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EPC工程總承包模式
住建部《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規范》(GB/T50358-2017)當中明確:工程總承包指依據合同約定對建設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和試運行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根據具體承包工作內容的差異,工程總承包可分為
EPC(即設計+采購+施工)、DB(即設計+施工)、EP(設計+采購)和
PC(采購+施工)等4種模式,在這當中,EPC、DB是實際操作當中最常見的總承包模式。2019年底,住建部、發改委聯合發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施工總承包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以EPC、DB模式為主。
不同種類總承包模式對比

工程總承包模式優勢
(1)資源、利潤更豐厚,除了自己負責的施工部分外,其他分包出去的項目有一定的管理費等收益;
(2)直接對接業主,現金流主動性更強,同時可把資金壓力轉嫁給各個專業分包商;
(3)總包項目、分包項目體量通常不在一個量級,項目墊資通常出現在施工階段,同樣的資金量,總包模式可撬動更大的項目。
結合國外發達國家經驗,工程總承包模式是工程建設領域的未來大趨勢。
2、DB模式和EPC的區別
DB模式和EPC模式相比它們各自的管理機制、承包范圍、設計環節、風險分擔、索賠范圍及適用范圍各有不同。
管理機制
DB模式:總價合同可調;承包商主動權較小;違約金一般有上限;三元管理體制(業主、總承包商、工程師);
EPC模式:總價合同通常固定;承包商主動權較大;一些情況下違約金無上限;二元管理體制(業主和總承包商);
承包范圍
DB模式:設計、施工;
EPC模式:設計、采購、施工;
設計環節
DB模式:僅包括詳細設計(包含建筑的空間劃分、功能布置、單元間聯系、外形設計、美術藝術處理等);
EPC模式:包括詳細設計+概要設計(一般不會超過總設計量的 35%,包括設計方向、總體規劃等),同時負責總體策劃、工程實施組織管理。EPC
合同簽訂前,業主只提出項目概念性和功能性要求;
風險分擔
DB模式:風險承擔較小,因而部分環節發生變更時合同價可調整;
EPC模式:幾乎承擔項目的所有風險,只有在發生極其特殊風險的情形下,合同價才可調整;
索賠范圍
DB模式:索賠條款較多,范圍更寬;
EPC模式:索賠要求更加苛刻;
適用范圍
DB模式:適用于系統技術設備相對簡單,合同金額可大可小的項目,如以土建工程為主的項目;
EPC模式:適用于設備、技術集成度高、系統復雜龐大、合同投資額大的工業項目,如機械、電力、化工等項目;通常具有工業投資較大、采購工作量大、周期較長、專業技術要求高、管理難度大的特點;另外適用于業主希望總承包商承擔工程幾乎所有風險的情形。

數據來源:《建筑裝飾行業建筑央企專題報告之二:建筑央企收入增長的確定性有多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