利推進清盤工作。除上述外,就認可破產程序的除外事由,試點工作意見也提供了更為清晰的標準。企業破產法第五條第二款關于“不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的表述較為籠統,因為標準模糊而可能導致法院的錯誤理解。以(2022)京01破申786號案為例,盡管北京一中院承認了德國法院的裁定,但其判決理由卻可能讓人誤以為法院在決策時會將外國債務人在中國境內是否有債權人作為考慮因素1。而試點工作意見則明確了只有債權人能夠
197、提供證據證明特定情形存在時(如香港破產程序對內地債權人不公平對待或存在欺詐等),法院才會拒絕認可或者協助香港破產程序。這一規定為債權人保護設定了相對明確的界限,為法院的審判工作提供一定的指導。需說明的是,試點工作意見明確規定僅在上海市、福建省廈門市、廣東省深圳市三個城市開展認可和協助香港破產程序的試點工作。在鄭達森、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等保證合同糾紛民事裁定書中,最高院再次強調試點工作意見“目前僅在上海、廈門、深圳三地人民法院開展試點工作”。但這并不代表試點工作意見對于其他地方法院毫無意義。事實上,中國法院國對于雙方互惠關系的認定標準在逐步放寬,從最初嚴格的事實互惠2,放松到以事實互惠為主
198、、推定互惠為輔的雙重互惠認定標準3,再到現在直接采取了更為寬松的法律互惠標準4。因此,盡管其他地方的法院不能直接引用試點工作意見來認可香港破產程序,但它們仍然有可能基于雙方的互惠關系來以及破產法的規1北京一中院認為:“德國破產法 規定德國破產程序系集體清償程序,對于我國債權人不存在歧視性規定。萊茵有限公司在我國無訴訟、仲裁案件,其破產程序中無我國債權人,其在我國境內的財產除買受人外亦無其他權利人主張權利,在本案公告期間亦無利害關系人向本院提出異議?!?事實互惠即指法院審查兩國之間是否存在事實上的互惠關系,在實踐中,一般是審查對方是否曾承認或執行我國的判決。3推定互惠,指在有一方曾做出過互惠承諾
199、的情況下(特別的,由于第二屆中國東盟大法官論壇南寧聲明的存在,對于與東盟國家互惠關系的認定不需要互惠承諾這一前提),只要沒有證據能夠表明該國存在不予承認或執行我國裁判的先例,就認定存在互惠關系。具體參見廈門海事法院(2020)閩72民初334號裁定書。4法律互惠,指在法律層面進行審查,即通過外國法查明確定,依照該國法律,中國的裁判能否在該國被承認和執行。如果可以,即認定有互惠關系。具體參見上海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上海國際株式會社民事再審案件裁定書。69定承認香港破產案件中的判決和裁定,并提供相應司法協助,甚至有可能在此過程中參照試點意見的相關規定予以辦理。對此尚需進一步的司法實踐觀察。三、內地與香
200、港關于認可和執行破產程序的司法實踐由于試點工作意見出臺與施行的時間尚短,司法實踐中依據該意見認可香港破產程序的案例數量較少。不過,這些有限案例對于完善相關規定、更為妥善地解決跨境破產問題極具參考價值。本文將以浩澤集團跨境破產案件為例,具體地說明跨境破產案件的復雜性以及跨境司法協作的必要性。浩澤凈水國際控股有限公司的破產清盤。浩澤凈水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開曼群島注冊的投資控股公司(“開曼浩澤”)。同時,開曼浩澤是在香港注冊的非香港公司,其主要營業地點位于香港,并且已經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主板上市。2021年3月,香港法院對開曼浩澤發出清盤令,并指定清算人接管該公司。由于開曼浩澤主要資產位于深圳,
201、開曼浩澤清盤人向香港法院提出申請,希望其出具公函、請求深圳中院提供協助。香港法院認為,雖然開曼浩澤注冊地不在香港,但是其主要營業地在香港,因而其主要利益中心可以被視為位于香港?;诖?,香港法院同意向深圳中院發函、請求其予以司法協助。截止到本文撰寫之日,深圳中院尚未公布承認香港法院上述破產裁定的司法案例。香港浩澤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的破產清盤程序。香港浩澤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系在香港注冊成立(“香港浩澤”),是開曼浩澤的子公司。香港浩澤在中國境內的主要資產是其在上海注冊的四家全資子公司和一家位于陜西的子公司的股權。2021年3月,香港法院對香港浩澤發出清盤令。2021年7月,香港法院指定清盤人。香港浩澤
