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當前位置: 首頁 > 三個皮匠報告百科 > BOT+EPC模式

BOT+EPC模式

目錄

BOT+EPC模式是什么

BOT+EPC模式是政府與私人機構簽訂特許經營協議,允許其在協議規定的期限內對某一基礎設施項目進行投資、建設及運營,而私人機構在項目建設過程中采用EPC總承包模式施工,待特許經營期滿后將該項目無償的移交給政府部門。

如在高速公路項目建設中,BOT+EPC模式有著不同的表現形式:

(1)在BOT項目建設過程中,由項目公司通過招標確定的符合要求的企業承擔EPC總承包任務。

(2)在BOT項目建設過程中,由項目投資方與其他企業組成的聯合體承擔EPC總承包任務。

(3)在BOT項目建設過程中,由項目投資方中具有相應資質的法人承擔EPC總承包任務。

BOT+EPC模式結構

項目發起人也就是私人機構,通過向政府部門遞交項目建議書,經過立項、 可行性研究組建項目公司,項目發起人作為項目公司的最大股東與民間資金達到 股東協議,并對項目進行投保和政府部門達成特許經營協議。項目發起人利用公 司或機構在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信用情況,向其進行貸款,作為項目的資本金,以 項目發起人作為建設單位對工程項目進行勘察設計、采購、施工,待工程項目竣 工后,把項目的經營權交給項目公司,運用與政府部門達成的特許經營協議,在 一定的期限內進行管理、經營及其他產品或服務。在特許經營期限結束后,將項 目經營權移交給政府相關部門進行管理和經營[1]。

bot+epc


BOT+EPC模式的參與者

BOT+EPC模式的參與方包括政府機構、項目投資方、項目公司、總承包商、貸款機構、監理單位、材料設備供應商等。

(1)政府機構

政府機構主要負責項目的審批、立項以及招標工作;與項目公司簽訂特許經營協議,配合項目公司開展征地拆遷工作;在項目建設過程中行使監督權;待特許經營期滿后,檢驗移交的項目是否符合協議規定的標準和質量,與項目公司完成移交程序,而后指定部門繼續經營和管理基礎設施。

(2)項目投資方

在BOT+EPC模式下,項目投資方一般都是具有強大的資金鏈和建設資質及能力,通過投標競爭的方式取得基礎設施項目的特許經營權。在協議規定的期限內籌措資金并成立項目公司負責基礎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管理,同時在項目建設過程中,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法人承擔EPC總承包任務。

(3)項目公司

由項目公司與政府簽訂特許經營協議,主要負責項目融資、相關建設手續的辦理及征地拆遷工作;在建設期間,對項目的總承包任務及組織流程等進行宏觀的管理,委托監理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協調監督工作,并在項目完工后組織竣工驗收及試運行。在運營階段,項目公司要提高營運部門管理水平,盡可能的控制運營成本以獲得最大的收益。項目公司自己或委托養護單位定期對基礎設施進行檢修和維護,保證產品的使用壽命和效率。在移交之前,處理好項目的遺留問題,并且對項目進行內部清算,明確項目的債務償還及盈利情況,對相關資料進行整理歸檔。

(4)項目總承包商

項目總承包商是由項目投資方中具有工程總承包資質的法人在建設階段承擔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等,對項目的質量、安全、成本和進度等目標負責。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可將部分工程分包給分包商,但是要加強對分包商的監督和管理,保證項目的質量和施工現場的安全

BOT+EPC模式的優勢

BOT+EPC模式相對于傳統模式,有突出的優勢所在,具體如下:

(1)有利于提高項目的建設效率

BOT+EPC模式下由項目投資方承擔工程總承包任務,為了獲得最大的投資效益,項目公司會在最大程度上保證項目資金鏈的正常運轉,總承包商會加強對項目的監督管理,在保證質量及安全的條件下優化施工方案和組織流程,從而提高項目的建設效率。

(2)有利于整合資源

BOT+EPC模式下項目全壽命周期一體化管理,有利于整合各參與方的資源,提高項目的管理水平,加快項目的開展進度。同時項目所需的勞動力、材料及設備等可以集中管理和分配,能有效地避免資源浪費。

(3)有利于降低項目建設成本

在BOT+EPC模式下,一方面可以從設計階段控制項目的成本,優化設計方案,與采購、施工環節緊密銜接,減少工程變更;另一方面可以減少項目的招標環節,從而節省大量的時間和資金,有效的控制項目的建設成本。

(4)有利于縮短項目工期

在BOT+EPC模式下總承包商參與項目的全壽命周期,各階段的任務可以統籌安排、交叉進行,同時項目集設計、采購、施工為一體,實現了建設全過程控制,也減少了各方協調溝通問題,有利于加快建設進度、縮短工期,使項目提前進入運營階段。

(5)有利于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BOT+EPC模式下的總承包商具有“投資者+建設者”的雙重身份,既可通過參與項目前期投資及后期運營獲得收益,又可通過承擔工程總承包任務獲得收益,從而使項目的利潤全部集于企業內部,保證了經濟效益的最大化[2]。

