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茖W技術情報研究所:2024年國內技術秘密保護進展報告(36頁).pdf》由會員分享,可在線閱讀,更多相關《上??茖W技術情報研究所:2024年國內技術秘密保護進展報告(36頁).pdf(36頁珍藏版)》請在三個皮匠報告上搜索。
1、12024 年年第第05 期期2國內國內技術秘密保護技術秘密保護進展進展編者按編者按技術秘密是我國法律保護的商業秘密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于技術秘密涉及專業技術問題,從某種程度上說,相比侵害經營秘密案件,侵害技術秘密案件的審理更為復雜和困難。近年來,隨著各商業主體的競爭越來越激烈,侵害技術秘密的違法現象頻頻出現,侵犯技術秘密的訴訟案件數量也在不斷增加,如何保護技術秘密已經成為一個重要的問題。為了讓讀者更好地了解國內技術秘密保護進展,本文將從三個方面進行梳理:一、對技術秘密構成要件認定進行司法解讀,分析技術秘密“非公知性”審理的相關問題及適用法規,整理近期國內技術秘密保護條例施行的進展;二、通過三個
2、典型案例,解讀技術秘密侵權案件司法審理的主要思路及判罰依據;三、通過專家視點思考3侵害技術秘密行為的認定規則,同時對高管創業涉及的技術秘密風險給出防范建議,供讀者參考。4目 錄目 錄法律法規法律法規.4技術秘密構成要件認定的司法解讀.4技術秘密“非公知性”審理的相關問題及適用法規.6寧波市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2023 年5月1日起施行.8典型案例典型案例.10“卡波”技術秘密侵權案.10“CMP 設備”技術秘密侵權案.11玉米雜交品種父本“W68”技術秘密侵權案.14專家視點專家視點.15侵害技術秘密行為認定的思考.15高管創業如何防范技術秘密風險.17法律法規法律法規技術秘密構成要件認定的司
3、法解讀技術秘密構成要件認定的司法解讀技術秘密涉及對科技創新的保護和技術事實的查明,經常被拿來與專利權進行比較。技術秘密對科技創新的保護區別于專利權,但與專利權一樣應當遵循知識產權的基本原理。5由于技術秘密由權利人自行以秘密方式持有,不像其他知識產權具備“法定權利外觀”,因此權利人首先要明確主張保護的信息內容、載體和來源,并證明主張的技術信息構成技術秘密。技術信息構成技術秘密要符合“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三個構成要件,即通常所說的秘密性、價值性和保密性。(一)秘密性認定的法律規定和司法解讀(一)秘密性認定的法律規定和司法解讀秘密性認定在技術秘密構成要件審查中處于
4、核心和基礎地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3 條規定權利人請求保護的信息“不為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即判斷的標準是既不能“普遍知悉”,也不能“容易獲得”。司法實踐嘗試從舉證責任的角度降低權利人維權難度,其中主要是指對秘密性的舉證。1993 年反不正當競爭法沒有規定舉證責任問題。有觀點主張舉證責任倒置,但按照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和民事訴訟證明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權利人對權利來源和權利狀態等應負有證明責任,這也是業界主流的觀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6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14 條
5、要求權利人對商業秘密符合法定條件的事實負舉證責任,包括商業秘密的載體、具體內容、商業價值和對該項商業秘密所采取的具體保密措施等。其表述為“舉證責任”,在得出權利人負有證明責任的結論外,權利人對秘密性的舉證責任或主觀證明責任語焉不詳。而解釋的理解與適用認為,“對于是否擁有商業秘密,原告舉證出商業秘密的載體、具體內容、商業價值和采取的具體保密措施后,一般就可以認為其完成了此項舉證責任”。雖然有學者認為,“這一意見實際上幾乎放棄了對秘密性的證明要求,接受法律推定事實規則”,以及這“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對該問題的認識仍是模糊的”,但可以認為事實推定規則彼時已成為業界的重要觀點。雖然有部分地方法院主張可以根
6、據案情適當降低證明標準,結合被告舉證并采取優勢證據規則進行判定,但主要的做法仍是采用相對嚴格的證明標準,廣泛運用問題頗多的司法鑒定來認定秘密性和信息的異同。2019 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32條對舉證責任進行修正,其中第1 款規定,“權利人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其已經對所主張的商業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7合理表明商業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權人應當證明權利人所主張的商業秘密不屬于本法規定的商業秘密?!蓖瑫r,解釋第14 條有關舉證責任的規定與此條規定不一致的,不再適用。一般認為該條并非舉證責任倒置,權利人的證明責任沒有改變,而是利用法律推定事實規則,明確了商業秘密構成要件和侵權行為的舉證責任轉移,降低了權利人的
