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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歐洲需要更多的競爭來釋放數字市場帶來的所有機遇。今天,這些機會和公司的競爭越來越依賴于及時訪問相關的數字基礎設施、消費者網關、數據和市場。因此,EBF歡迎歐盟委員會(EC)關于數字市場法案(DMA)的提議所依據的事前監管方法和一般原則,即大型在線平臺充當把關人。具體而言:1.該提案設想了DMA將涵蓋的“核心平臺服務”的廣泛范圍,同時設定了數量閾值,作為一種假設,并減少了相關數量的平臺服務提供商的不確定性,原則上,這些提供商的規模并不影響這些服務,能夠為數字市場帶來競爭問題。2.擬定的把關人義務足夠全面,足以解決在市場上觀察到的關鍵不公平行為,這些行為在非常大的在線平臺的商業模式方面被證明是有問
2、題的。同時,還具有靈活性,以便有機會更詳細地分析可能尚未實現的問題。3.在提案中,數據和數字基礎設施被視為關鍵競爭因素,平臺利用這些因素跨越市場,并提出義務,以解決第三方訪問這些基礎設施的現有問題。4.委員會將保留實施該工具的廣泛權力。這是受歡迎和必要的,以避免在整個歐盟的監管方法分裂,并確保在數字單一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然而,為了確保當前與把關人有關的不平衡得到解決,歐洲銀行業聯合會建議對案文進行若干修正,特別是在以下方面:1.明確條例的范圍特別是在條例中納入“核心平臺服務提供商”的定義,允許同一企業的部分在提供不同類別的平臺服務時被視為單獨的把關人,同時考慮到整體對內部市場產生重大影響的承諾。由于目前還沒有tat的定義,這可能會導致假設核心平臺服務的提供商與企業的提供商相等,以及不確定哪個實體受不同DMA條款的約束。2.通過對每個核心平臺服務的業務用戶、最終用戶和活動用戶進行明確定義,提高把關人的指定標準。這些概念可以根據服務的類型和上下文進行不同的解釋,如果沒有明確的定義,提案可能無法確定一項承諾中的所有把關人,或者存在過度包容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