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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權交易

目錄

水權交易是什么

水權交易就是對水資源使用權部分或全部的有償轉讓。由于我國的水法規定我國的水資源所有權屬于國家所有,所以水權交易主要讓與和取得的是水資源使用權。即在水權初始配置基礎上,引入市場機制,通過水資源使用權有償轉讓的經濟手段實現社會水資源的重新分配。通過水權交易,水資源由低價值用途向高價值用途轉移,提升水資源利用效率及邊際效益,促進社會水資源優化配置、增強水資源的綜合管理能力。水權交易主體主要包括政府和廠商(即企業或農戶),按照水權交易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政府與政府之間水權交易,例如東陽與義務之間的水權交易;政府與廠商之間,廠商與廠商之間水權交易,例如甘肅省張掖市之間的水權交益

注:水權是什么

水權,即水資源產權,是水資源的財產權利,一般認為包括水資源所有權、使用權、經營權和管理權等多種權。水權的獲得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水權的初始配置,是通過行政手段在全體用水戶間進行水權的初始分配;二是水權的市場配置,是依據效率原則,采用市場手段使水資源流向效率和效益更高的地區或用水戶

水權交易分類

水權交易按照不同的分類標準,可分為不同的類別。

(1)以交易期限分類水權交易可分為:永久水權交易、長期水權交易、臨時水權交易。永久水權交易的水權是永久的、持續的,這是理論上的水權,實際上通過水權交易獲得的水量受來水量影響。浙江省東陽義烏的水權交易就是永久性水權交易。臨時水權交易屬于季節性水權交易,主要是年內用水戶間余缺水的轉移,交易期限較短且交易價格也相對較低。長期水權交易介于永久水權交易和臨時水權交易之間。

(2)以水資源的類型為標準水權交易可分為:地表水水權交易和地下水水權交易。目前國內研究較多、實踐較多的基本都是地表水水權交易,涉及地下水的水權交易較少。而美國和澳大利亞的地下水水權交易發展的較為成熟完善。

(3)以水權交易的主體為標準水權交易可分為地區之間的水權交易、地區與用水戶間的水權交易和用水戶之間的水權交易。

(4)以水權交易是否跨行業為標準水權交易可分為:同行業水權交易和跨行業水權交易。以水權交易是否跨流域為標準,水權交易可分為流域內水權交易和跨流域水權交易。

(5)以水權是否全部轉讓為標準水權交易可分為:全部轉讓的水權交易和部分轉讓的水權交易。

水權交易

水權交易的一般機制

國內啟動的水權交易對象是指,先由國家將水權分配給各省市,各地用不完的指標則可以進行二次分配,然后進行相互交易。水權交易的一般機制:交易雙方提出申請,并提交與交易相關的各項資料,資料內容應包含交易價格、交易期限、交易方式等。交易中心針對交易資料的真實性、可行性、風險性等進行審核,然后通知雙方。若交易進行,則需對交易進行備案,并且對交易進行跟蹤分析,并向水權交易監管部門等相關方提交分析結果。交易雙方的身份驗證、水量情況、水質狀況、取水許可等均在提交范圍之內。除了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外,還應對其是否符合水權交易的原則、是否對水權交易的第三方產生影響等方面進行評定。若審查不通過,應依據實際情況,及時告知交易雙方,并說明原因

對水權交易實施登記制度的目的在于為政府提供宏觀調控的依據,因此登記交易需要對交易的實際水量、交易價格、交易方式等交易內容進行詳細的記錄,為其后續分析提供支撐。水權交易過程中除了市場的調控手段外,政府的職能部門對其所管理的地區水權交易負有監督管理、風險防范和調控職能。針對跨區域或跨流域的水權交易活動,實際發生時,還應由交易中心向區域或流域水政管理的上級申請,并由上一級的水權交易中心進行受理[1]。

水權交易市場

因此,水權交易市場是一個二級的分配市場。

(1)水權市場的基本條件

水權具備現實可交易性。這包含三個方面的內容:水權需明確、水權可計量、水權可定價。水資源只有明晰使用權,才具備交易的前提條件,這一點是不言而喻的。水資源作為特殊商品,其價格屬性必然不能完全遵循供需關系,必然要受到政策性的影響,因此,水權交易的價格機制就顯得格外必要,確保交易的公平高效。為了保障水權交易公正性和各方利益,交易水權的計量問題必須具備現實條件。

