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基金投顧業務?
基金的投資顧問業務,簡稱基金投顧,是指具備相關資質的投資顧問機構,接受不同客戶委托,并確定客戶授權的范圍,在該范圍內依據協議約定為客戶選擇投資基金的具體品種、數量和買賣時機,并替代客戶進行基金產品申購、贖回、轉換等交易申請。它屬于買方投顧,是從客戶角度出發,重視客戶的利益,為客戶挑選最匹配的基金,幫助客戶資產保值或增值,進而擴大資產管理規模,賺取更多利潤。

2 基金投顧與傳統代銷的差別
與傳統代銷業務的賣方模式不同,基金投顧是買方管理模式,在服務方式和盈利模式上存在以下差異
(1)服務方式上看,金融產品代銷模式下的財富管理是提供投顧咨詢和代銷服務,基金投顧業務提供管理型投顧服務。投顧機構首先會對客戶進行信息采集以全面了解客戶的基本情況,明確客戶的財富管理需求。然后,通過基金投顧業務簽約,為客戶設立專門用于基金投顧的賬戶,并代客戶管理這個賬戶。為客戶評估風險后,綜合各種信息后為客戶設計符合其財富管理目標、風險承受能力、個人偏好和監管標準的基金投資組合策略,是一種以客戶為中心的服務方式。而金融產品代銷提供的投顧和咨詢服務是典型的賣方銷售服務,金融機構按照和客戶的約定,向客戶提供產品投資建議服務,指導客戶完成具體的投資決策,是一種以銷售為核心的服務方式。
(2)從盈利模式上看,金融產品代銷模式下的財富管理采用傭金收費模式,而轉型后基金投顧業務是賬戶資產規模收費模式。金融機構開展基金投顧業務的收入只有投顧服務費,服務費與客戶被管理的資產賬戶的規模掛鉤,通過幫助客戶實現財富增值也將為機構本身帶來持續、穩定的收入,兩者之間的利益趨于一致,形成良性循環。另外,按照監管要求,以年費和會員費收取的維護費用可以在投顧服務費中抵扣以避免雙重收費,投顧產生的費用都可以按約定從客戶授權賬戶中收取。金融產品代銷業務的業務鏈條為“客戶—渠道—基金”,機構的目的是將基金等產品銷售給客戶,收入來自于營銷的提成,存在故意銷售或者過度銷售傭金高的產品以獲取短期內的利益的現象。

3 基金投顧試點資格名單
我國基金投顧行業按照“試點先行、穩步推開”的步驟逐步發展。
2019年10月25日:5家,機構類型是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別是易方達基金、南方基金、嘉實基金、華夏基金、中歐基金
2019年12月13日:3家,機構類型是第三方基金銷售,分別是盈米基金、螞蟻基金、騰安基金
2020年2月29日:10家,其中銀行三家,分別是工商銀行、招商銀行、平安銀行;券商7家,分別是國泰君安、華泰證券、申萬宏源、中信建投、銀河證券、中金公司、國聯證券
2021年6月25日:18家,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11家——博時基金、廣發基金、匯添富、銀華基金、興全基金、招商基金、工銀瑞銀、交銀施羅德、華安基金、富國基金、鵬華基金;券商7家——興業證券、招商證券、中信證券、國信證券、東方證券、安信證券、浙商證券
2021年7月2日:16家,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6家——華泰柏瑞、景順長城、民生加銀、申萬菱信、萬家基金、建信;券商10家——光大證券、平安證券、中銀證券、山西證券、東興證券、南京證券、中泰證券、華安證券、國金證券、東方財富、財通證券
2021年7月9日:4家,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2家——國泰基金、國海富蘭克林基金;券商2家——華西證券、華寶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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