BOT+EPC模式運行難點

(1)協調管理能力要求高

BOT+EPC模式下,項目投資方既是宏觀管理者又是項目建設者,在參與項目運作全過程的同時更容易忽視對項目較為規范的管理,為了獲得最大的利益,需要對資金、建設過程等協調管理方面有著更高的要求。而在此模式下特許經營協議及總承包合同是項目建設的根本依據,且項目的利益相關者較多、參與項目的時間相對較長,導致合同管理方面涉及的內容增多、難度增加,同樣也需要更高的管理水平。

(2)各方權責利關系復雜

項目投資方以投資控股方式參與項目管理的同時又以總承包商的身份承擔項目的建設。在傳統模式下,項目建設初期會通過合同、協議及制度等方式明確各參與者的權利、責任及利益且彼此不沖突。但是在BOT+EPC模式下,總承包商的雙重身份使項目的主要參與方的權責利很難去界定。

BOT+EPC模式的特點

(1) 能拓寬融資方式,解決資金來源問題。在BoT+EPC模式下的工程項目能夠利用文化底蘊強及技術基礎深厚的企業來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投資人能通過EPC總承包和運營獲得雙倍利潤,降低了投資風險,能吸引大量的投資人,減輕政府的資金壓力,從而解決政府資金困難的局面,促進了高速公路建設的發展。

(2) 四者合為一體,實現多快好省。投資-設計-施工-運營四者相加,能夠充分利用業主的自主權,同時設計與施工單緊密結合,最大化發掘設計方法、施工協調能力,有效的處理設計和施工之間脫節情況,從而使得資源配置最優化,加強了施工方的“主人翁意識”,確保工程保質保量,完成了投資者最在乎的投資回收利益最大、質量最好、成本最低、進度超前的目標。

(3) 優化資源的集中,對于在BOT+EPC模式下的建設工程項目中所需要的施工材料、機械設備、人員等進行集中優化管理外,還能夠將各參與方之間的資源、技術、人脈等進行綜合管理利用,從而使得建設項目的管理達到最優,保證項目按質保量的完成。

(4) 降低腐敗風險,促進廉潔建設。一方面BoT+EPC使高速公路建設市場化,讓社會企業參與建設管理,避免政府直接管理且權力過分集中,另一方面,在工程建設的階段使用EPC模式,業主方只需要跟總承包方協調溝通,其大部分的管理任務都是總承包方負責,而業主方在政策宏觀方面進行把控,在一定的程度上的降低或避開業主方在管理中存在的貪腐風險;此外,因為采取了總價包干合同的原則,所以要想變更合同價格只能在開口的條件下成立,這樣就降低了工程變更、貪腐的風險,促進了廉政建設管理[3]。

(5)現今BOT+EPC模式運用較多的是大型公共基礎項目。如:水利水電站、還貸性高速公路、電力運輸、煤礦、天然氣等。

(6)由于參與方的增加,導致各方關系復雜。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項目周期長,投資額大,單個的投資者無法獨自撐下整個項目,一般會選擇多人合作方式;二是因公共基礎設施的性質較為特別,使得政府必然是參與者之一;三是各參與者的身份的轉變。因參與者從以前的中途進入完成任務就退出變成現在的從項目開始以投資者身份進入參與到整個項目的投資、運營、盈利的過程中,使得每個參加者的身份、角色都產生了不同的轉變。

(7)政府角色的變化。在傳統模式建設中,政府部門需兼顧施工、管理、運營、監管多重角色為一體,既規則的制訂人也是規則實行人,對項目的價值形成有影響因素。但在BOT模式下,政府部門的身份發生了轉變,他們現在只負責公共產品質量、服務水平及市場價格進行監管,項目的建設、運營交由有市場運營經營的社會資本,使得建設與監管相分離的公平、合理化市場格局[4]。

BOT+EPC模式與BOT模式、EPC模式的對比

隨著“BOT+EPC”模式在基礎設施建設領域的實施,相比單一的建設模式,新模式的優越性更加順應社會的發展需求,使其越來越得到大眾的青睞。BOT+EPC 模式不僅僅是 BOT 模式與 EPC 模式的簡單 結合,無論是從性質還是運作流程,三種模式都有著很大的區別

BOT+EPC

參考資料:

[1]曾煜.BOT+EPC模式下的高速公路項目投資風險控制措施研究

[2]梅開秀.BOT+EPC模式下高速公路項目的風險評價研究

[3]陶康.BOT+EPC大標制模式下業主與承包方合作體誘導機制研究

[4]程英子.H高速公路建設項目BOT+EPC模式的應用及對策研究

本文由@Y-L發布于三個皮匠報告網站,未經授權禁止轉載。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間
上一篇:TOT融資模式
下一篇:BOT融資模式
客服
商務合作
小程序
服務號
折疊
午夜网日韩中文字幕,日韩Av中文字幕久久,亚洲中文字幕在线一区二区,最新中文字幕在线视频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