(2)水權市場要素

水權交易具有一般交易的共性,同樣是需要交易主體、客體和中介的參與。理論上說,水權交易的主體是能夠依法承擔水權交易責任的供水者。由于我國的水資源歸國家所有和歷史的分配體制,現階段的參與主體分為政府和用水戶兩大類。前者指以非管理者的身份參與到水權交易中的各級政府、企事業單位,而后者是指不具備行政職能的社團組織、法人單位以及個體戶等。交易的客體在現階段的框架中,主要是指擁有富余水量使用權的市場參與者。富余水量的界定需要滿足《取水條例》的管理規定。水權交易活動的進行,還離不開眾多第三方的參與,如保證交易數據真實的核證機構、水權交易中心、水銀行等交易中介。中介機構對水權交易市場的作用有擔保、核查、開發、監督和推廣等。中介機構的參與,對規范交易、維護秩序、降低風險、活躍市場能夠起到行政管理職能所無法或不便承擔的功能。這也正是水權交易活動發揮經濟和社會效益的精髓。

(3)水權交易平臺

《辦法》的推出為水權交易平臺的發展指明了方向,針對水權交易平臺的定位、要求、運行方式和作用發揮等方面做出了相應的界定。根據組建情況,水權交易平臺,可分為企業法人和水權交易平臺兩種類型。中國水權交易所和內蒙古水權收儲轉讓中心、河南省水權收儲轉讓中心等是為開展水權交易業務專門成立的企業法人。其中,中國水權交易所是股份制有限公司,股東數量有12個;內蒙古和河南2家省級水權交易平臺都是有限公司,股東均只有1個,為本省區的水利投資與工程類公司。第二類是依托已有水利單位、公司或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搭建的水權交易平臺,如寧夏自治區級水權交易平臺、山東省水權交易平臺、廣東省環境權益交易所等。省級以下的水權交易平臺一般是依托當地的水利管理單位或者農民用水戶協會搭建而成。目前,水權交易平臺開展的業務范圍較廣,除了發揮自身中介作用外,一些平臺還將業務拓展到了相關領域。

總的來看,主要業務范圍包括以下四方面:

一是開展與水權交易直接相關的中介業務,具體包括水權交易信息的發布與咨詢、技術評價、交易引導和撮合等,所有的水權交易平臺均承擔著該項基礎性業務。

二是自身開展水權收儲轉讓等經營性業務,如內蒙古水權收儲轉讓中心能夠對行業、企業節余水權和節水改造節余水權、新開發水源(包括再生水)、非常規水資源進行收儲轉讓;河南水權收儲轉讓中心能夠收儲省內各行政區域、行業、取用水戶的水權;一些省級以下的水權交易平臺也可以對自己片區的農業節余水權進行收儲轉讓。

三是開展系列配套業務。如中國水權交易所通過發展會員的模式,為會員單位提供網上水權交易平臺相關的配套服務;內蒙古水權收儲轉讓中心能夠投資實施節水項目;河南省水權收儲轉讓中心能夠經營合同節水,供排水、節水、水處理、生態環境項目開發、建設、運營管理等業務。

四是開展其他產權交易業務,指的是廣東省環境權益交易所,其能夠開展排污權、城市礦產等交易[1]。

我國水權交易實踐模式

根據《水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我國法定水權交易類型有三種,區域水權交易、取水權交易和灌溉用水戶水權交易。在水權交易實際推廣過程中,基于不同的交易背景、交易主體和交易手段,各地區因地制宜,以三種水權交易基本類型為基礎形成了多種典型的水權交易案例模式。

(1) 浙江東陽義烏區域間水權交易

東陽市和義烏市同處錢塘江流域,東陽市水量豐富而相鄰的義烏市水資源短缺,甚至限制未來經濟發展。兩地政府通過協商就所轄流域內余缺水量開展水權交易活動,東陽市將灌區水庫改造及農業節水獲得的農業用水有償轉讓給義烏市。該類型水權交易主要在水資源稀缺程度不同的兩個行政區域間展開,類似的水權交易案例還有廣東省東江流域廣州.惠州水權交易等。

(2) 甘肅張掖市農戶間水權交易

甘肅張掖是傳統的灌溉農業區,同時也是典型的缺水地區,為促進水資源有效利用,在梨園河灌區與民樂縣洪水河灌區試點農戶間水票交易,探索了水權交易的新形式,即在水權統一配置的基礎上,以水票作為水權的依據,農戶根據各自水票余缺情況,通過水權交易的方式進行買賣。這一舉措激勵農戶的節水行為,促進了當地水量平衡和水資源優化配置,在張掖市得到有效推廣。

(3) 內蒙古、寧夏產業間水權交易

黃河流域沿線內蒙古、寧夏兩地區水資源短缺,常年超標使用黃河水??紤]到當地農業灌溉浪費嚴重及新增工業項目用水指標不足的情況,當地采取“投資節水、轉讓水權”的理念展開工業、農業間的水權轉換。由政府牽頭與部分工業企業簽訂水權轉讓協議,工業項目方出資興建農業節水設施,節余的農業水將作為出資項目的工業用水,實現水資源的合理轉換和高效利用。

