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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戶外廣告深圳市戶外廣告設施設施設置指引設置指引 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深圳市交通運輸局深圳市交通運輸局 2 202021 1 深圳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指引(2021)目 錄 1 總則.1 2 定義與分類.3 2.1 定義.3 2.2 分類.3 3 通用規定.13 3.1 基本要求.13 3.2 禁止條款.13 3.3 安全管理要求.15 3.4 照明要求.15 3.5 動/靜態展示廣告要求.18 3.6 外觀要求.18 3.7 公路兩側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要求.19 3.8 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要求.20 4 商業性和公益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具體規定.21 4.
2、1 依附于建筑物的廣告設施.21 4.2 落地式廣告設施.26 4.3 其他類型及形式的廣告設施.27 5 戶外招牌設置具體規定.36 5.1 通用規定.36 5.2 店面招牌設置的具體規定.37 5.3 建筑樓宇標識設置的具體規定.41 5.4 機構名稱標識(牌匾)設置的具體規定.44 6 制作、安裝及維護.45 6.1 材料及電器件要求.45 6.2 設計要求.47 6.3 施工及驗收規定.52 6.4 維護與檢測規定.57 附件 1:名詞解釋.60 附件 2:測量標準.68 附件 3:用詞說明.71 附件 4:專項規劃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分區.72 深圳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指引(2021)1
3、1 1 總則總則 1.1 為加強深圳市戶外廣告設施管理,規范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行為,營造高品質有特色的城市市容環境,服務商業企業,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深圳市城市規劃條例、深圳經濟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深圳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和深圳市城市總體規劃(2010-2020)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訂 深圳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指引(以下簡稱 指引)。1.2 本指引是規范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促進品質提升,實施城市市容環境治理的公共政策文件。1.3 戶外廣告設施應納入城市整體環境,成為城市環境的有益裝點;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應與其所在
4、區域的功能定位、環境風貌相協調。1.4 指引的適用范圍:深圳市行政轄區(含公路及高速公路范圍)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均應遵守本指引。深圳市深汕特別合作區參照執行。1.5 指引的管控目標:“規范化、品質化、特色化”。對標世界先進城市,以國際一流標準規范深圳市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以安全為基礎,保優汰劣,推動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品質提升;遵循城市建設發展要求,細化標準、鼓勵創新,確保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和外觀設計符合時代特征,并強化文化感、突出特色感,體現區域歷史感。1.6 指引的編制原則:戶外廣告具有城市景觀要素、信息指引要素以及廣告產業媒體等多重屬性,指引的編制遵循以下原則:1.6.1 城市安全優先原則:以
5、安全為前提條件,嚴格規范,細化標準,對設置、設計、制作、安裝、維護等實施全面技術管控,避免安全隱患。1.6.2 優化市容景觀原則:戶外廣告作為城市景觀環境中的重要點綴,應遵循創造和諧美觀城市環境的原則,促進并維護城市整體景觀環境品質;鼓勵結合城市更新或建筑外立面改造,進行一體化設計。鼓勵結合環境創意設計,鼓勵載體創新;1.6.3 促進節能環保原則:戶外廣告設施應使用低碳、綠色、環保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1.6.4 注重實效性原則:面向政府主管部門、廣告業界、市民等各方需求,以圖文并茂的形式,注重形成易讀易用的操作成果。深圳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指引(2021)2 1.7 指引的法律地位:深圳市
6、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通用規定和技術規范,具有強制效力。1.8 指引的修訂:本指引應定期檢討,且期限不宜超過 5 年。必要時應適時啟動修訂工作,在下列情形下,也應及時進行修訂:1.8.1 國家、省和市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進行修訂;1.8.2 深圳市城市發展形勢和目標發生重大變化。1.9 本 指引 正式發布之日起實施,2013 年頒布的 深圳市戶外廣告設置指引同時廢止。1.10 本指引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會同深圳市交通運輸局編制,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責解釋。深圳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指引(2021)3 2 2 定義與分類定義與分類 2.12.1 定義定義 本指引所稱戶外廣告設施,是
7、指利用不同載體,以不同形式發布具有戶外可視性且面向公共空間的商業性或者公益性廣告的設施。2.22.2 分類分類 根據不同特性,戶外廣告設施有不同分類方式:分類依據 分類名稱 場地權屬 公共用地戶外廣告設施 非公共用地戶外廣告設施 用途 商業性戶外廣告設施 公益性戶外廣告設施 戶外招牌 規格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 小型戶外廣告設施 載體 依附于建筑物的廣告設施 落地式廣告設施 其他類型廣告設施 形式 展示板 單體字式 燈箱 電子顯示裝置廣告 樓體整體幕墻廣告 互動與否 互動廣告 無互動廣告 安裝方式 內嵌式戶外廣告設施 外掛式戶外廣告設施 2.2.12.2.1 按場地權屬分類按場地權屬分類 根據所設
8、置場地的權屬不同,可以分為公共用地戶外廣告設施和非公共用地戶外廣告設施兩類。a)公共用地戶外廣告設施:指在政府未出讓或政府擁有使用權的土地(含該用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上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b)非公共用地戶外廣告設施:指在政府已出讓使用權的土地(含該用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上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城市交通軌道設施、地下空間、交通場站和機場候機樓內部不屬于本指引管控范圍。2.2.22.2.2 按用途分類按用途分類 根據用途不同,可以分為商業性戶外廣告、公益性戶外廣告和戶外招牌三大類。深圳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指引(2021)4 a)商業性戶外廣告設施:指利用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構筑物、戶外場
9、所、空間、設施以及交通工具等不同載體、以不同形式發布具有戶外可視性且面向公共空間的,以推銷商品或服務為目的戶外廣告設施;b)公益性戶外廣告:指利用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構筑物、戶外場所、空間、設施以及交通工具等不同載體、以不同形式發布具有戶外可視性且面向公共空間的,以推廣公共政策或服務為目的的非盈利性戶外廣告設施;城市道路兩側及廣場范圍內設置的未納入城市“公共信息導向系統”的指示牌也屬于此類,應遵守本指引相關條款要求。c)戶外招牌: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或其他組織在其辦公或合法經營場所的法定控制地帶設置的,對單位名稱、地址、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聯系方式進行宣傳
10、的自設性戶外廣告設施,包括店面招牌(含一樓門楣招牌和其他店面招牌)、建筑樓宇標識、機構名稱標識(牌匾)等形式。商業性戶外廣告 公益性戶外廣告 店面招牌 店面招牌 建筑樓宇標識 機構名稱標識(牌匾)深圳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指引(2021)5 2.2.32.2.3 按規格分類按規格分類 根據戶外廣告設施規格尺寸的不同,可以分為大型戶外廣告設施和小型戶外廣告設施兩類。a)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指廣告設施單邊長度超過 2 米(含 2 米)或者面積大于4 平方米(含 4 平方米)的戶外廣告設施;b)小型戶外廣告設施:指廣告設施單邊長度小于 2 米(不含 2 米)或者面積小于 4 平方米(不含 4 平方米)的戶
11、外廣告設施;2.2.42.2.4 按載體分類按載體分類 按照設置載體分類如下:說明:帶標記的類型僅允許應用于戶外招牌。2.2.4.12.2.4.1 依附于建筑物的廣告依附于建筑物的廣告設施設施 指依附于建筑物外表面的戶外廣告,主要包括四類:a)屋頂廣告設施:是指超出建筑物頂部外輪廓線凌空部分設置的廣告設施,又稱樓頂廣告設施;b)墻體廣告設施:是指設置在建筑物外墻面的各類戶外廣告設施,包括平行于建筑物外墻的平行式戶外廣告、垂直于建筑物外墻的垂直式戶外廣告;深圳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指引(2021)6 c)窗戶廣告設施:是指利用建筑物非商業功能的玻璃窗、觀光電梯外罩等透明、半透明結構(不含玻璃幕墻),
12、以繪制、懸掛、張貼等方式進行戶外廣告展示的形式;d)櫥窗廣告設施:是指利用櫥窗,通過藝術構思,以富有裝飾性和整體美感的陳列方式進行商品或服務宣傳的戶外廣告形式。櫥窗是指商業店鋪臨街的用來進行商品展陳的玻璃窗(或玻璃櫥)。e)雨棚廣告設施:是指利用建筑物的雨棚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雨棚是設在建筑物出入口上方一種建筑裝配結構。依附于建筑物外表面的戶外廣告示意圖 平行于建筑物外墻廣告 垂直于建筑物外墻廣告 窗戶廣告設施 櫥窗廣告設施 深圳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指引(2021)7 2.2.4.22.2.4.2 落地式廣告落地式廣告設施設施 指具有獨立支撐,以室外地面為載體的戶外廣告設施,主要包括五類:a)支
13、架式廣告設施:以外露式支架支撐的落地式戶外廣告設施;b)底座式廣告設施:是指外觀為封閉式箱體,以支撐底座固定并安裝于地面的,箱體下緣凈空高度小于 0.5 米(含 0.5 米)的戶外廣告設施。支架式廣告 底座式廣告 c)立桿式廣告設施:是指戶外廣告牌面通過獨立支撐柱支撐的,牌面下緣凈空高度大于 0.5 米(不含 0.5 米)的且設施高度小于 7 米(含 7 米)的戶外廣告設施。d)立柱式廣告設施:是指戶外廣告牌面通過獨立支撐柱支撐的,牌面下緣凈空高度大于 0.5 米(不含 0.5 米)的且設施高度大于 7 米(不含 7米)戶外廣告設施。立桿式廣告 立柱式廣告 e)景觀雕塑式廣告設施是指經過美學設
14、計,以景觀化、雕塑化方式呈現的落地式廣告設施。景觀雕塑式廣告 深圳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指引(2021)8 2.2.4.32.2.4.3 其他其他 主要包括以橋體、過街通道墻面為載體以及依附于圍墻、擋土墻、工地圍墻(擋)等構筑物和城市家具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類型。a)橋體廣告設施是指利用人行天橋、鐵路橋、立交橋等各類橋體及其附屬結構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b)城市家具廣告設施是指以城市家具(如:電話亭、出租車候車亭、電箱、招貼欄、電桿、燈桿等)為載體進行廣告發布的戶外廣告設施;c)公交候車亭廣告設施是指以公交候車亭為載體進行廣告發布的戶外廣告設施;d)過街通道墻面廣告設施是指依附于過街通道墻面設置的戶外
15、廣告設施;e)圍墻廣告設施是指依附于圍墻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不含工地圍墻廣告);f)院門廣告設施是指依附于院門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院門是指在場地出入口處,跨越出入口道路上方的構筑物;g)工地圍墻(擋)廣告設施是指依附于建筑工地及待建地圍墻或圍擋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h)移動車身廣告設施是指以機動車車輛車體表面為載體進行廣告發布的戶外廣告設施;2.2.52.2.5 按按形式形式分類分類 按照發布形式分類如下:公交候車亭廣告 院門廣告設施 圍墻廣告設施 工地圍墻廣告 深圳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指引(2021)9 a)展示牌廣告利用板狀介質進行廣告內容發布的一種戶外廣告設施形式;b)單體字組合式廣告以獨立
16、的文字或圖案組合排列后直接依附于建(構)筑物表面或設置于地面的一種戶外廣告設施形式;c)燈箱廣告利用燈箱進行廣告內容發布的戶外廣告設施形式。d)單透貼廣告是指使用單透貼貼附于建筑物表面(含玻璃幕墻)進行廣告發布的戶外廣告設施。單透貼是由黑、白 PVC 層壓附著壓敏粘膠和釋放紙的一種廣告材料;e)布幅廣告是指利用布幅、條幅等柔性材料制作的戶外廣告設施;f)彩繪廣告采用彩色顏料直接在建(構)筑物表面或地面繪畫的方式進行廣告內容發布的一種戶外廣告設施形式;展示牌廣告 單體字組合式廣告 燈箱廣告 彩繪廣告 深圳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指引(2021)10 g)墻面立體廣告是指運用設置在建筑物或構筑物墻面的三