7、舉證難度,對司法實踐觀點的進一步確認和規范。該條款如何適用,其深層次的理論依據,以及其原理是否可在定作產品等類型化的技術秘密認定規則中體現而具體化,是司法實踐的重要課題。(二)價值性認定的法律規定和司法解讀(二)價值性認定的法律規定和司法解讀技術秘密的價值性也被稱為有用性,這是其作為一項財產權利應當具有的要件。這種有用性,曾一度被認為其價值性還體現在實用性上,如1993 年法第 10 條第 3款規定“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2017年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 條將此表述修改為“具有商業價值”。規定第 7 條第 1 款進一步明確為“因不為公眾所知悉而具有現實的或者潛在的商業價值”。
8、價值性的“存在感”較弱,因為“如果爭議信息不具備價值性或實用性,通常不可8能發生糾紛”,故對價值性少有關注和論述,亦未見在定作產品等特定類型下分析其與秘密性的關系。(三)保密性認定的法律規定和司法解讀(三)保密性認定的法律規定和司法解讀相對于秘密性權利人難以主動證明,保密性則是行為人最常用的抗辯事由之一。對于缺乏法定權利外觀的技術秘密來說,司法實踐對保密措施的嚴苛要求,是另一道攔路虎。1993 年法第10條規定為“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解釋第11 條第 1款進一步規定為“與其商業價值等具體情況相適應的合理保護措施”,強調保密措施與商業價值的“相適應”及“合理”性;第 2 款明確“應當根據所涉
9、信息載體的特性、權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識別程度、他人通過正當方式獲得的難易程度等因素”來認定;第 3 款明確是在“正常情況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露。2017 年法修改為“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規定第 5、6條進一步規定了“保密措施與商業秘密的對應程度”,并刪除了“他人通過正當方式獲得的難易程度”??梢?,法律規定逐步明確保密措施并不需要達到嚴絲合縫、萬無一失的程度,而是要“在正常情況下足以防止商業秘密泄9漏”。司法實踐對此亦有所認識,如將對保密性的要求歸納為從“主觀性”(保密意愿)、“客觀性”(在正常情況下足以防止泄露)、“適應性”(“合理”和“相應”)及“區別性”(信息區分管理)
10、四個方面考慮因素。但總體上仍較為嚴苛,要求保密措施密不透風的司法觀點并不鮮見。此外,保密性和秘密性認定往往被聯系在一起。早期觀點確是將兩者并稱之為“秘密性”,但經過發展,現行法律已將其規定為兩個獨立的構成要件。而司法實踐仍認為,“如果保密措施不到位,泄密就成為了必然結果,在達不到保密性要件的同時又喪失了秘密性要件”。這種觀點其邏輯雖然不錯,但對構成要件的認定有混淆之嫌,有必要從秘密性和保密性的法律制度功能角度進一步解讀,并結合定作產品技術秘密的認定進行具體說明。資料來源:資料來源: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廣州知識產權法院 2023-03-24 新聞新聞技術秘密“非公知性”審理的相關問題及適用法規技術秘
11、密“非公知性”審理的相關問題及適用法規按照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的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10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對商業秘密的構成一般歸納為“三要件”:即非公知性、價值性、保密性。符合上述三個要件的、與技術有關的信息,即為商業秘密中的技術秘密。非公知性(也稱秘密性)對應法條中的“不為公眾所知悉”,是指相關信息非公知性(也稱秘密性)對應法條中的“不為公眾所知悉”,是指相關信息不為其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包含不為普遍知悉和并非容不為其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包含不為普遍知悉和并非容易獲得兩層含義。易獲得
12、兩層含義。前者指信息秘密性的相對性,只要在相關技術或者經營領域不為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即可,在采取保密措施的情況下允許有一定的知悉范圍,而不是除權利人以外的人一概不知悉;后者指信息的獲得應有一定的難度,即經過了一定的創造性勞動或付出了一定的代價,而非無需努力、通過一般的聯想就能獲得的信息?!安粸楣娝ぁ钡男畔⒆畲蟮奶攸c就是必須具備區別于已為公眾所知悉的信息的特質,但對于何種情形可以認定為“不為公眾所知悉”,很難全面界定和列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商業秘密規定)以列舉“信息為公眾所知悉”情形的方式,明確了作為認定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排除情形。該
