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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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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稅是什么

碳稅是一種由于向大氣中釋放二氧化碳而繳納的稅,按照化石燃料的含碳量或排放的CO2的數量計征,每噸碳對應3.664噸二氧化碳,把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轉換成需要征收的碳稅。征收碳稅不同于其他溫室氣體減排機制,例如總量控制和排放貿易等,實行碳稅措施所需增加的管理成本非常少。

碳稅

碳稅的特點

(1)碳稅屬于間接稅。不會對分配結構產生直接影響,有較小的不利影響。

(2)碳稅屬于調節稅。碳稅不僅有助于實現節能減排的目標,而且能夠推動消除高排放高耗能的傳統產業,促進低碳經濟模式的發展。

(3)對二氧化碳進行征稅的效果存在很大的不同。

(4)碳稅涉及的領域廣,影響范圍大[1]。

碳稅和碳配額的異同點

(一)相同點

碳配額交易和碳稅均是碳定價機制,其目的都是對排放二氧化碳設置一個價格,通過發揮價格的信號作用,使經濟主體減少排放二氧化碳,或為排放二氧化碳買單,從而引導生產、消費和投資向低碳方向轉型,實現應對氣候變化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

(二)不同點

(1)運作機制不同

碳配額交易主要是總量控制。碳配額直接限制了減排主體的二氧化碳最高排放量,碳配額富余企業可以將其富余的配額在碳交易市場與控排企業進行交易。但在此過程中,所有企業的排放總量是嚴格控制的。而碳稅主要是價格機制。碳稅通過對一個單位量的溫室氣體排放增加固定的稅收價格,將因二氧化碳排放帶來的環境成本轉化為企業的生產經營成本,從而刺激企業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

(2)實施成本不同

碳配額交易需要一個完善的碳交易市場,而碳交易市場的建立需要大量的時間、人力、財力的投入,同時需要相關部門確定減排主體、合理分配碳排放配額、定期核查主體排放量等,其前期投入、實施過程、事后監管均需要的較高的成本。而碳稅則可以依托現有的稅政體,無需設置新機構,也不用考慮配套基礎設施問題。因此,碳稅在實施過程中所需的成本更低。

(3)減排效果的確定性不同

碳配額能夠通過有效控制二氧化碳的總排放量和各減排主體的初始配額,實現對二氧化碳排放的直接控制,從而確保減排目標的實現,減排效果更具確定性。而碳稅通過對每單位二氧化碳征稅,促使納稅主體減少二氧化碳排放,若碳稅稅率相對較低,高排放、高收益的企業則可能維持原有生產經營模式不變,減排意愿較低。因此,碳稅只能實現對減排目標的間接控制,相較而言,減排效果更加不確定

碳稅和碳排放交易對比

(1)定義

碳稅中,碳價格由政府決定,減排量由市場力量決定。

碳排放交易有總量控制和交易(政府確定特定時期的排放限制(“總量控制”),構成總量控制的配額將根據標準進行拍賣或免費分配,碳價格由市場決定),基準線加信用體系(受管制的排放者被設定了排放基準線,排放量高于其指定基準線的排放者需要交出信用額度以彌補這些排放量;將排放量減少到基準線以下的排放者可以獲得這部分減排量對應的信用,并可以將這些信用出售給其他排放者)

(2)優點

碳稅開征簡單易行,交易成本低;符合污染者付費原則,更加公平,更加透明;適用于所有碳排放對象;增加政府收入,利于開發減排技術

碳排放交易:直接作用于碳排放量,目標明確,不需要中間變量傳導;政策調整不涉及立法,行政程序相對簡單;能夠吸引諸多機構參與,且不同碳排放交易市場能夠互通,有利于資源配置