202、的清盤人亦向香港法院申請,要求其發函請求上海三中院認可和協助該破產程序。上海三中院裁定認可香港浩澤公司的清盤程序及清盤人身份,并允許清盤人在內地履行相關職責。上海浩澤凈水公司的破產清算程序。上海浩澤凈水公司(“上海浩澤”)是香港浩澤在內地的全資子公司。2022年10月,上海浩澤被債權人申請破產清算。上海浩澤對該破產清算申請提出異議,理由為上海浩澤是香港浩澤在中國內地的重要資產,目前香港清盤人正在推進浩澤集團境內外公司的整體重組工作,如果單獨對上海浩澤進行破產清算,將導致資產價值貶損,不利于整體重組,也不利于保護兩地債權人的利益。因此,上海浩澤凈請求法院通過重整程序平等保護境內外債權人的合法利益
203、。上海三中院認為上海浩澤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所述的整體重組計劃和重整可能性,也未能證明單獨破產清算將導致資產價值貶損而損害債權人利益,因此裁定受理對上海浩澤的破產清算申請。前述案例一方面展示了中國法院對跨境破產的開放和支持態度,另一方面也揭示了跨境破產中的一些待解決問題。具體而言:對非香港公司的主要利益中心的確認。根據試點工作意見的規定,只有“主要利益中心”位于香港的企業在香港的清盤程序才會獲得中國內地法院的認可和協助。而試點工作意見第四條規定,主要利益中心一般是指債務人的注冊地,同時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債務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主要營業地、主要財產所在地等因素認定。由于開曼浩澤注冊地不在香港,
204、中國大陸法院是否會承認和協助香港法院的清盤令尚不確定。這也提醒企業在全球化運營中需要更加謹慎地規劃其法律結構和運營策略。平行破產程序問題也亟待解決。浩澤集團成員在香港和內地同時開展的破產程序揭示了協調境內外破產程序以全面保障各方利益的緊迫性。這也預示著未來司法機關應在此類問題上展開更深入的合作。我們期待未來能出臺更為具體和詳盡的指導意見,確保集團公司跨境破產情境下所有債權人的權益都能得到公平且妥善的處理。例如,大灣區可以考慮借鑒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企業集團破產示范法中確立的處理原則和規則,就跨境集團企業的破產,可考慮允許管理人制定一套適用于企業集團整體或部分成員的破產解決方案,這些方案將重點關注
205、集團的整體財務狀況和運營效率,而非孤立地看待各個成員實體。通過這種方式,可以更加全面地評估集團內部的相互依賴性和協同效應,從而在必要時采取整70粵港澳大灣區法律與合規實務指南體重組的措施,旨在恢復集團的持續經營能力,而不是簡單地對每個集團成員進行單獨清算。四、針對性建議基于前文所述,試點工作意見的出臺和司法實踐對于境內債權人和境外債權人都有一定的啟發意義。對于境內債權人來說,密切關注債務人的情況非常必要。一旦察覺到債務人出現財務困境或違約行為,應迅速采取行動,盡早提起法律程序,以便在債務問題進一步惡化或境外程序得到境內法院認可之前,通過法律手段對債務人的境內財產進行查封、凍結或拍賣,從而盡可能
206、地保障自己的權益。此外,境內債權人還應加強與法律顧問的溝通與合作,及時了解相關法律程序的最新進展和可能的風險點,確保在法律程序中占據有利地位。對于境外債權人而言,使用離岸空殼公司進行交易可能會帶來一定的風險。因此,在進行交易前,境外債權人應充分進行盡職調查,核實離岸公司的真實財產狀況、經營情況以及是否存在潛在的法律風險。此外,為了確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境外債權人還可以要求境內實際運營公司提供擔保。這不僅可以降低境外債權人的風險敞口,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強交易的穩定性和可信度。許峰合伙人,上海+86 21 6105 8521simon.hui 聯系人:71關于我們成立于1949年的貝克麥堅時