13、規定第11四條規定的“信息為公眾所知悉”的情形是:(一)該信息在所屬領域屬于一般常識或者行業慣例的;(二)該信息僅涉及產品的尺寸、結構、材料、部件的簡單組合等內容,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通過觀察上市產品即可直接獲得的;(三)該信息已經在公開出版物或者其他媒體上公開披露的;(四)該信息已通過公開的報告會、展覽等方式公開的;(五)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從其他公開渠道可以獲得該信息的?!胺枪浴钡呐e證責任非公知性”的舉證責任在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件中,技術秘密是否存在、雙方的技術信息是否一致,是認定被告是否構成侵害商業秘密的最為基礎和根本的事實前提。訴訟過程中,雙方可能都會為自己的主張提供相關的技術資料等證
14、據,而當案件涉及的專業技術問題較為復雜時,法官僅憑這些技術資料難以判斷哪方的主張能夠成立,尋求技術鑒定也是較為常見的選擇。若不啟動司法技術鑒定,就會處于事實真偽不明的狀態。在雙方都拒絕申請技術鑒定的情況下,應該由哪一方承擔舉證不力的敗訴責任?“非公知性”應由哪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12最高法院2007 年出臺的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審理不正當競爭案件解釋)第十四條曾經規定:“當事人指稱他人侵犯其商業秘密的,應當對其擁有的商業秘密符合法定條件、對方當事人的信息與其商業秘密相同或者實質相同以及對方當事人采取不正當手段的事實負舉證責任。其中,商業秘密符合法定條件
15、的證據,包括商業秘密的載體、具體內容、商業價值和對該項商業秘密所采取的具體保密措施等?!边@一條明確規定了當事人主張商業秘密保護應對信息符合商業秘密法定條件的事實負舉證責任。信息的“非公知性”是構成商業秘密的法定條件之一,因此,對符合“非公知性”條件的事實,舉證責任當然應當歸于權利主張者。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 年修改時增加了第三十二條,其第一款規定:“在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審判程序中,商業秘密權利人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其已經對所主張的商業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業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權人應當證明權利人所主張的商業秘密不屬于本法規定的商業秘密?!倍罡叻ㄔ?020 年出臺的商業秘密規定關于當事人
16、對符合商業秘密法定條件的舉證13責任并未涉及,在最高法院2022 年出臺的關于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取代了2007 年的審理不正當競爭案件解釋后,因關于商業秘密已有專門司法解釋商業秘密規定,故2022 年的司法解釋不再涉及有關商業秘密問題的內容,則原來2007 年司法解釋中關于商業秘密權利人應“對其擁有的商業秘密符合法定條件 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規定也就不復存在了。關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十二條的內容,各方一致的評價是減輕了權利人的舉證責任和維權負擔,但對這一條的解讀有所不同。有的認為是一種舉證責任倒置;有的認為是基于權利人立場的全面降低權利人舉證標準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有的則認為,
17、根據該條出臺背景,對照美國法律相關規定,應該是舉證義務轉移,而不是證明責任倒置。但無論哪種解讀,較為一致的觀點是:由于這一修改條文出臺的特殊背景,時間上比較倉促,文字上欠嚴密,從字面上看過于偏向了權利人,在制度設計上存在明顯失衡。因此認為,應仔細解構法律文本的基本內涵,并從司法效果上保障商業秘密司法保護在舉證新規14則下的新的平衡,或者在法律修訂及司法解釋中盡可能加以完善。資料來源:資料來源:知產前沿 知產前沿 2023-08-15 新聞新聞寧波市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寧波市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2023年年 5 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加強對企業技術秘密的保護,是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重要內容,也
18、是提升城市綜合經濟競爭力的重要舉措。4 月10日,寧波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了新修訂的寧波市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主要圍繞企業技術秘密的定義及適用范圍、企業技術秘密保護的主體責任、政府指導與服務、技術秘密被侵犯后的救濟途徑以及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等內容進行了規定。該條例自 2023 年5月1 日起施行。條例所稱的企業技術秘密內容及適用范圍 條例所稱的企業技術秘密內容及適用范圍 條例所稱的企業技術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企業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物理的、化學的、生物的或者其他形式的載體所表現的設計、工藝、數據、配方、程序等。寧波