17、維實體造型,通過動靜態方式進行廣告發布的戶外廣告設施;h)電子顯示裝置廣告采用發光二極管(LED)、冷陰極管裝置等具備發光顯示功能并用于戶外廣告發布的設施,包括 LED 電子顯示屏廣告、LED 透明屏廣告、LED 玻璃屏廣告、戶外 LCD 顯示屏廣告等。i)樓體整體幕墻廣告即媒體立面,是指依附于建筑物墻面,以由電腦程序控制的LED點(線)光源為顯示載體,以動靜態方式進行廣告發布的戶外廣告設施;j)LED 機械動態屏廣告一種可實現三維空間變化的 LED 顯示屏系統。由相互獨立的 LED模組按矩陣排布,每個模組都能夠獨立進行伸縮、轉動等機械運動,不同模塊之間通過編排進行組合變化。k)裸眼 3D 廣
18、告利用人兩眼具有視差的特性,在不需要任何輔助設備(如 3D 眼鏡,頭盔等)的情況下,即可獲得具有空間、深度的逼真立體形象的 LED 顯示屏幕系統。l)增強現實(AR)廣告應用增強現實(AR)技術的戶外廣告。增強現實技術(AR)是一種可實現將真實世界信息和虛擬世界信息內容之間疊加的技術手段,通過實時地計算攝影機影像的位置及角度并將其與相應圖像、視頻、3D 模型相疊加,可實現在屏幕上把虛擬世界套在現實世界并進行互動。m)虛擬現實(VR)廣告應用虛擬現實(VR)技術的戶外廣告。虛擬現實(VR)技術是利用VR 硬件(VR 眼鏡)將人置身于完全虛擬的世界,讓人不再以旁觀者的視角而是以沉浸在虛擬環境中去探
19、索去交互。單透貼廣告 電子顯示裝置 樓體整體幕墻廣告 LED 機械動態屏廣告(波浪屏)裸眼 3D 廣告 增強現實(VR)廣告 深圳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指引(2021)11 LED 機械動態屏廣告(滑動屏)LED 機械動態屏廣告(旋轉屏)LED 玻璃屏廣告 LED 透明屏廣告 柔性 LED 網格屏廣告 n)混合現實(MR)廣告應用虛擬現實(VR)技術的戶外廣告?;旌犀F實(MR)合并現實和虛擬世界而產生的新的可視化環境,虛擬物理和真實物體很難被區分。在新的可視化環境里物理和數字對象共存,并實時互動。o)投影廣告是指利用投影設備,將文字、圖案、影像等內容投射到建(構)筑物墻面、地面或其他空間載體上的戶
20、外廣告發布方式。包括數字投影、全息投影及水幕投影等;投影廣告(水幕投影)投影廣告(數字投影)深圳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指引(2021)12 p)空中移動式廣告是指以氣球、飛艇等空中漂浮物為載體進行廣告發布的廣告;空中移動式廣告(飛艇)空中移動式廣告(無人機編組廣告)q)互動廣告是指通過創意設計或與計算機技術的融合,實現受眾與戶外廣告載體或其內容在視覺、聽覺、精神內涵等方面的聯系的戶外廣告發布方式;互動廣告 互動廣告 2.2.62.2.6 按安裝方式分類按安裝方式分類 根據戶外廣告設施安裝方式不同,可以分為外掛式戶外廣告設施和內嵌式戶外廣告設施兩類。a)外掛式戶外廣告設施,是指通過加裝結構在構建(筑
21、)物原有立面外固定戶外廣告設施的形式;b)內嵌式戶外廣告設施,是指與所在構建(筑)物一體設計施工,且安裝后戶外廣告設施外表面與構建(筑)物立面平齊的形式。外掛式戶外廣告設施 內嵌式戶外廣告 深圳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指引(2021)13 3 3 通用規定通用規定 3.13.1 基本要求基本要求 3.1.1 戶外廣告設施不應妨礙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不應影響市容市貌。3.1.2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以及形狀、規格、色彩等外觀要素應與所處區域、建筑風貌相協調,符合時代特征,強化文化感、突出特色感,體現區域歷史感。3.1.3 依附于建筑物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應與建筑整體風貌和立面特點相協調。3.1.4 同一地段
22、、同一建筑的戶外廣告設施應成組設置,其類型、規格、造型及畫面設計等應與建筑物及周邊環境保持整體協調。廣告成組集中布置示意(縱向布置)廣告成組集中布置示意(橫向布置)3.1.5 戶外廣告設施不應妨礙其所依附建筑物、相鄰建筑物及其它相鄰公共設施的日常使用和安全需求。3.1.6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不應對其所附著的建筑物或相鄰建筑物的建筑物立面形象造成不良影響。3.1.7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不應對建筑物的采光、通風造成不良影響。3.1.8 新建/改造建筑物(驗收通過并交付使用前)上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結合建筑方案統一設計。3.1.9 依附于建筑物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不應外露支架(含結構支撐件),具有發光裝
23、置的戶外廣告設施不應外露發光燈具,并優先選用符合節能、環保要求的材料。3.23.2 禁止條款禁止條款 除禁止設置于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一般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戶外廣深圳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指引(2021)14 告設施也在禁止設置之列:3.2.1 在道路兩側和道路交叉口區域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有下列情形的:a)占用交通標志、交通安全設施、公共標識設施設置的,或者影響交通標志、交通安全設施、公共標識設施識別和使用的;b)延伸擴展至車行通道上方空間或者跨越道路的;c)設置在人行過街天橋、立交橋、鐵路橋、軌道交通橋體等設施上;d)地下過街通道的地面出入口人流疏散集中區域;e)妨礙市政公共設施、無障礙
24、設施正常使用的;f)妨礙安全視距、影響通行的。3.2.2 與交通標志、道路標志結構、顏色、內容相近的戶外廣告設施。3.2.3 建筑物(含裙房)屋頂凌空部分設置。3.2.4 騎樓檐下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僅限戶外招牌)應依附于店鋪門頭或墻面設置;3.2.5 依附于自動扶梯、樓梯、臺階。3.2.6 地下過街通道入口處或內部設置的橫跨通道式戶外廣告。3.2.7 設置于大量人流或車流集散場所出入口兩側各 10 米范圍內的。3.2.8 設置于地下管線,電力架空線安全保護范圍內:電壓等級 安全保護范圍(導線邊防護距離)500kv 20 米 220kv 15 米 110kv 10 米 3.2.9 利用被認定為存
25、在危險的建筑物設置的。3.2.10 利用行道樹或者綠地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有下列情形的:a)依附于行道樹設置或影響綠化生長的;b)遮擋或影響城市公共綠地景觀的。3.2.11 在透空圍墻設置時,遮擋圍墻透空部分的。3.2.12 在下列區域內設置的: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點、學校、歷深圳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指引(2021)15 史文化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筑及周圍建筑控制地帶。戶外招牌和經批準設置的公益性戶外廣告除外。3.2.13 櫥窗上設置張貼型廣告的。3.2.14 播放音頻內容的。3.2.15 采用反光材料反射角度影響視線的。3.33.3 安全管理要求安全管理要求 3.3.1 戶外廣告設施的
26、選點、設計、安裝、后期維護等全生命周期都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電氣安全、鋼結構安全等相關領域的法律、法規、規范和技術標準的要求。3.3.2 禁止在危房或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設施安全的位置設置戶外廣告設施。3.3.3 在依法劃定的機場范圍和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禁止設置以氣球等漂浮物為載體的戶外廣告設施;禁止設置霓虹燈和采用紅色光、閃爍光源的戶外廣告設施。3.3.4 沿城市道路設置的落地式戶外廣告設施,其與車行道的距離應大于其倒伏距離;3.3.5 戶外廣告設置人應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維護,發現隱患及時修復,以確保設施安全。3.3.6 戶外廣告設置期間,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對戶外廣告定期進行安全
27、檢測,選擇具有安全檢測資質的機構進行年檢,形成安全檢測報告并建立安全檔案。3.3.7 在臺風、暴雨預警信號生效期間,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提前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加固或者拆除等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隱患,確保安全;戶外廣告設施所依附載體的業主或者業主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督促戶外廣告設置人做好安全防范措施。3.43.4 照明照明要求要求 3.4.1 戶外廣告設施的照明應符合深圳城市照明規劃和管理要求,應符合自然生態保護的要求。3.4.2 戶外廣告設施的照明應符合城市夜景照明設計規范(JGJ/T163-2008)要求。3.4.3 戶外廣告設施的照明應與所在區域、所依附建筑的
28、夜景氛圍相協調:宜進深圳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指引(2021)16 行一體化設計。依附于建筑物的戶外廣告設施,其照明應與建筑的景觀照明整體協調、主次分明。3.4.4 在戶外廣告設施內部或外部的采用直接或間接人工光源進行照明的廣告設施稱為有照明戶外廣告設施。有照明戶外廣告設施,其照明裝置應選用綠色節能設施,以降低能源消耗。3.4.5 戶外廣告設施應安裝亮度調節裝置,科學控制亮度。3.4.6 戶外廣告設施的照明不應妨礙交通安全。設置于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周圍 30 米以內及其背景空間內的戶外廣告設施,不應采用閃光方式和與交通信號燈相同或近似的光色。3.4.7 照明裝置的布置與安裝應保證安全,避免漏電、
29、燈具脫落、電線裸露,照明設備應符合相關技術規定。3.4.8 相關發光照明及電動翻轉裝置等戶外廣告用電設施須設置電源開關及漏電保護裝置,以便在臺風、暴雨預警信號生效期間或其他必要的情況下,及時、迅速切斷電源。3.4.9 按照明方式可分為兩大類:被動發光廣告與自發光廣告。其中,被動發光廣告包括燈箱廣告(內部照明)、投光照明廣告(外部照明);自發光廣告包括霓虹燈廣告、發光字體以及 LED 顯示屏、LED 透明屏等電子顯示裝置。燈箱廣告 投光照明廣告 霓虹燈廣告 LED 發光字(含 LED 光源廣告)3.4.10 在保證照明效果的同時,必須對有照明戶外廣告設施的光源進行遮蔽,選擇恰當的投射照明方式,避
30、免由于過度照明、超范圍照明等引發干擾光、眩光、混光、人工白晝等光污染,如下圖所示:深圳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指引(2021)17 選取合理的光源遮蔽方式 選取合理的投射照明方式 3.4.11 投光照明廣告的照明燈具應有效遮蔽,禁止外露。3.4.12 被動發光戶外廣告宜采用以下三種照明方式:光暈照明、燈箱照明、投光照明(分為下投光與上投光,光線照射不應超過畫面最外邊緣)。光暈照明 燈箱照明 投光照明 3.4.13 自發光廣告禁止采用暴露發光燈管的霓虹燈。3.4.14 采用投光照明方式,其燈具設施應采用隱藏式且不應突出廣告牌面 1 米以上(含 1 米)。3.4.15 活力展示區以外的區域,在晚 10
31、點到第二天早上 8 點,電子顯示裝置廣告應保持熄滅狀態,其他類型有照明戶外廣告設施宜保持熄滅或低亮度狀態;活力展示區中,當面對居民區、居住建筑和賓館飯店、醫院住院部等有居住功能的建筑時,在晚上 12 點到第二天上午 8 點,電子顯示裝置廣告應保持熄滅,其他類型有照明戶外廣告設施宜保持熄滅或低亮度狀態。3.4.16 處于不同城市環境亮度分區內的有照明戶外廣告設施,其表面亮度應符合以下規定:市環境亮度分區(參照國標城市夜景照明設計規范(JGJ/T 163-2008)環境亮度類型 天然暗環境區 低亮度 環境區 中等亮度 環境區 高亮度 環境區 區域代號 E1 E2 E3 E4 對應 區域 天文臺周邊
32、、自然保護區、國家地質公園、生態線范圍地區、穿越生態線地區的高速公路及城市干道沿線 居住區、醫院等 城市一般地區 城市中心區、主要商業區 深圳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指引(2021)18 有照明戶外廣告表面亮度最大值 單位:cd/(坎德拉/)環境區域 E1 E2 E3 E4 設置區域控制 禁止設置 禁止設置 非熄燈時段廣告表面的平均亮度 200 500 1000 熄燈時段廣告表面的平均亮度 50 300 500 3.4.17 嚴格規范戶外廣告設施照明的光色:a)禁止使用紅、綠、藍三原色作為主色,不應選擇高飽和度的顏色作為主色;b)戶外廣告設施照明的光色應與所依附建筑或所處環境景觀照明統籌考慮,禁止高
33、對比、高飽和度的色彩同時出現;c)機場周邊區域應遵守航空安全管制要求,戶外廣告設施照明的觀色禁止采用與機場跑道和滑行道一致的光源顏色。d)戶外招牌不宜使用彩光,照明光色應以暖黃、暖白及中性白光為主。3.53.5 動動/靜態展示廣告要求靜態展示廣告要求 3.5.1 動態展示廣告是指以電子顯示裝置、機械移動、翻動裝置或是閃爍、流動的照明燈光為媒介的廣告,表現形式包含視頻、動畫、快速切換的流動演示畫面、動態式立體廣告等。邊框、背板等局部包含動態元素的戶外廣告設施也屬于動態展示廣告。3.5.2 除動態展示廣告外,其余戶外廣告設施可視作靜態展示廣告。以下情形亦視作靜態展示廣告:以電子顯示為媒介的固定畫面
34、廣告,且每個固定畫面的靜態顯示時間10 秒,畫面切換時間2 秒的。3.5.3 除活力展示區外,其他地區不宜采用動態展示廣告。在采用動態展示廣告時,宜采用漸變式的畫面切換方式,降低對駕駛員的視覺刺激與混淆,避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3.63.6 外觀外觀要求要求 3.6.1 戶外廣告設施的外觀和制作應符合節能、環保的要求,保障安全。3.6.2 戶外廣告設施的類型、形狀、尺寸和材質等,應與所依附的建筑物及周邊環境保持協調。3.6.3 色彩要求:深圳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指引(2021)19 a)戶外廣告的色彩搭配應符合城市色彩規劃的相關要求,依附于同一建筑物立面的多塊戶外廣告應統一制定色彩應用方案;b)戶
