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能拓寬融資方式,解決資金來源問題。在BoT+EPC模式下的工程項目能夠利用文化底蘊強及技術基礎深厚的企業來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投資人能通過EPC總承包和運營獲得雙倍利潤,降低了投資風險,能吸引大量的投資人,減輕政府的資金壓力,從而解決政府資金困難的局面,促進了高速公路建設的發展。
(2)
四者合為一體,實現多快好省。投資-設計-施工-運營四者相加,能夠充分利用業主的自主權,同時設計與施工單緊密結合,最大化發掘設計方法、施工協調能力,有效的處理設計和施工之間脫節情況,從而使得資源配置最優化,加強了施工方的“主人翁意識”,確保工程保質保量,完成了投資者最在乎的投資回收利益最大、質量最好、成本最低、進度超前的目標。
(3)
優化資源的集中,對于在BOT+EPC模式下的建設工程項目中所需要的施工材料、機械設備、人員等進行集中優化管理外,還能夠將各參與方之間的資源、技術、人脈等進行綜合管理利用,從而使得建設項目的管理達到最優,保證項目按質保量的完成。
(4)
降低腐敗風險,促進廉潔建設。一方面BoT+EPC使高速公路建設市場化,讓社會企業參與建設管理,避免政府直接管理且權力過分集中,另一方面,在工程建設的階段使用EPC模式,業主方只需要跟總承包方協調溝通,其大部分的管理任務都是總承包方負責,而業主方在政策宏觀方面進行把控,在一定的程度上的降低或避開業主方在管理中存在的貪腐風險;此外,因為采取了總價包干合同的原則,所以要想變更合同價格只能在開口的條件下成立,這樣就降低了工程變更、貪腐的風險,促進了廉政建設管理[3]。
(5)現今BOT+EPC模式運用較多的是大型公共基礎項目。如:水利水電站、還貸性高速公路、電力運輸、煤礦、天然氣等。
(6)由于參與方的增加,導致各方關系復雜。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項目周期長,投資額大,單個的投資者無法獨自撐下整個項目,一般會選擇多人合作方式;二是因公共基礎設施的性質較為特別,使得政府必然是參與者之一;三是各參與者的身份的轉變。因參與者從以前的中途進入完成任務就退出變成現在的從項目開始以投資者身份進入參與到整個項目的投資、運營、盈利的過程中,使得每個參加者的身份、角色都產生了不同的轉變。
(7)政府角色的變化。在傳統模式建設中,政府部門需兼顧施工、管理、運營、監管多重角色為一體,既規則的制訂人也是規則實行人,對項目的價值形成有影響因素。但在BOT模式下,政府部門的身份發生了轉變,他們現在只負責公共產品質量、服務水平及市場價格進行監管,項目的建設、運營交由有市場運營經營的社會資本,使得建設與監管相分離的公平、合理化市場格局[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