19、市行政區域內企業的技術秘密保護活動,適用該條例。同時考慮15到除企業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其他相關主體承擔了大量研發創新任務,也具有技術秘密保護的實際需求,可參照條例執行。如何引導企業落實技術秘密保護的主體責任,增強企業自我保護意識 如何引導企業落實技術秘密保護的主體責任,增強企業自我保護意識 據寧波市科技局相關負責人介紹,修訂后的條例要求企業采用適當方式對技術秘密予以標識;通過列舉通用性的保護措施為企業開展技術秘密保護提供指導,并鼓勵企業員工開展技術創新,促進技術秘密保護與創新并重;明確企業與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可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并要求對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補償費等內容依法進行約
20、定;規定企業在開展涉及技術秘密的活動中,可以先行開展技術秘密分析評價,并對保密條款和保密協議的簽訂做了提示性規定,強化預防保護作用;規定了企業在向國家機關或者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提供涉及技術秘密的資料時,可以告知保密范圍,明示保密義務,同時明確了國家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相應的保密義務和禁止性規定。條例中哪些具有地方特色的制度和措施,如何為企業技術秘密保護工條例中哪些具有地方特色的制度和措施,如何為企業技術秘密保護工作提供服務和指導作提供服務和指導根據寧波市人大常委會關于修訂寧波市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的說16明,主要有五個方面的規定:其一,為防范重大經濟、社會等活動涉及技術秘密侵權,條例規定項目
21、主管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技術秘密分析、評價,要求申請參加涉及技術秘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提交未侵犯他人技術秘密的書面承諾。其二,結合綜合性一站式技術秘密保護服務的實際做法,條例要求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公共服務平臺和知識產權綜合體建設,支持知識產權保護機構發展,統籌知識產權信息資源、監管數據的多部門及跨場景互聯互通。其三,條例要求科學技術主管部門牽頭建立技術秘密保護數據庫,為企業保護技術秘密提供資料、數據的查詢及獲取等服務,要求公安部門通過本市制造業企業商業秘密刑事風險預警感知平臺的建設、應用和拓展,及時發現企業存在的技術秘密風險隱患,并指導企業開展相關的保護工作。其四,條例對商業秘密保護示范區、示范站(點
22、)建設及專業化志愿服務隊伍建設做了規定。其五,條例還對專業服務機構的服務內容、保密義務、規范化運行,開展技術秘密保護專門培訓,以及發揮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的自律和指導作用等內容做了規定。17資料來源:寧波通訊 資料來源:寧波通訊 2023年第年第08期 期 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卡波”技術秘密侵權案卡波”技術秘密侵權案本案案涉產品為卡波,也稱卡波姆(Carbomer),中文別名聚丙烯酸、羧基乙烯共聚物,中和后的卡波是優秀的凝膠基質,廣泛應用于乳液、膏霜、凝膠中。2012 年至2013年期間,就職于廣州天某公司的華某利用其卡波產品研發負責人的身份,以撰寫論文為由向九江天某公司的生產車間主任李某某索取
23、了卡波生產工藝技術的反應釜和干燥機設備圖紙,并多次從其在廣州天某公司的辦公電腦里將卡波生產項目工藝設備的資料拷貝到外部存儲介質中。華某將非法獲取的卡波生產工藝原版圖紙、文件發送給安徽紐某公司劉某等人。至遲自2014 年起,安徽紐某公司利用華某從兩天某公司非法獲取的卡波生產工藝、設備技術生產卡波產品,并向國內外銷售。2018 年1月,安徽紐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劉某等因侵犯商業秘密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在相關刑事判18決已經認定華某、劉某等實施了侵犯權利人技術秘密行為的情況下,安徽紐某公司仍未停止侵權,始終持續銷售卡波產品。最高人民法院最終判罰安徽紐某公司賠償廣州天某公司、九江天某公司經濟損失 3000
24、 萬元及合理開支40萬元,華某、劉某、胡某春、朱某良對前述賠償數額分別在500萬元、3000 萬元、100 萬元、100 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
25、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本案中,兩天某公司的實際損失無法查清,故根據已查明的安徽紐某公司的部分銷售情況進行計算得出其侵權獲利。界定行為人是否以侵權為業,可從主客觀兩方面進行判斷。就客觀方面而言,行為人已實際實施侵害行為,并且19系其公司的主營業務、構成主要利潤來源;從主觀方面看,行為人包括公司實際控制人及管理層等,明知其行為構成侵權而仍予以實施。本案中安徽紐某公司以及劉某等人的行為,即屬此類情形。反