207、國際律師事務所,迄今為止,已通過其分布于45個國家和地區,74家辦事處的12,000多位員工,為眾多全球最具活力以及最成功的企業和組織提供了完備而優質的法律咨詢服務。貝克麥堅時最為稱道的是我們對于不同語言和商業文化的深刻理解、對于不斷追求卓越的執著、在客戶服務中所一貫表現出的嫻熟自如以及廣泛的全球影響力。奮迅貝克麥堅時(自貿試驗區)聯營辦公室于2015年成立,致力于為客戶提供全面覆蓋國際和中國法律的一站式服務。聯營將使得兩家律所能夠協同響應客戶需求、共同為客戶處理法律業務、互派律師以及交流法律服務專長。通過聯營,我們可以為客戶提供涉及中國法律的相關咨詢以及出具法律意見書。奮迅律師事務所于200
208、9年在北京成立。十多年來,奮迅迅速成長,先后在上海和深圳成立分所,目前共有150多位法律服務人員。法律服務領域覆蓋并購、資本市場、資產證券化、基金設立與投資、競爭與反壟斷、銀行與金融、金融服務、知識產權、爭議解決、勞動法、房地產和稅務的領域。貝克麥堅時在2024年錢伯斯大中華區國際律所類別中,取得23項排名,為榮獲排名數最多的律師事務所。年度最佳國際律師事務所,商法,2023、2022、2021、2020、2019、2018、2017、2016、2014、2013年度最佳國際律師事務所,中國法律與實踐,2020、2016、2014、2011奮迅貝克麥堅時年度最佳聯營辦公室大獎,錢伯斯亞太,錢伯
209、斯中國大獎,2020奮迅中國十佳成長律所,亞洲法律事務,2020、2019、2018、2017卓越表現律所,商法,2019作為響應國家大灣區發展戰略,更好的服務客戶和繼續推動國際化發展戰略的重要舉措,奮迅貝克麥堅時成立了大灣區專項工作組,結合奮迅深圳辦公室以及貝克麥堅時在香港和內地優勢資源和力量,共同合力在大灣區內努力打造“一站式”中外法律服務的典范。貝克麥堅時一直被公認為香港地區的法律服務先鋒,在香港開展業務已有50年的歷史,其眾多合伙人和律師擁有兩個以上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執業資格,精熟跨境交易,并獲得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證書。奮迅律師事務所于2020年在深圳設立了辦公室,進一步加強了為大灣區
210、在地客戶提供服務的及時性和靈活度,同時也為維護和發展大灣區客戶關系帶來了有力的幫助。業務領域:反壟斷和競爭法銀行與金融資本市場合規與調查數據與技術爭議解決雇傭與薪酬金融服務知識產權國際商業與貿易并購私募股權項目房地產重組和破產稅務行業領域:消費品和零售業能源、礦業和基礎設施金融機構醫藥和醫療保健工業、制造業和運輸業技術、媒體與通訊全方位的法律服務獎項及榮譽 72粵港澳大灣區法律與合規實務指南致謝在此,我們向奮迅貝克麥堅時粵港澳大灣區法律與合規實務指南的編輯團隊致以誠摯的感謝。特別感謝王湘紅、賀園丁、曾李三位律師的辛勤工作和專業貢獻,他們對細節的關注和對質量的執著追求,使得這本指南得以準確、全面
211、地呈現給讀者。73北京市奮迅律師事務所和貝克 麥堅時國際律師事務所(自貿試驗區)聯營辦公室奮迅 貝克麥堅時聯營辦公室于2015年4月在上海自貿試驗區成立,是首家由上海市司法局批準設立的聯營辦公室。聯營辦公室由貝克 麥堅時國際律師事務所和奮迅律師事務所雙方派出的持有中國和外國執業證書的律師組成。聯營辦公室將為跨 國及中國公司提供覆蓋全行業、項目和交易的境內外法律一站式服務。2024 奮迅 貝克麥堅時聯營辦公室。版權所有。奮迅 貝克麥堅時聯營辦公室由貝克 麥堅時國際律師事務(伊利諾伊州有限責任合伙制)和北京市奮迅律師事務所(中國本土律師事務所)共同成立并聯合運營。聯營得到了上海市司法局的批準。依照專業服務組織的通用術語,“合伙人”一詞指上述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同等人員。在部分司法轄區,此信息可能歸為需要通知的“律師廣告”。先前結果不能保證相似結果。掃描二維碼關注奮迅 貝克麥堅時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