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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設計科學與具有可操作性的EPR制度,是學者們研究的核心。一個有效的EPR制度工具,不能僅僅體現在其環境績效方面,即對廢棄物減少所帶來的激勵作用,還要體現在其經濟績效方面。制度設計體現在多個方面,如EPR制度下回收模式的選擇、激勵機制設計等。在現有的文獻中,很多學者從不同視角對廢舊產品回收問題展開了研究。Spicer等提出了在EPR政策約束下制造商的三種回收模式:制造商回收模式、聯營回收模式和第三方回收模式,并指出以制造商的環境績效為目標,制造商回收模式可能是最優的選擇8。Fleischmann等通過對IBM公司的租賃到期產品以及對環境有污染元器件的回收情況進行研究,認為聯營回收模式是最為經
2、濟的l9。Lieb認為第三方回收處理模式將日益流行,因為該種模式下制造商將有更多機會關注自身企業的核心能力10。Kannan等從廢舊產品數量、特點、公司核心競爭力、客戶服務、公司對逆向物流鏈條的控制力等影響因素出發,綜合考慮回收模式的選擇,提出了一個定性決策模型11。Atasu等對比了集體生產者責任(CPR)和單獨生產者責任(IPR)下的回收模式,認為單獨生產者責任更有利于激勵生產者實施產品可回收設計制度12。趙秀堃等研究了EPR制度背景下的供應鏈系統中主體決策影響因素和治理機制的融合問題,構造了個體生產者責任(IPR)模式下的非合作博棄模型和集體生產者責任(CPR)模式下的合作博弈模型,分別
3、得出了IPR和CPR模式下企業污染治理技術的最佳決策11。此外,Savaskan等從再制造的角度比較零售商回收、第三方回收和制造商回收三種模式下的回收策略13;黃祖慶等研究第三方負責回收的再制造閉環供應鏈決策結構的效率與收益問題4;黃宗盛等分析了制造商負責回收和零售商負責回收下的最優控制策略15;Huang等比較零售商和第三方回收商的雙渠道回收閉環供應鏈模型,認為雙回收渠道優于單回收渠道16。在回收費用與責任分攤方面,Jacobs等著重研究供應鏈中的供應商和制造商之間的回收責任分擔問題,就整個供應鏈中產品回收責任分擔問題,重點強調在供應鏈當中每個參與者均有廢棄產品回收的責任129。Walls等
4、考察了產品生命周期多種環境外部性情況下的政策選擇問題,當所要處理的外部性不限于產品消費后產生的廢棄物,而且同時包含制造商生產過程污染排放時,既可以采用分別針對每種環境外部性的“單獨”治理方式,也可以采用面向整個生產系統的一體化治理方式;并認為盡管對每種外部性都單獨征收一個“庇古稅”的“單獨”治理方式是可行方案之一,但一體化的治理方式比“單獨”治理方式更適合處理高監控成本的情況30。Rahimifard等認為EPR制度的實施應該注重產品設計和終端處理的集成,并加強回收技術的改進和自動化水平的提高,通過建立一個可持續商業模式引導下的回收服務價值鏈11。Subramanian等認為成本控制的越好,越能有效的促進EPR制度實施7。李勇建等研究了考慮租賃返回產品的庫存、再制造以及新產品生產計劃和協調問題,其中租賃商負責租賃并回收產品,制造商生產新產品,同時制造商和租賃商共同刷新再制造租賃到期返回產品31。黃位旺等考慮在面對上游EPR政策和下游的庇古稅等環境規制約束下,制造商如何進行生態設計和生產決策,在此基礎上運用生命周期評價方法求解社會福利最大時的最優政策組合水平32。此外,劉慧慧等討論了正規回收渠道和非正規回收渠道各自的回收處理途徑和盈利模式等問題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