26、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了判處懲罰性賠償的條件以及懲罰性賠償的倍數范圍??梢?,若經營者存在惡意侵害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且情節嚴重的,權利人可請求侵權人承擔賠償金額相應倍數的懲罰性賠償。本案中安徽紐某公司自成立以來,便以生產卡波產品為經營業務。此外,當其前法定代表人劉某因侵犯商業秘密罪被追究刑事責任,被認定實施了侵犯權利人技術秘密行為后,安徽紐某公司仍未停止生產,銷售范圍多至二十余個國家和地區,同時在本案原審階段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相關會計賬冊和原始憑證,構成舉證妨礙,足見其侵權主觀故意之深重、侵權情節之嚴重。故本案依據所認定的安徽紐某公司侵權獲利五倍從高確定本案損害賠償數額。本案是技術秘密侵
27、權案適用懲罰性賠償判賠的典型案例。反不正當競爭法設立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初衷在于強化法律威懾力,打擊惡意嚴重侵權行為,威20懾、阻嚇未來或潛在侵權人,有效保護創新活動,對長期惡意從事侵權活動應從重處理。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法院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法院2023-12-20 新聞新聞“CMP 設備”技術秘密侵權案設備”技術秘密侵權案北京半導體專用設備研究所(中國電子科技集團公司第四十五研究所)(以下簡稱四十五所)是國內專門從事集成電路關鍵裝備研發及產業化的國家重點科研生產單位,是國內極少能自主研發并制造化學機械拋光(CMP)設備的專業供應商。由于CMP設備技術門檻較高,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國內CMP設備應用處
28、于空白狀態。顧某、古某均曾在四十五所工作,分別擔任CMP事業部總經理和 CMP設備事業部質量管理經理。2018年 1 月和 4月,顧某、古某先后從四十五所離職,后進入眾硅公司工作。眾硅公司于2018 年5月23 日在杭州成立,顧某系該公司實際控制人。根據顧某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所述及眾硅公司的相關宣傳材料,一般的CMP設備從研發期到產業化需要三年時間,而眾硅21公司卻在成立后7 個月內便完成了首臺8寸TENMS200CMP 設備的組裝,并在成立后9 個月就拿到了訂單,中標4臺CMP設備,且目前已大規模生產和銷售。2019 年初,四十五所收到與其長期合作的零部件供應商古賀公司提供的若干零部件(用于C
29、MP設備)及內附的RCRinse 圖紙。經過對比分析,眾硅公司交給古賀公司的RCRinse 圖紙中所涉及的技術信息與四十五所此前提供給古賀公司的零部件圖紙中的相應技術信息基本一致。眾硅公司通過非法手段獲取和使用四十五所的涉案技術信息,極大地節省了研發成本、縮短了研發周期,使眾硅公司在CMP設備市場快速取得了競爭優勢,眾硅公司也因此獲得了巨大的非法利益,同時顧某、古某、眾硅公司的行為也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給四十五所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四十五所提交的民事起訴狀中載明案由為侵害技術秘密糾紛,但并沒有明確界定其在本案中主張的技術秘密的具體內容和范圍,也未提交相應的技術信息文
30、檔。在四十五所提交秘密點、相關說明以及部分圖紙后,22一審法院仍認為四十五所未明確其所主張權利的客觀內容,其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對其起訴予以駁回。一審判決后,四十五所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商業秘密具有秘密性、價值性和保密性三個特征?!安粸楣娝ぁ奔疵孛苄?,一般是指特定信息未在本行業內眾所周知,而不是指絕對無人知悉。在證明責任上,“不為公眾所知悉”雖是權利人即案件原告需要證明的內容,但不宜對權利人施以過重的證明負擔。即便圖紙的部分技術信息已經存在于公共領域,如果信息持有人對公開信息進行了整理、改進、加工以及組合、匯編而產生新信息,他人不經一定努力無法容易獲得,
31、該新信息經采取保密措施同樣可以成為技術秘密而受到法律保護。商業秘密權利人起訴他人侵犯其技術秘密的,應當對其所稱技術秘密符合商業秘密權利人起訴他人侵犯其技術秘密的,應當對其所稱技術秘密符合法定條件及被訴侵權人采取不正當手段等事實負初步舉證責任。商業秘密權利法定條件及被訴侵權人采取不正當手段等事實負初步舉證責任。商業秘密權利人在完成該特定初步舉證責任后,有關技術秘密的秘密性、侵權行為等事實的人在完成該特定初步舉證責任后,有關技術秘密的秘密性、侵權行為等事實的舉證責任轉由被訴侵權人承擔。舉證責任轉由被訴侵權人承擔。因此,不宜要求商業秘密權利人對其所主張的23技術秘密與公知信息的區別作過于嚴苛的證明。
