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分拆上市,不同的上市地對應不同的政策要求,是否滿足上市地分拆上市條件,決定著分拆上市能否順利進行。在分拆上市時,上市地的選擇分為兩大陣營,一種是境內資本市場,又可分為A股主板、創業板、新三和科創板;另外一種是境外資本市場,主要以港股、美股為代表。不同的準入條件為企業提供了選擇的余地。
(一)分拆至A股主板
不論是從發行成本,還是市盈率角度看,A股主板都是理想的上市地。但美中不足的是A股主板上市門檻較高且審批流程繁瑣,加之此前證監會對企業在A股市場分拆上市的態度一直不明朗,導致分拆上市的成功率很低。在實際操作中,監管部門一般會限定發行人凈資產、營業收入及凈利潤不能超過分拆前上市公司的30%,否則無法通過上市申請。申請A股主板分拆上市自然首先要滿足主板上市條件。如此嚴苛的上市條件也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境內企業于A股主板分拆上市的腳步。

(二)分拆至創業板
2009年,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正式開板,一時間引來不少境內上市公司躍躍欲試,紛紛籌劃要將下屬子公司分拆至創業板上市。2010年4月,中國證監會在對各機構保薦代表人進行的創業板政策培訓會議上,明確了主板上市公司子公司分拆至創業板上市的若干條件,標志著我國境內上市公司分拆上市的監管體系逐步形成。主板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在創業板上市,最基本的條件是子公司的主營業務要符合國家戰略新興產業要求。此外,還須滿足以下六個條件:(1)母公司通過公開募集獲得的資金未投向子公司業務;(2)母公司最近3年盈利;(3)母公司與子公司目前及未來均不構成同業競爭;(4)子公司最近一年凈資產不得超過上市公司凈資產的30%;(5)子公司最近一年凈利潤不得超過上市公司凈利潤的50%;(6)母公司及下屬企業董、監、高及親屬持有子公司發行前股份不得超過10%。
(三)分拆至新三板
由于證監會對境內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到新三板掛牌沒有做出規定,因此只需滿足新三板上市要求,即掛牌企業經營滿兩年、業務明確、股權明晰、治理機制健全、主辦券商推薦并持續督導。與此同時,發行人與上市公司不存在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仍舊是審查重點,且目前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分拆前在母公司中的營業占比均顯示為不重要。
(四)分拆至中國境內上市(2019年新規)
2019年12月13日,證監會頒布了《上市公司分拆所屬子公司境內上市試點若干規定》至此,國內分拆上市有了明確的法律規范。該規定一經公布,資本市場再次掀起了一波分拆上市熱潮,有很大一部分企業將目光投向了幾個月前剛開板的科創板。規定要求上市公司具備一定的盈利能力,規范的運作手段,同時也要嚴格遵守獨立性要求,聘請中介機構獨立財務顧問進行上市督導工作。試點若干規定可以簡要概括為以下幾個條件:

(五)分拆至港股
首先,分拆子公司赴境外上市的境內上市公司須嚴格遵守《關于規范境內上市公司所屬企業到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證監發[2004]67號)的相關規定。該通知對上市公司的募集資金用途、盈利狀況、同業競爭限制、擬分拆子公司凈資產和凈利潤占比等情況進行了規定。同時,發行人到境外上市還須滿足境外上市地的發行上市條件。香港主板分拆上市的條件相較于境內更加寬松、更具有可操作性,這也使得赴港上市越來越受到境內企業的青睞。根據香港聯交所發布的《上市規則》第15項應用指引《有關發行人呈交的將其現有集團全部或部分資產或業務在本交易所或其他地方分拆作獨立上市的建議之指引》(以下簡稱“第15項應用指引”)的要求,除擬被分拆對象須符合基本上市規則外,各主體還需要滿足以下六個條件:
(1)母公司最初上市后的3年內不得作分拆上市;
(2)母公司須保留足夠的業務及相當價值資產,以支持其獨立上市地位;具體來講,新公司上市后,母公司須通過《上市規則》第8.05條的“盈利測試”、“市值/收益/現金流量測試”、“市值/收益測試”三項中的任意一項。
(3)母公司與被分拆對象保持相互獨立運作;上市委員會評價原則包括:母、子公司業務范圍能夠清楚劃分,不存在同業競爭;子公司保持相對獨立性,主要體現為子公司的經營管理獨立、業務開展獨立、董事職能獨立,并且與母公司不存在重大關聯交易;母、子公司的商業利益可以在上市文件中清楚展示和詳盡說明;分拆上市不會損害母公司股東的利益。
(4)分拆上市建議須獲得股東批準若有關交易的財務比率計算高于25%,須獲得母公司股東大會審核批準。若母公司控股股東通過分拆上市建議能夠獲取重大利益,那么應當在會上放棄其表決權。
(5)保證母公司現有股東有獲得新公司股份的權利;
(6)發行人必須在呈交A1表格(或任何海外司法管轄區所規定的同等文件)時或之前公布其分拆上市申請。
(六)分拆至美股
中國企業赴美上市有兩種選擇,一是紐約證券交易所,二是納斯達克。相較于紐交所,納斯達克掛牌標準和信息披露要求較低,此處只列舉紐交所上市標準。我國在美上市的企業以互聯網、高科技企業和大型國企為主,一方面,這些企業的融資需求較大,另一方面,這些企業在上市前在國際上已經擁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用戶群體。另外,兩家證券交易所均未對分拆上市做出明確規定,因此只需滿足上市基本要求即可。非美國公司在紐約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需滿足下列條件:
(1)公司股票市值不少于1億美元;(2)有100股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于5000名;(3)社會公眾持有的股票數目不少于250萬股;(4)公司的有形資產凈值不少于1億美元;(5)公司必須在最近3年連續盈利,且在最后一年不少于250萬美元、前兩年每年不少于200萬美元或在最后一年不少于450萬美元、3年累計不少于650萬美元[3]。
參考資料:
[1]李美慧.綠城服務分拆上市的經濟效果研究
[2]黃慕璇.房企物業板塊分拆上市的動因及市場反應研究
[3]侯靖宇.房地產企業分拆上市及其經濟后果研究——以花樣年控股分拆彩生活為例
本文由@Y-L發布于三個皮匠報告網站,未經授權禁止轉載。
分拆上市的案例
大全能源-國產硅料先行者分拆回A上市長期增長可期-210721(18頁).pdf
【公司研究】上海建工-國企改革不斷深化優質資產分拆上市穩步推進-20200826(30頁).pdf
【研報】建筑裝飾行業:從國企分拆上市案例看共性特征誰會是下一個?-20200208[21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