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水權交易市場是一個二級的分配市場。
(1)水權市場的基本條件
水權具備現實可交易性。這包含三個方面的內容:水權需明確、水權可計量、水權可定價。水資源只有明晰使用權,才具備交易的前提條件,這一點是不言而喻的。水資源作為特殊商品,其價格屬性必然不能完全遵循供需關系,必然要受到政策性的影響,因此,水權交易的價格機制就顯得格外必要,確保交易的公平高效。為了保障水權交易公正性和各方利益,交易水權的計量問題必須具備現實條件。
(2)水權市場要素
水權交易具有一般交易的共性,同樣是需要交易主體、客體和中介的參與。理論上說,水權交易的主體是能夠依法承擔水權交易責任的供水者。由于我國的水資源歸國家所有和歷史的分配體制,現階段的參與主體分為政府和用水戶兩大類。前者指以非管理者的身份參與到水權交易中的各級政府、企事業單位,而后者是指不具備行政職能的社團組織、法人單位以及個體戶等。交易的客體在現階段的框架中,主要是指擁有富余水量使用權的市場參與者。富余水量的界定需要滿足《取水條例》的管理規定。水權交易活動的進行,還離不開眾多第三方的參與,如保證交易數據真實的核證機構、水權交易中心、水銀行等交易中介。中介機構對水權交易市場的作用有擔保、核查、開發、監督和推廣等。中介機構的參與,對規范交易、維護秩序、降低風險、活躍市場能夠起到行政管理職能所無法或不便承擔的功能。這也正是水權交易活動發揮經濟和社會效益的精髓。
(3)水權交易平臺
《辦法》的推出為水權交易平臺的發展指明了方向,針對水權交易平臺的定位、要求、運行方式和作用發揮等方面做出了相應的界定。根據組建情況,水權交易平臺,可分為企業法人和水權交易平臺兩種類型。中國水權交易所和內蒙古水權收儲轉讓中心、河南省水權收儲轉讓中心等是為開展水權交易業務專門成立的企業法人。其中,中國水權交易所是股份制有限公司,股東數量有12個;內蒙古和河南2家省級水權交易平臺都是有限公司,股東均只有1個,為本省區的水利投資與工程類公司。第二類是依托已有水利單位、公司或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搭建的水權交易平臺,如寧夏自治區級水權交易平臺、山東省水權交易平臺、廣東省環境權益交易所等。省級以下的水權交易平臺一般是依托當地的水利管理單位或者農民用水戶協會搭建而成。目前,水權交易平臺開展的業務范圍較廣,除了發揮自身中介作用外,一些平臺還將業務拓展到了相關領域。
總的來看,主要業務范圍包括以下四方面:
一是開展與水權交易直接相關的中介業務,具體包括水權交易信息的發布與咨詢、技術評價、交易引導和撮合等,所有的水權交易平臺均承擔著該項基礎性業務。
二是自身開展水權收儲轉讓等經營性業務,如內蒙古水權收儲轉讓中心能夠對行業、企業節余水權和節水改造節余水權、新開發水源(包括再生水)、非常規水資源進行收儲轉讓;河南水權收儲轉讓中心能夠收儲省內各行政區域、行業、取用水戶的水權;一些省級以下的水權交易平臺也可以對自己片區的農業節余水權進行收儲轉讓。
三是開展系列配套業務。如中國水權交易所通過發展會員的模式,為會員單位提供網上水權交易平臺相關的配套服務;內蒙古水權收儲轉讓中心能夠投資實施節水項目;河南省水權收儲轉讓中心能夠經營合同節水,供排水、節水、水處理、生態環境項目開發、建設、運營管理等業務。
四是開展其他產權交易業務,指的是廣東省環境權益交易所,其能夠開展排污權、城市礦產等交易[1]。