32、權利人提供了證明技術信息秘密性的初步證據,或對其主張的技術秘密之“不為公眾所知悉”作出合理的解釋或說明,即可初步認定秘密性成立。權利人初步舉證后,即由被訴侵權人承擔所涉技術秘密屬于公知信息的舉證責任,其亦可主張將公知信息從權利人主張范圍中剔除,從而在當事人的訴辯對抗中完成涉案技術秘密信息事實認定。本案中四十五所主張,其技術秘密(除軟件相關的以外)以圖紙為載體,根據圖紙可進行CMP設備的生產,圖紙所記載的技術信息具有實用性,亦能為四十五所帶來經濟利益;圖紙所載技術信息需要通過計算、試制才能完成,不是簡單的匯編,他人不經過努力不能形成;圖紙并未公開,無法從公開渠道獲取圖紙。權利人主張圖紙記載的技術
33、信息構成技術秘密的,其既可以主張圖紙權利人主張圖紙記載的技術信息構成技術秘密的,其既可以主張圖紙記載的全部技術信息的集合屬于技術秘密,也可以主張圖紙記載的某個或某些記載的全部技術信息的集合屬于技術秘密,也可以主張圖紙記載的某個或某些技術信息屬于技術秘密。圖紙是技術秘密的載體,依據圖紙可以確定其主張的技術信息屬于技術秘密。圖紙是技術秘密的載體,依據圖紙可以確定其主張的技術秘密的內容和范圍技術秘密的內容和范圍,因此本案中四十五所主張保護的技術秘密內容是明確的,其起訴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一審裁定以四十五所主張的技術秘密內容無法24確定,無法確定四十五所訴求的保護范圍,無法就四十五所主張的技術信息是否構
34、成技術秘密進行審理為由,裁定駁回起訴,系適用法律錯誤。本案二審判決明晰了商業秘密“不為公眾所知悉”的證明標準,商業秘密權利人起訴他人侵犯其技術秘密的,應當對其所稱技術秘密符合法定條件及被訴侵權人采取不正當手段等事實負初步舉證責任;權利人主張圖紙記載的技術信息構成技術秘密的,其既可以主張圖紙記載的全部技術信息的集合屬于技術秘密,也可以主張圖紙記載的某個或某些技術信息屬于技術秘密。該案對于進一步完善技術秘密侵權案件的審理思路具有一定參考價值。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 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 2023-02-21 新聞新聞玉米雜交品種父本“玉米雜交品種父本“W68”技術秘密侵權
35、案技術秘密侵權案華穗種業公司是“萬糯2000”玉米植物新品種的品種權人和“萬糯 2000”的親本“W68”的技術秘密權利人。其以搏盛種業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為由,向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搏盛種業公司承擔有關侵權責任。一審法院認為,搏盛種業公司構成對“W68”技術秘密權益的侵害,判決其停止25侵害,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150.5 萬元。搏盛種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主張“W8”作為親本不屬于商業秘密的保護客體。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作物育種過程中形成的育種中間材料、自交系親本等,是育種者付出創造性勞動的智力成果,具有技術信息和載體實物兼而有之的特點,且二者不可分離;如其具
36、備不為公眾所知悉并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等條件,可以作為商業秘密依法獲得法律保護。本案中,華穗種業以“W68”作為親本進行組配選育了“萬糯2000”,合法持有組配的“萬糯2000”品種,“W68”是萬6 選系和萬2選系雜交基礎上經過了六代自交而來,上述事實可以推定選育“W68”的基本材料來源于華穗種業所持有的種質資源,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結合雜交育種領域常規做法,可以初步證明華穗種業為“萬糯2000”父本“W68”的育種開發者或權利人。圍繞權利人是否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爭議,合議庭認為,權利人在被訴侵權利人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以前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在正常情況下足以防止商業秘密泄露權行為發生以前采取了
37、合理保密措施,在正常情況下足以防止商業秘密泄露的,應當認定采取了作為商業秘密保護所要求的“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應當認定采取了作為商業秘密保護所要求的“采取相應保密措施”。作為育種材料自交系親本,“W68”必須施以合理的種植管理,具備一定的制種規模,26權利人在田間管理中,對育種材料采取的保密措施難以做到萬無一失。對于保密措施是否合理,需要考慮育種材料自身的特點,以在正常情況下能夠達到防止被泄露的防范程度為宜。華穗種業提交了公司的保密制度、與育種者和委托制種企業等簽訂的保密協議、與受委托制種的生產者的備案登記,上述避免親本被他人非法盜取、獲得及不正當使用的保密措施,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商業
