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蘭、丹麥、挪威為代表的北歐國家是最早開始征收碳稅的國家,這些國家自20世紀90年代就開始征收碳稅,到了20世紀末,基本上都構建了較為完備的碳稅制度。美國、德國、愛沙尼亞、瑞士等歐美發達國家在OECD和歐盟的帶動下也緊隨其后,在20世紀末也開始陸續征收碳稅。隨后到了2010年,日本、新加坡、法國、墨西哥、西班牙等國也紛紛加入征收碳稅國家的行列,開始積極探索碳稅征收制度。
(1)丹麥
丹麥早在20世紀70年代開始對能源消費征稅。根據《京都議定書》和加入歐盟之后的減排義務分配協議,丹麥的減排目標為2008年到2012年間排放水平比1990年降低21%,排放標準為5490萬噸二氧化碳。為實現這一目標,丹麥采取了很多碳減排措施,其中核心是利用能源和二氧化碳碳稅刺激能源節約和能源替代。從實施效果上看,丹麥對企業征收碳稅是能源的消耗降低了10%,丹麥能源消耗總量變化不大,但是能源消費結構開始降低了煤炭和油的使用比例,逐步增加天然氣和可再生能源的使用。二氧化碳排放量從21990年的5270萬噸下降到2010年4596萬噸,下降幅度達到了12.79%。
(2)芬蘭
芬蘭在1990年推出碳稅,征收范圍為礦物燃料,計稅基礎是燃料含碳量。稅率由低到高,逐年增加。目標為實現二氧化碳排放零增長。1994年,對芬蘭對大部分能源征收燃料稅,但是對柴油和汽油實行差別稅收。此外對煤炭和天然氣不征收基本稅,只征收能源/碳稅。碳稅稅率從1990年每噸二氧化碳1.2歐元到2008年為每噸二氧化碳20歐元。從2000年至2010年的二氧化碳排放數據看,芬蘭二氧化碳排放量增長僅0.08%。這一段時期內,基本實現了二氧化碳排放零增長的目標。
(3)荷蘭
荷蘭從1988年開始征收環境稅,取代之前的一系列專項費用。1990年碳稅成為環境稅的稅目之一。征稅范圍包括原油、柴油、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和電力。從一次能源管理稅的評估中發現,只有少數公司制度這個稅種的存在,因為該稅被作為企業能源成本的一部分被內部化了。受能源管理稅的影響,荷蘭二氧化碳排放量趨勢波動不顯著。
(4)挪威
挪威從1991年開始對汽油、礦物油和天然氣征收碳稅,覆蓋了所有二氧化碳的65%。1992范圍擴展到煤和焦炭。挪威對不同的能源品種征收稅率不同,并且對不同的部門征收稅率不同比如對紙漿和造紙業征收12歐元,對魚粉業征收11歐元。根據挪威對碳稅實施效果進行評估的結果顯示,在1991-1993年,碳稅的實施使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了3-4%。其中造紙行業表現出顯著的效果,研究顯示征收碳稅,促使造紙行業的油耗要下降了21%[2]。
(5)日本
日本2007年開始征收碳稅,當時名為環境稅,是針對二氧化碳排放征收的獨立稅種,稅率為2400日元/噸碳。2010年日本內閣府通過《全球氣候變暖對策基本法案》,明確2020年之前日本溫室氣體排放量比1990年減少25%的目標。2011年日本對碳稅征收方式和稅率進行改革,將碳稅作為石油煤炭稅的附加稅征收,征收基礎由按照化石燃料的二氧化碳含碳量征收,改為按照化石燃料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征收,稅率為289日元/噸二氧化碳排放量。2012年10月1日,日本正式開始對石油、煤炭和液化氣等能源征稅,碳稅改名為全球氣候變暖對策稅。2020年12月25日,日本政府公布《綠色增長戰略》,對14個重要領域提出2030年至2050年需要實現的目標,并提及引入碳稅可以抑制企業二氧化碳排放量,促進低碳技術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