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包模式
外包就是將項目以打包的方式交給承包單位負責。一般來說,私營企業會對政府的投資項目進行承包,建設完成后向政府獲得承包資金。比如,私營企業對項目建設負責,或者對項目維護管理負責,政府為其支付一定的費用。對于外包項目,私營企業基本不會有比較大的風險。在具體的項目中,外包方式包括項目的運營維護、合同的管理等。
SC:服務外包:政府與民營企業合作,各種費用由政府繳納,民營企業參與項目的運營管理1-3年
MC:管理外包:政府與民營企業合作,各種費用由政府繳納,民營企業參與項目的運營管理3-5年
(2)特許經營
PPP模式的項目基本都是特許經營類項目,通過社會資本與政府的有效合作來承擔相應的風險,分擔相應的收益。PPP模式的項目中,政府通過各種方式選擇合適的民營企業與之合作,然后對項目進行有效分析,通過簽訂合作協議來保證項目的有效開展,雙方可以相互磋商具體的合作方式,保證雙方利益的最大化,不過也要考慮道德腐敗問題。為了規避這一問題,都會對項目的費用進行嚴格把關,確保關系的真實有效。項目正式運營后,按照合同約定,運營十年或者幾年后項目移交給政府,企業不再參與任何的管理,收益、所有權都屬于政府,企業只要在合同約定的時間范圍內得到應有的收益即可。
BOT:雙方簽訂合作20-30年的協議,民營企業擁有合作期間的收益、所有權和歸屬權,合作期滿后,將歸屬權和所有權移交給政府
TOT:項目建設完畢達到運營條件后,民營企業參與運營,這種合作方式控制在10-20年,合作期內,所有權和歸屬權屬于民營企業
BTO:民營企業負責項目建設,項目完工之前的所有費用都由民營企業負責,項目運營后,民營企業再與政府簽訂運營合作協議,政府支出運營費用,企業來管理,減少所有權問題帶來的風險
ROT:民營機構有權利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對設施的運營管理進行擴建或者改建,包括資金的籌措及設施的運營,但需要在合同期滿時無條件交還,不得索要報酬
(3)私有化:私有化就是指項目所有權的私有化,也就是說項目所有權屬于參與投資的企業,政府并不存在任何的權力管理或擁有項目,這也是政府與企業合作的一種方式。這種方式的項目,項目的投資全部由私營企業投入,政府只需要做好監管工作,企業在運營中獲得的一部分收益交給政府即可[2]。
BOO:從投資到運營都由民營企業負責,政府可以與民營企業簽訂合同,督促民營企業對這一公共服務項目做好運營,保證公共服務水平
PUO:項目屬于政府所有,通過出售所有權或產權的方式交給民營企業管理,民營企業通過優化屬于企業部分的內容,所有權仍屬于民企,但是不能更改項目的公益性,并遵守政府的約定,發揮項目的公益性
股權產權轉讓:政府將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的部分產權/股權轉讓給私人機構,以建立和形成多元化投資和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與此同時,政府向新的合資企業授予特許權,允許它們在一定范圍和時間內經營特定的業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