(3)缺點

碳稅:間接作用于碳排放量;政策調整過程繁瑣,靈活性較差;增加企業稅負,可能導致產業外流

碳排放交易:高昂的監管成本和潛在道德風險--價格波動,減排成本存在不確定性

碳稅

碳稅的分類

(1)按照碳稅的調節對象的差異,有國內稅和國際稅。

(2)根據不同的計稅依據,有直接稅和間接稅之分。

(3)根據征稅目的的不同,能夠被分為為了激勵約束所征收的碳稅和為了增加財政收入所征收的碳稅。

(4)根據征稅標準的不同,能夠把碳稅劃分為統一稅收和差別稅收。

碳稅的作用

征收碳稅能夠通過提高化石燃料的使用成本,進而迫使化石燃料的價格上升,從而使人們減少燃料的使用,對減緩二氧化碳排放量的上升速度有良好的效果;促使人們減少高排放能源的使用,為促進清潔能源的研發提供幫助;碳稅的收入來源變化不大、數額較大、重點對消費征稅,這些優點使碳稅有利于增加政府財政收入,補償為了廢除其他效率比較低的稅收而引起的收入減少。

與碳稅相關的稅種

(1)碳稅與能源稅。能源稅表示對一切能源所征的稅,其中有:燃油稅、電力稅等。兩者有一些不同,兩者都是排放稅的一種。不同的是:首先,碳稅的征收范圍小,雖然二者都把化石燃料納入征收范圍,不過碳稅只針對化石燃料,但是能源稅針對全部能源;其次,碳稅能更好地突出鼓勵人們減少二氧化碳排放的目的,但是能源稅并不是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作為實施的目的;再次,征收效果上,碳稅與能源稅都對減少二氧化碳排放和節約能源有效果,由于能源稅對全部能源征稅,清潔能源也不例外,使得它對人們用清潔能源代替排放二氧化碳的能源的激勵作用很小,對減排作用不大。相比而言,碳稅的針對性更強,實施成效也更顯著。最后,計稅依據上,碳稅把化石燃料的含碳量或者是碳排放量作為計稅依據,然而,能源稅把消耗量當做標準[1]。

(2)碳稅與環境稅。環境稅的概念來源于“庇古稅”方案:在1912年提到,社會福利很難依靠自由競爭機制實現,必須由政府干預從而消除這種背離。他認為,外部效應內部化的實現可以依靠稅收和補貼來實現——這就是“庇古稅”方案最初的核心,即現在我們所說的環境稅。對于環境稅的概念尚無統一界定,也有生態稅、綠色稅等稱呼,對于發達國家而言,環境稅的分類主要有:水污染稅、廢氣稅、垃圾稅、固體廢物稅、能源稅包括碳稅等。

由此可以看出,環境稅是一個較大的概念,包含任何治污、防污的稅收以及稅收的減免,碳稅作為其中一個分支也包含在內。綜上,就內涵和外延方面來看:環境稅、能源稅和碳稅三者的關系為依次遞減,碳稅可定義為:碳稅是能源稅和環境稅的一個獨立分支,是針對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稅種。

征收碳稅的國家

芬蘭、丹麥、挪威為代表的北歐國家是最早開始征收碳稅的國家,這些國家自20世紀90年代就開始征收碳稅,到了20世紀末,基本上都構建了較為完備的碳稅制度。美國、德國、愛沙尼亞、瑞士等歐美發達國家在OECD和歐盟的帶動下也緊隨其后,在20世紀末也開始陸續征收碳稅。隨后到了2010年,日本、新加坡、法國、墨西哥、西班牙等國也紛紛加入征收碳稅國家的行列,開始積極探索碳稅征收制度。

(1)丹麥

丹麥早在20世紀70年代開始對能源消費征稅。根據《京都議定書》和加入歐盟之后的減排義務分配協議,丹麥的減排目標為2008年到2012年間排放水平比1990年降低21%,排放標準為5490萬噸二氧化碳。為實現這一目標,丹麥采取了很多碳減排措施,其中核心是利用能源和二氧化碳碳稅刺激能源節約和能源替代。從實施效果上看,丹麥對企業征收碳稅是能源的消耗降低了10%,丹麥能源消耗總量變化不大,但是能源消費結構開始降低了煤炭和油的使用比例,逐步增加天然氣和可再生能源的使用。二氧化碳排放量從21990年的5270萬噸下降到2010年4596萬噸,下降幅度達到了12.79%。

(2)芬蘭

芬蘭在1990年推出碳稅,征收范圍為礦物燃料,計稅基礎是燃料含碳量。稅率由低到高,逐年增加。目標為實現二氧化碳排放零增長。1994年,對芬蘭對大部分能源征收燃料稅,但是對柴油和汽油實行差別稅收。此外對煤炭和天然氣不征收基本稅,只征收能源/碳稅。碳稅稅率從1990年每噸二氧化碳1.2歐元到2008年為每噸二氧化碳20歐元。從2000年至2010年的二氧化碳排放數據看,芬蘭二氧化碳排放量增長僅0.08%。這一段時期內,基本實現了二氧化碳排放零增長的目標。

