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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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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監管是什么

金融科技一詞來源于美國的FinTech,是將Finance(金融)與Technology(科技)合成并翻譯得到。雖然按照寬泛的理解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紀,但是就該詞而言直接起源于上世紀九十年代的花旗銀行,是作為一個金融技術合作項目的名稱。2017年6月,金融穩定理事會(以下簡稱:FSB)對金融科技一詞做了具體的定義:技術帶來的金融創新,能形成對金融市場、金融機構及金融服務產生重大影響的業務模式、技術應用及流程和產品。此外,該機構進一步將金融科技劃分支付、清算和結算,存款、貸款和籌資,投資管理,市場支持以及保險。這是第一次在國際組織層面對金融科技做的初步定義。關于該定義,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BCBS)持支持意見,并將金融科技細分為四個核心應用領域:支付結算與清算服務、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服務、投資管理服務、存貸款與融資服務。中國人民銀行在其發布的《金融科技(FinTech)發展規劃(2019-2021)》中對金融科技給出了中國定義,即技術驅動的金融創新,旨在運用現代科技成果改造或創新金融產品、經營模式、業務流程等,推動金融提質增效[1]。

金融科技監管概念與金融科技概念相呼應,它是在金融科技發展并應用之后的產物。金融科技監管的內涵存在著不同的看法。部分學者將金融科技監管是金融科技的子集,其原因在于金融科技監管也是利用云計算、大數據、區塊鏈等新型互聯網技術對金融領域進行監管,因此金融科技監管其實質是將金融科技應用在監管領域,是金融科技應用的一個延伸;而有的機構及學者則不認為金融科技監管是金融科技的子集,其原因在于金融科技監管已經不單單只適用于金融領域,它也被廣泛應用在環境保護、電子商務以及醫療教育等方面[2]。

金融科技監管

金融科技監管與監管科技的關系

金融科技監管與監管科技既有聯系又有區別。

(1)監管科技是科技在監管者進行監管方面的具體應用,以及在金融科技公司自己在合規管理方面的應用。

(2)從主體來說,金融科技監管更側重于監管者對金融與科技的高度融合帶來的新型風險的管控,它比監管科技的兩層主體更加的具體。

(3)從監管的內涵來說,金融科技監管的內涵更廣闊,它包括監管的理念、措施,是金融科技帶來風險的一整套監管體系。而監管科技僅指操作層面上,監管者利用科技規范金融穩健發展的行為[3]。

金融科技監管的方式

(1)監管沙盒一詞最早應用于計算機領域,旨在隔離的虛擬環境中測試新的程序或軟件。金融監管機構引進監管沙盒概念,構建金融科技監管沙盒。各國的金融科技監管沙盒文件并未對監管沙盒進行明確的概念界定??偟膩碚f,金融科技監管沙盒是由金融監管機構為金融科技公司(包括受監管和不受監管的實體)提供測試機會,測試實體根據議定的測試計劃,在監管機構監督下測試創新性的金融產品、金融服務或商業模式。具體而言,金融科技監管沙盒框架包括監管沙盒的準入、測試以及退出。

目前,除設立監管沙盒外,全球金融科技監管還存在其他應對方式,如創新中心、類別豁免等。

(2)創新中心由金融監管機構設立,為企業提供專門的聯系點,金融科技業者可以就金融科技相關問題向主管當局進行咨詢,就創新金融產品、金融服務或商業模式與許可或注冊要求、監管和監管期望的一致性尋求非約束性指導。創新中心的獨特性在于創新中心的專業性,其使中心能夠有效和針對性地回答有關金融科技產品、服務和商業模式的咨詢。這些咨詢一般超出了金融監管者的業務領域。創新中心的適用主體沒有限制,金融機構和科技創新業者均可向創新中心提出咨詢。一旦創新中心接受咨詢,中心專家會根據咨詢的性質、緊迫性和復雜性等因素予以考慮,必要時,創新中心有權將該問題提交其他機構或與其他機構進行合作。中心必須在一定期限內答復咨詢者。從創新中心的設立目的和功能設計看,創新中心似乎是金融科技監管沙盒的前置和補充機制。創新中心為金融科技業者提供監管建議,并協助其準備授權和許可申請,而監管沙盒幫助企業在一定期限內不受特定監管規則約束的環境下測試新產品和服務。有時監管者會將監管沙盒作為創新中心的要素,共同致力于金融科技創新和監管。如英國監管沙盒屬于其創新中心的一部分。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正在開發創新中心,以促進監管者與金融科技業者的交流。

(3)類別豁免是澳大利亞的典型做法。澳大利亞金融科技監管沙盒規定,金融科技業者在符合特定條件的情況下,只需通知澳大利亞證券與投資委員會即可展開測試和運營。類別豁免是由監管機構做出的,目的是免除特定類別企業或產品的監管遵守義務。從表面上看,類別豁免類似于監管沙盒,但存在顯著的差異。首先,該豁免是由法律規定的豁免情形,而非根據申請獲得。其次,類別豁免不需要監管機構在個案分析的基礎上參與設計沙盒,避免了監管機構判斷金融科技創新性的不合理性,從而提供了高度的監管確定性。最后,類別豁免在監管者和創新者之間缺乏有意義的、持續的共享交流和對話,可能會降低金融監管機構對于金融科技的了解和掌握。就其實質而言,類別豁免更像是披著創新友好外衣的傳統做法[4]。