(4)南水北調沿線城市跨流域水權交易南水北調工程通水后為沿線城市開展水權交易活動提供了條件。工程運行后,一定時期內存在用水指標與用水需求不匹配的問題,一些受水區存在用水指標富余或不足的問題,另外,部分非受水區也有強烈的南水北調用水指標需求。在此背景下,河南省平頂山市、新密市率先通過水權交易對南水北調用水指標進行再優化分配,隨后南陽市、登封市、新鄭市等地區也相繼開展[2]。

可交易水權的范圍

可交易水權指權利人依法可用于交易并獲利的水權,其也是水權收益權能的體現。經總結研究,我國目前的可交易水權主要分為三類:區域可交易水量、政府可有償出讓的水資源使用權和取用水戶可用于交易的取水權。

(1)區域可交易水量

區域可交易水量是指區域政府以區域用水總量控制指標或江河水量分配方案為基礎在年度或一定期限內結余的水量。區域政府之間協商開展水量交易,是目前實行水資源總量控制制度下利用市場機制解決個地區之間用水需求不平衡的重要方式,也未來開展水權交易的一個重要方向。早在2007年,國務院批復永定河水量分配方案時就明確提出“在水量分配方案的基礎上,鼓勵地區間開展水量交易,運用市場機制,合理配置水資源”。在《南水北調供用水管理條例中》和《山東省用水總量控制管理辦法》中也都明確規定鼓勵開展水量交易。同時,地區之間開展水量交易的對象應當限定于區域在年度或一定期限內結余的水量。需要說明的是,區域用水指標不能交易,不能作為交易對象。區域用水指標的確定和調整是政府在行政權限上的配置,不能進入市場流通。

(2)政府可有償出讓的水資源使用權

政府有償出讓水資源使用權是水權交易制度實行的必然結果,這里著重說明的是政府可有償出讓的水資源范圍??傮w來說,可包括三類:區域預留的用水指標、區域新增用水指標、政府收儲或回購形成的儲備水權。預留用水指標指區域逐級向下分解用水總量控制指標時,為滿足未來經濟發展需求和重大發展戰略而預留的用水指標。新增用水指標指根據國務院2015年、2020年和2030年全國用水總量控制方案,相鄰兩個年份之間可增加的新用水指標。政府回購或有償收儲形成的儲備水權包括三類:一是政府對企業閑置的水指標進行回購,內蒙古目前建立的水權收儲轉讓中心就屬此類形式;二是政府對農戶節約的水資源進行回購,此種方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農民節水積極性,并保證農民獲得一定的節水收益;三是通過投資節水改造項目節約的水資源,如甘肅在疏勒河流域建立投資節水項目的節約水量指標收儲機制。

(3)取用水戶可交易的取水權

取用水戶可交易的取水權是目前可交易水權中最多、最常見的一種,是指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取用水戶,交易依法取得的取水權。其主要包括三種類型。第一,無償取得的取水權,可交易水權限定于通過節水措施節余的水資源。第二,有償取得的取水權,可交易水權限定于通過節水措施節余的水資源。第三,使用公共供水用水戶可交易的用水權,可交易水權根據用途不同而不同[3]

國外水權交易制度建設

(1)智利:水租賃制度

1981年智利《水法》最早在法律上確認可交易水權制度,完善了水權登記程序,開放水權交易市場,提高水資源的有效利用,保證了水權的私有權性質并可做不動產處置,確定水權與土地所有權分離。智利水權交易的主要方式有兩種:買賣和租賃。作為首個實行自由水市場的國家,智利模式獲得了廣泛肯定。

(2)美國:水銀行制度

19世紀美國《水權法》開始采用《優先占用法》,允許水權轉讓。美國實行以州為單位的水資源管理體制,全國無統一的水權交易法規,各州自行立法,以州際協議為基本管理規則。大量的水權交易行為出現在水資源相對短缺的西部各州,其中以加州政府構建的水銀行制度最具代表性。

(3)澳大利亞:水融通、水股票制度

1983年澳大利亞開始水權交易實踐。最著名的水權交易制度是新南威爾士州在墨累—達令流域采用的水權買賣和水融通交易制度。2007年,維多利亞州提出了水股票制度,水股票使得用水權本身成為可交易的商品,并使水資源或水權具有明確的財產權屬性和交易品屬性,拓展了交易的盈利能力與流動性。

(4)日本:綜合水權管理

日本吸取了各國水權交易市場建設經驗實現迅速發展,其交易制度和模式重視金融市場開發,交易形式靈活、品種多樣,主要包括水權實物交易、期貨交易、指數交易等[4]。

參考資料:

[1]沙欣欣.政府在推進國內水權交易市場建設中的作用研究

[2]李會勤.農業節水型水權交易生態經濟補償能值量化研究

[3]富云祥.我國區域水權交易制度研究

[4]2021年從水權交易發展看水利建設發展研究報告(36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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