35、外廣告的背景色(含設施底板)應與建筑立面的主色調相協調,并與所處區域的定位相符。3.6.4 建筑樓宇標識宜采用鏤空單體字形式,如確需設置背板,背板的顏色和材質應與所依附建筑立面相協調。3.6.5 戶外廣告的材質應選用安全、環保、堅固、耐火的材料,并符合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范(CJJ149-2010)的相關規定。3.6.6 戶外廣告設置人應負責對戶外廣告設施外觀進行定期檢查、維修、維護、更換、拆除,保持戶外廣告外形美觀,發現廣告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陳舊、污濁、腐蝕、損毀、變形、脫色等情況,應立即予以恢復或拆除。3.6.7 鼓勵新技術、新媒體、新材料的應用,鼓勵對廣告設施外觀開展創意設計。
36、3.73.7 公路公路兩側戶外兩側戶外廣告廣告設施設施設置要求設置要求 3.7.1 公路兩側是指從公路沿線兩側邊溝(截水溝或者坡腳護坡道;無邊溝的,防撞欄或者防撞墻外側 5 米起算,下同)外緣起算,高速公路 80 米,國道 50 米,省道 30 米,縣道 20 米,鄉道 10 米以內(含服務區、停車區、收費站區)的范圍。3.7.2 僅允許在服務區、收費站區和其他經專項規劃確定的城市出入口區域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其他區域禁止設置。3.7.3 公路兩側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納入區級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專項規劃,統一布局、整體規范。3.7.4 服務區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要求 a)可結合服務區建筑設置附著式廣告設施,
37、應遵守本指引第 4 章和第 5 章的規定,嚴格控制戶外廣告設施總面積;b)服務區范圍內落地式廣告設施設置應遵守本指引“4.2”的規定,服務區單側設置不超過 4 個。3.7.5 收費站區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要求 a)禁止依附于收費天棚、收費站房設置戶外廣告設施;b)可結合收費亭造型,在收費島上或依附于收費亭設置小型戶外廣告設施:深圳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指引(2021)20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不應影響收費島的正常運行,不應影響車輛通行;同一個收費站區域僅允許設置一種類型的戶外廣告設施;同一個收費站區廣告設施的設置位置、外形尺寸、廣告形式應統一。c)經專項規劃確定為城市出入口區域的,可結合收費廣場及其周邊區
38、域設置景觀雕塑式廣告設施,具體要求詳見“3.7.5”;3.7.6 城市出入口區域 a)結合出入口區域景觀環境布局景觀雕塑式廣告設施;b)同一個區域內景觀雕塑式廣告設施的總量不應超過 2 處;c)景觀雕塑式廣告設置,應遵守本指引“4.2.4”的規定。3.83.8 臨時臨時性性戶外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要求廣告設施設置要求 3.8.1 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應與所處環境相協調,遵守本 指引“3 通用規定”的要求,根據其具體設置類型參照“4 商業性和公益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定”執行。3.8.2 當同一地段內擬設置多個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時,應結合空間環境特征統籌制定臨時性廣告設施布點方案,明確各個廣告設施設置的
39、位置、類型、規格等必要參數,以確保協調。深圳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指引(2021)21 4 4 商業性和公益性商業性和公益性戶外廣告戶外廣告設施設施設置具體規定設置具體規定 本章節內容主要針對商業性和公益性戶外廣告設施的各項設置要求進行具體規定,戶外招牌的設置規定詳見本指引第五章。4.1 依附于建筑物的廣告依附于建筑物的廣告設施設施 下圖所示為主要建筑術語所示位置與形態構造,詳細說明參見本指引附錄的名詞解釋。主要建筑術語指示位置示意圖 4.1.14.1.1 戶外廣告戶外廣告設施設施面積要求:面積要求:a)活力展示區 1 范圍內,依附于同一建筑物設置的所有戶外廣告設施(含戶外招牌,不含櫥窗廣告)的總
40、面積指標由“控制性規劃”方案確定;b)活力展示區 2 范圍內,依附于同一建筑物設置的所有戶外廣告設施(含戶深圳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指引(2021)22 外招牌,不含櫥窗廣告)的總面積應小于所附著建筑物立面面積的 40%;c)活力展示區 3 范圍內,依附于同一建筑物設置的所有戶外廣告設施(含戶外招牌,不含櫥窗廣告)的總面積應小于所附著建筑物立面面積的 30%;d)一般設置區范圍內,依附于同一建筑物設置的所有戶外廣告設施(含戶外招牌,不含櫥窗廣告)的總面積應小于所附著建筑物立面面積的 20%。4.1.24.1.2 平行于建筑物外墻廣告平行于建筑物外墻廣告設施設施 4.1.2.1 一般設置要求:a)戶
41、外廣告設施突出墻面距離不應大于 0.5 米,且不應妨礙行人安全;b)戶外廣告設施下端不應超出騎樓或懸挑架空部分底沿,上端不應高于建筑物檐口底面或女兒墻頂面,左右不應突出墻面的外輪廊線;或不超出屋頂構筑物的立面范圍;c)禁止在建筑物屋頂凌空部分設置平行于建筑物外墻廣告設施;d)禁止在建筑物層與層之間的窗間墻上設置平行于建筑物外墻廣告設施;e)禁止在騎樓外柱及外柱間設置平行于建筑物外墻廣告設施。平行于建筑物外墻廣告設施不允許出現的情形 f)除以下情況外,廣告設施下端凈空高度不應低于 3 米:廣告設施的類型為櫥窗廣告;廣告設施所依附的建筑退讓用地紅線的距離大于 5 米;g)新建/改造建筑應合理預留戶
42、外廣告設施設置位置,預留廣告設施的面積及各項參數均應符合本指引的要求;4.1.2.2 依附于建筑物設置的戶外廣告的設施類型、比例尺寸、造型及畫面設計等應與所依附的墻面協調。深圳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指引(2021)23 4.1.2.3 平行于建筑物外墻廣告設置的區間控制要求:a)高層建筑主體墻面設置應滿足以下要求:活力展示區 1 范圍內,經統一規劃設計的;活力展示區 2 范圍內,創意類或經藝術化設計的戶外廣告設施,其設計只有利用高層建筑主體墻面才能實現的,在統一規劃設計的基礎上,通過專家和主管部門論證允許設置;除以上情況外,禁止在該處設置戶外廣告(不含戶外招牌)設施;b)高層建筑裙房、多層建筑及附
43、樓應遵守 專項規劃 和本章中相關類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要求。4.1.2.4 依附于建筑物山墻:a)每處山墻面只允許設置一個戶外廣告設施;b)戶外廣告設施各邊距山墻面的外輪廊線應有一定距離的留白;c)戶外廣告設施面積不應超過所依附山墻面面積的 70%;d)廣告設施面積應計入所依附建筑物廣告設施的總面積,并符合相關要求。依附于建筑物山墻的廣告示意圖 4.1.2.5 依附于建筑一層門楣:建筑物一層門楣僅允許設置戶外招牌。4.1.2.6 依附于遮篷:禁止依附于建筑物遮蓬設置戶外廣告設施(不含戶外招牌)。深圳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指引(2021)24 依附于遮篷的廣告示意圖 4.1.2.7 依附于落地立柱面
44、:禁止依附于建筑物底層落地立柱面設置戶外廣告設施。依附于落地立柱面的廣告示意圖 4.1.34.1.3 垂直于建筑物外墻廣告垂直于建筑物外墻廣告設施設施 4.1.3.1 禁止設置垂直于建筑物外墻廣告設施的情形:a)垂直于高層建筑主體墻面設置的;b)垂直于騎樓檐下設置的。禁止出現的情形 深圳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指引(2021)25 4.1.3.2 一般設置要求:a)戶外廣告設施上端不應超過所依附建筑的頂層窗戶上沿防護欄或屋頂女兒墻下沿,且距地面不應超過 18 米;b)戶外廣告設施下端不應低于騎樓或懸挑架空部分底沿,且凈空高度不應低于 4.5 米;c)戶外廣告設施突出建筑物立面的距離不應大于 1.5
45、米;d)戶外廣告設施的高度不應大于 6 米,厚度不應大于 0.3 米;e)相鄰廣告水平間距不應小于建筑開間,且大于 6 米。垂直于建筑物立面的廣告示意圖(一)垂直于建筑物立面的廣告示意圖(二)4.1.44.1.4 屋頂廣告屋頂廣告 禁止設置屋頂廣告。深圳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指引(2021)26 4.1.54.1.5 窗戶廣告窗戶廣告 禁止設置窗戶廣告。4.1.64.1.6 櫥窗廣告櫥窗廣告 a)櫥窗廣告展示內容應以實物展示及創意造型展示為主;b)鼓勵結合商業立面進行藝術化、一體化布局;鼓勵依據店鋪特點對展陳商品進行藝術化設計;c)櫥窗廣告設置于櫥窗內側,與櫥窗玻璃應保持適當距離;d)嚴格控制 L
46、CD 屏幕、LED 電子顯示屏等電子顯示裝置的使用,其展示面積不宜大于櫥窗面積的 30。其設置位置可不受本指引“4.3.12”的約束;e)后側無遮擋的開放式櫥窗,展陳商品等遮擋面積不宜超過櫥窗玻璃面積的60%。4.2 落地式廣告落地式廣告設施設施 4.2.14.2.1 支架式廣告支架式廣告設施設施 禁止設置支架式廣告設施。4.2.24.2.2 底座底座式廣告式廣告設施設施、立桿立桿式式廣告廣告設施設施 a)戶外廣告設施應與建筑及周邊景觀環境進行一體化設計、整體布局,鼓勵在精心設計的基礎上合并、合桿設置;b)戶外廣告設施的高度應根據所處場地空間大小和毗鄰建筑的體量確定,最大高度不應超過 7 米;
47、c)城市道路紅線范圍內及公共用地禁止設置此類商業性廣告設施;d)戶外廣告設施位于非公共用地紅線內時,應符合以下規定:商業服務業用地及包含同樣用途的混合功能用地可設置商業性或公益性廣告;除上述用地以外的用地類型僅允許設置集中式水牌,作為建筑或宗地內部企業、業主信息展示使用;用地沿城市道路一側的面寬不應小于 15 米;用地內建筑退讓紅線距離不應小于 15 米,且廣告設施實體或最大水平投影不應超出用地紅線;設置地點距離用地紅線的最小距離不應小于設施總高度;深圳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指引(2021)27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后可供通行的步行通道凈寬度不應小于 2.5 米;戶外廣告設施(不含集中式水牌)設置的數
48、量根據用地內建筑臨街立面的長度確定:按照建筑臨街立面長度(水平距離)計算每 100 米允許設置 1 個此類廣告設施。底座式廣告、立桿式廣告的基本要求 集中式水牌的數量依據建筑或宗地的主要出入口的數量確定:每個主要出入口允許設置 1 處,同一個臨街面設置總數不應超過 2 處。4.2.34.2.3 立柱式廣告立柱式廣告設施設施 禁止設置立柱式廣告設施。4.2.44.2.4 景觀雕塑式廣告景觀雕塑式廣告設施設施 a)景觀雕塑式廣告設施應結合所處環境及周邊景觀整體布局、一體化設計,造型得當,尺度適宜;b)高度不超過7米的,設置于用地紅線內的景觀雕塑式廣告應遵循本 指引“4.2.2”條的規定。c)高度超
49、過 7 米的,或設置于道路紅線、公共空間范圍內的景觀雕塑式廣告設施,其造型設計方案應納入區級專項規劃方案,實施專項審查。4.3 其他類型其他類型及形式的及形式的廣告廣告設施設施 4.3.14.3.1 橋體廣告橋體廣告設施設施 禁止設置橋體廣告設施。深圳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指引(2021)28 4.3.24.3.2 過街通道墻面廣告過街通道墻面廣告設施設施 a)過街通道墻面應以公益性廣告設施為主;b)單塊面積不應超過 6 平方米,間距不應小于 4 米;c)突出墻面距離不應超過 0.18 米。依附于人行通道墻面廣告設施示意圖 4.3.34.3.3 擋土墻廣告設施擋土墻廣告設施 a)僅允許設置公益性廣
50、告設施;b)戶外廣告設施應結合擋土墻墻體及周邊環境特點,統一布局,一體化設計;c)同一段墻體,戶外廣告設施所占用墻體的長度不應超過該段墻體總長度的30%;d)突出墻面距離不應超過 0.18 米;e)戶外廣告設施各邊距擋土墻的外輪廊線應有一定距離的留白。4.3.44.3.4 工地圍墻工地圍墻(擋)(擋)廣告廣告設施設施 a)戶外廣告設施僅允許在圍墻、圍擋的柱墩之間設置;b)廣告設施距地面總高度不應超出圍墻高度,寬度不應大于圍墻柱墩(包括柱墩在內側的情形)之間墻面寬度,且須符合深圳市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標準關于圍墻、圍擋及其畫面設置的要求;c)依附于同一路段工地圍墻、圍擋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應統一
51、位置、尺寸和間距;d)利用商業開發項目施工圍墻、圍擋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其公益內容比例不應小于 50%,非公益內容僅允許項目及相關企業的宣傳;深圳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指引(2021)29 e)政府投資項目等其他建設項目,施工圍墻、圍擋僅允許設置公益性廣告。4.3.54.3.5 門禁、門禁、道閘廣告道閘廣告設施設施 a)僅允許設置與戶外廣告設施整體設計、統一制作的門禁或簾狀道閘廣告;b)包括直桿道閘、曲臂桿道閘在內的其他類型道閘禁止設置戶外廣告設施;c)位于用地及停車廠庫的出入口區域的崗亭及其他附屬設施禁止設置戶外廣告設施;d)門禁廣告設施應嚴格控制廣告展示面積,單幅廣告展示面積不應超過 1.5平
52、方米;4.3.64.3.6 城市家具城市家具廣告廣告設施設施 4.3.6.1 公交候車亭廣告 a)禁止在候車亭頂部架設廣告設施;b)廣告設施設置不應影響公交候車亭識別、使用;c)廣告不得有礙乘客查詢站點信息,不得影響人流交通的順暢和道路視覺的通透;d)公交候車亭應將戶外廣告設施納入,進行整體設計;e)同一區域、同一道路相同類型的公交候車亭廣告應統一規格和樣式;f)公交候車亭廣告應以燈箱為主,燈箱見光部分的長度不宜超過 3.9 米,高度不宜超過 1.9 米。4.3.6.2 燈桿、電桿廣告 a)禁止設置電桿廣告;b)燈桿僅允許設置臨時性公益性廣告;c)同一路段的燈桿廣告設施應做到形式、尺寸、設置方
