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我國商業銀行監管資本相關政策及規定梳理(不完全統計)
2012年6月7日銀監會令發布《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規定》(現行)
相關監管要求:
1、最低資本充足率為: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5%;一級資本充足率6%;資本充足率8%;
2、最低資本要求的基礎上,增加儲備資本要求:風險資產的2.5%,即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資本充足率分別為7.5%、8.5%、10.5%。
3、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風險資產的1%。(但因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認定標準遲遲未落實,故一直未能執行此條規定;《附加監管規定》頒布后,此條或不再適用)
2019年11月26日發布《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辦法(征求意見稿)》
相關監管要求:
1、采用定量評估指標計算參評銀行的系統重要性得分,并結合其他定量和定性信息作出監管判斷。定量評估的一級指標包括“規?!?、“關聯度”、“可替代性”和“復雜性”,指標權重均為25%,每個一級指標下設若干二級指標。2、得分達到300分的銀行被納入系統重要性銀行初始名單.
3、五組系統重要性銀行得分閾值:第一組: 300分至499分;第二組:450分至599分;第三組:600分至1399分;第四組: 1400分以上。
2020年12月3日銀發發布《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辦法》
相關監管要求:
1、得分達到100分的銀行被納入系統重要性銀行初始名單。
2、五組系統重要性銀行得分閾值:第一組:100分至299分;第二組:300分至449分;第三組:450分至749分;第四組:750分至1399分;第五組:
1400分以上。
2021年4月2日發布《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監管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
相關監管要求:
1、系統重要性銀行分為五組,系統重要性銀行第一組到第五組的銀行分別適用0.25%、0.5%、0.75%、1%和1.5%的附加資本要求。
2、系統重要性銀行在滿足杠桿率要求的基礎上,應額外滿足附加杠桿率要求。附加杠桿率要求為其附加資本要求的509%,由一級資本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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