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層轉創業板上市條件及要求
創業板要求企業符合“三創四新”,板塊定位于深入貫徹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適應發展更多依靠創新、創造、創意的大趨勢,主要服務成長型創新創業企業,并支持傳統產業與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深度融合。另外創業板設置了上市行業負面清單,屬于以下證監會行業分類的企業,原則上不支持其申報在創業板發行上市:(一)農林牧漁業;(二)采礦業;(三)酒、飲料和精制茶制造業;(四)紡織業;(五)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七)建筑業;(八)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九)住宿和餐飲業;(十)金融業;(十一)房地產業;(十二)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

(1)《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注冊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
(2)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且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或者最近十二個月受到全國股轉公司公開譴責等情形。
(3)股本總額不低于3000萬元。
(4)股東人數不少于1000人。
(5)社會公眾持有的公司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社會公眾持股的比例達到10%以上。
(6)董事會審議通過轉板上市相關事宜決議公告日前六十個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通過精選層競價交易方式實現的股票累計成交量不低于1000萬股。
(7)市值及財務指標符合《上市規則》規定的上市標準,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的轉板公司申請轉板上市,表決權差異安排應當符合《上市規則》的規定。
(8)本所規定的其他上市條件。轉板公司所選的上市標準涉及市值指標的,以向本所提交轉板上市申請日前二十個、六十個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收盤市值算術平均值的孰低值為準。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對轉板上市條件和具體標準進行調整。第十三條 轉板公司應當符合《注冊辦法》等規定的創業板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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