53、式一致,并于周圍景觀協調;d)突出道路設置的燈桿廣告不應妨礙行人、車輛通行安全。4.3.6.3 其他城市家具廣告 a)道路沿線及城市公共空間設立的智能報刊亭允許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具體要求如下:在造型設計時應預留戶外廣告設置空間,無預留的禁止設置戶外廣告;深圳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指引(2021)30 僅允許設置公益性廣告設施;戶外廣告設施不應影響城市家具的識別,不應影響其基本的安全運轉與正常使用;戶外廣告設施應依附于公共設施立面設置,戶外廣告的外邊緣不應超出公共設施外輪廓線。戶外廣告設施的數量、規格尺寸等應與智能報刊亭的外觀設計相協調,禁止戶外廣告包裹公共設施的情況。b)垃圾桶、路名牌等其他城市家
54、具禁止設置任何形式的戶外廣告設施。4.3.74.3.7 移動車身廣告移動車身廣告設施設施 a)僅允許公交車、出租車、有軌電車等公共交通車輛和貨運車輛設置移動車身廣告設施:b)移動車身廣告設施的設置和材質使用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標準;并符合本指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c)移動車身廣告應為靜態展示廣告。d)移動車身廣告設施的畫面內容應結合車輛外觀進行整體設計,風格協調統一;e)僅允許公共交通車輛在符合指引的各項要求下,合理利用車窗玻璃設置戶外廣告設施;f)公共交通車輛車身廣告設施 公交車輛車身廣告設施設置應當整潔、美觀,不得對原車涂裝全部遮蓋,不得影響識別和安全乘坐,并
55、與行駛線路沿線的城市景觀環境相協調;車身廣告設施色彩應協調美觀,并與車身原有顏色相協調;畫面、文字應比例協調,畫面應當保持固定、完整,設計不應動感過強,使人在視覺上產生眩暈和刺激感;車輛所屬企業應加強維護管理,保證車身廣告設置安全、牢固、整潔、完好,無破損、污跡和嚴重褪色;車窗玻璃嚴禁設置超出影響駕駛員安全駕駛高度的廣告設施;單層公交車輛:下圖黃色區域為廣告設施設置區域,其中后門后邊線以后可上窗(透明玻璃)不超過 40 厘米,且上窗圖案為異形圖案,車頭正面不允許設置廣告詞。深圳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指引(2021)31 單層公交車輛車身廣告設置范圍示意 雙層公交車輛:下圖黃色區域為廣告設施設置區域
56、,其中后門后邊線以后可上二層窗(透明玻璃)不超過 30 厘米,且上窗圖案為異形圖案,車頭正面不允許設置廣告詞。雙層公交車輛車身廣告設置范圍示意 設置于后車窗(透明玻璃)的戶外廣告設施,應保持視線的通透,其雙向透視率不得小于 50%。g)貨車車身根據其車輛外觀情況,允許在適當位置適量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其總面積不應超出車身面積的 30%;4.3.84.3.8 單透貼膜廣告單透貼膜廣告 a)單透貼膜廣告設置時應符合建筑采光、通風和消防安全的要求;b)依附高層建筑裙房或多層建筑立面部分玻璃幕墻設置時,按其設置方式,應符合相應廣告類別的管理要求;c)如有確需宣傳的重大事件,如重要節慶、重要活動、具有紀念
57、意義的特殊事件等時,允許依附于高層建筑主體墻面玻璃幕墻設置,該情況視作臨時戶外廣告設施審批;其他情況禁止依附于高層建筑主體墻面玻璃幕墻設置。深圳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指引(2021)32 4.3.94.3.9 布幅廣告布幅廣告 a)禁止設置商業性布幅廣告;b)公益性布幅廣告僅允許作為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應用。4.3.104.3.10招貼欄廣告招貼欄廣告 招貼欄廣告應張貼整齊,保持招貼欄整潔美觀。4.3.114.3.11墻面立體廣告墻面立體廣告 a)禁止在垂直于道路方向的墻面設置;b)僅允許平行于建筑物外墻設置,其設置位置應遵守本指引“4.1.3”;c)戶外廣告設施突出建筑物立面的距離不應大于 1.5
58、 米;對于創意新穎的戶外廣告設施,為保障形成良好的三維立體效果,其突出墻面距離經審查批準后可適度放寬,但最大突出距離不應超過 2.5 米;d)戶外廣告設施下端不應低于騎樓或懸挑架空部分底沿,且距地面高度不應低于 4.5 米;e)禁止戶外廣告設施突出部分侵入道路紅線范圍。4.3.124.3.12電子顯示電子顯示裝置裝置廣告廣告 a)對于新建建筑物,應與建筑物進行一體化設置,并履行相應審查程序;b)落地式電子顯示裝置廣告應以公益性廣告宣傳為主,僅允許在 專項規劃劃定的活力展示區和一般設置區范圍內的公園與綠地廣場以及城市窗口地區設置,并應嚴格控制設置數量;c)依附建筑物設置時,還須符合本指引“4.1
59、”的規定;d)嚴格限制在城市主要交通干道或者城市交通次干道交叉口附近設置;e)禁止在熄燈時段開放;f)當設置位置靠近住宅區時,應調低戶外廣告設施表面亮度,以靜態展示為主,避免由于廣告畫面的過度閃爍、跳躍對居民生活造成干擾;g)活力展示區 1 以外的區域,設置于街道交叉口建筑物轉角墻面時,視作同時垂直于兩條道路方向設置。在垂直于道路方向設置時,相同朝向廣告須符合以下間距要求:深圳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指引(2021)33 h)設置電子顯示裝置廣告,還必須符合以下規定:戶外廣告設施下沿距地面高度不應小于 5 米;設置的電子顯示裝置廣告應當符合城市照明管理的要求,以確保戶外廣告設施的位置、尺寸、亮度等符
60、合周邊環境的要求;應根據電子顯示裝置廣告的觀看距離、觀看視角以及所處環境特點合理確定顯示屏的顯示精度,最低顯示精度不應低于 P10。有條件的電子顯示裝置應標注設施主要參數,包括尺寸、距地面高度、表面亮度(包含熄燈時段與非熄燈時段亮度)以及其他必要參數,并以永久性銘牌方式鑲嵌于電子顯示裝置廣告右下角,以便隨時備查;LED 電子顯示屏廣告必須標注上述參數;具備屏幕亮度調節的功能裝置,能根據環境亮度的變化對其顯示亮度進行動態調整。LED 電子顯示屏廣告的設置規定示意圖 i)廣告設施應與建筑結構和立面設計相結合,在滿足廣告播放效果的同時,應確保顯示屏關閉時不對建筑立面形象造成不利影響。深圳市戶外廣告設
61、施設置指引(2021)34 j)應嚴格管理其控制終端,確保信息安全。4.3.134.3.13 樓體整體幕墻廣告樓體整體幕墻廣告設施設施(媒體立面)(媒體立面)a)正對住宅建筑,以及醫院住院部、單位(學校)宿舍等具有居住功能建筑時,禁止設置樓體整體幕墻廣告設施;b)禁止依附于高層建筑裙房和多層建筑設置樓體整體幕墻廣告設施;c)僅允許在活力展示區范圍內設置,并應遵守本指引“4.1.1”對戶外廣告設施面積的要求;d)樓體整體幕墻廣告設施的亮度、動態應符合深圳城市照明規劃和管理的要求,避免對道路交通及市民的生產生活造成干擾;e)清晰度:在城市主要道路和公共空間能清晰觀看,且觀看面積不小于 1/3的,清
62、晰度不應小于 1080P;f)灰度:樓體幕墻廣告設施顯示的灰度等級應不小于 12 比特;g)依附于新建建筑物設置的,應與建筑物進行一體化設置,并履行相應審查程序;在已建建筑物上增設樓體整體幕墻廣告的,應符合該建筑物的規劃及建設要求;h)具備屏幕亮度調節的功能裝置,能根據環境亮度的變化對其顯示亮度進行動態調整;i)應嚴格管理其控制終端,確保信息安全。4.3.14 投影廣告投影廣告 a)不應在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周圍 10 米以內設置閃爍方式以及與交通信號燈顏色、切換頻率相同的戶外電子顯示裝置;b)投影光束距離地面高度不應小于 4 米,距門、窗或其他人能接觸到的地方3 米以外;c)投影設備應進行隱
63、蔽處理,避免影響空間通透性和安全性;d)嚴格控制投影范圍和發布時間,避免對投影區及背景區造成不利影響;e)以建筑為載體的投影廣告應符合“4.1.2”中的規定,避免造成光干擾;f)嚴格限制地面投影廣告,除活力展示區經統一規劃的投影廣告外,其他任何區域禁止設置地面投影廣告;g)地面投影廣告應避免對行人的定向定位、交通出行及戶外活動造成干擾和妨礙;深圳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指引(2021)35 4.3.15 空中移動式廣告空中移動式廣告 4.3.15.1氣球、飛艇廣告 禁止設置氣球、飛艇等空間廣告。4.3.15.2無人機編組廣告 應遵守深圳地區無人機飛行管理實施辦法(暫行)的規定。4.3.16 互動廣告
64、互動廣告 a)互動廣告應避免在城市主要道路、交通節點等人流量大須及時疏散的區域設置;b)互動廣告設置前應充分評估其潛在的對交通和公共安全的影響,保障安全;c)鼓勵設施互動廣告,鼓勵傳統廣告類型增加可互動的內容;d)鼓勵定制化的內容和裝置開發。鼓勵其在突出商業特色、強化街區氛圍的同時,體現區域和城市特色;e)鼓勵與公共空間的景觀設計相結合,采用裝置設備、景觀小品等多樣化方式進行戶外廣告宣傳;f)嚴格管控廣告內容和由公眾參與產生的各種數據信息,保護公眾隱私。4.3.17 指示牌指示牌 a)城市道路兩側及廣場范圍內設置的未納入城市“公共信息導向系統”的指示牌,設置時應遵守城市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設置規
65、范(GB 51038-2015)、標志用公共信息圖形符號(GB/T 100012006)、標志用圖形符號表示規則(GBT 16903.1-2008)等相關國家、省、市級標準,規范設置;b)指示牌的設置不應妨礙人流疏散和交通安全,并應與所處環境相協調;c)落地式的指示牌應符合“4.2 落地式廣告設施的設置要求”;d)指示牌的設置應遵循“多桿合一”、“多設施合一”的原則,與所處區域內現有城市家具及各類設施相互整合,一體化設置。深圳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指引(2021)36 5 5 戶外招牌設置具體規定戶外招牌設置具體規定 5.15.1 通用規定通用規定 5.1.1 戶外招牌僅允許設置相應建筑物、場所名
66、稱、標識,若包含其他促銷內容信息(如產品推介內容、聯系方式、價格信息、促銷活動等),則視作商業性戶外廣告管理。全球或全國連鎖企業已制定通用標準(且經政府部門認可)的除外。5.1.2 戶外招牌所標識的內容、信息必須與其對應場所、建筑物使用功能具有一致性,若存在不一致或超出相應辦公、經營場所范圍外設置的,則視作商業性戶外廣告管理。5.1.3 對于沒有專用室外出入口的經營場所,在建筑立面有設置條件的情形下,提倡由建筑物的管理方統一布局,集中設置;戶外招牌集中設置的情形視作商業性戶外廣告,應符合相關規定。5.1.4 除全球或全國連鎖企業已有通用標準(且經政府部門認可)的,戶外招牌應以依附于建筑物墻面設
67、置,且設置形式應盡量平行于建筑物墻面設置為主。5.1.5 建筑物頂部墻體僅允許設置建筑樓宇標識,鼓勵中英文設置。5.1.6 禁止在建筑物(含裙房)屋頂凌空部分設置戶外招牌。5.1.7 同一戶外招牌禁止于同一場所出入口處重復或層疊設置;依附于同一場所出入口位置,禁止不同類型戶外招牌重復或層疊設置。5.1.8 禁止在建(構)筑物的內外側利用窗戶、觀光電梯等透明、半透明結構(不含玻璃幕墻)設置戶外招牌。5.1.9 禁止在兩棟建筑物之間設置跨越式戶外招牌。5.1.10經建筑立面整修或街景整治后的戶外招牌,禁止擅自更改其設置方式與形式。5.1.11新建建筑應結合建筑設計方案,一體化設計、布局戶外招牌,并
68、嚴格按照審查方案設置。5.1.12禁止設置 LED 走字屏。5.1.13活力展示區范圍內,以戶外招牌作為建筑立面特色裝飾的商業建筑或混合功能建筑的商業部分,應結合建筑立面進行一體化設計,納入區級專項規劃實施方案審查。深圳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指引(2021)37 5.25.2 店面招牌店面招牌設置的具體規定設置的具體規定 5.2.15.2.1 基本要求基本要求 a)店面招牌的設置不應破壞建筑結構、不應影響采光、通風等建筑使用功能要求;b)店面招牌的設置不應影響交通安全及消防安全;c)店面招牌的設置、設計應與所處區域的風貌特點相協調;d)店面招牌的設置,不得改變建筑外立面的構圖關系,不得遮擋建筑原有
69、特色的立面細部,不得破壞原有建筑的分隔立面效果;e)店面招牌的設置位置:店面招牌僅限設置于一層門店經營范圍之內,其上端不應高于二層窗戶下沿;騎樓建筑或有挑檐且挑檐突出墻面距離大于 0.5 米的建筑,店面招牌僅允許設置于檐下門店經營范圍之內;騎樓外柱及外柱間不應設置店面招牌。f)設置于門楣處的店面招牌應根據建筑立面分隔方式的不同確定設置方案。建筑立面具有明顯的豎向結構時,店面招牌應采用嵌入的方式,在豎向結構之間設置,其厚度不應超出相鄰豎向結構;如建筑立面為水平相或網格狀結構,無明顯的豎向分隔,則店面招牌可在其經營范圍內合理確定設施尺寸,但其最大寬度不應大于 10 米,其最大厚度不應超過 0.3
70、米;多家門店連續設置的店面招牌,如建筑立面無明顯的豎向分隔時,應以建筑開間寬度為單位設置店面招牌,且設施之間應進行有效分隔,間距宜不小于 0.3 米;g)同一建筑立面上設置的店面招牌,其設置位置、高度、設計風格應保持協調;h)店面招牌禁止包含動態展示內容;i)展示牌(背板)式的店面招牌,背板色彩應與其所依附建筑物墻面色彩保持統一協調,禁止大面積使用高光合金材料。5.2.25.2.2 數量要求數量要求 店面招牌原則上遵從“一店一招、一單位一牌”的要求,即每個門店僅允許設深圳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指引(2021)38 置 1 個店面招牌。同一門店存在多處臨街入口的,則按以下情況處理:a)如該門店有多個
71、主要出入口,且各主要出入口分隔較遠或不在同一建筑立面上,可在每個出入口處分別設置 1 個店面招牌。店鋪招牌布置應結合建筑立面設計突出小巧精致,同一門店的店面招牌設置的位置、規格尺寸、版面設計、文字圖案應保持統一;b)若該門店位于建筑轉角,且在建筑的兩個立面上均設有主要公共出入口,允許其在兩個立面出入口處分別設置 1 個店面招牌;店面招牌設置數量控制示意圖(一)店面招牌設置數量控制示意圖(二)5.2.35.2.3 平行式店面招牌設置要求平行式店面招牌設置要求 a)依附于一層門楣的店面招牌,上端不應高于二層窗戶下沿,凈空高度應大于 2.5 米。店面招牌設施的高度應小于建筑首層層高的 1/3;b)設
72、置于騎樓及挑檐檐下店鋪門頭的店面招牌,設施下沿的凈空高度應大于2.5 米,設施高度應小于檐下凈空高度的 1/3;深圳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指引(2021)39 依附于一層門楣的店面招牌示意圖(一)依附于一層門楣的店面招牌示意圖(二)c)依附于門店出入口一側墻面設置,其面積不應超過所依附墻面面積的 30%;鼓勵結合門店立面設計統一布局店面招牌;d)集中式店面招牌(標識展示墻)同一建筑物中,對于沒有專用室外出入口的經營場所,在樓體擁有可設置空位的情形下,由建筑物物業管理方根據規劃進行集中、統一設置集中式店面招牌(標識展示墻);僅允許在商業建筑或包含商業功能的混合功能建筑在其商業部分設置。其設置位置、規
73、格尺寸、畫面排布等應與建筑立面設計相協調,其設置面積及相關要求應參照本指引“4.1”執行。5.2.45.2.4 垂直式店面招牌設置要求垂直式店面招牌設置要求 a)禁止垂直于騎樓檐下設置店面招牌;b)垂直式店面招牌的設置需求需滿足以下規定:垂直式店面招牌僅允許設置于商業建筑和包含商業功能的混合功能建筑在其商業部分設置;深圳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指引(2021)40 垂直式店面招牌以中小型為主,面積不大于 0.72 平方米(單一展示面積應小于 0.36 平方米),凈空高度大于 2.5 米,突出墻面距離小于 0.8米;垂直式店面招牌厚度原則上不應大于 0.4 米,但進行藝術化、個性化設計的此類招牌,其厚