金融科技監管模式

(1)功能性監管模式。以美國為代表,綜合經營、綜合監管,強調功能性監管,政府會動態修改和完善相關法律。

(2)適應性監管。以中國為代表,市場發展巨大,商業模式創新快,法律和監管很難及時跟上。所以,目前政府采取負面清單模式。

(3)主動型監管。以新加坡和英國為代表,市場小,技術沒有中國這樣發達,所以政府沖在最前面,引導市場,如沙盒監管模式。

金融科技監管的發展歷程

(1)信息安全監管階段。在中國金融業信息化建設起步時期,網絡銀行、網絡支付技術大規模應用,金融科技監管主要聚焦于金融業信息基礎設施的完善和信息安全。

(2)風險警示階段。在互聯網金融發展初期,隨著網絡支付機構的大量增加,網絡支付業務的風險開始得到關注,但并未出臺有針對性的監管政策,只是通過發布風險提示與業界和公眾溝通等方式,提出對網絡詐騙、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違規設立資金池等行為的預警與防范。

(3)監管規則初創階段。隨著國家“互聯網+”戰略實施,互聯網金融新業務呈幾何式增長,由于缺乏嚴密的監管規則,風險隱患逐步暴露。以《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為標志,國家開始對互聯網金融業態進行界定,對監管職責進行劃分,隨后,各監管部門開始針對各自管轄范圍內監管對象制定專項監管規定,金融科技監管治理架構開始建立。

(4)風險排查和集中整治階段。2016年5月,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開始有序推進,將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最終整改驗收工作。2017年,各項監管細則密集出臺,“監管合規”成為金融科技行業的首要工作任務。2017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成立了金融科技委員會,提出要強化監管科技,識別和防范新型金融風險。2018年,人民銀行要著力建立完善互聯網金融監管和風險防范長效機制,并將互聯網金融納入宏觀審慎管理框架[5]。

金融科技監管政策

2021年2月《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通知》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關于規范金融科技和平臺經濟發展的有關要求,堅持金融創新必須在審慎監管下進行的基本前提,充分體現了既要依法加強監管、切實防范金融風險。

2020年12月《完善現代金融監管體系》指出強化金融基礎設施監管和中介服務機構管理,對金融科技巨頭,在把握包容審惇原則的基礎上,采取特殊的創新監管辦法,在促發展中防風險、防壟斷。

2020年12月《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堅決貫徹落實各項防風險措施;做到互聯網保險制度協調統一;做到監管制度務實管用,提高可操作性;引導新型業態健康合規成長。

2020年12月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依法規范發展,健全數字規則。要完善平臺企業壟斷認定、數據收集使用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法律規范。要加強規制,提升監管能力,堅決反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金融創新必須在審慎監管的前提下進行。

2020年11月《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20)》要加快完善金融科技監管框架。下一步,金融管理部門將做好統籌與協同,強化監管頂層設計和整體布局,加快完善符合我國國情的金融科技監管框架。

2020年11月《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征求意見稿)》針對平臺經濟的業務模式特點,規定差別待遇(大數據殺熟大限定交易(二選一)等行為均屬于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2020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人民幣包括實物形式和數字形式;為防范虛擬貨幣風險,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制作和發售數字代幣,為發行數字貨幣提供法律依據。

2020年9月《關于規范發展供應鏈金融支持供應鏈產業鏈穩定循環和優化升級的意見》防范金融科技應用風險。供應鏈金融各參與方應合理運用區塊鏈、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術,持續加強供應鏈金融服務平臺、信息系統等的安全保障、運行監控與應急處置能力,切實防范信息安全、網絡安全等風險

2020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科技委員會2020年第1次會議強調要強化監管科技應用實踐,積極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云計算、區塊鏈等技術加強數字監管能力建設,不斷增強金融風險技防能力,提升監管專業性、統一性和穿透性,為堅決打嬴金融風險防控攻堅戰和復工復產工作貢獻科技力量。

2020年1月,《關于完善外貿金融服務的指導意見》銀行業和保險業自律組織應加強調研,深入了解銀行保險機構外貿金融業務訴求,在推動完善法律法規、規范展業標準、運用金融科技建設貿易金融信息平臺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2018年7月《條碼支付安全技術規范》加強條碼支付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合法權益。

2017年6月《中國金融業信息技術“十三五”發展規劃》健全網絡安全防護體系,增強安全生產和安全管理能力;優化金融信息技術治理體系,提升信息技術服務水平。

參考資料:

[1]陳海濤. 金融科技監管的比較研究

[2]杜青雨. 我國金融科技監管體系構建策略研究[J]. 技術經濟與管理研究,2020(1):84-88.

[3]金融科技監管的比較研究

[4]蔣鵬晉.金融科技監管沙盒制度研究

[5]金融科技監管面臨的挑戰與應對

本文由@Y-L發布于三個皮匠報告網站,未經授權禁止轉載。

金融科技監管相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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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關村互聯網金融研究院:中國金融科技和數字普惠金融發展報告PPT(2022)(33頁).pdf

IFS保爾森基金:2021金融科技推動中國綠色金融發展:案例與展望報告(32頁).pdf

麥肯錫-Fintech2030:全球金融科技生態掃描(212頁).pdf

零壹財經:中國金融科技年度報告2020(85頁).pdf

螞蟻集團:2021全球10大金融科技趨勢(60頁).pdf

GWI:2022年美國金融科技趨勢報告(英文版)(23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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