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初,次級債開始登陸我國金融/資本市場,在強化商業銀行的自我管理能力發那面起著重要作用,因而備受關注。提及次級債,不得不提次級債權,那么,你知道什么是次級債權嗎?它的優劣勢有哪些?本文將具體梳理。

1.次級債權
次級債權(subordination
debt)是指根據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的強制規定,其清償順序位于其他特定或者全部的普通債權之后的債權。根據產生的依據,次級債權有法定與約定之分;根據受益人(高級債權人)的特定與否,有特定與一般之分。
2.次級債權的用途
各國實踐次級債權的目的與用途多種多樣,綜合起來主要有:
其一,便于公司外的資本進入親屬辦的中小型公司(即家族企業),不破壞參股人對公司的控制。
其二,方便母公司或參股人向借款人公司投入為它的發展必要的財務手段,同時不損害其他債權人的權利。
其三,銀行,特別英國和美國的銀行往往求助于次級貸款,要求其母公司或集團之內的其他公司在借款企業的融資框架中作為次級債權人出現,以便進一步融資或解決債務危機。
其四,國家或國家機關使用次級貸款創辦新企業,優待某些經濟上的尖端部門。
其五,用次級債權、次級貸款支持或營救處于困境中的企業。
3.次級債權的生效
法定次級債權通過法律強制性規定產生,特定次級債權通過完整的三方合同設定,其生效自然不成問題。約定一般次級債權是一種利他合同,受益人(高級債權人)不是合同的當事人。根據大陸法系合同理論,利他合同的生效須以第三人表示接受合同為其設定的利益為要件,也就是說當事人不能強迫第三人接受利益。德國民法規定,第三人的權利隨著利他合同的生效而取得,但其效力的確定取決于第三人是否表示接受該利益。我國“臺灣地區民法”也有類似的規定。既然利他合同效力的確定取決于第三人是否表示接受該利益,那么,在第三人表示接受利益前,合同當事人就可以撤銷該利他合同。第三人的意思可以明示或默示推定。在現代經濟活動中,設定約定一般次級債權往往是通過公開發行次級債券來實現的,若要求這些不特定高級債權人對其利益明確表示接受是不現實的,但根據交易的習慣和目的,我們不難推出這些不特定高級債權人的真實意思。
4.次級債權的償還
次級債權的償還問題始終是困擾經濟界和法律界的一大難題。在破產程序中,次級債權的清償按破產還債順序進行,這自然不成問題。但在破產程序外,次級債權將面臨到期清償和提前清償兩大問題。次級債權歸根結底還是債權,而債權就應有清償期,次級債權也不例外,但一般次級債權的清償期都比較長。
以上梳理了次級債權的定義及作用,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如果你想了解更多相關內容,敬請關注三個皮匠報告的行業知識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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