74、度可不受此限制;已設置門楣招牌的店面,在不破壞建筑結構的情況下,根據實際需要,可增設一處小型垂直式招牌或者標識(如 24 小時營業等);同一建筑立面設置多個小型垂直式店面招牌,其位置,規格、形式應統一協調;相鄰中小型垂直式店面招牌間距不應小于一個建筑開間。垂直式店面招牌設置位置示意圖 5.2.55.2.5 雨棚雨棚式店面招牌設置要求式店面招牌設置要求 a)最大長度不超過所在雨棚長度的 80%,最大面積不大于 10 平方米;b)在原有建筑結構上設置雨棚式店面招牌只允許設置單體字形式,店面標識底部到雨棚頂部的垂直距離不超過店面標識本身高度的 1/2。若字體嵌入雨棚立面中的可結合雨棚裝修設計,但其高
75、度不應高出雨棚本身;c)設置位置及長度不超出雨棚的平面投影范圍;d)同一店面標識內的單體字間距不應超過字高的 1 倍;e)如果店面招牌設置在雨棚上面,應設置在正面單面展示;f)如建筑雨棚為特殊形態或特殊材料設計,店面招牌設計應與其一體化設計;g)鼓勵將雨棚與店面招牌結合,整體進行創意設計。深圳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指引(2021)41 雨棚式店面招牌設置位置示意圖 5.2.65.2.6 集中式集中式落地招牌設置要求落地招牌設置要求 a)對于沒有專用室外出入口的門店,可在其用地范圍內設置集中式落地招牌;b)集中式落地招牌僅允許設置在商業建筑或包含商業功能的混合功能的用地紅線范圍內設置;c)其他設置要
76、求詳見本指引“4.2.2”。5.35.3 建筑樓宇標識建筑樓宇標識設置的具體規定設置的具體規定 5.3.15.3.1 建筑樓宇標識建筑樓宇標識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a)建筑樓宇標識的設置位置、設施類型、規格尺度、色彩圖案等要與所處街區景觀風貌和所附著建筑立面相協調,造型設計突出視覺美感和文化內涵;b)建筑樓宇標識與同一宗地內或同一棟建筑設置的戶外廣告、店面招牌應統籌布局,規格尺寸、造型色彩等保持協調;c)建筑樓宇標識設置避免遮擋建筑立面的特色結構和重要裝飾構件,不破壞建筑物立面整體造型和幾何構圖;d)除與建筑立面進行整體設計的情況外,不采用背板式的建筑樓宇標識;e)鼓勵對建筑樓
77、宇標識進行藝術化設計;f)鼓勵能傳達人文精神的具有創意的建筑樓宇標識設計方案和展示方式;g)依附于建筑物(含裙房)頂部墻體設置的建筑樓宇標識,其上沿不應超出以檐口或女兒墻頂部,左右兩側不應超出建筑外輪廓線;h)建筑樓宇標識不宜依附于玻璃幕墻設置。若缺乏足夠的實墻面,確需依附于玻璃幕墻設置的,則宜與建筑物進行一體化設計,并需與所依附建筑物風格相匹配,成為建筑物頂部的有益裝點;深圳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指引(2021)42 i)建筑樓宇標識禁止依附于住宅類建筑物的門窗設置;j)建筑樓宇標識禁止設置動態展示內容;k)地標建筑在其建筑主體部分不設置附著式建筑樓宇標識。l)建筑樓宇標識僅允許依附于建筑物(含
78、裙房)頂部墻體、建筑主體墻面的實墻部分以及主要出入口門楣及雨棚處設置。其余位置設置的,視作商業性戶外廣告;5.3.25.3.2 依附于建筑主體及頂部墻體(含裙房)依附于建筑主體及頂部墻體(含裙房)的設置的設置要求要求 a)依附于建筑物(含裙房)頂部墻體及建筑物主體墻面實墻面部分水平設置時,牌面最大水平寬度30 米,且所附著墻面長度的 30%,鼓勵靠一側設置;垂直設置時,自頂部邊界向下,占建筑物整體高度 1/3 范圍內的該側建筑物墻面為允許設置范圍;b)依附于高層建筑物頂部設置的,以檐口或女兒墻頂部為上部邊界,向下按照建筑物高度的 10%劃定范圍,所覆蓋建筑物墻面為允許設置范圍;c)依附于建筑物
79、(含裙房)頂部墻體及建筑物主體墻面實墻面部分設置的,牌面各邊距離允許設置范圍邊界不應小于 1 米。建筑樓宇標識設置區間示意圖 d)同一宗地內的多棟建筑(不包含住宅類建筑),設置樓宇標識的總量不超過 2 個,即僅允許選擇其中兩棟建筑設置,且每棟建筑僅設置 1 個;e)高層(含超高層)建筑的主體部分,每棟建筑允許設置 2 個樓宇標識,但上述兩個標識不宜處于同一個的視域范圍內;深圳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指引(2021)43 f)禁止在同一建筑物或符合設置條件的裙房上,依附建筑物頂部墻體及主體墻面實墻部分重復設置;5.3.35.3.3 依附于建筑物其他位置的設置依附于建筑物其他位置的設置要求要求 a)同一
80、建筑物或符合設置條件的裙房,除依附于建筑物主要出入口或雨棚外,建筑物或裙房主體建筑部分只允許各設置一處;b)建筑裙房和多層建筑允許依附于建筑物主要出入口或雨棚設置一處,禁止在同一出入口及雨棚重復設置或設置兩處以上(含兩處);c)低層建筑根據主要出入口的數量確定樓宇標識數量,每個主要出入口允許設置 1 個墻面式樓宇標識或雨棚式樓宇標識;不在同 1 個出入口墻面及雨棚重復設置或設置兩處以上(含兩處);d)依附于住宅類建筑物主體墻面設置的,宜以小區為單位設置一處,并與小區整體風格相協調。e)依附于雨棚設置的建筑樓宇標識,其設置要求與“5.2.5”的規定一致。5.3.45.3.4 落地式建筑樓宇標識設
81、置要求落地式建筑樓宇標識設置要求 a)以公共出入口數量為核算標準,每有 1 個出入口允許設置 1 處;b)落地式建筑樓宇標識高度不應超過 7 米,且不應超過建筑物高度的 1/2,外形比例關系應符合一般數學比例(如整數比例、黃金分割比、均方根比例等)。c)落地式建筑樓宇標識的設置位置和其倒伏范圍均不應超出用地紅線;d)落地式建筑樓宇標識不應妨礙行人、車輛通行及建筑通風、采光、消防和安全疏散。e)鼓勵設置低矮的與環境融合的落地式建筑樓宇標識;f)鼓勵藝術化設計。5.3.55.3.5 建筑樓宇標識建筑樓宇標識設置內容要求設置內容要求 a)建筑樓宇標識的內容遵守 深圳市地名管理辦法,并按照 深圳市建筑
82、物(群)命名規則(試行)要求的規范命名;b)遵循“一地一名”的原則。以宗地為基本單位,嚴格按照深圳市建筑物命名批復書或者相關房產登記文件的批復內容,規范設置;c)住宅類建筑物僅允許依據深圳市建筑物命名批復書設置建筑物名稱。國家或法律法規另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深圳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指引(2021)44 d)建筑物冠名權 建筑物頂部僅允許依據建筑物冠名權所指定內容設置。建筑物冠名權具有唯一性,一棟建筑物僅允許擁有一項冠名權。對于帶裙房建筑物,當裙房部分建筑面積5000 平方米,且裙房部分與建筑物主體部分存在大業主或大承租者不一致情形下,允許裙房部分結合主要使用功能進行單獨冠名;建筑物冠名權僅允
83、許分配給此建筑物的大業主或大承租者(以房屋租賃合同或購房合同為準);裙房冠名權僅允許分配給此裙房部分的大業主或大承租者(以房屋租賃合同或購房合同為準);在取得建筑物冠名權前提下,方可于建筑物或裙房設置建筑樓宇標識。5.45.4 機構名稱標識(牌匾)機構名稱標識(牌匾)設置的具體規定設置的具體規定 a)機關事業單位設置機構名稱標識(牌匾)應當參照國家關于機構名稱名牌相關規定;b)企業單位設置機構名稱標識(牌匾)應符合本指引“5.3”的規定。深圳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指引(2021)45 6 6 制作、安裝及維護制作、安裝及維護 6.16.1 材料及電器件要求材料及電器件要求 6.1.16.1.1 結
84、構材料結構材料 a)戶外廣告設施的結構所采用的金屬材料必須有機械性能和化學成份的合格保證,焊接結構鋼材應具有碳含量的合格保證;b)戶外廣告設施采用的鋼材、不銹鋼(板材或管材)以及鋁合金(板材或管材)等材料性能,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碳素結構鋼(GB/T700-2006)、低合金高強度結構鋼(GB/T1591-2018)、不銹鋼冷軋鋼板和鋼帶(GB/T3280-2016)、裝飾用焊接不銹鋼管(YB/T5356-2016)、一般工業用鋁合金板、帶材(GB/T3880.1-2012)和 一般工業用鋁及鋁合金熱擠壓型材(GB/T6892-2000)有關規定;c)戶外廣告設施基礎采用的水泥、砂、石和鋼筋,應
85、符合國家現行標準通用硅酸鹽水泥(GB175-2007)、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質量及檢驗方法標準(JGJ52-2006)、鋼筋混凝土用鋼 第一部分:熱軋光圓鋼筋(GB1499.1-2008)、鋼筋混凝土用鋼 第二部分:熱軋帶肋鋼筋(GB1499.2-2007)的有關規定。普通鋼筋的強度標準值應具有不小于 95%的保證率;d)戶外廣告設施基礎采用鋼筋等級不低于 HRB400,立柱及支撐結構采用混凝土結構的,其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于 C30。6.1.26.1.2 面板材料面板材料 a)戶外廣告設施面板和圍護裝飾面板采用的鍍鋅鋼板、彩鋼板、塑料扣板、鋁塑板、塑料扣板、鋁板(或網孔板)、鋁型材、不銹鋼板(
86、或網孔板)及防腐木等材料,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連續熱鍍鋅鋼板及鋼帶(GB/T2518-2019)、建筑用壓型彩鋼板(GB/T12755-2008)、建筑裝飾用彩鋼板(JG/T516-2017)、硬質聚氯乙烯板材 分類、尺寸和性能(GB/T22789-2008)、建筑幕墻用鋁塑復合板(GB/T17748-2016)、一般工業用鋁合金板、帶材(GB/T3880-2012)及不銹鋼冷軋鋼板和鋼帶(GB/T3280-2015)的有關規定。不應采用室內裝飾材料及易腐蝕、易破損、自重重的材料;b)戶外廣告設施采用的高分子(聚碳酸酯、亞克力等)板材的性能,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 聚碳酸酯(PC)實心板(JGT34
87、7-2012)、澆鑄型工業有機玻璃板材(GB/T7134-2008)的有關規定。高分子板材的垂直燃燒級別不應低于現行國家標準塑料 燃燒性能的測定 水平法和垂直法(GB/T2408-2008)中的 V-0級;深圳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指引(2021)46 c)采用燈箱形式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其安全玻璃(鋼化、夾層玻璃)的材料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 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 2 部分:鋼化玻璃(GB/15763.2-2015)、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 3 部分:夾層玻璃(GB/15763.3-2015)的有關規定。6.1.36.1.3 畫面材料畫面材料 a)戶外廣告設施畫面材料的印刷載體應滿足節能、防水、耐候
88、、耐久和阻燃性的要求;b)位于專項規劃確定的活力展示區、一般設置區范圍內的主要商圈、商貿區、公園與綠地廣場以及城市窗口等人員聚集密度高的公共場所設置戶外廣告設施采用噴繪材料的,其燃燒性能等級應不低于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分級(GB8624-2012)的 B1 級;其他地區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采用噴繪材料的,其燃燒性能等級應不低于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分級GB8624 的 B2 級;c)印刷載體宜使用 PET(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脂)、PC(聚碳酸酯)、PE(聚乙烯)、PP(聚丙烯)、滌綸等可再生材料;d)印刷材料(顏料或染料)應采用無腐蝕性、無刺激性的 UV 墨水、生物乳膠
89、墨水及熱升華墨水等環保材料。不應采用溶劑型墨水噴繪;e)單透貼膜廣告,其廣告畫面材料應符合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的有關規定,材料阻燃性能應與幕墻一致。背膠材料應選用不腐蝕幕墻結構密封膠的產品,應有相關的質量保證書。6.1.46.1.4 連接材料連接材料 a)戶外廣告設施結構焊接所采用的焊條、焊絲、焊劑等焊接材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碳鋼焊條(GB/T5117-1995)、低合金鋼焊條(GB/T5118-2012)、熔化焊用焊絲(GB/T14957-1994)、氣體保護電弧焊用碳鋼、低合金鋼焊絲(GB/T8110-2008)、碳鋼藥芯焊絲(GB/T10045-2001)的有關
90、規定;b)地腳螺栓、化學錨栓、鋼結構的高強度螺栓及其他緊固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緊固件機械性能(GB/T3098.1 GB/T3098.20)、鋼結構用高強度大六角頭螺栓、大六角螺母、墊圈技術條件(GB/T1231-2006)、鋼結構用扭剪型高強度螺栓連接副(GB/T3632-2008)的有關規定。不應采用木螺釘、鋼釘、氣槍釘等作為戶外廣告設施的連接件;c)結構膠及密封膠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用硅酮結構密封膠(GB16776-2005)、建筑門窗、幕墻用密封膠條(GB/T24498-2009)的有關規定。6.1.56.1.5 電器件及照明器材電器件及照明器材 深圳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指引(202
91、1)47 a)電器件及其他材料的選用應考慮散熱和阻燃性,并應適應所在場所的環境條件,應具有防潮、防雨水和防蟲害侵蝕的功能;b)采用的電器件、電線電纜、接線端子、接線盒及絕緣護管等產品的性能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已納入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電器件、電線電纜等產品必須具有 CCC 認證;c)用于戶外接線盒的防護等級不應低于現行國家標準 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GB4208-2008)的 IP55。照明燈具的防護等級不應低于 IP65;d)選用的照明光源、燈具及其電器附件(含鎮流器、驅動電源等)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有關規定;e)除機場凈空保護區范圍內,采用霓虹燈裝置的戶外廣告設施,其燈管