38、秘密應當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規定。綜上,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定博盛種業構成侵害技術秘密行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典型的涉及育種材料的技術秘密案件。判決明確了雜交玉米植物新品種的親本作為技術秘密的保護條件和保護路徑,是人民法院綜合運用植物新品種、專利、商業秘密等多種知識產權保護手段保護育種成果的積極探索,有利于激勵育種原始創新、持續創新,推動構建多元化、立體式的育種成果綜合法律保護體系。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 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 2023-11-14 新聞新聞27專家視點專家視點侵害技術秘密行為認定的思考侵害技術秘密行為認定的思考在處理侵害
39、技術秘密不正當競爭的案件中,主要難點在于舉證難以及保密難,為切實維護技術秘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厘清訴訟當事人之間的舉證責任并合理分配則顯得尤為重要,當事人的舉證程度直接影響侵犯技術秘密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違法性的認定以及責任的承擔。舉證難主要表現為幾個方面:訴訟主體是否適格、權利人所提出的技術秘密是否屬于公知技術的范圍、被告是否有獲取技術秘密的條件、被侵害的特定技術秘密與不正當競爭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等。(一)訴訟主體適格的問題(一)訴訟主體適格的問題技術秘密權利人是否有權提起該案侵權之訴是首先需要舉證的部分,在司法實踐中,被告往往在答辯時會提出技術秘密權利人不具有提起侵權之訴的主體資格,被告一般從
40、技術的權屬以及該項技術成為公共知曉的技術而不具有秘密性等方面舉證,所以確認秘密技術的權利歸屬以及確認技術的秘密性成為關28鍵。涉訴技術信息的確權方式主要根據該技術的專利證書信息或者已經提交專利申請的記錄,有的案例涉及雙方當事人使用相同技術時,還需要根據秘密技術的獲得途徑進行溯源,以此判斷涉案技術信息的權屬。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不僅原告可以通過舉證證明涉案信息的權屬,被告也可以舉證進行反證,被告需要證明其使用的涉案技術的合法來源,證明合法來源主要有四個方面。第一,證明該技術是被告獨立自主開發;第二,證明被告是經過合法受讓或者被許可使用該秘密技術;第三,通過反向工程獲取,即通過解析市場流通的產品,獲
41、得產品生產需要的原材料、核心技術等關鍵技術信息;第四,證明該技術為被告善意取得獲得。(二)涉案技術屬于技術秘密的認定(二)涉案技術屬于技術秘密的認定 技術秘密內容的確定由于技術的復雜性,所以其認定的過程往往需要經過繁瑣的事實認定以及復雜的法律判斷,在該類糾紛案件的審理過程中,隨著訴訟進程的發展,經過各方當事人的舉證答辯以及法官審理過程中的甄別判斷,使得技術秘密與公知信息的范圍由原來的邊界模糊、范圍擴大,逐漸變得邊界29清晰、范圍更加合理。權利人在起訴之初,就應當先確定其技術秘密的具體內容,逐一進行舉證證明,然后再由被訴侵權人進行反證,由被訴侵權人證明權利人所提出的具體內容中屬于為該領域技術人員
42、早已熟知掌握或者其他合法途徑容易獲得的部分,從而剔除屬于公知信息的部分,從而界定技術秘密與公知技術的范圍邊界。在司法實踐中,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于商業秘密的規定,認定涉案技術信息屬于秘密技術,需要證明該技術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以及權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這三個構成要件。(三)被告獲取技術秘密的路徑(三)被告獲取技術秘密的路徑通過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的分析,侵害技術秘密行為都有一個共同的前提,即被告所使用的技術必須是來源于原告,如果技術不是來源于原告,就如前文所述,原告不具有提起侵權之訴的資格,故該技術秘密侵權之訴不成立,自然導致原告與被告之間的不正當競爭不成立。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中,
43、權利人需舉證證明技術秘密被侵害的途徑,技術秘密遭到泄密的途徑主30要有三種,第一,被告通過接觸與權利人有雇傭關系并且知曉熟悉技術秘密的雇員或者是該項技術秘密的技術受讓方;第二,被告進出過權利人存放技術秘密資料或者成品的場所;第三,權利人所屬的技術秘密已經被第三方竊取,被告通過第三方獲得了該項技術秘密。(四)因果關系的認定(四)因果關系的認定 舉證證明被告侵害技術秘密的行為與不正當競爭構成因果關系,能否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對被告人進行責任承擔劃分的關鍵。侵害技術秘密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要表現形式,是使用權利人的技術秘密運用于商業運營,或者生產同類化產品與技術權利人進行市場化競爭。為此,權利人所
