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點排污單位
依據《重點排污和環境風險管控單位名錄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重點排污單位是指向環境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等水污染物或者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等大氣污染物,排放量較大或排放行為對區域生態環境質量產生重要影響的企業事業單位。
(2)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
依據《清潔生產促進法》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一)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雖未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但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二)超過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標準構成高耗能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
(3)符合新《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上市公司及合并報表范圍內的各級子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
依據新《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上一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披露環境信息:(一)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二)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依法處以十萬元以上罰款的;(三)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依法實施按日連續處罰的;(四)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依法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的;(五)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依法吊銷生態環境相關許可證件的;(六)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被依法處以行政拘留的。
(4)符合新《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企業(以下簡稱發債企業)
依據新《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上一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債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披露環境信息:(一)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二)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依法處以十萬元以上罰款的;(三)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依法實施按日連續處罰的;(四)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依法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的;(五)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依法吊銷生態環境相關許可證件的;(六)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被依法處以行政拘留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披露環境信息的企業
新《管理辦法》較之以往的《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進一步擴大了強制披露環境信息的主體范圍,除重點排污企業外,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及符合情形的上市公司、發債企業也納入依法披露環境信息主體范圍[3]。
參考資料:
[1]譚志梁.家族企業管理者特征、環境信息披露與銀行貸款研究
[2]?;矍?國有企業黨組織參與公司治理對環境信息披露質量的影響研究——基于重污染行業上市公司面板數據分析
[3]李波,麻曉宇.企業環境信息披露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