92、、鎮流器、支架及導線等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霓虹燈管的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GB19261-2003)的有關規定。6.26.2 設計要求設計要求 6.2.16.2.1 一般規定一般規定 a)戶外廣告設施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結合建筑整體布局、建筑物外立面及周邊環境要求進行設計;b)戶外廣告設施的金屬結構的選型、布置和構造應便于制作、安裝和維護。6.2.26.2.2 結構設計結構設計 a)戶外廣告設施鋼結構的選型、布置和構造應便于制作、安裝、維護并使結構受力簡單明確,減少應力集中;b)結構設計應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的基本組合和正常使用極限狀態的標準組合進行設計??紤]地震作用時應按地震作用效應和其他荷
93、載效應的基本組合進行設計;c)戶外廣告設施的結構構件承載力設計,應采用下列極限狀態設計表達式:0SR R=R(fc,f,ak,)式中:0結構構件重要性系數,設計使用年限為 20 年的戶外廣告設施取 1.11.2;設計使用年限為 10 年的戶外廣告設施取不小于 1.0;深圳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指引(2021)48 S不考慮地震作用時荷載效應組合的設計值;R結構構件的承載力設計值;ak幾何參數的標準值;fc、f混凝土、鋼材的強度設計值,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2010)、鋼結構設計標準(GB50017-2017)的有關規定執行;d)作用在戶外廣告設施結構上的荷載應按現行國
94、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2012)執行,其中風荷載為主控荷載,按基本風壓取值。地震作用計算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執行;e)戶外廣告設施的金屬結構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設計標準(GB50017-2017)、鋁合金結構設計規范(GB50429-2007)的有關規定;f)戶外廣告設施使用的鉸鏈、撐桿等構件應滿足承載力要求;g)依附于建筑物的戶外廣告設施的錨固支座應與建筑物的結構件連接,并應直接承擔戶外廣告設施傳遞的荷載。設施結構與墻面支座的連接應按不低于正常內力的 2.0 倍驗算支座連接安全性;h)落地式戶外廣告設施結構做成單柱橫梁式或雙
95、斜柱式結構時,可按懸臂梁結構進行分析;i)采用鋼筋混凝土結構的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除應進行承載力(包括穩定性)計算,還應進行結構的變形驗算,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 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2010)的有關規定;j)戶外廣告設施結構的變形值和構件的長細比應符合列規定:戶外廣告設施鋼結構的變形容許值 序號 形式 項目 容許值 1 落地式 頂點水平位移值 H/100 橫梁撓度值 L/150 2 墻面式結構 懸臂梁撓度值 L/150 注:H 為頂點離地面(屋面)高度;L 為橫梁(懸臂梁)跨度(長度)。LED 電子顯示屏鋼結構的變形容許值 序號 形式/構件名稱 項目 容許值 1 落地設置的 頂點
96、水平位移 H/300 深圳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指引(2021)49 2 安裝屏桿 撓度值 L/300(兩支承點 L3m 時)3 水平抗風桁架或梁 撓度值 L/250(兩受力點 L3m 時)4 垂直抗風桁架或柱 撓度值 L/300(兩受力點 L5m 時)5 橫桿、縱桿、豎桿、斜桿 撓度值 L/200 注:H 為頂點離屋面(地面)高度。構件的長細比()容許值 序號 構件名稱 容許值 1 受壓弦桿、斜桿、橫桿 150 2 輔助桿 200 3 受拉桿 250 6.2.36.2.3 構造設計構造設計 a)戶外廣告設施受力構架(桁架)的連接節點應采用節點板連接,節點板厚度不應小于 6mm;其搭接長度應符合現
97、行國家標準有關規定;b)戶外廣告設施結構構造形式應能適應所處環境的影響。受力桿件采用碳素結構鋼型材或鋼管時,其壁厚不應小于 3mm,焊接結構的角鋼不宜小于404,螺栓連接的角鋼不宜小于505,采用的圓鋼直徑不宜小于 10mm。采用熱鍍鋅鋼板板材作為設施框架時,其受力構件截面最小壁厚不應小于 2.0m。采用鋁合金型材作為設施框架時,其受力構件截面的最小壁厚不應小于 2.5mm;c)鋁合金型材作為戶外廣告設施框架時,框架轉角應采用型材轉角件或焊接作等強連接固定,并應在框架固定端、鉸鏈及撐桿等連接部位的主型材內增設增強型鋼;d)落地式戶外廣告設施,其結構的混凝土基礎的頂面不應低于所設置地坪表面高度,
98、其地腳螺栓的外露部分不應封閉。不應以摩擦型膨脹螺栓作為落地式廣告的戶外結構的錨固件;e)附著于建筑物的戶外廣告設施結構,應采用預埋件、化學錨栓、植筋等方式與建(構)筑物的梁柱或承重墻體等受力構件進行連接,不應錨固于該建(構)筑物的外墻裝飾構件,不應降低原建(構)筑物保溫、防水等性能。采用化學錨栓(植筋)作為戶外結構錨固時,其構造要求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混凝土結構后錨固技術規程(JGJ145-2013)的規定;f)金屬結構的戶外廣告設施應設置檢修通道或檢修口;深圳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指引(2021)50 g)戶外廣告設施結構除不銹鋼以外的金屬部件應采取防腐保護措施,對易造成積水的構件以及呈封閉箱型結
99、構的戶外廣告設施,應設置泄水孔;h)戶外廣告設施結構構造設計應便于桿件的除銹和涂裝等維護;i)戶外招牌的構造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采用外墻鋁塑板、鋁板(或網孔板)、不銹鋼板等材料做完表層圍護時,其與構架的連接不應采用粘貼及射釘固定;采用高分子板材作為戶外招牌表層圍護時,其與面框的固定應采用嵌入安裝法,不應直接采用螺栓、螺釘或鉚釘固定;表層圍護采用格柵形式時,當格柵條采用防腐木材料時,應使用不銹鋼或鍍鋅螺栓(螺釘)與鋼構架連接固定;當格柵條采用鋁合金型材的,型材連接節點的強度應達到型材的強度要求;平行于建筑物外墻的戶外招牌頂面應設置雨水坡、排水槽,墻體交接處應設置泛水板,底部應設置泄水孔。6.2.
100、46.2.4 基礎與連接部件設計基礎與連接部件設計 a)地基基礎的設計應滿足承載力的要求,均應進行強度、抗滑移、抗傾覆及穩定性驗算(不允許出現零應力區),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11)的有關規定;b)戶外廣告設施的基礎應避開地下管線,其間距必須滿足有關管線安全距離的規定;c)落地式廣告的基礎選型,應根據建設場地土的條件和結構的要求確定。地基、基礎均應進行強度計算(包括抗壓、抗拔、抗彎和抗傾覆),必要時還應進行地基抗滑穩定驗算;d)當基礎處于地下水位以下時,應考慮地下水對基礎及覆土的浮力作用,并確定地下水對基礎有無侵蝕性及進行相應的防侵蝕處理。當地基的軟弱土
101、層,上部荷載大而集中,采用淺基礎已不能滿足落地式廣告結構對地基承載力和變形要求時,可考慮地基處理或采用樁基礎。樁基礎計算可按建筑樁基技術規范(JGJ94-2018)的規定進行;e)對于附設在樓面和墻面上的戶外廣告設施鋼結構,當采用螺栓或焊縫與原房屋結構連接時,應對連接螺栓或焊縫按結構整體抗傾覆進行計算,螺栓或焊縫的計算應力不應大于承載力設計值的 75%;f)戶外廣告設施與墻面的連接部件應符合下列規定:平行或垂直于建筑物外墻廣告應確定或驗算建筑物墻面能可靠承受戶外深圳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指引(2021)51 廣告設施傳遞的力,并有必要的安全儲備;連接部件可用焊接、螺栓或錨栓與建筑物墻面的柱或梁中的
102、預埋件連接,也可采用質量合格的化學錨栓連接,嚴禁采用摩擦型膨脹錨栓連接;支撐螺栓或錨栓的混凝土埋置深度應達到(3040)d(d 為螺栓直徑),錨栓的安裝應滿足所用產品的技術要求。當埋置深度不夠時,應采取螺栓對穿夾板的連接方式,同時還應有足夠厚度的混凝土保護層。6.2.56.2.5 電氣及控制系統電氣及控制系統設計設計 a)戶外廣告設施宜采用三相五線或單相三線制供電,電路設計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民用建筑電氣設計標準(GB51348-2019)的有關規定;b)戶外廣告設施的電器控制箱的進線端必須設置具有隔離功能的斷路器,配電線路應裝置短路保護、過負荷保護、接地故障保護(對地漏電流不應大于 30mA)
103、。電氣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2009)、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4-2011)的有關規定。附著于建筑物的戶外廣告設施的電氣控制箱宜設置在室內。設置在戶外的電氣控制箱的電氣防護等級應不低于 IP55;c)霓虹燈的配電回路應與其他照明回路分開;d)45KW 及以上配有 LED 顯示屏裝置的戶外廣告設施,如 LED 電子顯示屏廣告、LED 玻璃屏廣告、LED 透明屏廣告等,配電柜(箱)宜具有電壓、電流工作狀態等指示功能,并宜具有屏體分級啟動、遠程控制、自動關屏和感煙火災探測自動報警等功能。6.2.66.2.6 接地、防雷設計接地、防雷設計 a)戶外廣告設施的
104、接地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 交流電氣裝置的接地設計規范(GB/T50065-2011)的有關規定;b)戶外廣告設施不帶電的金屬體必須可靠接地。接地電阻值不應大于 4,直流工作接地電阻值不應大于 4,共用接地網(聯合接地)接地電阻值不大于 1;c)具有電氣照明落地式戶外廣告,應設置獨立接地裝置;d)戶外廣告設施的供電配電箱內必須設置適配的電涌保護器(SPD);e)戶外廣告設施的防雷等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2010)的有關規定;f)戶外廣告設施的防雷裝置(包括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過電壓保護及其他連接導體)應根據所處的防雷環境進行設計;深圳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指
105、引(2021)52 g)當戶外廣告設施安裝在高層建筑墻面時,其防雷裝置可結合建筑的防雷接地系統進行設計;h)落地式戶外廣告設施,除安裝在受保護的避雷帶、避雷網內外,其鋼結構框架、金屬面板、鋼結構柱體均應可靠接地;i)獨立防雷裝置接地電阻必須小于 10;j)依附于建筑物外立面的戶外廣告設施的鋼結構框架及金屬面板,應與該建筑物的避雷系統可靠連接,接地電阻值應小于 10,大于 10 時應重復接地。6.36.3 施工及驗收規定施工及驗收規定 6.3.16.3.1 一般規定一般規定 a)戶外廣告設施應由具備建筑工程施工資質的企業,按設計圖及本指引要求進行施工;b)戶外廣告設施的基礎、混凝土結構的施工、驗
106、收,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本規范的規定,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2018)、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15)的有關規定;c)戶外廣告設施金屬結構的施工、驗收,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本技術規范的規定,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 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5-2020)、鋁合金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576-2010)的有關規定;d)戶外廣告設施電氣照明和防雷的施工、驗收,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本技術規范的規定,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03-2015)、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GB
107、50601-2010)的有關規定;e)戶外廣告設施金屬結構件應優先采用熱浸鍍鋅法進行防腐處理,所采用的緊固件應進行防腐處理。6.3.26.3.2 混凝土結構施工混凝土結構施工 a)混凝土材料宜采用商品混凝土?,F場配制的混凝土配合比應根據實際使用的原材料性能、滿足設計和施工條件等要求確定,并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規程(JGJ55-2011)的規定;b)混凝土澆筑時應采用插入式振搗器振實。冬期在混凝土澆筑前,應清除模板、鋼筋上的冰雪和污垢,成形后應按冬期混凝土養護規定進行養護;c)混凝土抗壓強度檢驗的試件,應在混凝土澆筑地點隨機抽樣制作,并以標準條件下養護 28d 齡期的抗壓強度進
108、行評定,抗壓強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深圳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指引(2021)53 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J50107-2010)的有關規定;d)受力預埋件的錨筋應采用 HRB400 級及以上鋼筋,嚴禁采用冷加工鋼筋。錨板宜采用 Q235 鋼,受力直錨筋不應少于 4 根,直錨筋與錨板應采用 T 形焊;e)基礎內柱腳錨栓的埋設應有固定措施,且在混凝土澆筑前應對錨栓的螺桿部分采取保護措施;f)基礎施工完畢后應及時進行回填土施工,回填土應分層壓實,壓實系數不應小于 0.94。6.3.36.3.3 化學錨栓錨固施工化學錨栓錨固施工 a)應以普通混凝土作為化學錨栓錨固基材。結構抹灰層、裝飾層、砌體或輕質
109、混凝土結構等不應作為錨固基材?;幕炷翉姸鹊燃壊粦陀?C20;b)現場施工時,化學錨栓錨固膠中不應隨意增添摻料;c)錨孔施工時應避開受力主筋,錨孔施工質量及錨栓錨固深度應符合設計要求。廢孔應用化學錨固膠或高強度等級的樹脂水泥砂漿填實;d)化學錨栓置入錨孔后,應按照產品規定的養生要求進行固化養生,固化期間禁止擾動;e)不應對化學錨栓的螺桿部位進行焊接;f)在金屬構架安裝前,應對化學錨栓進行抗拉拔性能試驗。6.3.46.3.4 金屬結構制作金屬結構制作 a)主體金屬結構的加工制作應在工廠內進行;b)金屬構件的焊接坡口、切口質量和焊接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焊接規范(GB50661-201
