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通知》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關于規范金融科技和平臺經濟發展的有關要求,堅持金融創新必須在審慎監管下進行的基本前提,充分體現了既要依法加強監管、切實防范金融風險。
2020年12月《完善現代金融監管體系》指出強化金融基礎設施監管和中介服務機構管理,對金融科技巨頭,在把握包容審惇原則的基礎上,采取特殊的創新監管辦法,在促發展中防風險、防壟斷。
2020年12月《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堅決貫徹落實各項防風險措施;做到互聯網保險制度協調統一;做到監管制度務實管用,提高可操作性;引導新型業態健康合規成長。
2020年12月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依法規范發展,健全數字規則。要完善平臺企業壟斷認定、數據收集使用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法律規范。要加強規制,提升監管能力,堅決反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金融創新必須在審慎監管的前提下進行。
2020年11月《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20)》要加快完善金融科技監管框架。下一步,金融管理部門將做好統籌與協同,強化監管頂層設計和整體布局,加快完善符合我國國情的金融科技監管框架。
2020年11月《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征求意見稿)》針對平臺經濟的業務模式特點,規定差別待遇(大數據殺熟大限定交易(二選一)等行為均屬于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2020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人民幣包括實物形式和數字形式;為防范虛擬貨幣風險,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制作和發售數字代幣,為發行數字貨幣提供法律依據。
2020年9月《關于規范發展供應鏈金融支持供應鏈產業鏈穩定循環和優化升級的意見》防范金融科技應用風險。供應鏈金融各參與方應合理運用區塊鏈、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術,持續加強供應鏈金融服務平臺、信息系統等的安全保障、運行監控與應急處置能力,切實防范信息安全、網絡安全等風險
2020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科技委員會2020年第1次會議強調要強化監管科技應用實踐,積極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云計算、區塊鏈等技術加強數字監管能力建設,不斷增強金融風險技防能力,提升監管專業性、統一性和穿透性,為堅決打嬴金融風險防控攻堅戰和復工復產工作貢獻科技力量。
2020年1月,《關于完善外貿金融服務的指導意見》銀行業和保險業自律組織應加強調研,深入了解銀行保險機構外貿金融業務訴求,在推動完善法律法規、規范展業標準、運用金融科技建設貿易金融信息平臺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2018年7月《條碼支付安全技術規范》加強條碼支付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合法權益。
2017年6月《中國金融業信息技術“十三五”發展規劃》健全網絡安全防護體系,增強安全生產和安全管理能力;優化金融信息技術治理體系,提升信息技術服務水平。
參考資料:
[1]陳海濤. 金融科技監管的比較研究
[2]杜青雨. 我國金融科技監管體系構建策略研究[J]. 技術經濟與管理研究,2020(1):84-88.
[3]金融科技監管的比較研究
[4]蔣鵬晉.金融科技監管沙盒制度研究
[5]金融科技監管面臨的挑戰與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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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關村互聯網金融研究院:中國金融科技和數字普惠金融發展報告PPT(2022)(33頁).pdf
IFS保爾森基金:2021金融科技推動中國綠色金融發展:案例與展望報告(32頁).pdf
麥肯錫-Fintech2030:全球金融科技生態掃描(212頁).pdf
零壹財經:中國金融科技年度報告2020(85頁).pdf
螞蟻集團:2021全球10大金融科技趨勢(60頁).pdf
GWI:2022年美國金融科技趨勢報告(英文版)(23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