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本壽險業償付能力體系的構建晚于危機發生時期,導致監管效果不及預期。由于1990年泡沫危機下已經存在了多家陷入經營危機的壽險公司,并且最初的償付能力監管體系并不完善,壽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充足率普遍偏高,破產前的東京生命、千代田生命、協榮生命、第百生命的償付能力充足率分別為446.7%、263.1%、210.6%、304.6%、154.3%,除第百生命外均達到償付能力體系中“無需監管”的標準,且第百生命在彼時的監管下也僅需提出和實行經營改善計劃即可,因此后續仍然發生了破產潮。隨后日本監管不斷進行體系的調整,包括:(1)1999年修改部分償付能力差額的計算項目,防止故意提高比率;(2)2001年將包括資產在內的損失計算對象從股票擴大到所有有價證券,每年的報告期也從1次變為了2次;(3)2006-2007年對償付能力評價方法、保險公司風險管理的高度化等進行總括性的討論,至此形成了健全性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