110、1)的有關規定;c)金屬構件的斷料、切割、制孔、組裝的制作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5-2001)的有關規定;d)立柱、橫梁等重要受力構件的焊縫質量等級應按二級質量等級執行,其他構件的焊縫質量等級應按三級質量等級執行;e)構件采用熱浸鍍鋅時,應對構件進行電解酸洗處理,使基體金屬表面干凈、光滑,不應有毛刺、滿瘤和多余結塊,并不應有過酸洗或露鐵等缺陷;構件表面熱浸鍍鋅的鍍層鍍覆量和鋅層厚度應符合下表的規定:鍍層的鍍覆量和鋅層厚度 鍍鋅件厚度(mm)鍍覆量(g/m)鋅層平均厚度(m)深圳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指引(2021)54 6 505 70 6 610 85
111、f)采用防腐涂料涂裝時,構件表面應進行除銹處理。構件表面的除銹等級應符合下表的要求:各種底漆或防銹漆要求最低的除銹等級 涂 料 品 種 除銹等級 油性酚醛、醇酸等底漆或防銹漆 St2 高氯化聚乙烯、氯化橡膠、氯磺化聚乙烯、環氧樹脂、聚氨酯等底漆或防銹漆 Sa2 無機富鋅、有機硅、過氯乙烯等底漆 Sa2 12 g)構件采用防腐涂料涂裝時,底漆涂裝遍數為2遍,面漆涂裝遍數不應少于2遍,其干漆膜總厚度應大于 150m。底漆和面漆應按下表選用:底漆和面漆配套要求 序號 底 漆 面 漆 1 氧化鐵紅 油性漆、醇酸漆、酚醛漆、酯酸漆 2 環氧鐵紅 酯酸漆、醇酸漆、酚醛漆、氯化橡膠漆 3 環氧富鋅 醇酸漆、
112、酚醛漆、氯化橡膠漆、環氧漆、聚氨酯漆 4 無機富鋅 環氧漆、聚氨酯漆 h)框架構件的表面防腐涂裝應在構件加工完成、檢驗合格后進行。表面防腐涂裝后的構件再次加工時,應對加工面重新進行防腐處理;i)采用鍍鋅和靜電粉末噴涂作涂裝時,其鋅層的平均厚度應不小于 70m,靜電粉末涂層的厚度應不小于 80m;j)采用鍍鋅鋼板制作的框架,其焊道、制孔及斷料邊緣等部位,必須進行打磨和局部拋光除銹,并應在涂裝前作補鋅處理。6.3.56.3.5 設施安裝設施安裝 a)戶外廣告設施在安裝前,必須做好對地上、地下管線的了解和保護工作,安裝位置與現有各類管線的距離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b)戶外廣告設施采用起重機械
113、或其他方法吊裝作業時,起重臂或構架最外端與10kV 架空線路邊線的垂直凈距不應小于 3m,水平凈距不應小于 2m,與低壓導線或通信電纜凈距不應小于 1.5m;c)戶外廣告設施安裝時,應設置安全圍護設施。高空作業必須執行現行行業標準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程(JGJ80-91)的有關規定;深圳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指引(2021)55 d)戶外廣告設施金屬結構安裝時,應在基礎混凝土達到設計強度后,方可進行上部結構件的吊裝。結構吊裝就位后,應及時安裝支撐構件或臨時支撐,以保證結構的穩定;e)戶外廣告設施的現場安裝焊縫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本指引第 6.3.4 條的規定。構件焊接區表面潮濕或冰雪應清除干
114、凈,雨雪天氣禁止露天施焊。風速不小于 8m/s 時(CO2 氣體保護焊風速大于 2m/s 時),焊接時應采取防風措施?,F場焊接后,應對焊縫打磨除銹,并補涂裝防腐涂料;f)采用法蘭盤連接節點處,法蘭板接觸面的緊合率不應低于 70%,且邊緣最大間隙不應大于 1.0mm;g)構架的地腳(或錨固)螺栓的連接應規范、齊全,螺母的擰緊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采用鋼結構用高強度螺栓連接時,螺母的擰緊扭矩應按國家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采用化學錨栓錨固時,螺母的擰緊扭矩應符合錨栓制造商的產品說明書的要求。一般連接螺栓螺母的擰緊扭矩應按現行行業標準工程機械裝配通用技術條件(JB/T5945-2018)的附錄 A 的
115、規定執行。h)鋼結構的梁、柱安裝的允許偏差應符合下表規定:鋼結構梁、柱安裝允許偏差 序號 項目 允 許 偏 差(mm)1 立柱垂直度(H 為高度)H/1000 2 橫梁水平度(L 為跨度)L/1000 i)LED 電子顯示屏廣告的顯示屏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LED 電子顯示屏廣告屏體安裝前,應對顯示屏的安裝屏桿進行驗收,符合設計和本規范要求方可進行安裝,并應符合下表規定:LED 電子顯示屏安裝屏桿的安裝精度 序號 項目 允許偏差(mm)1 相鄰屏桿距離 屏體總寬度20m 時,相鄰桿距偏差1.5,且總累積偏差3 屏體總寬度20m 時,相鄰桿距偏差1.5,且總累積偏差5 2 弧面顯示屏安裝屏桿的 圓
116、弧半徑 設計圓弧半徑,且最大偏差-2 深圳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指引(2021)56 3 圓柱形顯示屏安裝屏桿的圓柱直徑 設計圓柱半徑,且最大偏差-3 采用多個箱體組合的顯示屏,各箱體應以螺栓或其他有效的措施在屏桿(或節點)上進行固定和緊固;LED 電子顯示屏的箱體與箱體、屏體與建筑物的結合部分應進行防水密封處理;LED 電子顯示屏屏體的安裝精度應符合下表規定:LED 電子顯示屏屏體的安裝精度 序號 項目 相鄰箱體0.5,全長1.5 1 相鄰箱體間像素中心距相對偏差 10%3 垂直度(全長)正面 1/1000,且不大于 5.0 側面 1/1000,且不大于 3.0 6.3.66.3.6 電氣及防雷
117、施工電氣及防雷施工 a)戶外廣告設施的照明燈具、電器件、電氣控制箱和電氣管線等露天安裝工程和接地裝置的施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03-2015)、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69-2016)的有關規定;b)供電線纜應敷設于護套管內,線纜在管內不應有接頭,護套管的內徑不應小于電纜外徑的 1.5 倍,鋼質護套管的端口應設置橡膠(或尼龍)絕緣保護套圈,鋼質護套管必須可靠接地,分路處應設置金屬接線盒,并應符合下列規定:鋼質護套管的壁厚不應小于 2.5mm,埋地敷設的埋深不宜小于 0.7m;明敷于建(構)筑物或構架表面的鋼質護套管,應采用管卡與
118、構架可靠固定,管卡間的間距不應大于 1.2m。c)安裝霓虹燈管必須采用專用的絕緣支架固定,燈管與底板(或字殼)的距離、霓虹燈專用變壓器的二次導線和燈管間連接的高壓尼龍絕緣導線額定電壓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霓虹燈安裝規范(GB19653-2005)的有關規定;d)LED 電子顯示屏廣告的供電纜線與信號控制纜線應分別敷設;e)LED 電子顯示屏廣告正常使用時,在達到熱平衡后,屏體結構的金屬部份的溫升不應大于 45K,絕緣材料的溫升不應大于 70K;f)零序電流非正常超值時,應采取增設零序濾波器等必要措施;g)戶外廣告設施的防雷接地裝置的施工應按設計要求執行,接地系統宜形成等電位連結,并應符合現行國
119、家標準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深圳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指引(2021)57 (GB50601-2010)的有關規定。6.3.76.3.7 驗收驗收 a)戶外廣告設施施工完成后,設施所有人應當組織設計、施工或監理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在驗收時應按本規范要求做好測試數據和驗收意見的記錄和簽字確認;b)分項驗收應包括下列內容:基礎(或支座)、地腳(或錨固)螺栓的施工質量;金屬結構件的制作質量;整體起吊的金屬結構現場分段組裝質量;防雷接地裝置安裝質量;c)竣工驗收應提交下列文件:竣工圖和設計變更文件;原材料、半成品、構配件的質量保證書、合格證書、實驗報告及 3C 認證;金屬結構構件制作驗收資料;基礎
120、及鋼筋混凝土結構施工驗收材料;化學錨栓抗拔力檢測報告;隱蔽工程項目驗收資料;電氣、照明及防雷裝置驗收資料;安裝驗收和質量評定資料;d)驗收文件由設施所有人保存歸檔。6.46.4 維護與檢測規定維護與檢測規定 6.4.16.4.1 維護保養維護保養 a)戶外廣告設施應定期檢查,對基礎及錨固、構架及連接、面板及圍護、構架防腐、電氣照明及防雷等方面存在的隱患應及時予以修復;b)遇臺風、汛期、暴雨,應對戶外廣告設施鋼結構進行應急檢修和維護保養,對鋼結構面板連接的牢固程度進行加固處理,重點是結構強度、剛度和結構節點、連接焊縫、螺栓、地腳螺栓(錨栓);c)在大風、大雨、雷雨季節,應對戶外廣告設施照明線路、
121、燈具、電氣設備和避深圳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指引(2021)58 雷設施的可靠性進行檢查,并制定防風、防雪和防汛應急預案,以保證電氣設備和避雷設施的安全可靠、使用;d)設施所有人應制定應急預案并采取防范措施,事后必須及時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檢查和修復;e)設施所有人應向維護保養單位提供有效的設施技術資料,維護保養單位應做好維護保養的臺賬記錄。6.4.26.4.2 安全檢測安全檢測 a)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檢測必須由具有專業檢測資質的機構進行;b)戶外廣告設施安全檢測的技術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 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5-2001)、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2
122、018)和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03-2015)的有關規定;c)戶外廣告設施的設施設置人在委托安全檢測的同時,應提交該設施的竣工驗收資料;d)戶外廣告設施安全檢測過程中現場檢測(檢查)主要包括下列項目:基礎部分:基礎(或被依附體)外觀狀況檢測,鋼筋外露及其銹蝕狀況檢測,地腳螺栓(或錨固件)擰緊程度、防松措施及其銹蝕狀況檢測,支座與基礎貼合面狀況檢測,基礎混凝土強度檢測;構架及連接部分:構架尺寸及其標高測量,材料截面尺寸測量,構架垂直度及水平位移檢測,桿件變形檢測,構架或桿件焊接狀況檢測(對接錯位、節點焊縫質量),連接螺栓狀況(擰緊程度、防松措施)檢測,法蘭貼合面間隙狀況檢測;
123、面板及維護部分:底板、面框及其固定檢查,燈布、扎繩管及其固定檢查,顯示單元固定狀況檢查;結構防腐部分:構架(或桿件)銹蝕程度檢測,涂層厚度、剝落及風化程度檢測;電氣及照明部分:電氣控制箱容量匹配及規范性檢查,架空及埋地電源電纜設置狀況檢查,燈具、燈架接地及其固定檢查,電線、電纜絕緣性能檢查,護套管、接線盒狀況檢查,接地措施和絕緣電阻值檢測;防雷接地部分的檢測:防雷裝置完好性檢查,接閃器連接、銹蝕狀況檢查,浪涌保護器(SPD)狀況檢查,接地電阻測量;e)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戶外廣告設施應進行結構復核:深圳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指引(2021)59 既有結構與設計資料不相符的;材料復試壁厚不符合設計要求
124、的;對結構現狀存在異議的;f)戶外廣告設施的結構復核,應以設計施工圖及現場測量的結構實際尺寸及材料截面為依據,并根據本指引第 6.2.2、6.2.3 節要求對結構的強度、剛度和穩定性,以及基礎等抗傾覆性、地腳螺栓等強度進行復核;g)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檢測應出具檢測報告。檢測報告應包括對結構的強度、剛度和穩定性,基礎抗傾覆性及地腳螺栓強度的驗算復核的結論;對各檢測分項安全可靠性的評定;對設施整體可靠性的綜合評定結論。深圳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指引(2021)60 附件附件 1 1:名詞解釋:名詞解釋 建筑立面建筑立面 是指建筑和建筑的外部空間直接接觸的界面,以及其展現出來的形象和構成的方式。建筑主立
125、面,是指建筑物從主要觀賞角可見的立面。點式建筑的主體墻面均為主立面。高層建筑高層建筑 是指建筑高度大于 27 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24 米的非單層公共建筑,且高度不大于 100 米的建筑。多層建筑多層建筑 是指建筑層數超過 3 層,且建筑高度不大于 27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層數超過 3 層,建筑高度不大于 24 米的公共建筑及建筑高度大于 24 米的單層公共建筑。低層建筑低層建筑 是指建筑層數小于等于 3 層(層數3 層)的建筑。建筑高度建筑高度 是指建筑物主入口場地室外地平面至外墻頂部的總高度。平頂建筑,計算至女兒墻頂點,無女兒墻的至其屋面檐口;坡屋頂計算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當同一
126、座建筑物有多種屋面形式時,建筑高度應按上述方法分別計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建筑主立面 建筑高度 深圳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指引(2021)61 裙房裙房 在高層建筑主體投影范圍外,與建筑主體相連且建筑高度不大于 24 米的附屬建筑。附樓附樓 是指主體建筑外加的延伸部分。山墻山墻 是指沿建筑短軸方向所布置的外墻面。高層建筑主體墻面高層建筑主體墻面 是指高層建筑除裙房、附樓及屋頂構筑物以外的建筑外墻面。玻璃幕墻玻璃幕墻 是指由金屬構件與玻璃組成的,可相對主體結構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自身有一定變形能力、不承擔主體結構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圍護墻。裙房 附樓 山墻 高層建筑主體墻面 玻璃幕墻 深圳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指引
127、(2021)62 危險建筑物危險建筑物 是指建筑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建筑物。無障礙設施無障礙設施 是指保障人員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與民用建筑工程配套建設的服務設施。包括無障礙通道(路)、電(樓)梯、平臺、房間、洗手間(廁所)、席位、盲文標識和音響提示以及其他相關生活的設施。市政公共設施市政公共設施 是指城市中為生活及生產服務的各項基礎設施,主要指給水、排水、電力、通信、燃氣、環衛、消防站等設施。居住居住建筑建筑 供人們居住使用的建筑?;旌瞎δ芑旌瞎δ芙ㄖㄖ?是指同一棟建筑物中有兩種或兩種以上的使用功能的建筑,如商住混