44、提交的技術司法鑒定則需要證明被告的一系列競爭行為與該技術秘密有絕對關系。被訴侵權信息與涉案技術秘密是否實質相同,需要技術鑒定證明進行產品數據、生產步驟順序、原料質量成分等多方面的對比,若得出兩者之間并無實質差異,即可認定被告構成侵害原告技術秘密進行不正當競爭的違法行為,形成因果閉環。資料來源:楊良華資料來源:楊良華.侵害技術秘密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侵害技術秘密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J.中國價格監管與反中國價格監管與反31壟斷,壟斷,2023,4:59-62 高管創業如何防范技術秘密風險高管創業如何防范技術秘密風險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科技型企業的高管基于各種原因離職創業已十分常見。與此同
45、時,高管由于身份特殊很可能會接觸到原公司的一些商業秘密,特別是技術秘密,而且其創立的新公司通常會與原公司展開激烈的市場競爭,這使得高管與原公司之間很容易發生技術秘密侵權糾紛。此類糾紛一旦發生,除了使高管本人面臨高額賠償甚至刑事責任的巨大壓力,還會嚴重拖累其新公司的發展。因此,在離職和創業過程中,高管應特別重視技術秘密風險問題。有鑒于此,本文為高管創業者提出一些具體建議,以便能更好規避風險和應對糾紛。離職前審慎處置原公司文檔離職前審慎處置原公司文檔非法接觸原公司的技術秘密是一種常見的技術秘密侵權行為?!胺欠ń佑|”是指高管在就職期間、離職過程中或離職后,通過不正當手段接觸并獲取了原32公司的技術秘
46、密。這種“非法接觸”在法律上屬于“行為犯”,即一旦非法接觸行為發生,無論后續技術秘密是否被實際公開或使用、是否造成了實際損害后果,原公司都可以根據高管的非法接觸行為本身追究其侵權責任。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列舉了一些“非法接觸”行為,包括“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其中的“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等違法行為很容易理解和避免,但作為兜底性條款的“其他不正當手段”具有模糊性。從一些典型案例來看,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的行為主要指向了將公司文件私自轉存到個人存儲設備中的行為。鑒于此,筆者建議,高管創業者在離職前應以非常審慎
47、的態度處置所持有的公司文檔,交還紙質文檔以及含有電子文檔的原公司的電子設備、賬戶等,并在個人設備、賬戶中刪除公司文檔的備份,做到“應還盡還”“應刪盡刪”“揮一揮衣袖,不帶走一片云彩”。筆者還建議,高管創業者在離職時就文檔、電子設備、賬戶等的交接與原公司做好充分確認,尤其杜絕私自轉存涉密文檔情況的發生,從而減輕和避免后續的糾紛風險。33離職后避免使用原公司技術離職后避免使用原公司技術高管創業者在原公司正常履職期間,不可避免地會接觸到原公司的一些技術秘密,甚至有些技術秘密就是其本人所創設的,因此高管創業者對于這些技術秘密的接觸本身是合法的。但是,高管創業者對于這些技術秘密在新公司的后續使用可能構成
48、侵權。如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所規定,“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均為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很多高管創業者對于“使用”行為的范圍存在著誤區,比如認為只要沒有全面、直接地使用技術秘密用于生產同類產品就不構成侵權行為。但事實上,這里的“使用”行為應做寬泛理解。無論是全面使用、還是部分使用;無論使用的是技術秘密中的核心部分,還是非核心部分;無論是直接使用技術秘密用于產品生產,還是間接使用用于新產品開發或專利申請;無論直接使用技術秘密,還是將其改進調整后再使用,只要違反了保密義務或保密規定,均有可能將高管創業者的后續使用行為認定為
49、侵犯原公司的技術秘密。因此,筆者建議,高管在離職創業后應注意避免以各種方式使用原公司的34技術。同時,高管在經營新企業的過程中,還應注意與原公司的產品和技術進行明顯區分。使用具有合法來源的技術使用具有合法來源的技術與專利權不同,法律僅賦予技術秘密以相對排他權。技術秘密僅能排除非法獲取技術秘密或具有保密義務的相對人使用技術秘密,而不能排除他人以合法來源獲得相同技術并使用的權利。如果技術秘密案件的被告能證明其使用的技術具有合法來源,例如通過自主研發、反向工程、公開渠道獲得等,則可以說明使用該技術的正當性,消除侵權的風險。自主研發自主研發是指在公知信息基礎上自主開發研制獲得相應的技術。商業秘密規定第
50、十四條規定,通過自行開發研制獲得被訴侵權信息的,不屬于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反向工程反向工程是指通過技術手段對從公開渠道取得的產品進行拆卸、測繪、分析等而獲得該產品的有關技術信息。商業秘密規定第十四條規定,通過反向工程獲得被訴侵權信息的,不屬于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公開渠道獲取公開渠道獲取商業秘密規定第四條列舉了一些“公開渠道獲取”的情35況,包括:“該信息在所屬領域屬于一般常識或者行業慣例的;該信息已經在公開出版物或者其他媒體上公開披露的;該信息已通過公開的報告會、展覽等方式公開的?!辟Y料來源:知產前沿資料來源:知產前沿2023-09-27 新聞新聞36地址:上海市永福路265號郵編:200031編輯:朱敏責編:路煒編審:林鶴電話:021-64455555郵件: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