(3)荷蘭

荷蘭從1988年開始征收環境稅,取代之前的一系列專項費用。1990年碳稅成為環境稅的稅目之一。征稅范圍包括原油、柴油、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和電力。從一次能源管理稅的評估中發現,只有少數公司制度這個稅種的存在,因為該稅被作為企業能源成本的一部分被內部化了。受能源管理稅的影響,荷蘭二氧化碳排放量趨勢波動不顯著。

(4)挪威

挪威從1991年開始對汽油、礦物油和天然氣征收碳稅,覆蓋了所有二氧化碳的65%。1992范圍擴展到煤和焦炭。挪威對不同的能源品種征收稅率不同,并且對不同的部門征收稅率不同比如對紙漿和造紙業征收12歐元,對魚粉業征收11歐元。根據挪威對碳稅實施效果進行評估的結果顯示,在1991-1993年,碳稅的實施使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了3-4%。其中造紙行業表現出顯著的效果,研究顯示征收碳稅,促使造紙行業的油耗要下降了21%[2]。

(5)日本

日本2007年開始征收碳稅,當時名為環境稅,是針對二氧化碳排放征收的獨立稅種,稅率為2400日元/噸碳。2010年日本內閣府通過《全球氣候變暖對策基本法案》,明確2020年之前日本溫室氣體排放量比1990年減少25%的目標。2011年日本對碳稅征收方式和稅率進行改革,將碳稅作為石油煤炭稅的附加稅征收,征收基礎由按照化石燃料的二氧化碳含碳量征收,改為按照化石燃料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征收,稅率為289日元/噸二氧化碳排放量。2012年10月1日,日本正式開始對石油、煤炭和液化氣等能源征稅,碳稅改名為全球氣候變暖對策稅。2020年12月25日,日本政府公布《綠色增長戰略》,對14個重要領域提出2030年至2050年需要實現的目標,并提及引入碳稅可以抑制企業二氧化碳排放量,促進低碳技術創新。

碳稅市場規模

根據世界銀行2021年5月25日發布的《碳定價機制發展現狀與未來趨勢》[3],當前全球已經有64項碳定價機制正在實施或計劃實施中,其中30項關于碳稅,共涉及12億噸二氧化碳,約占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的21.5%。

已開征碳稅的國家之間,稅率水平差距較大??傮w來看,歐洲國家稅率較高,例如瑞典為133.26美元/噸二氧化碳當量,瑞士為101美元/噸二氧化碳當量。部分美洲和非洲國家碳稅的稅率較低,阿根廷、哥倫比亞、智利、墨西哥、南非等國家普遍低于10美元/噸二氧化碳當量。新加坡和日本是亞洲目前征收碳稅的2個國家,雖然其稅率水平較低,分別是3.7美元/噸二氧化碳當量和2.76美元/噸二氧化碳當量,但覆蓋碳排放范圍較廣,分別達到了本國的80%和75%。

碳稅

參考資料:

[1]賈彩云.澳大利亞碳定價機制及其對中國的啟示[D].中國海洋大學,2014.

[2]葛沙沙.碳定價政策對我國工業部門成本的影響研究[D].南京航空航天大學,2013.

[3]世界銀行:碳定價機制發展現狀與未來趨勢 2020(108頁).pdf

什么是碳稅?主要特點有哪些?中國實行碳稅了嗎?

相關報告:

世界銀行:碳定價的十年經驗教訓(英文版)(109頁).pdf

安永:碳稅下關鍵行業如何收費(英文版)(11頁).pdf

U.S.PIRG:2021年碳定價策略報告-為全球變暖污染定價 (英文版)(39頁).pdf

大國碳中和之一文理解“碳定價”:大勢所趨挖掘碳交易受益標的(28頁).pdf

【精選】2021年中國碳定價機制回顧及碳交易市場前景分析報告(35頁).pdf

【研報】環保行業碳中和系列報告之碳定價篇:全國碳交易繼往開來看好泛碳資產管理行業-210428(42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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