128、合功能建筑等。建筑物頂部建筑物頂部 是指建筑物頂層窗戶上沿以上部分,包含屋頂水箱、屋頂其他構筑物等。對于帶裙房的建筑物,裙房部分建筑頂層窗戶上沿以上部分,含裙房屋頂水箱等亦視作建筑物頂部。危險建筑物 無障礙設施 深圳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指引(2021)63 騎樓騎樓 是指建筑物之前凸出的有屋頂或有第二層樓的供人通行的柱廊。女兒墻女兒墻 是指建筑物外墻部分高于屋面的墻,它作為屋頂上護欄設施或建筑物屋檐組成部分。檐口檐口 是指屋頂在檐墻的頂部,它對墻起保護作用,也是建筑物的主要裝飾部位。門楣門楣 是指從騎樓或懸挑架空部分底沿到二層窗戶下沿的部分。建筑開間建筑開間 是指建筑立面由豎向構成元素劃分后形成
129、的標準單元。騎樓 女兒墻 檐口 門楣 建筑開間 深圳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指引(2021)64 遮棚遮棚 是指從主體建筑向人行道上方伸出,供行人避風、避雨等使用的水平方向為主的構筑物。水平投影水平投影 是指物體在水平面上的投影。透空圍墻透空圍墻 是指墻體中采用隔柵、鏤空等形式使墻體變得通透的圍墻。人行道側石人行道側石 是指位于人行道邊緣,區分機動車道和人行道,起引導交通、保持水土、區分路面鋪裝作用,高度多為 100-150mm,由混凝土、石材等材料制成的道路設施。道路道路 是指權屬為政府所有,供全體市民共同使用的交通通行空間,指引所指道路可分為四類:1)城市高速路:如廣深高速路、東部沿海高速公路、
130、鹽壩高速公路等;2)城市快速路:如濱海大道、北環大道、南坪快速路等;3)公路:布龍路、深惠路等;4)市政道路:除機動車道外,設置有非機動車道或人行道的一般城市道路。以上僅為部分列舉,具體道路類別還應依據深圳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遮棚 水平投影 透空圍墻 人行道側石 深圳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指引(2021)65 安全視距安全視距 是指行車司機發覺對方來時立即剎車而恰好能停車的距離。視距三角形是為保證行車安全,道路交叉口、轉彎處必須空出一定的距離,便司機在這段距離內能看到對面或側方來往的車輛,并有一定的剎車和停車的時間,而不致發生撞車事故。根據兩條相交道路的兩個最短視距,在交叉口平面圖上繪出的三角形,
131、叫“視距三角形”。匝道匝道 是指立交橋、高速公路或高架路的進出道引道。道道路立交橋范圍路立交橋范圍 是指位于不同高度道路的交匯處,并進行互通聯系的交通組織區域范圍。商業步行街商業步行街 是指由城市大道和小巷所組成的以從事商品貿易為主的專門區域,在這個區域內禁止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通行。安全視距 匝道 道路立交橋范圍 商業步行街 深圳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指引(2021)66 公共標識設施公共標識設施 是指在城市公共空間利用建筑、構筑物、場地、空間等設置的給人行為指示的由符號、顏色、文字、幾何形狀等元素組合所形成的公共服務設施。道路紅線道路紅線 是指規劃的城市道路路幅的邊界線。用地紅線用地紅線 是指經規
132、劃主管部門審批后的用地范圍線。用地性質用地性質 是指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質。城市用地按其性質可分為: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對外交通用地、道路廣場用地、市政公用設施用地、綠地、特殊用地、水域及其他用地。(詳見深圳市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表)。收費天棚收費天棚 收費島上方的天棚,是對收費作業人員進行保護和具標志功能的建筑物。收費島收費島 指建于收費通道之間,高出路面的船形鋼筋砼構筑物?;盍φ故緟^活力展示區 是指為服務城市商業、促進經濟發展、提振城區活力,允許集中、多樣化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區域。主要包括羅湖“金三角”商業中心、華強北商貿區等商業中心、商貿區。由 專項規劃 劃定具體范圍邊
133、界。公共設施標識 收費天棚 深圳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指引(2021)67 一般設置區一般設置區 是指一般設置區:在保護深圳多元城市風貌、建筑空間特色的基礎上,為滿足城市一般地區商業宣傳、活力營造和公共宣傳需求,允許適度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區域?;盍φ故緟^和禁止設置區以外的區域均納入一般設置區管理。由專項規劃劃定具體范圍邊界。禁止設置區:禁止設置區:為保護深圳特色景觀、保護生態環境禁止設置戶外廣告設施(不含戶外招牌)的區域。主要包括內伶仃-福田紅樹林自然保護區、鐵崗-石巖濕地、田頭山和大鵬半島等自然保護區、梧桐山風景名勝區以及羊臺山、鳳凰山、塘朗山等森林公園、郊野公園等,以及特殊用地。由專項規劃劃定
134、具體范圍邊界。深圳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指引(2021)68 附件附件 2 2:測量標準:測量標準 2.12.1 尺寸測量尺寸測量 a)a)戶外廣告設施戶外廣告設施高度(高度(H H):):是指戶外廣告設施畫高度與其附屬設施高度之和。b)b)戶外廣告設施戶外廣告設施凈空高度(凈空高度(h h):):可分為兩種情況,當屬于依附于建筑的戶外廣告設施時,其凈空高度為牌面及其附屬設施下沿到其支撐結構所處地面的最小距離;當屬于獨立支撐式戶外廣告時,其凈空高度是指廣告牌面下沿到其支撐結構所處地面的最小距離。c)c)戶外廣告戶外廣告設施設施牌面高度(牌面高度(L L):):是指戶外廣告設施牌面在豎直方向的最大距
135、離。d)d)戶外廣告設施戶外廣告設施寬度(寬度(W W):):是指戶外廣告設施牌面和其附屬設施在水平方向的最大距離。e)e)戶外廣告設施戶外廣告設施牌面厚度(牌面厚度(T T):):是指戶外廣告設施牌面在垂直于廣告牌面方向上的最大距離。深圳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指引(2021)69 f)f)戶外廣告與建筑外立面的距離(戶外廣告與建筑外立面的距離(d d):):是指戶外廣告與建筑外立面在水平方向的最小距離。g)g)戶外廣告設施戶外廣告設施與道路紅線的距離(與道路紅線的距離(D D):):是指戶外廣告設施與道路紅線在水平方向的最小距離。2.22.2 面積測量面積測量 a)a)規則形狀的規則形狀的戶外廣
136、告設施戶外廣告設施面積(面積(S S):):矩形牌面的戶外廣告設施,使用數學公式來計算其面積;非矩形牌面的戶外廣告設施,包括圓形、橢圓形、三角形、平行四邊形,皆按照能圍合該圖形的最小矩形的面積來計算面積。b)b)不規則形狀的不規則形狀的戶外廣告設施戶外廣告設施面積(面積(S S):):外邊緣為直邊(少于或等于 8 邊)的不規則形狀的戶外廣告設施的面積,其面積按照其直邊圍合的圖形面積計算,而外邊緣為曲線或外邊緣邊數大于 8的直邊圍合的不規則形戶外廣告設施,其面積按照能圍合該不規則圖形的最小矩形的面積計算。深圳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指引(2021)70 外邊緣(邊數8)為直邊不規則和外邊 緣為曲線和戶
137、外廣告面積計算圖示 外邊緣(邊數8)為直邊不規則戶 外廣告面積計算圖示 c)c)戶外廣告的水平投影面積(戶外廣告的水平投影面積(S S):):水平投影為規則幾何形的戶外廣告,使用數學公式來計算其水平投影面積。水平投影為不規則幾何形的戶外廣告,其水平投影面積按照能圍合該不規則圖形的最小矩形的面積計算。深圳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指引(2021)71 附件附件 3 3:用詞說明:用詞說明 1.執行本指引條文時,對于要求嚴格的用詞說明如下,以便執行中區別對待。2.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禁止”或“僅允許”。3.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正面詞采用“應”
138、;反面詞采用“不應”。4.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這樣做的用詞:正面詞采用“宜”或“可”;反面詞采用“不宜”。5.條文中指明應按其它有關標準、規范執行的寫法為“應按執行”或“應符合要求或規定”,非必須按所指定的標準和規范執行的寫法為“可參照執行”。6.條文中下列用詞分別表示為以下關系:“不應小于”表示“應大于或等于”;“不應低于”表示“應高于或等于”;“不應大于”表示“應小于或等于”;“不應超過”表示“應?。ǖ停┯诨虻扔凇?;“不應高于”表示“應低于或等于”。深圳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指引(2021)72 附件附件 4 4:專項規劃專項規劃戶外廣告戶外廣告設施設施設置分區設置分區 1.基礎
139、分區一覽表 分區分區 范圍范圍 活力展示區 活力展示區 1(合計 7 處)福田區 華強北商貿區(紅荔路、上步中路、深南大道和華富路圍合區域,以及深南大道南側臨街建筑)福田中心商業區(深南大道、彩田路、濱河大道和新洲路圍合區域,不含深南大道南側市民廣場南廣場及中軸線區域)羅湖區 羅湖“金三角”商業中心(紅嶺路、筍崗路、人民北路、曬布路、東門中興路、文錦路和深圳河圍合區域),含蔡屋圍、東門、人民南商圈以及深圳火車站和羅湖口岸片區)南山區 后海商業區(濱海大道、科苑南路、海德三道、登良路、東濱路、后海大道、創業路和南海大道圍合區域)深圳灣超級總部基地(深灣一路、白石二道、白石路、深灣三路、白石三道、
140、深灣三路、濱海大道圍合區域)寶安區 寶安中心商業區(廣深沿江高速、裕安一路、新湖路和湖濱西路圍合區域)前海蛇口自貿片區 前海商業區(桂灣一路、夢海大道、濱海大道和臨海大道圍合區域)活力展示區 2(合計 4 處)羅湖區 水貝-布心黃金珠寶國際商貿區(文錦北路、布心路、翠竹路和田貝四路圍合區域)龍崗區 龍崗中心商業區(龍崗立交、龍平東路、Y227、南聯路、龍崗大道、龍城大道、鵬達路、碧新路、建新路和方興路圍合區域;龍城建設路、龍福路、龍城大道、龍翔大道圍合區域;龍翔大道、吉祥路、龍崗大道、怡翠路南延線、龍崗河圍合區域)龍華區 深圳北站商務區(龍華人民路、民繁路、民寶路、民治大道、玉龍路和新區大道圍
141、合區域)龍華商業區(布龍路、龍園寶華路、東環一路、龍華大道和工業路圍合區域)活力展示區 3 包括未列入活力展示區 1 和 2 的各級商貿功能區、商業中心深圳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指引(2021)73 以及各區的城市中心區。具體邊界由各區在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控制性規劃方案中劃定 一般設置區 活力展示區和禁止設置區以外的區域 禁止設置區 農林用地(包含基本農田、林地、園地、草地)、水域和特殊用地。2.特色地區一覽表 戶外廣告戶外廣告設施管理設施管理 范圍范圍 備注備注 特殊管理地區 前海蛇口自貿片區 福田區 香蜜湖街區、華強北街區、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福田保稅區)引自中共深圳市委外事工作委員會辦公室關于
142、公布首批國際化街區創建名單(2019-2022 年)的通知,以相關規劃確定的邊界范圍為準。羅湖區 翠竹街區、東門街區、桂園街區 鹽田區 梅沙街區、海山街區 南山區 蛇口街區、招商街區、粵海街區、桃源街區 寶安區 寶安中心區、會展新城 龍崗區 坂田街區 龍華區 民治街區、觀瀾街區 坪山區 坪山街區 光明區 公明街區 大鵬新區 大鵬街區 城市形象代表路段(區域)(1 個區域和 13條道路沿線)市民中心片區(益田路、紅荔路、金田路、福田中心五路、福華路和福田中心四路圍合區域,包括益田路道路西側與金田路道路東側臨街建筑)管理范圍包括道路及兩側臨街的用地和建筑界面 深南大道沿線(沿河路至寶安大道,不含與
143、活力展示區重合區段)北環大道沿線(深南大道至泥崗西路段)沿河路-濱河大道-濱海大道沿線(愛國路至月亮灣大道)羅湖區 寶安北路(泥崗路至筍崗路)鹽田區 深鹽路沿線(梧桐山隧道東側出入口至東海道)深圳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指引(2021)74 南山區 南海大道沿線(深南大道至港灣大道)寶安區 寶安大道沿線(深南大道至廣深公路)龍崗區 龍崗大道沿線(文錦北路至外環高速)龍華區 龍華大道沿線(梅觀路至市界)坪山區 坪山大道沿線(振碧路至深汕公路)光明區 松白路沿線(公明田園路-外環高速路段)大鵬新區 坪葵路(Y270-金涌路)、金業大道(Y270-惠深沿海高速)沿線 河流景觀帶 福田區 深圳河沿線 對接“
144、山海連城計劃”建設方案,管理邊界覆蓋河流管理范圍及兩岸臨河的用地和建筑界面 羅湖區 布吉河、深圳河沿線 南山區 大沙河、雙界河沿線 寶安區 西鄉河、茅洲河沿線 龍崗區 龍崗河沿線 龍華區 觀瀾河沿線 坪山區 坪山河沿線 光明區 茅洲河沿線 濱海旅游景觀帶 南山區 深圳灣生態旅游型海岸景觀帶 鹽田區 包含大梅沙生態旅游度假區、小梅沙生態旅游度假區等旅游度假區。大鵬新區 大鵬半島生態旅游型海岸景觀帶 城市窗口 福田區 福田站、福田口岸、皇崗口岸 羅湖區 深圳站、羅湖口岸、文錦渡口岸、蓮塘口岸 南山區 西麗站、深圳灣口岸、蛇口郵輪中心 寶安區 寶安國際機場、福永碼頭、廣深沿江高速和京港澳高速城市出入
145、口區 龍崗區 深圳東站、平湖站、武深高速和東部過境高速城市出入口 龍華區 深圳北站、珠三角環線高速城市出入口區 坪山區 坪山站、沈海高速城市出入口區 光明區 光明新城站 大鵬新區 鹽壩高速城市出入口區 深圳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指引(2021)75 前海蛇口自貿片區 深圳西站 3.不同類型用地的廣告設施(不含戶外招牌)設置許可要求一覽表 要求要求 用地名稱用地名稱 備注備注 允許設置 C1 商業用地 C5 游樂設施用地 GIC2 文體設施用地 僅允許設置與其展覽展示、各種活動相關的廣告及公益性廣告 R2 二類居住用地 僅允許活力展示區設置,且僅允許附著建筑山墻設置 R3 三類居住用地 M0 新型產業用地 W0 物流用地 S 交通設施用地 僅允許列入城市窗口的客運交通場站的戶外公共區域以及高速公路交叉區域 G1 公園綠地 僅允許臨時性商業宣傳和公益性廣告 G4 廣場用地 禁止設置 R1 一類居住用地 R4 四類居住用地 GIC1 行政管理用地 GIC4 醫療衛生用地 GIC5 教育設施用地 GIC6 宗教用地 GIC7 社會福利用地 GIC8 文化遺產用地 GIC9 特殊用地 M1 工業用地 W1 倉儲用地 U 公共設施用地 E 其他用地 注:本表采用的用地分類標準與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2018)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