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rroll(1979)在《A Three-Dimensional Conceptual Model of Corporate
Performance》從四個方面明確企業應履行責任的內容:企業經濟責任是其本質屬性,通過生產、交易、使消費者需求得到滿足來達到盈利性目的;法律責任具體是指企業在遵守法律條規前提下,通過向社會提供產品與服務來完成經濟目標;倫理責任要求企業自覺按照社會公認、尚未立法的倫理規范來從事經營活動,而倫理責任與經濟責任、法律責任有交叉重合的部分。自行裁量的責任是企業擁有判斷、選擇承擔社會責任內容的權利,自行決定是否履行社會沒有明確期望的責任范疇。1991年,Carroll完善了“金字塔”概念,他認為:企業被社會賦予了經濟、法律、倫理及慈善這四個方面的期望,且其呈金字塔狀,其中經濟責任處于最低等級的范疇,而慈善責任被劃為最高層級的范疇內。
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應當是涵蓋經濟、法律、道德、社會四個維度綜合責任
(1)經濟責任
企業經營的主要目標是生存、發展和盈利,所以經濟責任是組織基礎性的責任,即是說企業最首要的任務就是替股東、雇員、人才和消費者等利益相關者創造經濟利益。其中,對于企業股東,企業不但要為其賺取利潤,還應當在合適的時機向其如實地公開企業運營的相關信息;對于內部雇員,企業應當為其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并提供穩定的待遇,激發他們的潛能和創造性;對于人才保留,企業需要保障長期的入;對于消費者,企業應當持續為他們供應符合滿足他們需求的優質且多元化的商品與服務。
(2)法律責任
企業的法律責任涵蓋了遵守相應的國際公約和國家法律規范,接受行政監督和政府監管。企業面對不同的對象,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分別有:對于國家,做到誠信經營、依法納稅;對于雇員,依法履行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有關員工安全與福利方面的義務;對于消費者,為他們供應能滿足其需求同時安全又優質的商品與服務;對于周邊環境,根據《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自覺貫徹執行有關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的法律條款,切實做到綠色辦公,保證公司生產經營的安全和可持續發展。
(3)倫理責任
與法律責任相比,企業的倫理責任沒有很高的強制性,企業對于倫理責任的承擔主要還是基于其自身的意向,而社會的道德規范則是調節企業倫理責任決策的重要手段。企業倫理責任的內容主要包括:企業的經營管理和戰略決策應當能與新時代的社會道德規范相適應;企業內部應當設置公平合理的員工培訓及晉升機制,給員工提供平等、多元化的發展機會;企業可以輔助支持所在社區解決困難群體的就業問題和生活難題,踴躍投身到社區的發展與建設中;企業應當加大或保持對技術創新的投入,積極拓展新技術、新方法的開發和應用以整體提升企業的資源利用率,進一步推動行業與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4)社會責任
企業是推動世界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中流砥柱,一方面它們在宏觀上能影響國家的行政規章及政策的制定,同時左右著社會價值觀的形成,另一方面在微觀上由于企業和其他社會成員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它們在文化引導和傳播層面的潛力和能量也不可小覷,所以當企業的文化責任作為一個新概念被提出后也應當得到更多的關注。這也就是說,企業不僅要為社會經濟的進步與發展奉獻出自己的力量,同時企業也應當積極地履行相應的文化責任[2]。
有學者將企業的社會責任的內容做了如下概括和歸納:
(1)對股東:證券價格的上升、股息的分配(數量和時間)。
(2)職工或工會:相當的收入水平、工作的穩定性;良好的工作環境;提升的機會。
(3)對政府:對政府號召和政策的支持、遵守法律和規定
(4)對供應者:保證付款的時間。
(5)對債權人:對合同條款的遵守、保持值得信賴的程度。
(6)對消費者/代理商:保證商品的價值(產品價格與質量、性能和服務的關系);產品或服務的方便程度。
(7)對所處的社區:對環境保護的貢獻;對社會發展的貢獻(稅收、捐獻、直接參加)﹔對解決社會問題的貢獻。
(8)對貿易和行業協會:參加活動的次數、對各種活動的支持(經濟上的)。
(9)對競爭者:公平的競爭、增長速度、在產品、技術和服務上的創新。
(10)對特殊利益集團: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對城市建設的支持、對殘疾人、兒童和婦女組織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