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融租賃是什么意思
金融租賃是金融業務的一種,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要求,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如機器設備等,隨后,出租人將租賃物品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在租賃期內向出租人分期支付租金。我國的金融租賃業務起步于20世紀80年代初。

2.金融租賃的特點
(1)金融租賃涉及三方當事人,需簽訂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經濟合同。金融租賃不僅涉及出租方同承租方的租賃關系,還涉及出租方同供貨方的供應關系。因此,不僅要求出租方同承租方簽訂租賃合同,還必須由出租方同供貨方簽訂供貨合同。特殊情況下,還需簽訂其他經濟合同。
(2)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供貨商具有選擇的權利和責任。金融租賃的設備和生產廠、供貨商均由承租方選定。出租方只根據承租方的要求出資購買租賃物。因此,承租人對設備的質量、規格、數量及技術上的檢定驗收等負責。
(3)租賃設備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在租賃合同期間內,租賃物的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承租人在合同期內交付租金只能取得對租賃物的使用權。
(4)金融租賃是融資和融物相結合的交易,融通資金起主要作用。
(5)承租人要分期支付租金以償付本息。金融租賃是一種信用方式,這就要求承租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分期支付租金,以保證出租人在租賃期屆滿,收回購買設備的價款和該項資金租期內應收的利息及一定的利潤。
(6)金融租賃合同是不可隨意撤銷的合同。一般情況下,當事人無權取消合同。
(7)租賃期內設備的保養、維修、保險和過時風險均由承租人負責。
(8)租賃期滿,設備的處理一般有三種選擇:續租、留購、退租,選擇的方式一般在合同中注明。
3.金融租賃的分類
(1)融資租賃:含義:直接融資租賃是由承租人選設備,出租人(租賃公司)出資購買,并出租給承租人,租賃期內租賃物所有權歸出租人,使用權歸承租人,租賃期滿承租人可選擇留購設備;租賃期內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折舊由承租人計提。產品特色:通過直接融資租賃的方式解決承租人的固定資產投資問題,并可以和其他金融工具綜合運作,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帶給客戶的利益:在客戶沒有足夠資金、或不占用資金的情況下完成必要的固定資產投資。
(2)租賃:含義:轉租人根據最終承租人(最終用戶)對設備的選擇,從原始出租人那里租入設備,轉租給最終承租人使用的交易安排。轉租賃是租賃公司同時兼有承租人和出租人雙重身份的一種租賃形式。產品特色:1)控制資產負債率。設備反映在租賃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上,而不出現于承租企業資產負債表上。2)降低承租企業債務風險。3)出租人利用轉租人的租賃技能或租賃許可。在某些情況下,一些擁有融資能力或設備資源優勢,但不具備租賃技能或租賃許可的企業,為了滿足客戶融資租賃的需求,可通過轉租賃的方式達到目的。
(3)出售回租:含義:出售回租是指承租人將自有物件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訂租賃合同,再將該物件從出租人處租回的租賃形式。產品特色:回租業務可以做成融資租賃的回租和經營租賃的回租,分別具有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的不同功能和特點。適用于有大量優質固定資產,但急需現金的客戶。帶給客戶的利益:客戶通過該項業務將固定資產變為現金,用以補充流動資金或購買新的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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